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视国家法律为“儿戏”,法院依法查封后的房屋,法官可以明目张胆交自己家人住,任凭市民咋投诉就是没人管;无论你证据多充分、理由多充足,法官就是不依法断案,故意让你常年反复在四川三级法院(一审、二审、再审、重审、再上诉)近10年打官司,无任何结果,拖死你小市民,能奈我何!-----这就是阆中市人民法院。
举报人阆中市民乔兴元、黄克容逼迫搅入阆中古城拆迁安置18年纷争,又遇阆中法院断糊涂案,其糊涂案的背后不排除是早有预谋的为了替个别法官家人牟私利而故意为之。因为一旦法院公正判决,阆中法院立案庭法官王玉文为亲戚占有的房屋(被查封物)就住不踏实。目前举报人阆中市民乔兴元、黄克容全家三代人长期居无定所,万般无奈之下,只得公开实名举报阆中法院的违规行为,请求严惩阆中法官队伍中的“害群之马”,还社会司法公正。
阆中法院的法官明目张胆地将依法查封的房屋交自己家人住
举报人乔兴元、黄克容因与四川省阆中川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川北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2010年3月30日,阆中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阆法诉保字第26号民事裁定书,将川北公司开发修建的位于阆中火药局街2号院4号楼第一层两套住房和第二层两套住房以及何家老瓦房临街空坝250平米予以诉讼保全查封,并生效(见图附件)。
在查封期内,阆中市法院立案庭法官王玉文利用职务之便,串通刘清杰(律师,因犯罪被抓,与川北公司无任何直接关系)将当时市价42万元、且已依法查封的阆中火药局街2号院4号楼第二层北側住房以26万的廉价卖给其妹夫杜开梦,并强行入住该套已被法院查封并进入执行阶段的住宅,举报人多次举报无果,法官的家人至今仍住在被查封的房屋内。(见附件图)这就是阆中法院的法治环境。
阆中法院故意规避对受害人有利的证据和事实,断章取义乱断葫芦案,其目的不排除是将法院依法查封后的房屋明目张胆交法官家人住。
举报人乔兴元、黄克容在阆中火药局街有房屋482.41平米,因城市改造需要拆迁,2000年10月与川北公司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约定由川北公司补偿安置住宅房290平米,门面营业房82平米,临西街250平米空坝归举报人使用,同时约定2001年10月交房。但因政府规划和川北公司原因导致近10年不能履行。
2009年4月1日,在政府的协调下,川北公司与乔兴元签订了《关于落实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由川北公司给乔兴元4号楼一楼一层两套住房,二楼一层两套住房约300平米,4号楼后边空坝约250平米归乔兴元使用,川北公司给乔兴元安置过渡费暂定35万元,此款由罗斌代表川北公司当天支付。同月4日罗斌私下又与乔兴元签订了一份《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附加协议》约定从4月1日起,60天之内由川北公司筹集资金95万一次性买断给乔兴元的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附加协议》有效,老协议作废;若川北公司在60天之内不能筹集95万元给乔兴元,2000年10月5日双方签订拆迁安置协议(老协议)有效,按协议内容执行,(附本)协议作废。
值得提醒的是,由于政府规划调整这种“不可抗力”和川北公司自身原因没能建成门面房导致老协议部分条款不能履行才出现了2009年4月1日《关于落实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该协议与2000年10月5日双方签订拆迁安置协议(老协议)是不可分割的一份完整协议。还要提醒一下:4月4日的协议并没有明确否定4月1日的协议。而阆中法院不知道是出于什么目的偏要荒唐地按照双方都不能履行的老协议断章取义判案,只判决乔兴元三套住房,将82平米门面房活生生吃掉。
这些法官煞费心机做出这样的糊涂判决的目的不排除只有一个:就是要达到帮助立案庭法官王玉文家人长期占有已查封的2号院4号楼第二层北側住房的目的。因为一旦公正判决,王玉文家人占有的房屋就住不踏实。
阆中法院的糊涂判决疑点重重,难以自圆其说!如此荒唐判决的背后到底有什么猫腻?
疑点一:本案中乔兴元是与川北公司发生合同关系,罗斌仅是川北公司代表,无论罗斌是否是真正投资人也是川北公司内部应当处理的事,对外根本不具备合同主体资格,而法院竟判决罗斌承担合同责任,川北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连合同主体都没搞懂。如此荒唐判决的背后到底有什么猫腻?
疑点二:本案中2000年10月乔兴元与川北公司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因为“不可抗力”而无法全部履行,才在政府的协调下出现了2009年4月1日的《关于落实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由此可以断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和《关于落实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是不可分割的一份完整合同,这点稍微有点法律常识的市民都可以看出来,而阆中法院偏要断章取义,依无法履行的、对当事人不利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断案,如此荒唐判决的背后到底有什么猫腻?
疑点三:2009年4月4日罗斌与乔兴元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附加协议》只有罗斌本人签字,无川北公司印章,这说明并不是公司行为,应为无效协议。理由很简单:乔兴元从开始就与川北公司发生合同关系,前面的有效合同和协议都有川北公司印章。又何况川北公司向法院提供2009年4月4日罗斌与乔兴元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附加协议》是复印件,更加视为无效。而法院竟将此无效协议视为至宝,并以此作为断案依据。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掩盖法官王玉文明目张胆将法院依法查封后的房屋交自己家人住的违法行为
请问:阆中法院的法官私下对外发生关系,是否算是法院行为?
退一万步说,假设该无效协议有一点道理,但协议中并没有明确否定2009年4月1日的《关于落实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而法院要否定。如此荒唐判决的背后到底有什么猫腻?
疑点四:川北公司在2010年1月25日向阆中市建设和规划局《关于火药局街肆号楼工程拖欠民工工资的报告》的报告中明确说明并认可2009年4月1日的《关于落实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内容,还特别注明该协议中的重要内容:“肆号楼一、二层归乔兴元所有”等字样(见图附件),说明川北公司自始至终就认可协议内容,并愿意履行该协议。更加证实了2009年4月4日罗斌与乔兴元签订的那份没盖公司印章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附加协议》是无效协议。阆中法院的判决明显违背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志,如此荒唐判决的背后到底有什么猫腻?
综上:阆中法院的荒唐判决无论是否有意,都充当了“法官王玉文明目张胆将法院依法查封后的房屋交自己家人住的违法行为”的“帮凶”。
以上“四个疑点”、四个“如此荒唐判决的背后到底有什么猫腻?”的背后不排除与法官王玉文明目张胆将法院依法查封后的房屋交自己家人住的违法行为存在必然联系。强烈请求阆中法院给市民和社会一个交待!
此致
举报人:乔兴元,黄克容
电话:13708002440
2017-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