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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杂谈] 临退休,社保工龄谁买单?(人社局回复在11楼,已经前置于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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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25 21: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尊敬的各级领导:
我名吴莉华,现供职于国网平昌县供电公司得胜分公司,生于一九六五年三月一九八六年参工,通过水电局培训后,一九八六年由中共平昌县委、县政府联合发文,到各电站或各乡镇电管所工作。为电力事业奔波几十年,而企业员工在企业兼并前的工龄和兼并后的待遇居然无人问津!
二零零零年后,县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印发了72号文件,将原工作单位改制,将人、财、物兼并到平昌县电力公司。兼并之时平昌县电力公司与各乡镇政府签订了极为不公平的霸王协议即:平昌县电力公司接管前的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由职工自行补缴。可实际情况却是当时平昌县电力公司并未知会任何乡镇职工,且该公司人力资源部也并未协助及督促职工补缴。兼并后的平昌县电力公司虽然给我们认定了兼并前的工龄并发放了相应的工龄工资,但并未及时到社保局办理有关手续,结果导致我工作30余年,退休只有不到1000的工资。现在我退休,平昌县电力局要求我自己补缴1996年到2001的养老保险加滞纳金,甚至连19861996年的工龄都不予承认。据我所知,出现上述问题的平昌电力局员工还有很多,不止我一个人。
根据四川省劳动部办公厅2002925323号文件关于工龄认定已明确“最后一次都在本单位、本行业工作的临时工、合同工可以连续认定工龄和视为缴费年限”。以及川劳法(2006)年18号文件(其中某些条款2015年已废止)规定“企业兼并的、对实施兼并后不再保留法人资格的被兼并企业,其所欠的养老保险金,由兼并方负责补缴” 2015116日,四川省劳动厅发布了《川人社办(2015158号文件》,明确规定:199611日至2011630日期间,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机构依法按程序发出养老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99611日至2011630日期间,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按当年缴费基数,现行缴费比例补缴数额(含利息)并从201171日起依法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向用人单位加收滞纳金,应当做出书面决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等规定。可电力公司却置若罔闻,为什么还要求我们缴纳滞纳金?2001兼并后所有的财产和人员都一并兼并于平昌电力公司,为什么不承认我1986年到1996的工龄?难道所谓的国企就不受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了吗?
我强烈要求:
1、平昌县人社部门尽快认定我的连续工龄1986年至2017
2、电力公司按川人社办发[2015]158号文件的相关条款给我补缴养老保险金(兼并前的养老保险金及滞纳金);
3尽快认定工龄给我补足退休金。
群众利益无小事。恳请领导在百忙之中,关注一下此事。以解决老百姓的基本诉求和后顾之忧。让我们能真切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切实体会到平昌县电力公司这个大家庭的温馨吧!
诚望领导批复为盼!  此致
敬祝工作愉快!
申诉人:吴莉华
二零一七年九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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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11 12:25 | 显示全部楼层
平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renkevin”网友要求认定连续工龄的回复 “renkevin”网友: 你要求吴莉华在乡镇企业工作期间认定为连续工龄的问题,根据你提供的资料,现回复如下: 吴莉华于1986年12月在高升电站从事农电工作,高升电站在我县实行城乡电力一体化改革前系乡镇企业,吴莉华在乡镇企业工作期间不属于劳动人事部门批准招收的正式职工或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实行城乡电力一体化管理后,虽与平昌县电力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并未经县劳动部门批准招收为正式职工或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根据原省人事厅劳动厅《关于在乡镇自办企业劳动的时间不应计算连续工龄的复函》(川人福〔1992〕1号)“在乡镇自办企业劳动的时间,不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323号)“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的规定,你要求将吴莉华在乡镇企业的工作期间认定为连续工龄并视同缴费年限没有政策依据。 感谢您对人社工作的关注、理解和支持。如果仍有疑惑,可当面或电话向平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电话:0827—6228255。                      平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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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26 07:2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在电力事业发展中分阶段形成,后来中央有关部门有政策性强,可是地方政府与企业之间恐怕也有协议,二者矛盾了,谁服从谁?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7-9-26 08:01 | 显示全部楼层
平昌水利电力局这个部门已经不存在了,丢下了一个遗留问题。

活跃会员 热心会员

发表于 2017-9-26 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应该关注他们

 楼主| 发表于 2017-9-26 16:05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大家的关注。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7-9-27 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社保政策也严格,在上世纪70年代人们还没有社保意识,价值体制变革中政策缺位,后来规定了一揽子政策,却无力解决流失岁月里存在的遗留问题,这是涉及经济法规,恐怕有一个过程才能化解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9-27 17:03
你反映的相同问题,已有员工通过诉讼方式向法院起诉。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9-27 17:13
成了前进路上的石子了

发表于 2017-9-28 17:0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点让人担忧

发表于 2017-10-4 00:58 | 显示全部楼层
继续保存好,将来是文物

发表于 2017-10-11 12:25 | 显示全部楼层
平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renkevin”网友要求认定连续工龄的回复
“renkevin”网友:
你要求吴莉华在乡镇企业工作期间认定为连续工龄的问题,根据你提供的资料,现回复如下:
吴莉华于1986年12月在高升电站从事农电工作,高升电站在我县实行城乡电力一体化改革前系乡镇企业,吴莉华在乡镇企业工作期间不属于劳动人事部门批准招收的正式职工或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实行城乡电力一体化管理后,虽与平昌县电力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并未经县劳动部门批准招收为正式职工或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根据原省人事厅劳动厅《关于在乡镇自办企业劳动的时间不应计算连续工龄的复函》(川人福〔1992〕1号)“在乡镇自办企业劳动的时间,不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323号)“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的规定,你要求将吴莉华在乡镇企业的工作期间认定为连续工龄并视同缴费年限没有政策依据。
感谢您对人社工作的关注、理解和支持。如果仍有疑惑,可当面或电话向平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电话:0827—6228255。
                     平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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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14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牵一发而动全身啦

2015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17-10-14 17:54 | 显示全部楼层
劳动是艰辛的,劳动了获得一个名份更艰辛哦!

2015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17-10-14 17:59 | 显示全部楼层
尊重劳动者的诚实劳动是天经地义的!大会召开以后,这些遗留问题也许将迎刃而解了,值得期待!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7-11-3 06:48 | 显示全部楼层

乡镇企业是公社时期的产物,原单位退出历史舞台了,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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