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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请河南纪委书记任正晓和政法委书记许甘露关注:平顶山法院再造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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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7 12: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起简单的租赁案件,为什么被平顶山两院搞的如此复杂?经过四次审理,围绕这起离奇“转租案”判决的起起落落,使我们丧失了对法律公正公平的信心,难道在当今时代“权利与金钱”还能大于法吗?

        河南平顶山市属于省辖市,无论人文景观和经济发展在全国而言,没有什么名气,但平顶山中级法院违法裁决的“李怀亮故意杀人”案,“天价过路费”案在全国名声大噪。现在又制造了虚假刘文涛“转租案”,两审法官、王远蒙院长,庭长张小青,法官张华民、徐奕为什么不顾投资人上千万元的损失和四千多名学子辍学的危机,而且极易造成四千多名家长的群访事件,给社会的维稳工作带来潜在危机。什么样的胆量会让他们有法不顾,刘文涛为什么这两年多来被“鬼”缠身,这起离奇“转租”案背后的“鬼”影是谁?是什么样的人能如此操纵平顶山两院枉法裁判?利益和权利在金钱的诱惑下,让他们丧失了起码做人的良知。

        2003年刘文涛夫妇与其他合伙人与平顶山市场中心签订了租期20年租赁合同,从事餐饮业。2009年市场中心将地处市中心8527.48平方米10层商业大楼,在刘文涛不知情的情况下,以九百万元的价格将国有资产出售给高松林(远远低于当时的市场价格)。2010年1月1日在市场中心领导做了大量工作下,刘文涛与买主高松林重新商定租赁合同,条件是把原有每年租金50万调整为每年租金40万现金及10万元餐卡,每半年支付一次,20万租金5万餐卡,租赁期限延续,同与市场中心原来签订的租赁合同期限相同,合同期限2024年2月28日,高松林同意并与刘文涛重新签约。同时高松林提出让刘文涛再与他签订一份合作协议,其目的是背后有其他股东在政府部门有特殊关系,主要是为了逃避房屋租赁税(本案中离奇出现了两份协议,即:同一天签订合作协议、租赁协议)。

        2015年5月高松林将五千余平方凯悦宾馆及地下一千余平米车库收回,安排一位李姓农村信用社主任找刘文涛的丈夫宋国强谈,让把一楼返还给高松林使用做商务酒店,因为地理位置优越,周边和地下停车都是目前市内绝无仅有的优势条件,很多品牌酒店考察后都因没有接待大厅而未能与高松林签约。在每年预计收入几百万利益驱使下,于2015年6月18日将刘文涛告上法庭。在三次庭审中,法官都提出让刘文涛把一楼腾给高松林使用,刘文涛说早教中心刚装修三年,而且高松林要的是我们的门头和整个一层,可以还给他,当刘文涛提出怎么给以补偿装修款时,法院就不再进行调节。

       在整个庭审过程中,新闻部门得知高松林有偷税行为,就向市地税稽查局及省地税局进行了实名举报,在2017年年初高松林补交偷税款65万。高松林及其权利合伙人放出狂言,在平顶山,凭借他们的社会关系,不惜一切代价,也要让刘文涛的所有投资化为灰烬。他们知道刘文涛的早教中心都是贷款投的资,所以他们说一定要让刘文涛家破人亡。

      凡是有一点法律常识的人,都应当知道什么是转租?转租的条件是什么?

一、我们提供了大量的证据证明我们是转行不是转租。1.我与我儿子宋哲签订的租赁协议,只是为了办理教学许可证。从来也没有履行过协议规定,也没有向我儿子收取过任何费用。

2.转行做早教中心是我的决定,是我与两岸早教中心签订的加盟协议,筹备早教中心、几百万的购置设备款及装修款都是我丈夫宋国强支付的。

3.在整个早教中心经营中我分管财务,我丈夫负责全面经营,而且对外宣传,教育电视台专访,平顶山周报报道,我丈夫全部是以早教中心董事长身份出现,请问法官有这样自己投钱、自己管理的转租人吗?

二、两级法院只凭高松林出具他自己公司出具的一张三年不在平顶山工作的证据就支持高松林不知情的诉讼请求,对我们提出高松林知情的证据要么断章取义,要么不予采纳。

三、事实证明高松林知情。

1.租金的数额变更

         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我给高松林支付的房租是年租金40万现金10万餐卡,2012年改为两岸早教中心,在我丈夫宋国强与其索要图纸时,高松林提出取消10万餐卡,全部给现金50万。我丈夫考虑长期合作因素,同意支付,三年多的租金支付方式改变,三年后高松林说不知道我们改行,这可信吗?

2.餐卡余额消费转到其它酒店消费

        2012年天上人间酒店改为两岸早教后,高松林所持有的天上人间酒店专享卡还存有一定的金额,只能在高松林出租给我们的酒店使用,在高松林的要求下,我们通过与其它两家酒店股东协商,为高松林调整了万山红酒店通用卡,在2012年至2014年期间,高松林持卡在万山红大酒店总店及万山红新华路店消费46次,有消费记录单为证。  

   大量的证据证明高松林在2012年刘文涛从酒店改行为两岸早教中心时是知情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出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认定转租合同无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高松林在刘文涛转行三年之久,凭自己的在外地公司出个证明说三年不在平顶山而不知情,这种证言可信吗?

3.终审法官张小青审判长带着有色的眼镜裁决

          一个经历四次审理案件,特别是在第一次二审庭审中,由于受到个别领导的高度重视,特别组成了五人审判合议庭,在发回重审中特别指出:本案刘文涛的行为是否构成转租,应进一步查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奇怪的事情发生了,一审法院再次审理过程中,对刘文涛提供的原有证据及新提交的证据,只字不提,不给予否定也不给予肯定,最终在高松林没有提交任何新证据下,按原一审判决书一字不差的重新判决刘文涛败诉。更让人不可思议的是终审审判长张小青,知道转租理由不够充分,有很多瑕疵点,在两次一审中都没有认定刘文涛逾期交付房租,在终审中,为了达到某些领导及高松林利益共同体们的高度满意,不但认定转租,而且还认定刘文涛逾期两年缴纳房租,在刘文涛与丈夫宋国强拿着打款凭证及高松林的收款流水单据找她质证时,张小青审判长看过后,很轻松的说:我好像看错日期啦(把2013年6月4号错看成2015年6月4日付款,有录音为证),判决已经下达,我就是这么认定的,你们不服,可以去上级告我,多么让人毛孔悚然,她的良知泯灭,导致的是一个家庭的家破人亡,作为平顶山中院二审审判长,竟然说话如此轻松,可想而知,法律的天平掌握在这些人手里,老百姓怎能得到公平公正的判决,合法的权益如何才能到保护。

专家论点:

        根据刘文涛所提供的证据我们三位学者认为,法院的终审判决存在问题。因此我的结论是:一审、二审的判决不公正。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一个有良知的法官,首先要考虑刘文涛夫妇创办两岸早教中心前期投入的上千万元和四千多名在校孩子,法官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是应该先考虑该案的经济效果、社会效果。当法槌敲下时,导致投资人几千万元的损失,要不要权衡经济利益的问题,要不要考虑四千多名在校孩子的去向问题,早教的关闭会不会引起社会不稳定。我认为,两级法院所判决的结果违背事实,属于枉法裁判。


《法律与生活》杂志社建议

        经过三位专家的缜密论证,得出如下结论:

        本案中刘文涛的涉案房屋没有进行转租,其名下的万山红公司与宋哲名下的两岸早教中心签订的转租合同,只是形式上的合同,是为了开办两岸早教机构所需办理的手续,该合同并未履行。

       刘文涛从未有过延迟支付租金的情形。本案中,高松林的诉讼是完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恶意诉讼。其目的是为了要回自己已经出租未到期的房屋为自己所用,谋取经济利益更大化。两级法院的法官完全违背事实原则,不顾众多学子辍学的危机,极易造成四千多名家长的群访事件,给社会的维稳工作带来潜在危机。本社建议刘文涛应向纪委和政法委举报两级法院,罔顾事实、枉法裁判。


实名控诉发帖:刘文涛 身份证 41042319620224352X 关注电话13781891037
  刘文涛声明为本文真实和发帖转帖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平顶山.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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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7 18:11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样的胆量会让他们有法不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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