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之妻(以后简称她)与前公司(实际办公地址在金牛区)发生劳动争议,该公司未与她签订劳动合同,未购买五险一金,且约定的试用期为三个月,在职期间为2016.7.20到2017.9.6。前几天离职后旋即提起劳动仲裁,金牛区劳动仲裁委提出不受理违法约定试用期和请求补缴社保两项请求。后我们去金牛区劳动监察大队提出投诉请求,请求补缴社保和违法约定试用期,监察大队的人又说我们也不能受理补缴社保请求,只能让公司和你补签劳动合同,你再拿着补签的合同去社保局请求公司为你补缴社保。我们暂时就更改投诉请求为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和补签劳动合同。
过了几天,也就是9.25日上午我们得到通知去劳动监察大队做笔录,做完之后我就走了,留下她一个人在监察大队。监察大队的人就拿出一份公司单方面拟定的劳动合同喊她补签,她一看就说:这份合同与实际情况完全不符,我不能签。劳动监察大队的人马上说:那这不关我的事哈,你们对补签的劳动合同有争议的,你就去提起仲裁,我们不管这事哈,妹妹,这真怪不到我哈!后来又是我妻的一番问询。劳动监察大队的人总是各种推诿,三句话里就有一句:这不关我们的事哈,我们处理不了哈,这个你可以仲裁哈。后来我得知情况后又打电话给金牛区仲裁委告知我们欲增加仲裁请求包括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和请求补签劳动合同,仲裁委的人又说:你当然可以提出增加仲裁请求,但受理不受理我们还得审核!
那么问题来了
1金牛区仲裁委一开始不受理这两条,后面我再去增加仲裁请求他们就会受理吗?为什么一开始是不由分说的把我们的这两条请求砍掉?
2作为国家行政部门,金牛区劳动监察大队为什么总是一副推诿的态度?给我们一种赶快甩掉这烫手山芋的感觉?
3金牛区仲裁委存不存在推诿的情况呢?因为是他们一开始说:这个未购买社保是不存在争议的,你们只要去监察大队投诉,肯定能成。
4有没有一个部门能真正解决这些问题?不要让“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是企业的法定义务”成为束之高阁的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