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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评论】业主维权无果难道就算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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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5 06: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业主维权无果难道就算了吗?
文/王先生

商品房时代的每个人都可能成为业主,但是,处于社会转型期的我们对“业主”这个概念未必都了然于心,虽然很多人都是业主,但他(她)不一定真的已经适应了这个身份。正是因为很多人还不了解和不适应自己作为业主的主体身份,才使得他们在遇到相关权利受到侵犯时而得不到公正的解决。

中国过去长期是农业社会和计划经济社会,福利分房时代在1998年才结束,在这前后才全面开始了我们社会主义制度借鉴资本主义制度优越性的时代。本文论及的业主就是在这个时代背景下诞生的,因此业主是现代城市的新公 民,而不是过去的“旧居民”,这前后的新旧之间有本质性的区别,这也导致很多人完全没有做准备就当上了业主。

业主总是和同区的另一些业主一起构成利益共同体,没有哪一个小区只有一个业主。所以,业主与业主之间要有一种互利的集合意识以及共同维护公共关系的新公民意识,这才能承担起业主这个身份。因为特定区域内的业主的生活保障总是受到与该区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商业协议制约,若要完全保障自身利益,每个业主就必须依赖于由全体业主共同构成的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才能在法理上全方位制约物业管理公司的行为。对于每个业主而言,物管公司是事先凭空插进来的不得不接受的“管理者”。那么,这个“管理者”在制度上是否合法?从现代社会的科学分工原则来看,只有将复杂的城市生活进行多维度合理分工才能保证城市发展的效率和科学性,因此这在制度上是合法的。但是,制度层面的合法并不等于在具体运行中也合法,譬如,一些物管公司一心敛财而不考虑业主利益,这就使得“管理者”变成了事实上的剥削者。只有合理运行的物管公司才能成为科学的“管理者”同时促进社会良性发展。因此每个业主有责任促进和支持物管公司的存在及其整个行业的良性发展,在让这个“管理者”变成服务者的同时,也应主动维护对方作为商业机构的利益。

广大业主经常遇到的问题是,自己本来被物管公司或开发商侵权了,但当与物管公司或开发商讨说法的时候,对方却高高在上,置之不理。很多业主毫无办法,一肚子委屈只有自己消化。根本原因还是大家没有集体维权的意识,也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意识和动力,然而单个业主又无权撤换物管公司。这就使得很多物管公司利用众业主的这个弱点更加横行霸道。但不得不说明,这种普遍的不公平现象不能完全怪罪于物管公司行业自律性不足,更多责任还应该由作为城市新公 民的业主自己来承担。最起码,很多人没有意识用法律来维权,业主与业主之间也没有利益共同体的意识,都抱着各人自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的“旧居民”意识,更没有力所能及地给他人提供实际支持的意识。把话说白了,仅仅是点个赞顶个屁用,对于一些实际问题,谁能一声不吭地哪怕只出一元钱都比天天点赞有价值。业主维权无果难道就算了吗?凭什么呢?

最近在四川南充发生了一件不可思议的事情,据“第一房产”媒体报道,蓝光coco香江小区的一位业主在装修房屋的时候发现,自家房顶天花板的混凝土轻轻一碰就不停地一块块掉落,使得钢筋条都到处裸露,这显然是在浇筑阶段水泥用量偷工减料造成的。这无疑给业主的实际生活和心理造成了严重伤害。业主随后多次找到物管公司要求他们督促开发商来解决问题,物管公司却一直置之不理。随后业主自行找到开发商要求退房,开发商却傲慢地表示只承担维修,不能退房。在我看来,这分明就是及其不公平的交易,就连淘宝都有7天无理由退货的承诺,该业主买到的是有明显安全隐患的不合格商品,为什么就不能退?如果这样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都不能退货,岂不是纵容了那些无良商家,以后还能保证老百姓能住上安全的房子吗?现在房价本来就很高,很多业主背负重债,很多人都属于弱势群体,如果让这种不公平现象继续发展下去,势必将伤害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本来现代城市的主体建筑方式和理念是属于大众化、平民化的,它应该赋予社会主义的理想为广大平民而建造。这种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理想是20世纪20年代的德国包豪斯学院在开创起现代主义建筑模式的时候就树立起来的。何况是作为真正社会主义的我国,是绝不应该放任商品房时代不公平房产交易的后果继续下去。

要建立公平的房产交易制度,从根本上维护业主的权益,业主必须要有利益共同体意识,要众多业主都用行动来维护才能实现。作为现代城市的新公民,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新公民,作为互联网时代的新公民,业主维权无果不应该轻易就算了,应该充分利用我们的法律手段和舆论工具及一切可能的方法。上述问题都清楚明了,毫无盲点,现行法律条款可以给出明确的判决。如果该业主觉得买房已经背负重债,连请律师的开支都无法承担,我建议你通过众筹方式来筹集律师费。为什么我提议众筹方式?是因为我们在呼吁和完善公平交易的社会制度,在实际履行业主和新公民的责任,这是在做一件公共的事情,因此完全有必要利用互联网众筹的方式来作为资金保障。如果这位业主愿意使用众筹,笔者本人预先报名出100元,我也呼吁其他有条件有时间的业主给予力所能及的支持。这种支持是对公共事务的支持,同时也是对每个业主自身权益空间的日常维护。

这些年来,中国发展迅速,越来越多的农村人也进入城市购房当上了业主,然而,业主却是一种典型的现代城市身份,甚至可以说是现代城市的主体,业主共同体的发展推动了现代城市文化的发展。我们在呼吁业主维权,也是在强调业主自律。只有业主共同体意识及自身维权和自律意识深入人心,整个国家住房产业以及城市文化才能得到根本性的发展。


蓝光coco香江

蓝光coco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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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5 09:05 | 显示全部楼层
图上貌似有问题呢

发表于 2017-9-15 09:4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质量,是怎么通过验收的?开发商有责任,质检单位一样也有责任吧。不行就起诉吧。把验收单位作为第二被告一起起诉。

发表于 2017-9-15 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王先生的文字写得好也,很似新闻体

发表于 2017-9-15 13:5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7-9-15 14:0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当前的相关法律法规就对广大业主的利益保护重视不够,反而对开发商和其相关的物业单位有利。  这就是中国的现状,没办法。

发表于 2017-9-16 22:50 | 显示全部楼层
给楼主的文字点个赞!

发表于 2017-9-17 10:09 | 显示全部楼层
质检站检查了吗?只有天知,地知,开发商知,当然质检站也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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