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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声回应] 挖白泥巴(膨润土)获刑 冤;谁是他人的保护 狂[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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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9 21: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大媒体:

       我叫周茂辉,男,现年55岁,住四川省渠县汇北乡乐江村4组94号,身份证号码:513030196210011719,特向你们投诉反映,希望你们媒体来渠县核实了解真相。

      一、事实及理由如下:

       1、几年前,我向渠县和达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要求办理采矿许可证,而工作人员告知,你申请的是白泥巴(膨润土)不属于国家保护矿,属非金属矿,但在渠县境内属于鸡窝矿,没有     矿床,无法核算价值,无法办理开采证,只要保证安全,不破坏生态和人民群众正常生活情况下可以采。

       2、2011年我与渠县李馥乡青山村村民委员会签定了开挖白泥巴(膨润土)合同,并交了一切费用,于2011年5月17日开始至2012年5月初开采期限本没人过问此事(实际上我只是断断续续开采了两个月)。6月26日停止了开采,2012年2月14日李馥乡政府出具停止非法采矿通知书。

       3、于2012年5月2日,渠县公安局以我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一案刑事拘留,就以2011年8月16日渠县国土资源局其下达了(2011)99号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立即停止该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我拒不停工,期间当地群众不断上访为由,为由获非法采矿罪二年有期徒刑。

       二、渠县国土资源局造假

在我2011年开挖白泥巴期间,国土局从没有给我送达或口头通知任何(2011)99号责令停止通知书,我及家人更没有在责令停止通知书上签字。我服刑期满后多次去国土资源局讨说法,要叫他们拿出给我以(2011)99号责令停止通知书和我签的字,他们都拿不出来,总是推这推那,最终说被公安机关拿走了,我要求拿存根出来看,他们都没有。

      三、刑法解释

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定义 量刑)第三百四十三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

       我们渠县现在还有长期开采白泥巴(膨润土)的人员长达七、八年的,并没有办理任何采矿手续,为何不违法?谁是他们背后的保护伞?

希望各大媒体记者前来渠县核实了解采访,以上情况全部属实,如有造假我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投诉人:周茂辉

电话:18384844577

2017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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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备注: 渠县国土资源局于9月5日回复,内容见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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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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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31 17:30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小草依依芳人优”你好:
你在麻辣社区反映汇北乡乐江村周茂辉无辜获刑,期满后要求国土局出示[2011]99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问题,我局通过核实,现回复如下:
  2011年7月4日,我局接到举报,有人在渠县李馥乡青山村三组和七组非法开采膨润土,造成大量耕地不同程度的破坏,我局执法大队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
  经调查,当事人周茂辉于2011年5月17日与李馥乡青山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公路运输协议,同时与该村7户土地承包户签订了开采白泥和青苗赔偿协议后,未经批准在李馥乡青山村三组和七组开采膨润土,造成耕地破坏,情况属实。其行为违反了《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经批准后有偿取得探矿权、采矿权。探矿权、采矿权可依法转让。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规定。调查过程中,一直未联系到当事人周茂辉,经调查核实后,我局于2011年8月16日向李馥乡青山村村民委员会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渠国土资(停)[2011]99号),采取的直接送达方式,由村支书代玉亮签收。
当事人称开采前曾到国土局要求办理相关开采手续,国土局答复不能办理。因为渠县膨润土分布呈鸡窝状,不成形,不成规模,开采会对耕地和农田水利设施等的破坏程度较大,所以我县境内未设置相关矿权,故不能办理相关采矿手续。


                                                                                                                                  渠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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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31 17:31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小草依依芳人优”你好:
你在麻辣社区反映汇北乡乐江村周茂辉无辜获刑,期满后要求国土局出示[2011]99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问题,我局通过核实,现回复如下:
  2011年7月4日,我局接到举报,有人在渠县李馥乡青山村三组和七组非法开采膨润土,造成大量耕地不同程度的破坏,我局执法大队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
  经调查,当事人周茂辉于2011年5月17日与李馥乡青山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公路运输协议,同时与该村7户土地承包户签订了开采白泥和青苗赔偿协议后,未经批准在李馥乡青山村三组和七组开采膨润土,造成耕地破坏,情况属实。其行为违反了《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经批准后有偿取得探矿权、采矿权。探矿权、采矿权可依法转让。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规定。调查过程中,一直未联系到当事人周茂辉,经调查核实后,我局于2011年8月16日向李馥乡青山村村民委员会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渠国土资(停)[2011]99号),采取的直接送达方式,由村支书代玉亮签收。
当事人称开采前曾到国土局要求办理相关开采手续,国土局答复不能办理。因为渠县膨润土分布呈鸡窝状,不成形,不成规模,开采会对耕地和农田水利设施等的破坏程度较大,所以我县境内未设置相关矿权,故不能办理相关采矿手续。


                               渠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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