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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南江县瑞博天燃气勾结侵占民营企业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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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20 20: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说明】:在本人实名举报南江县县长李善君等人违法行政、恶意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强行侵占民营企业财产的事件中,南江县县长李善君等人与南江县瑞博燃气公司官商勾结,在2013年精益燃气取得对南江县供气的合法气源指标以后,李善君等人就开始有计划的夺取精益公司的供气区域和气源指标。
  首先设置条件取缔了两家政府之前招商引资已经进入南江的企业,并在南江县大河区域民用天然气项目中授意住建局公示了两种不同标准的招商准入条件,暗箱操作引进了提前内定的瑞博燃气公司。
为了帮助瑞博公司强行鲸吞精益燃气公司的供气区域和气源指标,南江县人民政府要求招商引资企业必须在南江县成立独立法人的公司才能进入南江投资建设,县长李善君等人却授意南江县住建局数年不予受理精益公司的许可申请,以此阻止精益公司进行工商登记。同时又指使长赤镇书记吴智明、镇长李硕等人自导自演了“长赤原灌装气遗留资产问题”,要求本公司收购已经倒闭的正大公司“遗留资产”才能经营长赤区域天然气项目。在收购过程中,长赤镇政府“政企不分”,借由长赤城投公司(国有独资企业,长赤镇书记吴智民为法人代表并兼任董事长、镇长李硕兼任总经理)外壳,同时唆使自然人赵辉宗共同收购了这些“遗留资产”,然后提高价格对本公司进行敲诈勒索。最离谱的是吴智民、李硕等人伪造县政府的文件将长赤区域天然气“特许经营权”一女二嫁,授予给了长赤城投公司。本人举报此事后,南江县政府狡辩给西油公司发函仅仅是为了本公司向中石油争取气源指标而已,并不是将长赤区域天然气“特许经营权”授予给了本公司,这样无耻的话竟然从人民政府口中说出来?本人是南江县政府的亲戚?还是“活雷锋”?为什么要无偿帮助南江县政府去争取气源指标?
   数次强行入股失败以后,李善君等人又成立了天皓燃气公司(其实与瑞博燃气是同一家公司),强行施工侵占本公司供气区域,并授意行政部门包庇、纵容瑞博和天皓公司的侵权行为,对本公司不遗余力进行打压,甚至不惜亲自赤膊上阵强制要求本公司无条件遵从长赤镇政府的制定的违法“规定”。
    本公司在南江县严重缺气的时候经招商引资进入南江,应县政府要求为其协调关系(2012年南江县天然气公司的法人代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后,因无法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导致未能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当时属于非法经营,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已经函告南江县政府如果不能提供许可证,将停止对南江供气。本公司取得气源指标的过程中,曾经与副县长李文明、住建局赵北平局长一起赴西油公司协调此事),谁知2013年8月取得合法气源指标之后,南江县政府就出尔反尔,至今没有受理本公司递交的区域许可申请。本公司为了这个项目耗费了四年时间,已经投入了上千万的资金,南江县人民政府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反而一再通知沿途乡镇政府阻拦本公司施工进度,对天皓、瑞博两家“燃气公司”违法行为却大开绿灯。造成本公司目前供气区域被侵占,投入的大量资金得不到回报,还欠下了几个施工队伍工程款、材料款,已经濒临倒闭的境况。
   南江县人民政府的所作所为,堪称现代版的“农夫与蛇的故事”,李善君、李硕等人在这起事件中所表现出来的明目张胆、肆无忌惮侵害、骚扰民营企业的疯狂行径,以及实施掠夺民营企业财产过程中使用的手段让人难以置信。如果不是已经没有了任何退路,做企业的谁也不愿意得罪县人民政府领导。本人选择在网络上进行举报,是希望巴中市政府以及纪检部门领导能看到本文,督促相关部门调查、核实举报的内容,责令南江县人民政府停止恶意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并依法予以纠正,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早日使我们企业得到救济!

瑞博燃气公司与李善君不得不说的故事
一、南江县政府不惜违法,大力扶持瑞博天然气公司
   南江县长李善君在2015年1月9日县政府十七届第46次常务会上提出《南江县大河区域天然气项目招商》,住建局于3月、4月连续两次进行了招商(故意进行了两次招商,两次公布的招商条件不同),暗箱操作引进了早已内定的瑞博天然气公司(不符合招商条件)。李善君不但指使县天然气公司为其在主管道上面开口接管,而且出席并亲自主持了大河镇天然气点火通气仪式。
  李善君为了帮助瑞博天然气公司,在南江县政府常务会以及规划评审等会议中数次提出了《南江县大河区域民用天然气项目规划优化方案》,主张对瑞博公司自主投资经营的天然气项目进行“优化”,将之前批复给县天然气公司的乐坝等乡镇纳入了瑞博天然气公司供气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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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备注:南江网信办 于10月22日更贴发布南江县委办公室、南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对此事的回复,内容见2楼。




1、通过了《关于南江县大河区域天然气投资经营项目招商公告》
李善君主持召开南江县人民政府十七届第46次常务会
时间:2015-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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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12日李善君在南江县人民政府第十七届第46次常务会上讨论并通过了《关于南江县大河区域天然气投资经营项目招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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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担心南充市精益燃气有限公司报名参加大河区域的天然气项目招商,南江县住建局明明知道精益公司已经取得了对南江供气的气源指标,仍然强行要求必须再次去申请一个新的气源指标才能参加本次报名!明显在同一件事情上有不同的标准,实际上就是给瑞博公司之外的企业设置不能达成的条件,设置障碍阻拦,大河区域的天然气项目早就指定给了瑞博公司,这一次招商完全是南江县人民政府和住建局使用的障眼法以便违法暗箱操作,愚弄报名的企业!
2、《南江县大河区域民用天然气项目规划优秀方案》
李善君主持召开南江县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管理委员会2016年第一次评审会
时间:2016-03-03 09:55:24  来源:新闻中心  作者:孙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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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江县规划局会议:南江县大河区域民用天然气项目规划优秀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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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将乐坝、团结、八庙等五个乡镇纳入瑞博天然气公司供气区域
时间:2016-03-16 10:3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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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15日上午,县委副书记、县长李善君在会议中心一会议室主持召开南江县人民政府十七届第73次常务会。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关于将乐坝、团结、八庙、燕山、高塔等五个乡镇纳入南江县瑞博天然气有限公司供气区域的请示》、《南江县政府租用企业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南江县政府租用企业存量基础设施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事项。
不但将这些乡镇送给了瑞博燃气公司,而且隐瞒沙河、乐坝早在2014年就授予给了瑞博燃气公司(2014年就盗用精益燃气公司证明资料在南江县成立了公司)经营的事实,因为沙河镇也送给瑞博公司经营容易被精益燃气公司发现事实真相,又提出了由南江县政府租用“企业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将瑞博燃气公司投资建设的沙河镇配气站出租给县政府!
疑问及说明: 南江县政府在2014年就声称沙河、乐坝等乡镇交由县天然气公司建设经营,在2014年底就铺设了野羊溪到沙河的分输管道。在2015年5月又将大河区域民用天然气项目授予给了瑞博燃气公司“特许经营”,大河区域的天然气建设和气源落实就应该由瑞博燃气公司负责,南江县人民政府对此有遵守承诺履行合同的义务,不应当插手企业自主经营的行为,应该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履行监管职责。
  再说乐坝镇、团结乡与瑞博公司所在的大河、赶场、下两等乡镇相距甚远,之间隔了长赤片区,李善君县长提出 《南江县大河区域民用天然气项目规划优化方案》,之后将乐坝、团结、八庙、燕山、高塔等五个乡镇纳入了瑞博天然气公司供气区域是什么原因?长赤片区被瑞博公司包围在中间,县委、县政府通知黑潭及红光片区的乡镇政府出面阻拦本公司施工,另外一边却对瑞博、天皓两家公司没有取得相关许可就四处开挖,强占精益公司的侵权行为不闻不问,县政府、长赤政府数次在政府网站上撒谎欺骗信访群众包庇这两家企业,把政府和相关领导对双方企业的态度做一比较,不难看出南江县人民政府以权代法,利用行政权力帮助第三方机构恶意侵占民营企业资源的违法犯罪事实!
         大河区域民用气项目究竟需要优化什么方面?所谓的优化可能是将乐坝镇与旺苍的三江、普济等乡镇串联起来,便于抢夺精益公司供气区域吧?否则的话,就算关心民生,担心乐坝等乡镇群众不能用上清洁、环保的天然气,也应该将“乐坝”等乡镇“优化”交由经营长赤区域的燃气公司经营。所谓的“优化”其实就是南江县某些领导为了一己私利,打着民生的旗帜,指挥爪牙勾结其他“企业”瞒天过海侵占其他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用南江县纳税人的钱给自己谋取私利!“法制中国”竟然还有这样的共产党员?还有这样的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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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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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22 14: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共南江县委办公室     南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网友反映南江县大河区域天然气招商引资项目有关问题的调查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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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20 21:12 | 显示全部楼层
民营企业太惨了,供给侧牺牲民营发展国企,环保整治搞死民企,官员发财也靠民企
发表于 2017-10-20 21:13 | 显示全部楼层
哥老官,你这么敢说实话,小心被查水表哟。政府职权在手,灭你是分分钟的事情。

发表于 2017-10-20 21:40 | 显示全部楼层
脑壳痛

 楼主| 发表于 2017-10-23 21:43 | 显示全部楼层
南江网信办 发表于 2017-10-22 14:52
中共南江县委办公室     南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网友反映南江县大河区域天然气招商引资项目有关问题的调 ...

一、冒用其他公司名义招商欺骗其他企业
南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答复本人“反映大河片区民用天然气招商引资项目有关问题”的调查核实情况(二)关于反映“优化大河片区民用天然气项目规划”的问题。提到了“南江瑞博天然气有限公司”与“旺苍瑞博天然气有限公司”系同一投资人,意思就是同一家公司。那么南江县人民政府之前的这个答复就是在撒谎!瑞博天然气公司根本不是南江县人民政府所说的“严格依法依规”引进的“华蓥市天然气有限公司”在南江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
2014年11月24日旺苍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发表了一篇该县招商引资局引进“岳池县瑞博天然气公司”进入旺苍投资乡镇民用天然气的新闻,2015年7月24日“四川新闻网”发表了旺苍瑞博天然气公司在旺苍普济镇、三江、金溪、五权等乡镇建设的新闻,岳池、旺苍、南江三家瑞博天然气公司的股东都有邓关平和高秀英,说明南江县瑞博天然气公司根本与华蓥市天然气公司无关,其实就是岳池县瑞博天然气公司
南江县人民政府为什么要说南江县瑞博天然气公司华蓥市天然气公司在南江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呢?是因为“大河片区民用天然气项目”招商条件中公布了(二)“有丰富的城市燃气投资经营管理经验,在行业内有5年以上城市燃气投资、经营、管理经历”,岳池县瑞博天然气公司是2012年10月19日成立的,冒充其他公司名义参加招商是因为其没有达到“5年以上经营、管理经历”这一招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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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旺苍县瑞博天然气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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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20日,成立“旺苍县瑞博天然气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何崇州,股东邓关平、高秀英;

2、广元瑞博天然气公司工商资料
2、广元朝天区瑞博天然气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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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4日,在广元市注册成立“广元朝天区瑞博天然气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何崇州,股东邓关平、高秀英;

3、南江县瑞博天然气有限公司
3、南江县瑞博天然气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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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20日,成立“旺苍县瑞博天然气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何崇州,股东邓关平、高秀英;

4、岳池县瑞博天然气公司
4岳池县瑞博天然气公司于2012年10月19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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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蓄意进行二次招商、以便暗箱操作
2013年8月27日南江县人民政府“召集县发改局、住建局、规划局等21个部门和乡镇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县城和乡镇民用天然气建设相关问题,对南江县天然气勘探开发、建设经营等工作作出安排,并形成《南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天然气开发建设专题会议纪要》(南府会【2013】48号)”,(南府会【2013】48号)要求“来南江投资建设经营天然气的企业、需自行争取天然气指标,不得在巴中西龛山门站至南江县城天然气长输管道碰口接管”。南江县政府在“取得天然气指标”这个条件上采取了不同标准,以此为由取缔了原招商引资企业“成美”、“华泰”公司在南江的乡镇天然气经营权,却又在接下来的招商活动中取消这一条件引进了瑞博天然气公司!
2014年12月23日南江县人民政府组织专题会议对《南江县大河区域天然气投资经营项目招商公告》进行了研究,会议明确提出了招商意见,意见第一条就是“将天然气气源及供气指标的取得作为招商人应具备的条件之一”。第一次对大河片区民用天然气项目进行招商也公布了“(五)有与中石化或者中石油签订的主管道碰口接管协议,或者供气的协议书”这一条招商条件。南充市精益燃气有限公司报名时住建局明明知道其已经取得了对南江乡镇供气的气源指标,仍然出具了证明强行要求必须再次申请新的气源指标才能参加!可能只有住建局和瑞博公司才知道第二次会“对招商设置的条件作了适当调整”。否则第一次有四家公司报名参加招商,第二次将最重要的招商条件取消了,反而只有两家公司参加报名了这样奇怪?
南江县住建局这种在同一件事情上采取不同的标准的行为,实际上就是用“必须取得气源指标”帮助瑞博天然气公司设置障碍阻拦其他公司报名,然后暗自取消这一条件,事实上就是违法暗箱操作才让瑞博公司得以招商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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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瑞博天然气公司气源问题上包庇、欺骗
南江县住建局两次对大河区域民用天然气项目招商公告均有“招商项目概况:(一)项目范围及内容:1、从南江县域周边中石油或中石化国家联网输气主管道上碰口至野羊溪或南江县城的输气主管道建设经营管理,输气能力不得低于50万立方米每日”。说明招商时即使将“有与中石化或者中石油签订的主管道碰口接管协议,或者供气的协议书”这一条招商条件改成了投资企业自己的承诺,瑞博天然气公司招商成功之后也应该取得中石油或者中石化的气源指标(中石化与中石油已达成协议,不对巴中境内新增的区域供气)。
2013年8月27日南江县人民政府组织各乡镇政府和几家燃气公司开会,提出了“来南江投资建设经营天然气的企业、需自行争取天然气指标,不得在巴中西龛山门站至南江县城天然气长输管道碰口接管”的规定。
    南江县政府20138月召开专题会规定不得在县公司主管道上接口,招商时又规定取得气源也必须在野羊溪或者去县城的主管上接管,南江县政府究竟有什么目的?招商公告中要求接管的地点与疑为碰口接管时发生意外(野羊溪)发生爆炸的地点一致,说明南江县政府对于引进其他公司早有预谋!
南江县政府2017年9月23人凌晨2点左右在微信公众号“魅力南江”发表了《关于南充精益燃气有限公司在人民网.强国社区反映长赤片区民用天然气项目“违法行政”问题的调查情况说明》,对精益公司举报的内容做出了答复“2015年9月30日,四川省天然气投资有限公司给予了南江县瑞博燃气有限公司每年1500万方用气指标”。四川省天然气投资有限公司在广元市建设有元坝-苍溪天然气工业园区、元坝——阆中输气管道,在旺苍以及巴中境内并没有投资建设天然气管道,瑞博天然气公司为了掩饰没有气源指标一事还曾经冒充巴中市欣恒燃气公司的名义在广厦利民燃气公司的梓潼庙门站接管,所以瑞博公司根本不可能取得省天投的气源。南江县政府蓄意欺骗群众是想掩饰招商引资过程中暗箱操作的违法行为。
南江县政府所说“旺苍瑞博天然气公司建设的旺苍县普济至金溪、五权、大德天然气110mm输气管道过境团结、乐坝两个乡镇,县住建局经过了现场踏勘,科学对比论证,在充分征求所涉乡镇及有关部门意见基础上,提出将乐坝、团结、八庙、燕山、高塔等五个乡镇纳入南江县瑞博天然气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范围”,说明县政府在对待瑞博公司的问题上标准不一,“成美”、“华泰”公司与精益燃气公司达成协议,约定共同开发南江的乡镇天然气,县政府用没有单独取得气源指标为由取缔了这两家公司在南江的经营权。而瑞博天然气公司并没有天然气气源,旺苍瑞博天然气公司自己承认在普济镇、金溪、五权等乡镇使用的是广元市天然气公司的转供气,南江县政府反而将乐坝、团结乡镇纳入南江县瑞博天然气有限公司供气区域是什么原因?旺苍县普济至金溪、五权、大德几个乡镇建设天然气管道根本不会经过团结、乐坝两个乡镇。野羊溪这里的天然气被分输两次,是不是从南江县过境去了普济、金溪、五权这些地方,给广元的乡镇供气呢?只有这样才能解释为什么南江县天然气公司主管道上被分输转供这件事!
烦请政府将瑞博公司相关证明文件进行公示自然澄清了南江民用气项目的一切流言蜚语!
四川省住建厅2013年12月11日颁布的《燃气经营许可》规定的申报资料第8条:与气源企业签订的供气协议(合同)。这里所说的气源企业是气源生产企业,而不是燃气经营企业。
南江县瑞博天然气公司没有合法气源,不能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政府“通过政府常务会集体决策,将民用天然气特许经营权授予符合法定条件的天然气经营企业”显然荒谬。将长赤区域天然气特许经营权授予不是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长赤城投公司”更是属于违法行为!

  2013年8月27日天然气专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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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反映“长赤片区天然气项目建设”的有关问题
这个问题南江县政府答复9月22日已经向广大网友做出了详尽的说明。9月22日说明的是什么内容呢?择其一段内容,如下:
关于滥用职权,违法将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一女二嫁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必须“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2012年11月20日,县政府向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发出的《关于解决长赤镇等7个乡镇民用天然气指标的函》是为了精益燃气公司向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争取气源指标,而不是将长赤镇等7个乡镇的供气特许经营权授予精益燃气公司。2013年8月6日,县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将长赤民用气特许经营权授予长赤城乡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县政府从未将长赤等7个乡镇供气特许经营权批准给两个企业,不存在“滥用职权,违法将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一女二嫁的问题”的问题。
南江县人民政府狡辩给西油公司发函是为了委托精益公司向中石油争取气源指标,而不是将长赤区域天然气“特许经营权”授予给精益公司。政府竟然冠冕堂皇的说出这样无耻的话?精益公司为什么要帮南江政府去争取气源指标?是南江县政府的亲戚?还是“活雷锋”?南江政府的意思就是利用招商引资欺骗企业为自己争取天然气指标,然后把天然气“特许经营权”授予给其他公司。终于知道长赤镇政府为什么要炮制虚假收购,县政府为什么指使住建局等行政部门不予给精益公司办理相关许可手续了,原来这就是全部真相!
  并且南江县政府把天然气“特许经营权”授予长赤城投公司本身就已经违法。根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天然气“特许经营权”只能授予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长赤城投公司根本就不能作为特许经营协议的相对方。
关于南江县政府的这些答复,广大网友可以自己看看以下链接,这里就不一一赘述了。

发表于 2017-10-24 22:1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些人打着政府领导的旗帜,胡搞乱搞,只知道把自己的腰包搞鼓起来。哪里知道为企业办事,为人民谋利益。

发表于 2017-12-1 09:32 | 显示全部楼层
南江网信办 发表于 2017-10-22 14:52
中共南江县委办公室     南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网友反映南江县大河区域天然气招商引资项目有关问题的调 ...



南江县人民政府上述行为已经涉嫌违法犯罪

(一)政企不分,虚构“收购”事项实施诈骗
长赤镇人民政府不但没有按照县政府要求协助开展工作,镇长(当时的职务)李硕等人反而虚构“长赤供气站遗留资产”收购事项作为协助项目实施的准入条件,然后自己借用长赤城投公司的名义与自然人赵辉宗“收购”了这些遗留资产,并伪造鉴定结果(法律文书)实施诈骗!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19961216《最高人民法院解释》(法发〔199632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二)伪造政府文件欺骗民营企业
长赤镇长李硕提供的2013年7年1日城投公司关于“特许经营权”(长城投【201310)、长赤镇政府请求成立“天皓燃气公司”(长府【2013104号)申请文件,以及南江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8月6日的批复(南府复【2013】46号)、(南府复【2013】47号)文件均系伪造。
在这之前长赤镇政府从未提出成立“天皓燃气”和城投公司申请“特许经营权”之事,为了与上述伪造文件内容相符,后来李硕等人在会议记录中(2013年6月21日)添加了“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在长赤片区成立天然气公司”这句话(添加在两行字之间的间隙中)。南江县人民政府“恰好”于20138月6日(四天后本公司取得了该项目气源指标)将长赤区域天然气“特许经营权”授予给了长赤城投公司,为什么在两年之后才告知本公司?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将天然气“特许经营权”一女二嫁属于侵权
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天然气“特许经营权”只能授予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长赤城投公司不能作为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相对被特许责任主体,“特许经营权”是燃气企业无形资产,是燃气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南江县人民政府已经实质上已经将长赤区域天然气经营权授予给本公司,之后未经本公司同意,在同一个行政区域又批准成立了天皓燃气有限公司,“一女二嫁”授予长赤城投公司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这些行为就是意图并正在实施剥夺本公司的资产,已经对本公司实质性侵权。即使南江县政府将长赤天然气“特许经营权”授予给了长赤城投公司,也属于行政违法,应依法予以撤销。
201411月19日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建城〔2014〕167号)第五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规定了“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书”。同时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有管理、技术、安全等等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规章制度、设备设施,意思是特许经营权不能授予新建管道燃气企业。
《四川省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办法》规定:地方政府默许、纵容第三方进入,或另行引入第三方,二次授予特许经营权,导致一女二嫁,属于侵权

(四)肆意践踏法律法规,公然标价出售“特许经营权”
  20142月20日南江县召开了天然气工作专题会议,规定将天然气特许经营权进行拍卖,并由乡镇政府持股参与经营。
南江县人民政府授长赤城投公司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已经行政违法,长赤城投公司将“特许经营权”标价300万元出售更为离谱。政府特许经营权的主体是国家或政府,只有权利主体才有权处分该财产,取得特许权的企业只有使用的权利。而无处分的权利,因此无法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
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特许经营期间有“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行为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被许可人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行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许经营权”入股属违法行为
长赤城投公司以天然气“特许经营权”入股占天皓公司20%股权属于违法。以特许经营权作为出资为现行立法所禁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明确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中国工商总局最新颁布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8条的规定,“特许经营权”属于六种禁止作为出资的形式之一。
  根据上述两项规定,燃气特许经营权不能作为股东出资方式。所以长赤城投公司不能以此经营权取得天皓公司20%股权,也不能作为特许经营的相对授权方。
(六)欺上瞒下,干涉企业自主经营权
长城投【201310号文提到:经与赵辉宗、南充市精益燃气有限公司协商,拟定以长赤镇人民政府牵头,长赤城投公司、赵辉宗、南充市精益燃气公司三方组建长赤天皓燃气责任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金1500万元),其中县人民政府批准的长赤片区天然气特许经营权占公司20%股权。
这句话的意思是长赤镇政府经过协商取得了本公司的同意,才准备成立天皓燃气公司的?本公司从未同意此事!长赤镇人民政府强行划分了新公司股份,要求本公司提供3500万元保证金到镇人民政府账户等等条件,违反了发改委、中央编办联合发布的《一律不准将企业自主经营权事项作为许可前置条件通知》项目核准机关不得干预企业投资自主权,不得将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的要求!
南江县政府以此为由,没有经过本公司同意,擅自将已经授予给本公司的天然气“特许经营权”违法授予给了长赤城投公司,并批复同意成立“长赤天皓燃气公司”违反了《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办法》。
《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制定或作出涉及民营企业有关合法权益的重大决策过程中,民营企业有权参与协商和表达意见

违反《公司法》、《企业登记管理条例》
20147月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四川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规定工商注册取消验资,实行企业股东认缴制度,注册资金实缴还是认缴是企业股东自愿的行为。长赤镇政府强制要求本公司必须按照1500万元比例实缴注册资金,与现行法律相悖。

(八)政府出面放高利贷
长赤镇政府对本公司要求:长赤城投公司持有的“遗留资产”必须按照年息30%的融资利息与原购买价之和进行收购(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货的利息年利率不能超过24%,镇政府的要求已经违反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高利贷就是一种超过正常利率的借贷长赤镇政府要求本公司支付了“收购”的本金以后,还必须按照年息30%的融资利息进行收购,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九)强买强卖、企图获取暴利
     长赤镇政府强行铺设了7公里长燃气管道,工程造价是实际价格的十倍以上,并作价500万元准备强行卖给本公司。例如:管沟开挖的单价为125/米,而且没有要求管沟深度;焊接PE63管的单价为46/米(PE63管是盘管,一圈为100米或者50米,一圈仅仅才焊接两个接口,一般给安装工人不会超过4元/米)这种行为明显就是打着发一笔横财的主意!
    根据《四川省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违法或以明显不当的方式加重民营企业负担的行政行为,民营企业有权拒绝。

国有企业与自然人成立合伙企业(已违法)与民争利
南江县长赤城乡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是南江县人民政府的投资融资平台,是一家国有独资企业(属于南江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成立于2012年5月8日)。《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的主体是自然人,也就是说国有企业不能与自然人成立合伙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之间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因此长赤城投公司与自然人赵辉宗成立“南江县长赤天皓燃气有限公司”属于违法行为。
(十一)暗箱操作,违法招商
   南江县政府、住建局县政府假借大河片区民用气项目的名义进行了两次招商引资活动,利用“独自取得中石油或者中石化合法气源指标”的硬性条件取缔了成美、华泰公司在南江的天然气经营权(供气区域),并在第二次招商时暗自取消了这一条件,暗箱操作引进了瑞博天然气公司。
  南江县政府、住建局对同一政府行为暗自设置了两种不同的标准,违法暗箱操作,实质上已经对成美、华泰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愚弄了报名企业。

(十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014年底住建部的规范性文件(建城〔2014〕167号)明确提出了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必须由气源生产供应企业提供气源。长赤天皓燃气公司、瑞博天然气公司均没有取得合法气源,不能对其授予行政许可,也不能合法经营!
   南江县住建局等行政部门违反工商总局【76号令】的规定,即便变更为后置许可条件,管道燃气企业没有取得预审证明文件(包括气源指标)之前,仍然不能作出行政许可,不能开工建设。
  南江县政府声称瑞博、天皓公司均取得了“省天投”的气源指标属于胡说。四川省天然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是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由数家企业共同出资组建的投资公司(省天然气公司),并不是气源生产供应企业,不能授予瑞博公司“合法气源指标”。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明文规定燃气经营企业之间转供天然气属于违法行为,即使南江县声称瑞博公司的气源来自“省天投”和“广元市天然气公司”,也属于非法转供。南江县相关行政部门对瑞博天然气公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属于违法行政。
“函”与“复函”的法律效力
“函”是指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时所使用的公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在阐述“函的效力”时强调指出:“函作为主要文种之一,与其他主要文种同样具有由制发机关权限决定的法定效力
按照国务院对行政机关公文作出的相关规定,如果行政机关以批复的形式作了涉及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处理,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或义务,则依法认定为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函”分为发函复函两种。发函即主动提出了公事事项所发出的函,复函则是为回复对方所发出的函。行政机关发涉及了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处理,一经复函,则依法认定为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公司实质上已经取得长赤区域天然气“特许经营权”
   南江县人民政府与中石油之间就属于“不相隶属的机关”之列。中石油是国有企业,因为国务院规定“政企分开”,才取消了行政编制的,从中纪委派出纪检队伍入驻中石油就可以明确这一点。
     南江县人民政府的用气申请函,西南油气田分公司的复函均明确提到了由南充市精益燃气有限公司对长赤区域7个乡镇供气,应依法认定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至此,本公司实际意义上已经获得了长赤、红光等乡镇天然气项目的特许经营权
南江县人民政府声称给西油公司发函是为了本公司向中石油争取气源指标,而不是将长赤区域天然气特许经营权授予给本公司属于狡辩,本公司没有不计报酬帮助南江县人民政府争取气源指标义务。
   
(十三)违法行政,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以燃气项目工商注册登记时应该提供《特许经营协议》,2015年3月18日南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行政许可提醒书》要求本公司“领取执照后依法及时向住建部门申办许可的变更登记手续”,说明南江县工商局确认县人民政府和气源指标的公函属于行政许可的一种,南江县住建局经县人民政府授权应依法及时办理本公司的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南江县县委、县政府20139督查通报(第37期):县长李善君交办长赤镇,协助南充市精益燃气有限公司在长赤7乡镇开工建设民用天然气!由此可见,南江县委、县政府同样认可长赤、红光等乡镇为本公司的供气区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权利我们公司数次递交了确定区域的申请,住建局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书面答复,那么就应该视为已经作出了行政许可决定
  在长赤天然气项目实施过程中,本公司确实没有取得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就开始施工,违反了相关行政法规。但是南江县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违法在先,本公司在建设之前,应住建局要求递交了实施方案,住建局依法应该会同各部门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时间内书面答复我们。住建局等部门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完毕,没有依法送达准予或者一次性告知需完善全部相关证明的书面答复仅仅通知我们不能在县天然气管道上面接管分输,必须自己建设管道。那么这个通知就应该视为审定结果!按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需要依法办理规划选址、用地和项目核准或审批等手续的,有关部门在进行审核时,应当简化审核内容,优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限,对于本部门出具的书面审查意见已经明确的事项,不再作重复审查实施机构应当协助特许经营者办理相关手续
而且之后本公司又连续多次向南江县相关主管部门递交了办理相关手续的申请,住建局却违法不予受理。

(十四)以权谋私,利用行政权力帮助第三方实施侵占
县长李善君主持会议要求本公司必须按照长赤镇人民政府设置的门槛进入,指使南江县住建局、规划局等职能部门,不予受理该项目《规划建议书》,不予立项等等,导致本公司损失了前期投入建设主管道和预期收入的资金大约2500万元。
南江县人民政府、长赤镇政府数次在政府网站上发布虚假信息,帮助瑞博、天皓燃气公司欺骗信访群众和相关的燃气企业,政府个别领导授意相关行政部门对其大开绿灯。瑞博天然气公司进入南江仅仅一年多时间,不但取得了住建、规划等相关行政审批,发改局也对其进行了监审定价。甚至完全没有任何手续的长赤天皓燃气公司,也办理了相关行政许可开始在长赤片区铺设管道。
本公司确实有行政违法行为
南江县相关部门在明知道这两家公司不能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不能合法经营的情况下,不但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其四处铺设燃气管道的违法行为保驾护航,而且违法不予受理“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本公司多次递交的行政许可申请,对长赤天然气项目不予立项,蓄意设置障碍,破坏、阻扰我们公司施工建设。其目的就是利用行政权力捆住本公司手脚,以本公司与长赤城投公司、自然人赵辉宗之间“经济纠纷”为由,用天皓燃气公司的名义抢占长赤供气区域,即使事情败露,可以以此推卸责任。企图待长赤区域通气造成了既定事实之后,让我们公司自动放弃气源。
瑞博、天皓燃气公司的管道已经铺设至长赤、下两境内,如果本公司不立即开展本项目的建设,极大可能导致本公司供气区域丢失。所以本公司认为,在长赤天然气项目中没有办理办理施工许可证、规划、环评等相关手续的主要责任是南江县人民政府和住建局等主管部门,正是由于这些行政机构没有依法行政,才导致本公司无证建设的。
   南江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的规定,本公司递交的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也没有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行政许可法第七条:根据行政许可办结时间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十五散布谎言欺骗民营企业
南江县政府在大河区域天然气项目招商活动中公然欺骗信访群众和涉及的相关企业,在政府官网上声称瑞博天然气公司是“依法定程序选定华蓥市天然气有限公司”应政府要求在南江成立的。实际上这两家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旺苍县政府2014年11月从岳池引进了岳池县瑞博天然气公司,之后在南江成立了瑞博天然气公司,岳池县瑞博公司于2012年10月19日注册成立,因不符合“有5年行业管理经验”这一招商条件,所有南江县政府才谎称招商引进的是华蓥市天然气公司。
  为了让本人相信大河、赶场、下两等乡镇的气源来自于“中石化梓潼庙门站”,南江县政府在网络上公布瑞博、天皓公司已经取得了“省天投”气源指标的假消息,解释将“乐坝、团结、八庙、燕山、高塔等五个乡镇纳入南江县瑞博公司供气区域”是由于“旺苍瑞博天然气公司建设的旺苍县普济至金溪、五权、大德天然气110mm输气管道过境团结、乐坝两个乡镇”,是为了这两个乡镇的民生问题。
  南江县政府的这两个声明与事实不符,旺苍县普济往金溪、五权、大德铺设天然气管道根本不会经过团结、乐坝这两个乡镇,“省天投”不是气源生产企业,也不能授予其“合法气源指标”。
  长赤镇人民政府在巴中市政府网站上给信访人做出了天皓燃气公司是县政府批准、手续齐全、全部合法的答复,给本公司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十六)违背承诺、不讲诚信
由于历史原因,巴中市境内天然气用户每年冬季保供属于政府重点工作。为了争取到对南江供气的气源和用气量,2012年南江县人民政府引进本公司建设经营民用燃气项目时曾经承诺,如果本公司争取到了往南江输送的气源,政府就将全县全部乡镇划分为本公司供气区域。在本公司开展工作阶段,南江县人民政府无视本公司已经取得中石油合法气源的事实,没有征求我公司的意见,于20153月引进了根本不能合法经营瑞博天然气公司。同时,不顾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批复同意了长赤镇人民政府成立长赤天皓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没有气源指标和政府区域文件,属于非法经营),并将长赤区域天然气项目“一女二嫁,将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批准给了长赤城投公司(严重侵害了本公司合法权益,给本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四川省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办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兑现承诺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兑现承诺。因无法兑现承诺给民营企业造成损失的,作出承诺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民事赔偿。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特许经营协议双方当事人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政府应该严格履行有关义务,为特许经营者项目建设运营提供便利和支持。依法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干涉特许经营者合法经营活动。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许经营项目的,应当依法收回特许经营项目,向社会公开。
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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