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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乐山两法官涉嫌受贿枉法裁判上告四年没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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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7 20: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乐山两法官涉嫌受贿枉法裁判上告四年没人管



          我是乐山市民刘智勇,被逼无奈上网实名举报乐山两级法院两法官涉嫌受贿枉法裁判的恶行。

         事情发生在2012年8月,我在半月内帮四川大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融资4千万,公司负责人余总答应给我300万咨询费(居间费),我们还签署了融资协议。公司先给了150万,另外的150万元打了欠条给我。我按协议帮其完成融资后,找到余总要剩余的150万元,他说4千万打入了沙湾财政专户(工程保证金),公司没钱给我,拖了几个月也不给我,我就拿着证据到乐山市中区人民法院起诉,让他还钱。


         哪知四川齐天律师事务所的潘律师与原来乐山市中区法院院长(当时是乐山市嘉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傅某某勾结,利用其在乐山两级法院的老关系,与法院主审法官合谋,反诉我没有为大跃公司融资,让我退还150万预付费,并将我在建行春华路支行卡上的近60万元现金冻结。


         就在我起诉大跃公司一审开庭时,大跃公司的余老板就对我说:“你起诉我做啥子嘛,扣你60万,我又得不到一分钱,我还搭进去几十条大重九。”可见这60万元被参与该案的律师、法官和少数法院领导及傅某某瓜分了。
为什么说法官有受贿嫌疑呢?


          一审法院说我没有参与融资,二审法院承认我参与了融资,但认为乐山嘉美小额贷款公司要大跃公司提供抵押担保了,所以就说我没本事、融资与我无关。4000万元不是4000元,也不是4万元,请问哪个贷款公司不要担保就敢“裸贷”放贷出去?


          明明是我帮大跃公司融资成功,他们居然都说没我什么事!法庭只认对方的证据(他们唯一的证据是得知我起诉后,在乐山嘉美小额贷款公司开的证明。)哪怕这孤证本身不能证明什么,甚至与证人证言相矛盾,法院也采信;对我提交的多份证据是鸡蛋里挑骨头,还说我举证不能!天啊!我是被反诉方,更多的举证责任在反诉方大跃公司啊,明明是他们举证不能,法院偏偏要颠到黑白!歪曲事实。不是钱在作怪是什么?


           可能受贿的人员:

1、四川齐天律师事务所潘律师(主要由他支配这笔钱款),他肯定会辩称60万是他的律师费,不曾行贿。根据律师收费标准上100万的收费不超过5%,总标的150万的律师费最多是7.5万元,必须让他说清楚其余款项的去向!

2、乐山市嘉美小额贷款公司傅某某(他安排受贿人员及金额),傅某某在2003年被成都中院因挪用公款、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罪判刑6年。此次又利用原在法院系统的影响力扰乱司法,干扰审判,介绍行贿,当从严查办。

3、乐山市市中区法院审判员李某某及乐山市中院审判员李某和一至二名法院领导。



           这几年我一直为申请再审上访奔波,乐山中院不是说在研究我的材料就是把卷宗搞掉了,活活把我的再审诉讼时效拖过了期。我去年又去申诉,连二指宽的条条都不愿意出具给我,一直到今年初找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反映,才在6月21日拿到乐山市中院驳回我申诉的通知书。我觉得再也不能让这帮腐败份子逍遥法外了,他们贪了几十万好处费,利用手里的职权枉法裁判,动摇了司法体系,破坏了党和政府的执政根基。


           余老板,我有没有帮你融资,融资成功没有,你心里最清楚!我及时帮你渡过难关,你不但不知恩图报,反而纵容他人行恶!李某某、李某某某两位法官说你们涉嫌受贿,你们肯定不服,因为你们晓得我没有证据,说你们适用法律错误,颠到黑白!歪曲事实,枉法裁判!相信你俩没意见。但,你们为什么要这么做呢?除了因为钱,我实在想不出还有其他原因!



          今天本人实名在网上公开举报这些贪腐份子,还望广大网友支持。

                                                                           2017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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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备注:情满嘉州https://img.mala.cn/common/c8/common_2_verify_icon.gif于12月25日发表了乐山市中区人民法院关于此贴的回复,内容见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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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8 17:02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你好,你反映的情况我们已收悉,并已转相关部门调查,待了解清楚情况后再具体回复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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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5 17:19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网民刘智勇(网名“去问啊”)反映“乐山两法官涉嫌受贿枉法裁判上告四年没人管”事项的调查情况报告


  网民刘智勇(网名“云问啊”)在麻辣社区乐山论坛发帖称:乐山两法官涉嫌受贿枉法裁判上告四年没人管。我院高度重视,通过查阅案件卷宗、调查询问实名举报人等,对该网民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认真调查核实,现将调查核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网民刘智勇反映问题所涉案件基本情况

  2012年8月28日,四川大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跃公司)与刘智勇签订《融资协议》,约定刘智勇为大跃公司协调融资4000万元,若融资成功大跃公司支付刘智勇融资咨询费300万元,其中在8月28日预付150万元,剩余150万元在刘智勇协调融资4000万元到达大跃公司指定账户后的一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协议特别注明:若融资失败则刘智勇无条件在一个工作日内全部退还大跃公司支付的150万元预付款。融资必须在2012年8月30日起十五个(由五个修改为十五个)工作日内将4000万元打到大跃公司账户上,此款到大跃公司账上后付清刘智勇剩余150万元后此融资协议作废。

  合同签订当日,大跃公司通过银行以“材料款”名义向刘智勇预付150万元;次日,大跃公司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刘智勇融资手续费150万元整。

  2012年9月13日,大跃公司与乐山市市中区嘉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美贷款公司)、乐山市沙湾区承发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交通建设投资分公司(以下简称沙湾承发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大跃公司向嘉美贷款公司借款4000万元,用于向沙湾承发公司缴纳其中标的招商项目的前期工作借款费用。次日,嘉美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将4000万元汇入大跃公司指定的沙湾区财政局银行账户。

  后刘智勇要求大跃公司支付剩余的150万元融资咨询服务费被拒绝,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大跃公司立即支付刘智勇150万元融资咨询服务费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大跃公司反诉称刘智勇没有向大跃公司提供有效的融资渠道并协助大跃公司融资,没有做过任何有利于融资的工作。大跃公司不得不向正规的金融部门求助,最后在乐山市市中区嘉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取得贷款。在整个融资过程中刘智勇没有给大跃公司提供任何帮助,其收取大跃公司融资咨询费150万元没有法律依据,理应返还并支付利息,请求判令刘智勇返还融资咨询费150万元并支付利息,承担诉讼费用。审理中,根据大跃公司保全申请,冻结了刘智勇的银行存款581419.25元。一审认为刘智勇主张完成了协议的工作内容,要求大跃公司支付余款及逾期利息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刘智勇没有履行协议义务,按照约定,应该无条件退还预付款。一审作出(2012)乐中民初字第3325号民事判决,判决:一、驳回刘智勇的诉讼请求;二、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刘智勇返还大跃公司预付款150万元;三、驳回大跃公司的其余反诉请求。刘智勇不服,上诉至乐山中院,乐山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2013)乐民终字第513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四川大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乐民终字第5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强制已执行到位582000元。后因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信息,而申请执行人大跃公司也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我院于2014年4月4日裁定终结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乐民终字第5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关于网民刘智勇反映问题的调查意见

  经调查核实,网民刘智勇反映问题所涉一审案件系我院审判员李文群所承办。经我院纪检组调查询问网民刘智勇,其表示仅是自己怀疑,并无证据表明案件的承办法官李文群收受贿赂,其举报反映法官收受贿赂不实。其反映的我院依据大跃公司申请在刘智勇的银行帐户冻结的582000元已扣划支付给大跃公司,不存在我院的法官和少数法院领导瓜分上述款项的问题,刘智勇举报反映的该问题也属不实。

  特此报告。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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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8-27 21:06 | 显示全部楼层
附上再审申请书,以便广大网友理解

 楼主| 发表于 2017-8-27 23:16 | 显示全部楼层
再审申请书

申诉人:刘智勇
被申诉人:四川大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跃公司)
    申诉人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乐民终字第513号民事判决,特依法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乐民终字第513号民事判决提起再审,并:
1、撤销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乐民终字第513号民事判决书;
    2、判决被申诉人支付给申诉人150万元融资咨询费;
    3、判决被申诉人退还已被法院强制执行的申诉人账户上的60万元。
    4、判决被申诉人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一、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乐民终字第513号民事判决与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2)乐中民初字第3325号民事判决对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颠倒黑白。
(一)申诉人刘智勇要求被申诉人大跃公司支付300万元融资咨询费这一主张提供了充分的证据予以佐证事实,乐山市两级人民法院却没有依法予以认定 。
本案中申诉人刘智勇与被申诉人大跃公司签订的《融资协议》已被了乐山市两级法院认定为有效,即刘智勇要求大跃公司支付300万居间费(融资咨询费)是基于双方合意。该《融资协议》明确约定要点如下:
1、甲方(大跃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聘请乙方(刘智勇)为甲方融资提供专业技术、融资渠道;
2、本次甲方需要乙方协调融资4000万元;
3、本次融资如若成功甲方将给予乙方300万元的融资咨询费;
协议签订后,申诉人刘智勇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为被申诉人大跃公司提供了融资渠道,虽然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2)乐中民初字第3325号民事判决对此只字不提,但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乐民终字第513号民事判决第7页倒数第12行提及“费学能(注:大跃公司和刘智勇的介绍人)的证言清楚证明刘智勇已经完成了居间合同。黄灿东(注:乐山市市中区嘉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员工)的证言证实业务确实是刘智勇介绍的。”该段话充分证明了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可申诉人刘智勇为被申诉人大跃公司提供融资渠道这一事实。
申诉人刘智勇向乐山两级法院提交的证据之一《三方协议》载明被申诉人大跃公司和申诉人刘智勇介绍的乐山市市中区嘉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同乐山市沙湾区承发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交通建设投资分公司就融资的4000万元已经达成了协议。该份证据证明刘智勇完成了4000万元的协调融资义务。
申诉人刘智勇还提交了《农业银行结算业务》一份、《乐山市商业银行结算业务申请书》一份,这两份证据载明嘉美公司向乐山市沙湾财政局转款4000万元的事实。
正是有以上证据充分证明了申诉人刘智勇完成了提供融资渠道且融资成功的事实,所以刘智勇应该获得300万元融资咨询费。
(二)本案一审时,被申诉人大跃公司提起反诉,认为申诉人刘智勇没有提供融资渠道而是大跃公司自己寻找的贷款途径,要求刘智勇退还大跃公司预付的150万元融资咨询费,在无充分证据证明该主张的情况下,乐山市两级人民法院全部支持了被申诉人大跃公司的诉请,反而将举证责任完全推给申诉人,严重违背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导致事实认定不清。
    1、关于申诉人刘智勇没有提供融资渠道这一事实,被申诉人大跃公司仅提交了一份第三方乐山市市中区嘉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该份证明载明“刘智勇并非该公司员工,该公司也没有就该笔贷款与刘智勇做过约定,因此该公司这笔贷款业务与刘智勇无关。”根据合同的相对性,申诉人刘智勇和被申诉人大跃公司的《融资协议》约定只对合同双方有效,刘智勇确实也没有与第三方贷款公司有过约定,只负责介绍双方认识并参与谈判放贷事宜。再有,刘智勇向法庭提交的总金额为4000万元的《农业银行结算业务》和《乐山市商业银行结算业务申请书》也是嘉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应其要求提交给他的,“居间契约不以方式为必要,亦得默示成立。他人期待报酬而为居间行为,为其所知或应知而是认之者,应认为委托人。”所以这份证明材料显然不能充分证明刘智勇没有受小贷公司委托就必然没有为大跃公司提供融资渠道,否则涉及商业机密的转账凭证怎能提交给不相干的人员。
2、关于4000万元贷款是被申诉人大跃公司自行寻找的融资渠道事宜,大跃公司更是没有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材料。这一主张反而被其申请出庭的证人嘉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员工黄灿东不攻自破,他在庭上说“我认识原告(刘智勇),知道原告是做工程的,我个人认为原告通过介绍这笔贷款业务,从中取得路段标段的一些工程”。
3、乐山两级法院对双方在《融资协议》内约定的履行期限及被申诉人大跃公司反常的举动根本不做任何庭审调查,即利于再审人刘智勇的事实证据不理不问,对被申诉人大跃公司无利的事实证据不理不问,避重就轻,导致事实认定不清。
4、双方签订的《融资协议》明确约定“若融资失败则乙方(刘智勇)无条件在一个工作日内全部退还甲方(大跃公司)支付的150万元。”被申诉人大跃公司融资成功后,却迟迟不按约支付给刘智勇剩余的150万元,但大跃公司是充分认可刘志勇的协调融资工作。从以下事实可以证明:
  (1)《融资协议》本来约定融资期限为从2012年8月30日起五个工作日完成,后又经大跃公司加盖法人印章改为十五个工作日完成,即2012年9月14日是双方约定的最后期限。这与刘智勇提交的《农业银行结算业务》和《乐山市商业银行结算业务申请书》共计4000万元的转账凭证日期2012年9月14日完全吻合。这充分说明双方在当时融资事宜敲定后对履行期限的修改是经过精准计算的,完全反映了事实的本来面貌。
  (2)公司名义股东余大明与刘智勇、费学能的对话中谈及“刘:反正四千万一到账的,第二天就给我们……余:第二天就来找我,没拿给你就天天打电话找我,跟到我撵。”余大明从始至终一直代表被申诉人大跃公司参与该融资业务接洽、谈判,所以他的话能充分证明申诉人刘智勇提供融资渠道义务是完成了的,即大跃公司已经敲定了4000万元,只等到账了。从另一个角度讲,他也肯定了申诉人刘智勇的居间工作,并没提出否定刘智勇工作的相反意见。
   (3)2012年9月3日《三方协议》签订后,乐山市市中区嘉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就于9月14日将4000万元款项转到被申诉人大跃公司指定的乐山市沙湾区财政局账户。申诉人刘智勇于在多次催促大跃公司履行剩余150万元付款义务未果后,于2012年12月17日向法院起诉。被申诉人大跃公司从成功融资到反诉,期间相差3个多月,其从未要求申诉人刘智勇退还已支付的150万元融资咨询费,这看似与其主张相反的举动也充分证明大跃公司是认可刘智勇的融资居间工作的。
二、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乐民终字第513号民事判决与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2)乐中民初字第3325号民事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纯属牵强附会。
1、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2)乐中民初字第3325号民事判决书第5页第四段的法院评判全部就申诉人刘智勇举证不利作大段论述,却忽视了本案反诉方被申诉人大跃公司对其主张的举证责任,只字不提,片面性地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从而做出错误的判决。
2、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乐民终字第513号民事判决书第7页第二段大段论述申诉人刘智勇提交的证据,后面穿插被申诉人大跃公司提交的证据却又不说明是大跃公司提交的证据,含混其词地归结为“上述几个证据证明的内容存在矛盾之处,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刘智勇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完成融资协议约定的居间事务。”诉请双方本来就是因为有矛盾才寻求法院断公道,提交证据自然也是为了证明己方主张的,但作为主审法院竟然因为双方提交的证据存在矛盾之处,就独断专行认定申诉人刘智勇主张证据不利,反而对被申诉人的主张证据是否有利避而不谈,属于片面适用法律规定。
3、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乐民终字第513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归结为居间合同纠纷,申诉人刘智勇没有异议,但按《合同法》认为刘智勇属于媒介居间,没有起到居间的重要作用,申诉人持有异议。
(1)双方签订的《融资协议》第一段明确约定“乙方(刘智勇)为甲方(大跃公司)提供专业技术、融资渠道。”本案中,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归纳焦点二时确认了刘智勇的居间行为,所以刘智勇是完成了大跃公司提供融资渠道这一合同要求的。
(2)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因为嘉美公司按照贷款规定及程序对大跃公司进行审查后放贷进而否完全认刘智勇的居间功劳实属牵强附会。4000万元属于巨额贷款,试问哪家金融机构可以不审查贷款人的资料,不需要任何抵押就可以直接放出巨额贷款?这完全不符合贷款商业惯例和交易习惯。这一浅显的事实,被国家司法机关一说,显得刘智勇没有本事了,如果他真有这个通天的本事,估计也是干的违法勾当,当受法律重处。
(3)《融资协议》在提出基本要求即申诉人提供融资渠道后又附加给付300万元融资咨询费的条件,即达成“乙方协调融资4000万元”及“融资成功”的目的,事实上刘智勇确实履行了协调的义务,4000万也融资成功。从双方签订的《融资协议》上不难看出,只要要求及目的达到都应支付300万,而不管刘智勇的参与度,况且刘智勇还全力参与其中,更应该获得相应报酬。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片面理解,违背了双方自由合意的合同宗旨及原则,只凭刘智勇“没本事”就否认其融资居间的参与度进而否认了居间作用,强行适用关于居间词汇的错误解释推论本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三、乐山市两级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中也存在错误,让人匪夷所思。
1、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乐民终字第513号民事判决与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2)乐中民初字第3325号民事判决的庭审笔录中在发言部分大篇幅均有被申诉人大跃公司代理人潘某的发言,但其却没有对笔录签字确认,两级人民法院也没有附卷记明。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2、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在申诉人刘智勇上诉期间,即2013年7月22日,主动通知刘智勇到院财务室领取诉讼费的现金退款,并且工作人员还在刘智勇一审缴纳诉讼费的编号为0731666496号的《四川省政府非税收人一般缴款书(收据)》上注明“2013、7、22已退款”。
申诉人刘智勇一审判决败诉,为何还要主动退其费用而且退现金,这确实不符合《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之规定及目前法院实际退费流程。
四、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不作为行为,让申诉人痛失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机会,严重侵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6日下达(2013)乐民终字第513号民事判决书后,申诉人在法定期限内于2014年3月2日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再审申请书》。提交之后,申诉人隔三差五去法院打探案件进展情况,立案庭先是说在研究,后来竟然连《再审申请书》都找不到了,申诉人只好又交一份,法院的回复还是在研究,最后实在拖不过去了,才由法院的一位工作人员当着申诉人的面将材料交到楼上(法官办公室),并告知了申诉人主审法官刘某及其电话。后申诉人就开始联系刘法官,刘法官每次回复几乎也是在研究,直到有一天申诉人再次拨通刘法官的电话,竟被告知刘法官已经调走了。
迫无无奈,申诉人于2016年8月23日到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反映,要求维权,高院的同志告知可以回到地方维权。申诉人又折回乐山,于8月25日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再审申请书》,9月6日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申诉状》。2017年在6月21日拿到乐山市中院驳申诉的通知书。
    综上所述,申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申诉,要求省高院重新审理本案,撤销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乐民终字第513号民事判决,公正判决,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表于 2017-8-28 10:42 | 显示全部楼层
卖家11多回家的,跟我说到家了帮我申诉。第二天早上睡醒告诉我申诉成功了。然后自导自演的把号又还给了我,我给了我买家。上去查IP等等。

发表于 2017-8-28 17:30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17-8-28 20:5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中院领导关注,至少态度是端正的,关键是纠错!什么时候纠?怎么纠?

 楼主| 发表于 2017-8-30 22:13 | 显示全部楼层
   
           昨天下午乐山市中区法院纪检组找我了,谈了两个问题,一是说我没有法官受贿证据喊把“受贿”两个字取消;二是法院在一审后现金方式退还诉讼费适用的是简易程序。看来“受贿”两个字刺痛了某些人,首先,我在“受贿”两个字前面加了“涉嫌”二字。其次,涉事法官可以出来自证清白,大声说自己没有受贿,之所以枉法裁判,完全是领导命令或授意。法院纪检组喊把“受贿”两个字取消的行为本身就很荒唐!我只提供线索,你们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巡线追踪,调查60万的资金去向,拿出真凭实据,给各方一个交代。

        我第一次听说财务工作也有简易程序,醉了。收支两条线的财务制度我还是懂的,别解释了。


发表于 2017-8-31 20:31 | 显示全部楼层


         购房者绕过房屋中介私下成交,以此规避中介费的行为俗称“跳单”,全国法院对这种行为都是严厉制裁!怎么乐山法院对于融资中介“跳单”恶俗,就公然唱了反调。看来楼主确实冤!法官确有嫌疑!

发表于 2017-9-1 10:27 | 显示全部楼层


        情况再明白不过了,本案被告即反诉方根本就没有过硬的证据,第三方小贷公司出具的事后证明,毫无价值!应该出示在原、被告签订融资协议日期前,被告与小贷公司有业务往来的证据,比如:贷款协议、银行转账凭证等等。有了这些证据法院这样判决就是正确的,否则,肯定并且一定是错误的!本学者鉴定完毕。


        有了这个基调之后,谁是谁非就一目了然了。刘智勇敢于实名向腐败分子开战,好样的!我支持你!!



 楼主| 发表于 2017-9-3 19:57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楼上网友的支持!我在当兵的时候就入党了,嫉恶如仇,敢于、勇于向不法行为开战!绝不向恶势力低头!

         这件事的始作俑者大跃公司的余老板尚欠我本金210万,加上5年的利息已经300多万了,只有你给了,这事儿才算完。法官枉法裁判也是你行贿的结果,谨防到时办你个行贿罪,就不要怪我哦!


发表于 2017-9-6 21:44 | 显示全部楼层
  啷过没有看到乐山市纪委和检察院反贪局的动静呢,他们是没有看到还是在打瞌睡,不会又是官官相护,不了了之吧。{:3_41:}

发表于 2017-9-7 10:3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7-9-11 19:08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感谢网友的支持,今天下午我接到了一个电话,我实名举报引起了媒体的注意。他们对乐山两级法院判决反诉方“零证据”赢官司的奇闻很感兴趣,看来乐山两级法院要出名了。

 楼主| 发表于 2017-9-11 19:09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感谢网友的支持,今天下午我接到了一个电话,我实名举报引起了媒体的注意。他们对乐山两级法院判决反诉方“零证据”赢官司的奇闻很感兴趣,看来乐山两级法院要出名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9-21 20:36
还没有解决吗?法院牛B哦。

 楼主| 发表于 2017-9-24 20:59 | 显示全部楼层
乐山两级法院就是死猪不怕开水烫,再错都不认账。

发表于 2017-9-27 19:20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发表于 2017-9-30 06:0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7-9-30 07:33 | 显示全部楼层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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