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上旬,我市一自媒体人“鸽子阿林”在公众号“V拍天下”发帖《震惊了!上海空姐临产回乡,高薪聘请“金牌月嫂” 竟然大小便失禁》的消息。随后,有媒体介入报道,该自媒体人郭某曾收费删帖,事件一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
日前,绵阳佳宝母婴护理服务公司(以下简称佳宝母婴公司)以及月嫂况某以自媒体人“鸽子阿林”侵犯公司名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月嫂况某索赔1万5000元,佳宝母婴公司索赔19万元。17日上午9时30分,该案在涪城区法院正式开庭受理。
原告方母婴公司:文章失实 侵犯公司名誉权
17日上午9时30分,绵阳佳宝母婴公司、月嫂况某诉自媒体人郭某、绵阳鸽子阿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网络侵权名誉权案(两案合并审理)在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原告方佳宝母婴公司法人代表以及两名代理人到场,被告方两名代表律师出席。
庭审中,佳宝母婴公司及月嫂况某诉称,2017年5月5日,绵阳市鸽子阿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鸽子阿林文化公司)所属微信公众号“V拍天下”上刊载了《震惊了!上海空姐临产回乡,高薪聘请“金牌月嫂”竟然大小便失禁》文章,该文章由新生儿夫妇提供书面材料,由“鸽子阿林”撰写。
原告代理律师称,“鸽子阿林”在发帖文章中所述“我们绵阳竟然出现花八千多元高昂费用请来的“金牌月嫂”竟然是带病上岗,导致新生宝宝全身感染……”等内容严重失实,降低了原告的社会形象;鸽子阿林文化公司作为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依法对“鸽子阿林”所撰写的文章进行审查,并确保所发布的信息不得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
代理律师阐述,事件发生之时,鸽子阿林文化公司在未审查该文章所述内容是否真实的情况下就将文章刊载在其所属微信公众号“V拍天下”上,且该文章在刊载短短数小时后被各大论坛、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广泛转载,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名誉。
佳宝母婴公司及月嫂况某在知晓该事件后要求“鸽子阿林”及鸽子阿林文化公司删除文章,并采取适当地措施消除该文章对原告名誉的不良影响,但二被告仅删除文章,未采取其他任何措施,因此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
庭审中,原告代理律师称,“鸽子阿林”所发内容并没有向佳宝母婴公司及月嫂本人进行确认,仅仅只凭新生儿父母提供的材料就进行了刊载,文章内容不实。代理律师同时提供了相关证据进行证明。
代理律师称,由于该文章失实,侵犯了母婴公司和月嫂本人的名誉权,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上述二被告在媒体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发表声明消除对原告的影响,恢复其名誉。同时,请求法院判令上述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月嫂损失5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赔偿母婴公司损失19万余元。
被告方:发帖文章真实未侵权 原告欺诈消费者
庭审过程中,针对佳宝母婴公司提起的诉讼,“鸽子阿林”的代理律师称,本案是一出由母婴公司导演的恶人先告状的闹剧,母婴公司不仅是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侵权人,也是实施欺诈消费者行为的实施者。
代理律师阐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质量规范》的规定,“鸽子阿林”文中所提的“金牌月嫂”,未达到“金牌”的标准,甚至还不符合母婴公司的《月嫂等级标准》,因此,母婴公司隐瞒真实情况,具有欺诈的故意,是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代理律师称,“鸽子阿林”所发的月嫂在服务过程中大小便失禁情况真实存在。因为新生儿父亲在事发后与母婴公司一位姓杜的负责人进行了微信聊天,确认了月嫂存在拉肚子的行为。同时,“鸽子阿林”未对月嫂的个人信息及隐私在文章中进行披露,只是用“某某”代替,没有任何明确的指向性,没有对月嫂的社会评价降低有实质性的影响。故,月嫂诉“鸽子阿林”名誉侵权没有法律和事实上的依据。
代理律师还称,佳宝母婴公司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未向“鸽子阿林”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反而“鸽子阿林”在发文后主动采取了删除文章的措施。另,“鸽子阿林”在“V拍天下”所发表的文章也是依据客观事实所写,该文章是对商家欺骗消费者不良行为的抨击,是呼吁社会和政府部门对不良商家的监督和管理,并未虚构事实、出现侮辱、诽谤等文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八条“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之规定,“鸽子阿林”攥写的文章反映的问题是客观、真实的,没有侮辱他人人格,并未侵犯母婴公司合法权益。
庭审耗时3个多小时,双方就被告发布的文章是否侵犯原告权益展开激烈辩论,当庭未宣判。庭审结束后,原告方面表不愿意调解,法院称将择期进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