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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提供收费依据,审查资金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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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1 13: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尊敬的侯书记:
为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2017年03月15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7〕20号)《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中明确要求,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具体项目中涉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有白蚁防治费和房屋转让手续费。然而在邻水县却得不到贯彻落实,邻水县房屋交易所仍然设置条件强行向企业和个人收取房屋转让手续费。
近日,我按不动产登记的要求准备好资料到邻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权证,工作人员告诉我,现在还要将《商品房买卖合同》拿到邻水县房屋交易所去重新备案登记并盖《邻水县房屋交易所同意登记备案》专用章,否则不予办理。我说。我们买房子的时候开发商就已经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邻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登记备案了的,为什么现在还要到邻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属的3类事业单位邻水县房屋交易所去重复备案登记并盖《邻水县房屋交易所同意登记备案》专用章呢?!他说邻水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邻住建函2017-167)、邻水县房屋交易所(邻房交2017-5号)文件要求的,如果不按该文件的要求办理,房屋交易所就会强行关闭全县的住房交易系统,导致就不能登簿办理不动产权证,前面已经强行关闭了一周的系统,导致这一周无法为群众办理不动产权证。没有办法我们又来到邻水县房屋交易所重新进行登记备案,同时按2元一个平方缴纳房屋转让手续费,开具的是一般纳税人的普通增值税发票,这就明白了,邻水县房屋交易所否定主管部门备案登记要求企业或者个人重新备案登记并盖《邻水县房屋交易所同意登记备案》专用章的目的就是为了违规继续收取国家已经明文要求取消的房屋转让手续费。(财税〔2017〕20号)《通知》同时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以前年度欠缴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足额征收,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按规定征收以前年度欠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足额征收,那么开具的也应该是四川省非经营专用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作为3类事业单位的邻水县房屋交易所收取房屋转让费费怎么会用一般纳税人的普通增值税发票呢??难道是邻水自行改革将国家明确要求取消的房屋转让费改成了房屋转让税??再说邻水县房屋交易所作为3 类事业单位怎么能行使商品房备案登记的备行政管理职能呢?邻水县房屋交易所要继续收取房屋转让费的依据是什么??所收取的房屋转让费是否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是否存在截留,挪用国库资金的行为??希望侯书记要求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制止为规的行为并给与答复。邻水县人民期望与全国人民一样拥有一片洁净的蓝天,共享祖国的惠民政策红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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