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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2255|评论: 6

停车位居民免费使用,开发商无权租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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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4 00: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院终于判了:停车位居民免费使用,开发商无权租售!转吧让更多人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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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4 09:21 | 显示全部楼层
免费使用不可能

发表于 2017-8-4 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像是2003年的案子了,最后开发商好像胜诉了。物权法出台后明确了规划范围内的车库归投资人所有。

发表于 2017-8-4 10: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这是03年的案子,物权法有出台,2007年物权法出台,其中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总之,按现在的法律规定,关于小区车库的归属大体是这样安排的:按公建分摊给全体业主的地下停车位,和占用共有道路停放汽车的车位,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未公摊的地下停车位,产权归开发商所有;人防工程的产权应属国家所有。

 楼主| 发表于 2017-8-4 10:39 | 显示全部楼层
mrzeng 发表于 2017-8-4 10:31
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这是03年的案子,物权法有出台,2007年物权法出台,其中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 ...

嗯,你这样解释就明白了。

发表于 2017-8-4 12:22 | 显示全部楼层
mrzeng 发表于 2017-8-4 10:31
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这是03年的案子,物权法有出台,2007年物权法出台,其中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 ...

有几个关键问题要弄清1、"先满足业主需要"并不是认定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共有,2、“规划”就是通过国家规划部门许可的 车库车位都应该归投资人,并没规定地上车位就一定是业主共有的,也可以这样理解,没有规划的车位,无论地上地下应该归全体业主所有,但这又与谁出资谁受益的法制原则有点相违背  3、人防工程不办理产权证也就没有产权属于国家一说,但在非战时使用权和收益权归投资者所有。

发表于 2017-8-4 12:40 | 显示全部楼层
目前国家的法律、法规都没有明确说明小区的车位可以免费使用,从而导致各个地方的认识观念不同,希望在今后国家尽快出台相关政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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