成都中心西玉龙街拆迁是否中断? [已回复] 真*** 2017-09-26 23:36城建咨询
我们门市在西玉龙街203号靠后子门侧,半年前收到拆迁通知,我们是第一批同意拆迁用户,但是现在都快半年了,没有任何回复,请问究竟有没有拆迁计划?如果工作停滞请第一时间通知我们,我们还要安排门面出租,不然损失真的很大,如果工作还在继续请告之拆迁时间节点和赔付时间节点!
1
官方回复回复单位:中共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 2017-10-24 13:42
网友:
您好!您留言反映的问题,经青羊区调查处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我们门市在西玉龙街203号靠后子门侧,半年前收到拆迁通知,我们是第一批同意拆迁用户”的情况
经调查,您所提及的“西玉龙街203号”处于“成都中心”东御河片区棚改项目范围内。感谢您作为“第一批同意拆迁住户”的行为主张。这是对“成都中心”拆迁项目及政府棚改工作的大力支持。
二、关于“现在都快半年了,没有任何回复,请问究竟有没有拆迁计划”相关情况
经调查,截止目前,“成都中心”东御河片区棚改项目范围内搬迁住户已签约772户,签约率75.10%。可见,该项目签约情况总体良好,片区内75.10%的房屋所有权人均赞同改造。
据调查,“成都中心”东御河片区棚改项目通过模拟搬迁方式进行改造。目前,国家法律法规没有对模拟搬迁作出明确的解释。参照《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在房屋征收中做好模拟搬迁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成房发〔2012〕36号)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模拟搬迁是搬迁当事人双方按照经政府审查批准的条件,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搬迁的行为。在具体实施时,为尊重民意,实施单位与被搬迁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民事合同。在模拟搬迁签约期限内,若签约的比例达到生效条件的比例,签订的模拟搬迁协议生效,反之,则不生效。
(一)实施模拟搬迁是民事协商行为。一是成都市实施的模拟搬迁方式对房屋所有权人或住户的房屋进行搬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成都市实施的模拟搬迁方式已纳入市征收管理体系,市房管局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相关情况须进行审查备案。“成都中心”东御河片区棚改项目实施模拟搬迁符合“成房发〔2012〕36号”的相关程序及规定。二是在模拟搬迁过程中,房屋所有权人或住户与实施模拟搬迁方处于平等协商的地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条、第四条“地位平等”“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为充分尊重民意,对该区域继续采取模拟搬迁方式实施棚户区改造,前期意愿征询结果(如东御河片区房屋所有权人赞同棚改的总同意率为96%)作为启动模拟搬迁的依据。2017年5月5日至7月3日60日签约期届满之后,东御河片区棚改项目范围内57.6%的房屋所有权人或住户群众强烈要求延期,也是基于平等协商方式推进模拟搬迁工作。三是如房屋所有权人与项目实施单位已签订模拟搬迁补偿安置合同,则签订合同双方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等有关规定对签订模拟搬迁补偿安置合同的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关于模拟搬迁的实施步骤及法定期限(含签约期、签约延期等)界定问题。一是模拟搬迁一般经过改造意愿征询、改造房屋的调查模底、评估机构的选定及评估、补偿安置方案的拟定及公示征求公众意见、签订模拟搬迁协议等步骤。二是模拟搬迁签约期限没有法律法规政策的明确规定,一般根据项目搬迁的户数、房屋建筑面积等确定。三是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对模拟搬迁的延期也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有时会根据签约住户的强烈要求、项目的实际情况等作出延期的决定。
在“成都中心”东御河片区棚改项目的模拟搬迁中,以民事协商行为推动重大建设项目、维护公共利益是《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支持的行为;模拟搬迁不是行政命令,不是行政强制,住户群众与实施搬迁方应相互协商、达成合意、诚信践约。
三、关于“如果工作停滞请第一时间通知我们,我们还要安排门面出租,不然损失真的很大,如果工作还在继续请告之拆迁时间节点和赔付时间节点”的相关情况
经了解,目前,“成都中心”东御河片区棚改项目的后续工作措施已报给市区相关部门进行审查、研究。现“成都中心”青羊拆迁指挥部已责成区房管局、区国投公司及西御河街道办事处等成员单位与市区相关部门积极沟通协商,如有相关工作进展情况,我们将第一时间与您联系。
感谢您的留言!
===========================
编辑备注: 西御河街办http://img.mala.cn/common/c8/common_2_verify_icon.gif于11月3日回复,内容见2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