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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关于麻辣社区《包庇富人,公道何在?》一帖的 核查通报[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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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25 18: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
关于麻辣社区《包庇富人,公道何在?》一帖的
核查通报
广大网友:
    2017年10月23日23时32分,网民“玉堂檬子河村民”在麻辣社区巴中论坛发布《包庇富人,公道何在?》帖文,我局立即展开调查核实。现将核查情况通报如下:
    2017年10月23日14时许,巴中市公安局特警支队宕梁巡组向我局宕梁派出所移交了张某某被殴打的警情。派出所民警立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伤者张某某被同行家属和村社干部送往医院接受治疗。
    经查:2017年10月23日13时许,扈某某(男,63岁,巴州区人)与张某某(男,55岁,巴州区人)在巴中市巴州区晏阳初大道某餐馆一同吃饭时发生争吵,后在该餐馆门外,另两名男子(均在逃)将张某某殴打致伤后逃离现场。当晚,因村社干部先期垫付的治疗费花光,伤者张某某的家属情绪激动。经民警向违法嫌疑人扈某某做工作后,扈某某向医院缴纳张某某的治疗费用2000余元,现张某某正在进一步治疗中。
    因目前伤者张某某正在住院治疗,尚不具备伤情鉴定条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51条“对发现或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办理”规定,2017年10月24日,我局对张某某被人殴打的警情以“张某某被故意伤害”受案并按照行政案件程序办理。同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55条“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和第141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规定,我局宕梁派出所民警在该案调查取证期间未对违法嫌疑人扈某某采取强制措施和裁决行政处罚,责令其随时到案接受公安机关调查的执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目前,我局已经对“张某某被故意伤害”案开展调查取证,对两名涉嫌故意伤害张某某的违法嫌疑人展开追踪抓捕。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
                                              2017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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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26 08:33 | 显示全部楼层
及时解释,赞个
发表于 2017-10-26 09:37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7-10-26 22:41 | 显示全部楼层
伤情最重要,是定案的关键
发表于 2017-10-31 11:18 | 显示全部楼层
为官方的及时解释,点赞!

发表于 2017-10-31 22:5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看来通江县公安局麻石派出所的干警已经犯了渎职罪了,他们在平时的办案过程中纯粹属于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他们的不作为行为属于哪个部门管呢?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1-1 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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