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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交警] 成都市公安局 成都市环境保护局 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成都市商务委关于在全市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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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31 10: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切实做好黄标车淘汰工作,依法推进我市大气污染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令 2012年 第12号)、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川办函〔2017102号)等有关规定和国家、省、市关于黄标车淘汰工作的部署,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全市范围内的存量黄标车实行限期全面淘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是在我市注册登记的,排放水平低于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国I)的汽油车和低于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国III)的柴油车,均统称为黄标车。

  二、我市黄标车实施分类分阶段限期淘汰。2017731日前,淘汰登记车主为单位的黄标车。2017831日前,淘汰行驶证上使用性质记载为营运类或“营转非”的、尚在检验有效期内的黄标车。2017930日前,淘汰行驶证上使用性质记载为营运类或者“营转非”、逾期未检验的黄标车。20171130日前,淘汰全部黄标车。

  三、扩大黄标车限行区域和时段。自201781日起,全天24小时禁止黄标车在本市绕城高速公路(G4201)环线以内(含G4201绕城高速公路)以及高新南区剑南大道以东,濯锦路、世纪城路、世纪城南路以西,三环路以南、天府四街、天华二路以北区域(含上述道路)的道路上行驶。黄标车不得在各区(市)县主城区道路以及连接主城区的主要道路上行驶。黄标车不得从事道路运输业务,不得进入我市物流园区(中心)内、公路货运场站、物流配送中心等物流作业场所以及各旅游景区。

  四、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黄标车自上次环保排放检验合格当月起,每满三个月进行一次环保排放检验。凡环保排放检验不合格的,禁止上道路行驶,车主应对车辆进行修理和调整。如经修理和调整后环保排放检验仍不合格的,应当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进行报废。凡达到强制报废标准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以及在20171231日前未淘汰的黄标车,公告其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五、车辆报废时应当将机动车、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付给我市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对车辆已灭失的,由车主携相关证件到成都市车管所、区(市)县交警大队车管所或城区交警分局办理注销。

  六、在黄标车淘汰工作中,不遵守相关规定,不履行相关法律职责和义务,违反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黄标车清单以及相关报废流程、回收点位等信息可以登录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官方网站(http://www.cdjg.gov.cn)进行查询,接受市民监督和举报(举报电话:成都市环保局12369,成都市交通委员会96515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962122,成都市商务委86917543

  八、本通告自201781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2017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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