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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声回应] 成都高新区城管环保局局长王普德借中央环保督察组之名 干违法违纪之事[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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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6 19: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尊敬的各位领导:
在网上看见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群众来电来信举报件20170820010、20170820031、20170820051、20170820057处理情况的公示或报告(网址链接:http://www.cdht.gov.cn/zwgktzgg/103261.jhtml或者http://www.cdgh.gov.cn/hyb/hbdcxxgk/5739.htm),
我就是公示文中提及的“钉子户”王炳刚,而非成都高新区政务公开文中提及的“王炳钢”“王某”。
上述公示文中所谓的违法建设的调查情况与实际情况完全不符。我在原成都高新区桂溪街道办事处民乐村1组有两处房屋,一处为农村集体土地上的祖屋(100余年历史,2006年“被误拆”),一处为元华路(解放以来一直是华阳到成都南门的主动脉)旁于1984年经原双流县协和乡政府批准而兴建的一楼经营烟酒茶二楼住宿的商住两用房。2012年8月份,高新区国土局、桂溪街道办事处采取欺骗的方式在我们只签字了祖屋一份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推倒了我们的商住两用房,直至今天他们还在撒谎,将他们拆迁中所犯的弄虚作假、一房一签等违规行为置之不理。高新城管环保局连我的姓名都没搞清楚、1984年修建的商住两用房被说成“临时建筑”、原址搭建房屋面积“约300平方米”都不准确的所谓调查情况还有什么公信力?公然还敢拿来蒙骗中央督察组。
上述公示文中违法建设的处理情况也与实际情况不符。公示文中提及:2017年8月21日,规划建设局、国土分局、城管环保局、桂溪街道办事处、石羊街道办事处召开专题研究会,议定四项内容,其中“由城管环保局会同石羊街道办事处继续完善相关执法程序,结合当事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实际情况,制定强制拆除方案,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在2018年6月23日前依法实施强制拆除”。而真实情况却是:高新区城管环保局有令不行、有法不依;2017年8月23日发现张贴的城管环保局和石羊街道办事处《限期拆除通告》(见附件),我们先后于8月25日和28日到城管环保局辩诉指出其违法;2017年8月30日上午9时30分至12时,由成都高新区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局局长王普德带队对我们在原址搭建的房屋实施了违法强制拆迁。在违法强制拆迁过程中王普德局长未穿执法制服,未主动向申请人出示行政执法资格证,态度蛮横不愿提供姓名、职务等信息,他说“有公章,出了问题找单位,你们没必要知道我是谁”,后在申请人强烈要求及警察的见证下,王普德才极不情愿的向申请人出具执法证件;我们多次指出带队执法领导王普德已严重违法违纪并要求提供有效的强制拆迁法律文书、房屋强制拆迁保全证明文件、现场笔录和财产清单以及办理提存公证,王普德说“有通告就够了,没有其它文件了,有问题到局上找我”。
各位领导,请求您们一定要坚决查处成都高新区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局局长王普德这类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知法犯法、知纪违纪、激化群众矛盾、影响社会稳定的党员领导干部败类!我们也会主张和保留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依法维权到底!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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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备注:成都高新区http://img.mala.cn/common/c8/common_2_verify_icon.gif于9月12日跟帖发布高新区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局对此事的初步调查,内容见2楼;并于11月3日再次跟帖发布了此事的调查结果,内容见3楼。


20170901_133352_618626125.jpg
IMG_1557_副本.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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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现场照片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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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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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十佳政务机构

发表于 2017-9-12 09:20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您好!您留言反映的问题,经高新区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局调查处理,现答复如下:
      王先生房屋位于民乐村一组,于2012年8月9日经高新区统征办、桂溪街办和民乐村村委会工作人员现场勘测丈量,2012年8月13日达成拆迁补偿协议,领取了大源双河小区安置住房和相关拆迁补(赔)偿款(152424.80元),搬离该处住房。2012年8月20日下午4:00由其子代表全家将旧房(两处约440㎡)交给民乐村村委会委托的拆迁公司将两处房屋拆除。其户房屋安置安置情况如下:1、大源双河小区,大源北二街36号院4栋2单元802号2、大源双河小区,大源北二街36号院4栋2单元801号3、大源双河小区,大源北二街36号院4栋2单元204号4、大源双河小区,盛邦街886号院3栋2单元14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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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十佳政务机构

发表于 2017-11-3 15:25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您好!您留言反映的问题,经高新区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局调查处理,现答复如下:
     申请人系原成都高新区桂溪街道办事处民乐村1组居民(非农业户口),原在民乐村1组范围内拥有两处面积合计约440平方米的房屋;2012年,成都高新区建设用地统一征用开发办公室按照《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的意见》(成委发【2004】7号)文件精神及城市规划(大源组团)建设需要对民乐村1组范围实施统一征地拆迁,申请人所有的2处房屋被纳入本次征地拆迁范围;2012年8月21日,按照成都高新区当时有关非农业户口人员征地拆迁补赔偿要求,申请人在获得4套住房优购及152424.8元(壹拾伍万贰仟肆佰贰拾肆元捌角整)拆迁补偿费后,自愿将上述2处合计约440平方米的房屋移交成都高新区建设用地统一征用开发办公室,并于当日完成拆除。之后,申请人对原拆迁补偿不满,在其原拆迁房屋用地上(现)修建了面积约300平方米砖混、钢架玻璃结构棚房,部分用于自住,部分租与他人经营废品收购、石材河沙售卖及餐饮等,收取租金,并以此要挟政府,索要更多拆迁补偿费用。2016年6月,我局会同石羊街道办事处对该违建案进行调查处理,现场申请人未能出示规划审批手续;2016年6月27日,我局向规划建设局(现规划国土建设局)发出《关于对高新区天府三街855号“锦城南府”东侧旁修建建(构)筑物的合法性认定的函》;2016年6月30日规划建设局回函,在《关于对高新区天府三街855号“锦城南府”东侧旁修建的砖混钢架玻璃结构建(构)筑物进行合法性认定的回复》中明确“当事人在高新区天府三街855号‘锦城南府’东侧旁修建的面积约300平方米,砖混、钢架玻璃结构建(构)筑物,未到我局办理相应手续,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为及时解决该违章搭建带来的一系列环境污染、卫生脏乱差问题,维护锦城南府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按照成都高新区违法建设快速处理机制流程,2017年8月30日我局会同石羊街道办事处于对申请人违法修建的300平方米砖混、钢架玻璃结构建(构)筑物依法实施了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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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6 19:56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 到底是什么事情

 楼主| 发表于 2017-9-16 11:56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高新区 发表于 2017-9-12 09:20
网友,您好!您留言反映的问题,经高新区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局调查处理,现答复如下:
      王先生房屋位 ...

我举报反映的是成都市高新区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局2017年8月底行政违法强制拆迁的事实行为,成都高新区答复的却是至今未处理的2012年8月另一起行政违法违规的事实行为。可笑!牛头不对马嘴!

 楼主| 发表于 2017-9-16 12:2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举报反映的是成都市高新区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局2017年8月底行政违法强制拆迁的事实行为,成都高新区答复的却是至今未处理的2012年8月另一起行政违法违规的事实行为。可笑!牛头不对马嘴!
发表于 2017-11-3 16:5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7-11-5 22:0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敢于做实事的公务员,都逃不了在网上被乱说的结局。因为纪委那里没有证据,去了没用。网上乱说,没凭据,也有人跟着乱附和

 楼主| 发表于 2017-11-22 13:27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高新区 发表于 2017-11-3 15:25
网友,您好!您留言反映的问题,经高新区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局调查处理,现答复如下:
     申请人系原成 ...

      我们在原成都高新区桂溪街道办事处民乐村1组有两处房屋,一处为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祖屋(100余年历史,2006年因周围邻房拆迁排水堵死、大雨后房屋倒塌而未赔偿,2007年举报人在原址及林权地上耗资16万余元重新修建房屋、栽种树木,2012年8月被拆未赔偿);一处为原元华路(解放以来一直是华阳到成都南门的主动脉)旁于1984年经原双流县协和乡政府批准在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上兴建、1993年初改建的一楼经营烟酒茶二楼住宿的商住两用无证房(2003年、2008年确权时因举报人为非农户而被拒绝办证)。2012年8月份,高新国土统征办、桂溪街道拆迁办采取弄虚作假、欺骗等方式在我们只签字了祖屋一份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推倒了举报人的商住两用房(按原民乐村拆迁方案应享受小集镇房待遇:每平方米600元,2015年可优购适当安置房)。举报人5年来多次向高新区有关部门反映:该商住两用房应享受而未享受小集镇房待遇、拆迁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村民附着物调查表、农户地上附着物登记表)、未签拆迁安置补赔偿协议、违法哄骗拆迁(拆迁人员口头承诺房屋补赔偿款每平方米600元,实际拆迁完后领钱却是每平方米440元,附着物等应补偿款等一律没有,与民乐村其他小集镇房不一致)等情况未得到答复而导致举报人信访维权未果;因拆迁工作人员的过错未签订该处商住两用房拆迁协议,人民法院按照最高院司法解释也不受理而导致申请人依法维权未果。这导致举报人直接经济损失不低于200万元(相比于高新区桂溪街道民乐村其他小集镇房)。2012年底至2013年4月初申请人不得不在原拆迁房屋及院坝土地上耗资15万余元修建砖混、钢架结构的建(构)建筑(现成都高新区天府三街855号锦城南府小区侧),面积合计340.26平方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申请人依法享有该处房屋的所有权和占有权。
   所谓的认证机构【成都市高新区管委会】上次回复牛头不对马嘴,可悲可叹!
      难道十九大闭幕了就可以继续弄虚作假、推卸责任、欺下瞒上?!难道“完成了相关法律程序”是不可查、不可追溯的吗?难道“文明执法、以人为本”就是王普德局长未穿执法制服、未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未提供有效的强制拆迁法律文书、房屋强制拆迁保全证明文件、现场笔录和财产清单以及未办理提存公证等吗?难道《限期拆除通告》就是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催告书、行政强制决定书吗?难道“按照统一部署和安排”就可以不担责、就可以不履行法定程序、就可以违法行政?
      本次回复继续混淆视听、欺下瞒上、于法不顾。2012年拆迁的两处房屋应该享受不同的拆迁政策且应遵守实事求是、一房一签等纪律。依法维权未果后于2013年4月初修建完毕的房屋,依据《行政处罚法》29条规定,2016年6月已不应再处罚。2016年6月立案到结案与2017年8月立案到结案是两个针对同一事件的不同行政执法案件,违背“一事不双罚”法理且实体、内容、程序均违法,《限期拆除通告》是什么法律文书?未到我局办理手续=违章建筑认定书=强拆法律依据?程序是否合法?显然于理于法不容,犹如:未办理身份证就不是公民!为维护锦城南湖业主权益就可以侵害我们的合法权益?可笑的强盗逻辑!

 楼主| 发表于 2017-11-22 13:46 | 显示全部楼层
      举报人在原成都高新区桂溪街道办事处民乐村1组有两处房屋,一处为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祖屋(100余年历史,2006年因周围邻房拆迁排水堵死、大雨后房屋倒塌而未赔偿,2007年举报人在原址及林权地上耗资16万余元重新修建房屋、栽种树木,2012年8月被拆未赔偿);一处为原元华路(解放以来一直是华阳到成都南门的主动脉)旁于1984年经原双流县协和乡政府批准在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上兴建、1993年初改建的一楼经营烟酒茶二楼住宿的商住两用无证房(2003年、2008年确权时因举报人为非农户而被拒绝办证)。2012年8月份,高新国土统征办、桂溪街道拆迁办采取弄虚作假、欺骗等方式在我们只签字了祖屋一份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推倒了举报人的商住两用房(按原民乐村拆迁方案应享受小集镇房待遇:每平方米600元,2015年可优购适当安置房)。举报人5年来多次向高新区有关部门反映:该商住两用房应享受而未享受小集镇房待遇、拆迁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村民附着物调查表、农户地上附着物登记表)、未签拆迁安置补赔偿协议、违法哄骗拆迁(拆迁人员口头承诺房屋补赔偿款每平方米600元,实际拆迁完后领钱却是每平方米440元,附着物等应补偿款一律没有,与民乐村其他小集镇房不一致)等情况未得到答复而导致举报人信访维权未果;因拆迁工作人员的过错而未签订该处商住两用房拆迁协议,人民法院按照最高院司法解释也不受理而导致举报人依法维权未果。这导致举报人直接经济损失不低于200万元(相比于高新区桂溪街道民乐村其他小集镇房)。2012年底至2013年4月初举报人不得不在原拆迁房屋及院坝土地上耗资15万余元修建砖混、钢架结构的建(构)建筑(现成都高新区天府三街855号锦城南府小区侧),面积合计340.26平方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举报人依法享有该处房屋的所有权和占有权
      所谓的认证机构【成都市高新区管委会】上次的回复牛头不对马嘴,可悲可叹!
      难道十九大闭幕了就可以继续弄虚作假、推卸责任、欺下瞒上?!难道“完成了相关法律程序”是不可查、不可追诉的吗?难道“文明执法、以人为本”就是王普德局长未穿执法制服、未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未提供有效的强制拆迁法律文书、房屋强制拆迁保全证明文件、现场笔录和财产清单以及未办理提存公证等吗?难道《限期拆除通告》就是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催告书、行政强制决定书吗?难道“按照统一部署和安排”就可以不担责、就可以不履行法定程序、就可以违法行政?
       所谓的认证机构【成都市高新区管委会】本次回复继续混淆视听、欺下瞒上、于法不顾2012年拆迁我们的两处房屋应该享受不同的拆迁政策且应遵守实事求是、一房一签等纪律。依法维权未果后于2013年4月初修建完毕的房屋,依据《行政处罚法》29条规定,2016年6月已不应再处罚。2016年6月立案到结案与2017年8月立案到结案是两个针对同一事件的不同行政执法案件,违背“一事不双罚”法理且实体、内容、程序均违法,《限期拆除通告》是什么法律文书?未到我局办理手续=违章建筑认定书=强拆法律依据?没有与行政相对人见面的所谓违章建筑认定,程序是否合法?显然于理于法不容,犹如:未办理身份证就不是公民!为维护锦城南湖业主权益就可以侵害我们的合法权益?可笑的强盗逻辑!
      附件:拆迁后,未经申请人确认同意,被申请人高新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局对申请人房屋被埋财物实施清场并在原址及周边实施绿化工程,也未对申请人栽种的8棵大树进行协商且赔偿,构成故意损坏公民财产、故意侵占公民财产行为。



mmexport1505715648678.jpg

 楼主| 发表于 2017-11-22 13:55 | 显示全部楼层
更多详情请关注链接:1、http://www.mala.cn/thread-14918637-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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