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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恋爱花费属于借贷还是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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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1 10: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南昌的刘女士从驾校练车回家,却在门口碰到了男友吴先生,而对方拿出了分手清单,却把她激怒了,连旺仔牛奶都赫然在列。两人当场就动了手,双方都进了医院,随后双方亲戚赶来,又开始了争吵,民警只好出面调节。两人恋爱8年,还没有领证,但却因为一点小事,出现了分手的导火索。

免费法律咨询:那么恋爱话费纯属赠与。

http://www.jialvwang.com/file/upload/201708/19/18002684357.jpg

男女自由恋爱期间,双方相互之间给付财物是非常普遍的,为了表示对爱情众志不渝,当一方困难时,有的直接给付钱款,有的给付财物。这样给付的性质一般有二种,一种是赠与,还有一种是借贷。

就法律的角度来讲,在恋爱期间借款,法律上男女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因此恋爱期间借款应当予以返还,即使是恋爱期间的借款,婚后也要给予偿还。除非婚前债务是用来夫妻财产购置或者婚后的事情,存在债务婚后的抵消或部分抵销情形。男女结婚后仍是独立的个体,也排除了发生债权债务的混同可能。

对于情侣之前的借款,要看该债最终有没有被终止,而有关终止的法律规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而恋爱期间为对方自愿花费的如买衣服首饰,买鲜花礼物,请吃饭旅游等等等,因为属于男女双方你情我愿的事情,所以不认定其性质为借贷,不需偿还。而若是以结婚为前提的彩礼,如果女方没有与男方结婚,依照法律规定彩礼是要退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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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8-22 10:2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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