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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关于本人发表《广渝高速路支线(岳池临溪段)征地拆迁问题》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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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0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本人发表《广渝高速路支线(岳池临溪段)征地拆迁问题》的声明
岳池县国土局:

       领导们好!

        本人郑重承诺,本人所发表言论完全真实,可信且有据可查,必要时出示相关证据。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人身份,与贵局负责我们村拆迁的同志心照不宣,曾就征地拆迁问题与贵局同志当面阐述,没有得到答复,才借麻辣社区,打破砂锅问到底。行使公民和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同时尽到公民义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本人言论,是为此工程项目所有拆迁户争取合法权益和保障,而非一已之私,本人言论与我家人无关,也请贵局及基层干部,不要向我家人劝说,让我不在网上发表言论,您局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言论自由权,和对我家人,我本人施加压力,严重影响了我们的生活及工作,本人保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

         本人对工程合法性提出质疑并提供政府网站截图及相关链接为证,还请贵局依法公开,早日解除我们拆迁户的疑问。

         请公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评估》、《环境评估报告》、《项目规划》、《行政许可》等法律依据。


         现就贵局之前网帖答复做以下正式回应:原帖地址广渝高速路支线(岳池临溪段)征地拆迁问题http://www.mala.cn/thread-14478346-1-1.html

一、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根据中央一号文件规定: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贵局提出

"五、按照全国土地分类,宅基地属建设用地。根据广安府发〔2013〕13号第七条的规定,宅基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按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减半计算。"

当新法规出台后,旧法旧依据应当同时废止,所以不予支持。

二、
二、根据广安府发〔2013〕13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及第十六条的规定,您提出的由农民自愿选择货币或社保安置是可以的,但其标准必须按以上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根据广安府发〔2013〕13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及第十六条规定,适用于城镇安置,而农民自愿选择货币安置政府提供社会保障,而非你局所说社保安置,通读广安府发〔2013〕13号全文,也只有还房安置或货币安置的说法,请贵局工作认真一点。我们是农村不是城镇,所以适用于城镇之外。如果你们觉得我们适用于城镇,请依法按照城镇标准进行安置及补偿,所以不予支持。


三、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征收组的土地原属于组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归该组集体所有,享有农转非安置资格的应是该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成员,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及享受农转非安置资格人员的确定均应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您可在您组讨论分配方案时提出自己的建议,由组集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之规定研究决定。

民主表决,非常认同和赞成。

 根据广安府发〔2013〕13号规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征地补偿安置的实施部门,负责承办“两公告、一登记”、组织听证、补偿安置费支付等征地拆迁工作,请问此流程去哪儿了?


四、根据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确单独补偿农村村民住宅,贵局从未提及。

五、

四、您提出的经济作物按市场价的6倍进行补偿不符合广安府发〔2013〕13号第八条的规定,不予支持。

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所以提出市价或者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主张,合理合法。



六、房屋拆迁补偿价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贵局的计算方式又是如何?请公示给广大网友评评。

七、本人再次重申,言论自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权利,在麻辣社区所发网帖是本人个人观点,所发言论遵纪守法,原意承担法律责任,如因此事本人或牵连家人遭受到打击报复,施压等保留追究法律责任并一查到底的一切权利。请广大网友和媒体朋友见证。
                   特此声明。


来自:岳池县临溪镇龙摊子村的村民
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
2017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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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5-20 20:59 | 显示全部楼层
补充:关于赔偿问题,讨论多了没意义。还是把心思多放在改善和优化你们的工作方式,着重解决拆迁户住的问题

发表于 2017-5-22 15:43 | 显示全部楼层
你的上一贴我也看了,你们这边征地拆迁明明就是按广安府发〔2013〕13号文件去执行,你却要按国家现行土地管理法来执行,须知地方财政差距很大,政策落地在各个地方也都有差异;还有你说那些要公示的东西,你觉得程序不合法,我都觉得好笑,现在还会有哪个傻冒官员会愿意去背违法拆迁的黑锅。

发表于 2017-5-22 17:12 | 显示全部楼层
风云亦云 发表于 2017-5-22 15:43
你的上一贴我也看了,你们这边征地拆迁明明就是按广安府发〔2013〕13号文件去执行,你却要按国家现行土地管 ...

a.楼主以(原帖地址广渝高速路支线(岳池临溪段)征地拆迁问题http://www.mala.cn/thread-14478346-1-1.html),政府网站信息,为依据提出质疑,并无不妥。老百姓去政府单位办事,必须要求各种手续齐全。政府办事,人民群众要求政府各种手续齐全,并没有可笑之处。合法就早点公示,打消大家疑虑。背不背锅,不知道,违不违规,那就另当别论,何况有先例。
b.至于依据什么法理来谈赔偿,经过楼主的帖子看得出来,并不是楼主关心的重点。楼主在关心拆迁安置中最重要的环节,住的问题要解决和官员对百姓的态度。
而家法和国法应该先执行哪个,或者有冲突的时候,应该采取哪个,早有定论,争论无意。

发表于 2017-5-24 15:3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7-6-12 13:30 | 显示全部楼层
给自己顶帖,呵呵,现在没人回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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