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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是守法还是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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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医疗费用支付的指导意见》川劳社办[2007]44号文件第二条:"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住院服务标准暂参照《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工伤职工住院治疗不设门槛费,诊疗项目不执行自付比例。"

拐杖、挂号费在《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属于基本医疗不予报销诊疗项目,我局认为:"诊疗项目"是"乙类药物","工伤诊疗项目不执行自付比例"就是"工伤乙类药物要自付15%",遂决定对"工伤挂号费、拐杖费"不予报销。

而工伤职工认为:
1、目前工伤无诊疗项目目录,川劳社办[2007]44号规定:工伤诊疗项目目录暂参照基本医疗诊疗项目目录,也就是以基本医疗诊疗项目目录作工伤诊疗项目目录,且在该目录中的诊疗项目用于工伤时,"不执行自付比例",即全报
2、拐杖、挂号费在基本医疗诊疗目录中
3、拐杖、挂号费用于工伤时不执行自付比例,应全报

请问四川新网,究竟是工伤职工的观点正确还是我局的观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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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0-7 10:0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工伤诊疗项目"就是"工伤乙类药物","不执行自付比例"就是要"自付15%",所以,中江县医保局十几年来一直就是按川劳社办[2007]44号第二条:"工伤诊疗项目不执行自付比例"而不予报销工伤诊疗项目-乙类药物-拐杖费、挂号费,也即由工伤职工全部自付100%

 楼主| 发表于 2017-10-7 10:1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文字博大精深,工伤职工理解不到位,"诊疗项目目录"也可以理解成"药品目录",如此,拐杖、挂号费也成就了有甲类、乙类、丙类之分的"药物",
        "工伤诊疗项目不执行自付比例"可理解成"乙类药物基本医疗要自付15%",如此,诊疗项目拐杖、挂号费就成了连基本医疗只自付15%的乙类药物都不如的、而由工伤职工全部自付的乙类药物

发表于 2017-10-7 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7-10-9 10:2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有病吗,再博大精深也不能发神经,明明是工伤“诊疗项目儿”,偏要说是“药物”,明明是“不执行自付比例”,偏要说“自付15%”,工伤诊疗就是参照基本医疗诊疗“目录”而已,而”基本医疗”的“要执行自付比例”的报销规定与“工伤保险不执行自付比例”的报销规定有何什么关系?

 楼主| 发表于 2017-10-10 09:2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虽然川劳社办[2007]44号第二条规定:只是工伤诊疗项目参照基本医疗诊疗项目,工伤诊疗项目报销规则是"不执行自付比例",但中江县医保有权认为″工伤保险报销"必须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规则,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要设门槛费,工伤保险一样也不准设门槛费,基本医疗要执行自付比例的乙类药物,工伤保险一样也不自付,基本医疗要全部自付的诊疗项目-拐杖、挂号费,工伤保险一样也必须全部由工伤职工自付,"工伤诊疗项目不执行自付比例"明文规定,谁敢报销?

发表于 2017-10-11 09:5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是违法还是守法,其实很简单:虽然楼上说川劳社办[2007]44号第二条规定的是“工伤保险只是诊疗项目参照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而工伤保险诊疗项目报销规则是不执行自付比例”,但中江县医保局却用“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要执行自付比例的报销规则”替代川劳社办[2007]44号第二条“工伤保险诊疗项目不执行自付比例的报销规则”,这种行为是否违法,关键是看相关的行政机关对这种行为是否处罚,如果相关的行政机关不处罚这种行为,即使行政诉讼、法院判决中江县医保局败诉,中江县医保局也没违法,因为,我们国家是“法制”国家,不是“权治”、“人治”。一定要坚信“法治”四川!,更要坚信中江县医保局的上级“中江县人社局是知法的”、更是“守法”的

 楼主| 发表于 2017-10-16 12:2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川劳社办[2007]44号的发布者"四川省人社厅"没有出来发声,那就说明我"中江县医保局"对"工伤诊疗项目不执行自付比例"理解成"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物要自付15%",从而拒报"非药物的工伤诊疗项目-工伤拐杖、挂号费的行为合法,四川省人社厅在发布川劳社办[2007]44号时,出现打印排版失误,明明是"工伤诊疗项目要执行自付比例",却粗心大意排版成"工伤诊疗项目不执行自付比例"。

 楼主| 发表于 2017-10-16 12:33 | 显示全部楼层
大石头终于可以落地了,感谢四川省人社厅对下级-中江县医保局的关心,中江县医保局将一如既往地把川劳社办[2007]44号贯彻到底,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楼主| 发表于 2017-10-21 20:5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中江县医保根据川劳社办[2007]44号规定:"工伤诊疗项目目录暂参照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诊疗项目不执行自付比例",要求工伤诊疗项目-拐杖、挂号费全部由工伤职工自付",有如中江县医保按川劳社办[2007]44号规定:"中秋节福利参照端午节金额标准发放,中秋节发月饼"中秋节发粽子,不守法、不守德、不守理的工伤职工好意思责怪中江县医保局违反川劳社办[2007]44号:"中秋节发粽子"的规定发月饼!

 楼主| 发表于 2018-2-10 22:0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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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守法工伤
链接:https://www.mala.cn/thread-14971574-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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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中江县医保根据川劳社办[2007]44号规定:"工伤诊疗项目目录暂参照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诊疗项目不执行自付比例",要求工伤诊疗项目-拐杖、挂号费全部由工伤职工自付",有如中江县医保按川劳社办[2007]44号规定:"中秋节福利参照端午节金额标准发放,中秋节发月饼"中秋节发粽子,不守法、不守德、不守理的工伤职工好意思责怪中江县医保局违反川劳社办[2007]44号:"中秋节发粽子"的规定发月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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