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要求有关单位部门以调查取证方式还原《协议书》第三条初衷,以法律事实解决争议。
我叫蒋雪梅,女,汉族,1975年11月14日,四川省邻水县人,大专文化,民警,一级警司,在邻水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工作,家住邻水县鼎屏镇育才巷7号A幛2单元1楼1号。由于邻水县公安局一直对熊亮维持着高度收拾打压状态,我只得被迫地站出来为熊亮维权。联系电话;13619072460。
我丈夫熊亮,男,汉族,1973年9月30日,四川省邻水县人,大专文化,民警,副主任科员,二级警督,在邻水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工作,家住邻水县鼎屏镇育才巷7号A幛2单元1楼1号。
一、我方要求有关单位部门以调查取证方式还原《协议书》第三条初衷,以法律事实解决争议的理由。
《邻水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调解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第三条原文。
“三、每年12月31日之前,县公安局按照
系数0.6[15000元÷{熊亮同志2009年度工资总额(1137元/月×12月工资+考核奖励工资1137元=14781元)+熊亮同志2009年度公务员的津补贴10304元/年}=0.6]
乘以熊亮同志当年度工资总额(含考核奖励工资)
与当年度的公务员津补贴之和(公务员的津补贴以后若更换名称,以更换的名称为准)所得的数额包干支付熊亮同志后续治疗费(包括精神药品费、门诊费等费用)和营养费等,时间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邻水县公安局用钻牛角尖思维,一直把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不符合现实工资存折发放工资项事实的“2009年度工资总额=1137元/月×12月工资+考核奖励工资1137元”硬咬到犟正确。一直不顾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党的思想路线,不顾党和政府的形象在拼命的辩解,以便把邻水县公安局手中的权力发挥到极致,于是硬要得出奇葩结论“‘包干支付赔偿钱=
0.6×[当年度工资总额(按2009年度限制为6项)
+当年度津补贴(按2009年度限制为1项)
]’<
0.6×当年度工资总额”正确。这真是印证了孟德斯鸠所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一切有权力的人都会充分地使用权力,直到遇到它的边界方才罢休”。
邻水县公安局在2015年12月25日开的对《协议书》解释说明会和2017年7月14日开的公开听证会上,邻水县公安局作为当事人,又作为裁判人,解决过程一直不公正不公平,一直按套路自导自演,我方说什么都不采信,最终直接宣布邻水县公安局想要的结果。
由于邻水县公安局故意对错误的顽固坚持,于是与我方在履行《协议书》第三条时发生不应该有的争议,让《协议书》第三条执行不了。我方认为,邻水县公安局一些领导及所请来解决的人员丧失了执法人员应有的原则和操守,已失去解决问题的功能,应回避。所以,我方要求有关单位部门以调查取证方式对《协议书》第三条真实初衷进行还原,用公正公平合理合法的真实事实来让《协议书》第三条的正确解读重见天日。
二、双方谈时的真实本意。
我方所述事实,与原相关领导签字的《赔偿方案》,及双方盖章签字的《协议书》环环相扣。
㈠、在商谈解决及《协议书》签定时有些客观事实必须存在。
1、领导的指示。
2008年7月1日,四川省公安厅信访处卓处长明确指示“对熊亮一事必须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处理,予以解决”。
2、启动的法律依据。
2008年7月28日,邻水县公安局给我编号20《公安机关受理信访事项告知单》启动对熊亮进行赔偿。
3、邻水县公安局叫我方提赔偿方案,双方算细账过程。
如邻水县公安局不叫我方提赔偿方案,我方会去提吗?原邻水县政法委、原邻水县公安局相关领导会在《赔偿方案》上签字吗?
我方提出叫价必须合理合法地量化,邻水县公安局要砍价也要合理合法地提理由,这是解决问题的基础,这样双方心里才会明白是怎么回事。如我方叫价没有法律依据,我方凭什么向邻水县叫价要这些赔偿钱,邻水县公安局又凭啥给我方这个叫价的赔偿钱,法律也不会允许这样的事情发生。
4、双方达成协议。
2010年2月11日,邻水县公安局与我方签定《协议书》。
㈡、涉及的有据可查的相关事实:
1、
现钱给20万元,这部分钱我方不问出处、不问性质、不问来源,只管得到20万元钱。
2、
熊亮父母吃低保到老死,数额为不前不后的中间数,至少吃10年,是3、4万元。
3、
每年赔1.5万元,为防物价上涨,与熊亮工资挂钩,领到老死。至少活30年,是45万元。
4、
熊亮生病实报实销、精神药品的购买(2001年已解决)
。
5、
2010-2013年度的报法(明显与《协议书》不符合)。
前三条是邻水县公安局跟我方在商谈已量化76万元赔偿时所算的账。我方说76万元,我方让步,一次性现钱给50万元进行了断。邻水县公安局不同意,说不一次性给50万元,要分批给,还是按76万元算,前面三部分加起来也有68、9万元,接近我方76万元。
㈢、原相关领导签字的《赔偿方案》保存在邻水县公安局,是双方认账的,拿得上台面。我方所说商谈过程符合“常识,常理,常情”,不需证明:
原领导签字的《赔偿方案》在邻水县公安局保存着,邻水县公安局自己调出来就知道是不是真的。邻水县公安局一直以我方现在拿出的《赔偿方案》上没原领导签字,照片不算,硬认为是我方写的拿不上台面,这明显是邻水县公安局在故意扯皮。
邻水县公安局叫我方提赔偿方案,这是邻水县公安局
叫我方出叫价。
我方向邻水县公安局递交的《我方所提赔偿方案》,诉求赔偿总数额4715400元(精神药品购买不计入)是
我方的叫价。
邻水县公安局看《我方所提赔偿方案》后向我方提出修改建议,这是
邻水县公安局还价。
我方采纳邻水县公安局的建议修改成《赔偿方案》,诉求赔偿总数额766553.97元(不含生病实报实销、精神药品购买),是
我方同意邻水县公安局还价。
原邻水县政法委、原邻水县公安局相关领导在《赔偿方案》上签字(
成交)。
我方根据邻水县公安局所提建议修改,这本身就代表了邻水县公安局的真实意思,也就具有了合法性。原邻水县公安局长签字“组织研究《方案》的合法性”只是程序过套问题,《赔偿方案》是进行具体落实的指导方案。
《协议书》只是对《赔偿方案》进行具体落实。
㈣、双方谈时的真实本意。
1、
76万元赔偿数额量化部分。
76万元赔偿数额是量化了的,双方当时谈的就是这部分钱。“熊亮生病实报实销、精神药品的购买”没量化,标准、依据都没有,这部分谈都无法谈。
当时双方谈已量化的赔偿数额时,邻水县公安局要每年分批赔,计算方式是我方提的:按2009年算的赔偿数÷2009年度工资=系数;系数×当年度工资=每年的赔偿钱。15000元是邻水县公安局提的,邻水县公安局领导说熊亮至少活30年,算45万元,这说明邻水县公安局也是自己计算了的,在算赔偿数额也要大致相等。
2、“
熊亮生病实报实销、精神药品的购买”部分。
“熊亮生病实报实销、精神药品的购买”写入《协议书》,是邻水县公安局自己量化后跟我方说的。这部分怎么写入,我方当时没搞醒豁。从《协议书》上看就是“与当年度的公务员津补贴之和”。
㈤、假如写《协议书》的人没把“工资总额、津补贴”定义、组成搞醒豁。
大括号里是工资全年相加不重复,
写《协议书》的人潜意识的本意,大括号里是2009年度工资总额。
包干支付公式当年度工资总额、当年度津补贴肯定是哪年按哪年算。
包干支付公式本意由于双方各执一词,于包干支付公式就可能有两个:“0.6×当年度工资总额”;“0.6×当年度工资总额(是哪年按哪年算)+当年度津补贴(是哪年按哪年算)”。具体是哪一个要结合当时解决问题的本意,初衷来确定。
由于讨价还价、算细账过程必须有,所以可通过算细账方式来算出“0.6×当年度工资总额”把有据可查的全部事实包不包含得了。
由于“0.6×当年度工资总额(至少活30年,算45万元)+现钱20万元+熊亮父母低保3、4万元”与“76万元+熊亮生病实报实销+精神药品购买”相差太大,明显“0.6×当年度工资总额”把有据可查的全部事实包含不了。
所以,当时双方谈真实本意是“
0.6×当年度工资总额(是哪年按哪年算)+
当年度津补贴(是哪年按哪年算)”,这也是写《协议书》的人写《协议书》的真实本意。
如邻水县公安局硬要辩解说是把76万元砍成了23、4万元,“0.6×当年度工资总额”这时能把全部事实包含了。《赔偿方案》已量化的赔偿数额76万元是合理合法地提的,当时邻水县公安局没砍,现在再来辩解说是当时砍了。如邻水县公安局要这样辩解,那请邻水县公安局拿出砍去的我方认账的理由和依据。
三、《协议书》所表达的字面意思和本意。
㈠、系数0.6来源计算公式中2009年度工资总额的解读。
1、“
熊亮同志2009年度工资总额(1137元/月×12月工资+考核奖励工资1137元=14781元)”表达“2009年度工资总额”是脱离工资发放现实、违背法律法规政策虚构出来的,不符合事实,空中楼阁的东西是错的。
①、熊亮是有行政编制的公务员,工资是法定,不能约定。
②、
《协议书》提供熊亮同志2009年度全年工资数据是:月工资1137元/月;考核奖励工资1137元;熊亮同志2009年度公务员的津补贴10304元/年。全年相加不等于(1137元/月×12月工资+考核奖励工资1137元=14781元)。
③、形式逻辑中,概念的划分,子项外延之和等于母项外延。
2、大括号里是2009年工资数据,全年相加不重复,不管怎么辩解,都逃不过
写《协议书》的人潜意识的本意,大括号里是2009年度工资总额。
“[15000元÷{熊亮同志2009年度工资总额(1137元/月×12月工资+考核奖励工资1137元=14781元)+熊亮同志2009年度公务员的津补贴10304元/年}=0.6]”
有人解读说,如按法律法规政策来解读,那小括号里就应加“津补贴10304元”,小括号外面又有“津补贴10304元”,这样系数又不是0.6了。表达式:
{
熊亮同志2009年度工资总额(1137元/月×12月工资+考核奖励工资1137元=14781元+2009年度津补贴10304元/年)+
2009年度津补贴10304元/年}。
我方说,大括号里是2009年工资全年相加不重复,计算结果又要是0.6,所以,如小括号里加了“津补贴10304元”,小括号外面的“津补贴10304元”就要减去。
所以,写《协议书》的人潜意识的本意,大括号里是2009年度工资总额。表达式应尊重事实,符合实际,应解读为“
熊亮同志2009年度工资总额(1137元/月×12月工资+考核奖励工资1137元=14781元)+熊亮同志2009年度公务员的津补贴10304元/年”。
㈡、包干支付公式表达字面意思和真实意思就是:包干支付公式=0.6×当年度工资总额(是哪年按哪年算)+
当年度津补贴(是哪年按哪年算)
由于当事人是邻水县公安局,是司法行政机关,是代表政府,所以在解读《协议书》要坚持合法、合理、公正。
“当年度工资总额、当年度津补贴”没注明限制,何来限制之说。肯定是哪年按哪年事实的工资发放为参照物如实的算。
1、三个计算项在阅读或思维理解上被注释天然分开,自然形成三部分,三个计算项只得按先后顺序来,前面已相乘,后面只能相加。
2、按阅读习惯理解,最后一定强调或重读“之和”,说明最后一步是相加。
3、由于包干支付公式是平铺直述的陈述句,按数学思维方式书写,按先乘除后加减法则的运算方式解读,直接得出“系数0.6×当年度工资总额+当年度津补贴”。
4、如要以强调(重读)的方式进行解读,不管强调(重读)计算项,还是强调(重读)数学用语“乘以、与、之和”,都应公正公平地强调(重读),不能钻牛角尖。
5、“0.6×当年度工资总额”是一个整体,与整个系数0.6来源计算公式完美对应,道理横竖都说得过去,也完全符合当时双方商谈已量化的76万元赔偿数额的真实初衷,每年1.5万元=“0.6×当年度工资总额”;“与当年度津补贴之和”是一个整体,这是邻水县公安局自己量化后写上《协议书》,生病实报实销和精神药品购买=“津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