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原成都高新区桂溪街道办事处民乐村1组有两处房屋,一处为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祖屋(100余年历史,2006年因周围邻房拆迁排水堵死、大雨后房屋倒塌而未赔偿,2007年举报人在原址及林权地上耗资16万余元重新修建房屋、栽种树木,2012年8月被拆未赔偿);一处为原元华路(解放以来一直是华阳到成都南门的主动脉)旁于1984年经原双流县协和乡政府批准在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上兴建、1993年初改建的一楼经营烟酒茶二楼住宿的商住两用无证房(2003年、2008年确权时因举报人为非农户而被拒绝办证)。2012年8月份,高新国土统征办、桂溪街道拆迁办采取弄虚作假、欺骗等方式在我们只签字了祖屋一份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推倒了举报人的商住两用房(按原民乐村拆迁方案应享受小集镇房待遇:每平方米600元,2015年可优购适当安置房)。举报人5年来多次向高新区有关部门反映:该商住两用房应享受而未享受小集镇房待遇、拆迁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村民附着物调查表、农户地上附着物登记表)、未签拆迁安置补赔偿协议、违法哄骗拆迁(拆迁人员口头承诺房屋补赔偿款每平方米600元,实际拆迁完后领钱却是每平方米440元,附着物等应补偿款等一律没有,与民乐村其他小集镇房不一致)等情况未得到答复而导致举报人信访维权未果;因拆迁工作人员的过错未签订该处商住两用房拆迁协议,人民法院按照最高院司法解释也不受理而导致申请人依法维权未果。这导致举报人直接经济损失不低于200万元(相比于高新区桂溪街道民乐村其他小集镇房)。2012年底至2013年4月初申请人不得不在原拆迁房屋及院坝土地上耗资15万余元修建砖混、钢架结构的建(构)建筑(现成都高新区天府三街855号锦城南府小区侧),面积合计340.26平方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申请人依法享有该处房屋的所有权和占有权。
所谓的认证机构【成都市高新区管委会】上次回复牛头不对马嘴,可悲可叹!
难道十九大闭幕了就可以继续弄虚作假、推卸责任、欺下瞒上?!难道“完成了相关法律程序”是不可查、不可追溯的吗?难道“文明执法、以人为本”就是王普德局长未穿执法制服、未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未提供有效的强制拆迁法律文书、房屋强制拆迁保全证明文件、现场笔录和财产清单以及未办理提存公证等吗?难道《限期拆除通告》就是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催告书、行政强制决定书吗?难道“按照统一部署和安排”就可以不担责、就可以不履行法定程序、就可以违法行政?
本次回复继续 混淆视听、欺下瞒上、于法不顾。2012年拆迁的两处房屋应该享受不同的拆迁政策且应遵守实事求是、一房一签等纪律。依法维权未果后于2013年4月初修建完毕的房屋,依据《行政处罚法》29条规定,2016年6月已不应再处罚。2016年6月立案到结案与2017年8月立案到结案是两个针对同一事件的不同行政执法案件,违背“一事不双罚”法理且实体、内容、程序均违法,《限期拆除通告》是什么法律文书?未到我局办理手续=违章建筑认定书=强拆法律依据?程序是否合法?显然于理于法不容,犹如:未办理身份证就不是公民!为维护锦城南湖业主权益就可以侵害我们的合法权益? 可笑的强盗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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