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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新闻] 注意啦!巴中“红盾春雷2017行动”曝光八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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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8 08: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记者从巴中市工商局获悉,巴中市对外公布“红盾春雷2017”一批典型案件,以此警示消费市场和规范市场竞争秩序。

案件一:平昌某燃气公司强制收取保险费被立案调查

2016年12月,得胜工商质监所、元山工商质监所分别接群众举报,称在平昌县某燃气有限公司安装购气时,该公司要求其必须缴纳15元、20元、30元不等的燃气责任保险费,否则不给供气,请工商质监所给予查,讨回公道。执法人员同县局消保股工作人员遂报请巴中市工商局公平交易股、市局经检支队调查。

自2014年5月起,该公司以“保障安全用气”和“降低经营风险与用户风险共担”为借口,要求天然气新安装用户必须购买燃气责任保险,否则拒绝为用户提供天然气销售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竟争法》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案件二:恩阳一机动车检测公司滥收费被罚5万元

2016年10月,巴中市恩阳区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经摸排调查,发现巴中市恩阳区某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在从事摩托车安全检测中收取90元/辆安全检测费。经该局执法人员向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咨询,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回复: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764号)第二条(一)、(二)项规定,摩托车每车每次为50元;保留使用双怠速法进行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摩托车每车每次为60元的规定。该公司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中收取90元/辆安全检测费,涉嫌构成滥收费用行为。

经查:该检测公司于2013年4月10日成立,均依照60元/次的标准提供摩托车检测服务。2016年2月28日,该公司开始对所到场检测的摩托车依照90元/次标准收取检测费, 因当事人财务不健全, 无法查清截止案件调查时的检测车辆总数。该行为属于滥收费用行为,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2017年2月10日,巴中市工商局依法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万元。

案件三:南江部分速递企业未履行规定义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被立案调查

南江工商执法部门接到市民反应,称长赤镇多家快递营业点不履行行业规定。 经工商执法部门初查,南江县长赤镇邮政支局及岳某经营的某快递营业部、李某经营的某快递网点等速递企业未按照法律规定,将快件投递给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而是利用工作用手机安装的“快递员”等软件,使用固定模板,编辑短信息通知收件人上门取件。

其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涉嫌违反了《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及《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六)以行业规则、惯例、店规、内部规定、格式合同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的规定。目前南江县工商部门已经对上述当事人分别进行了立案调查,并对全县所有速递企业类似违法行为开展全面清查。

案件四:某物业公司涉嫌利用格式合同条款违规收费被罚3万元

成都市某物业服务公司平昌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平昌县金宝新区岳家路2号某小区。经工商部门调查:该公司于2016年4月1日进入金宝新区某楼盘,并对该楼盘的业主进行物业管理与服务。该公司在与业主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和《装饰.装修协议》过程中,向业主隐瞒实情强制收取相关费用,严重损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经执法人员调查发现,该公司营业大厅墙上悬挂有物业相关费用收取明细牌。根据川价费(2003)52号文件规定,该公司的收费行为属不合法收费。在收取相关费用过程中,当事人也未向入住业主明示未取得价格主管部门的审批的事实。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利用格式合同条款,滥收费用。且所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和《装饰.装修协议》也未征得业主的一致同意,其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该公司其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及《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条之规定。根据《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及《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五)项之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并退还业主6万元装修保证金,生活垃圾清运费3000元,装修管理费85050元,建筑垃圾清运费108000元,并作出罚款30000.00元的处罚。

案件五:南江某医院向患者收取未提供服务费用被罚约80万元

2017年2月26日,南江县工商执法部门收到关于县城某医院住院部巧立名目和杂乱收费的网络举报,举报称该县某医院巧立名目、杂乱收费、侵害患者知情权,甚至在患者使用的医疗物品数量上造假从而重复多收费用,对其未提供的服务也强行收费,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2日,执法人员经过初步核查,发现该医院在从事医疗服务经营活动中,涉嫌向患者收取未提供服务的费用。2017年3月2日,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明:南江某医院在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1日12时期间,为患者治疗使用的5ml、20ml和50ml一次性注射器和一次性输液袋(输液器和分离袋输液器)在数量上多计514121具,在费用上多收799604.09元。相比医嘱规定,该院未提供服务514121具/次,收取未提供服务的费用799604.09元。该院收取未提供服务的费用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对该医院做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799604.09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六:南江某温泉旅游酒店发布虚假广告被罚54万

经查,2016年5月30日,南江某温泉旅游酒店与四川省某户外广告传媒公司签订了《户外广告发布代理合同》,委托四川省某户外广告传媒公司为南江某温泉旅游酒店发布户外广告。另查明,南江某温泉旅游酒店于2016年9月,利用互联网联系了南江某广告公司以8000.00元的价格,按照南江某温泉旅游酒店提供的含有“锶,含量14.28mg/L,是国内唯一有此高含量的温泉”的文字内容,印制了规格为38.3cm×20.3cm的双面DM宣传单2万张及用于展板张贴用的喷绘2张,用于对进出南江某温泉旅游酒店的顾客进行宣传,现已发出DM宣传单1万张。该笔广告费用还未支付。

南江某温泉旅游酒店内的温泉实际上是在南江县南江镇明月村口通过钻井到地下1998米,引取地热水再通过5公里的保温管道输送到酒店修建的泡澡池内提供给顾客的。该公司DM宣传单中宣传内容未得到相关部门及权威机构的评定和认定,属于虚假宣传。该酒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做出立即停止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处以广告费用三倍计540000.00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七:通江某房地产涉嫌虚假宣传被罚10万元

2017年1月5日,通江县市场监管部门在红盾春雷行动中依法对通江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门口发布有广告内容为:“欧洲房子风水宝地”等广告用语,其行为涉嫌虚假宣传。经进一步查明: 2016年4月11日,当事人登记注册并领取了《营业执照》,对外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2016年11月份,当事人委托通江县某广告工程部给当事人制作喷绘宣传广告。广告内容由当事人自主设计,并要求广告工程部按当事人的要求制作。其广告内容为:“欧洲房子、风水宝地”等广告用语。共制作六幅分别发布在多个地方,共计542.8平方米,每平方米10元,广告费用共计5428.00元。同时查明:该公司对外发布的广告内容其目的是交通方便,地理环境优越,房子位置好,便于好销售。到目前未销售有房屋。截止调查期间,当事人已拆除部分广告。同时也未提供出关于风水宝地的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其广告宣传引人误解。

该公司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和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八条规定,2017年2月21日,通过市场执法人员再次到该公司检查,当事人已主动消除该广告内容。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对照结合《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三)款和第十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给予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0.00元。

案件八:巴中枣林某加油站涉嫌销售不合格车用汽油处罚款40余万元

2016年11月18日,巴中市巴州区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接巴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移交案件:根据巴中市委、巴中市人民政府安排对巴中市辖区车用汽油进行抽样检查,经抽样检测发现巴中枣林某加油站4号罐和2号罐(备用罐)储存并对外销售的93号IV车用汽均不合格。巴州区工商部门接到案件后,立即对该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并送达了《检验报告》,执法人员从现场提取相关证据显示,所抽样品批次的车用汽油已全部售完。

经查明:2016年8月,该加油站以5800.0.元/吨的价格从开着油罐车上门推销93号IV车用汽油的两名外地男子处,购进93号IV车用汽油15吨,储存于加油站2号罐(93号IV车用汽油车用汽油备用罐)而后进行销售,共计购货款87000.00元。当事人又于2016年10月9日,从四川巴中乐坝油库以6100.00元/吨的价格共购进93号IV车用汽油29706L储存于加油站4号罐(93号IV车用汽油储油罐)中,而后进行销售,共计货购款134200.00元。2016年10月19日,巴中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加油站4号罐及2号罐(备用罐)中的93号IV车用汽油分别进行了抽样,并委托专业机构检测,其结果显示为不合格。该加油站在签收报告后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也不申请复检。

截止2016年11月3日,该加油站将购回的上述两批次93号IV车用汽油均以5.84元/升的价格全部售完,共产生营业额:291743.00元,获取利润70543.00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违法经营行为,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巴州区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积极主动配合本局查清其违法行为,符合《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一、处罚款:408440.20元;二、没收违法所得7054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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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8 09:4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南江县哪家医院这样干的?楼主你为什么不敢说具体名字,你曝光个什么呀?

发表于 2017-6-28 11:55 | 显示全部楼层
{:4_119:}

2014年度优秀版主 2015年优秀版主 2018年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17-6-28 14:44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6-28 17:20
这种行为背后一定有人呀

发表于 2017-6-30 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发表于 2017-6-30 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不敢曝光名字,又何必拿论坛来说事。无聊透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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