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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杂谈] 大家来断案(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已回复)[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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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6 16: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民事起诉状

原告:吴海军,男,生于1965年1月22日,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兴文镇石笋塘村3组。

被告:XXX,女,生于XXX,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址同上,系原告吴海军之qi。

被告:2,女,生于XXX,汉族,大学文化,住巴中市巴州区兴文镇街道1组,系被告XXX之女。

被告:3,女,生于XXX,汉族,初中文化,住巴中市巴州区兴文镇街道3组,系被告XXX之夫妹。

案由:分家析产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原告与被告XXX夫qi关系存续期间所拥有的旧宅一幢(面积820㎡)被其拆迁,现还房位于巴中经济开发区时新街道办事处“西锦苑”住房三套(面积290㎡)予以分割;并依法对原告所享有政策规定的基本住房45㎡予以确认(拆迁范围内每个公民都享有45㎡)。

2、判令三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拆迁补偿款25万元人民币。

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2007年农历正月经人介绍,我与被告XXX相识后,在尚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由于彼此之间均系再婚,所以未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2012年7月2日在巴州区兴文镇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并领取结婚证书。

婚后,在夫妻生活中虽未生育子女,但于2009年在兴文镇石笋塘村3组共同修建了砖混结构二楼一底住房一栋,面积820余㎡。2012年适值兴文镇开发,原、被告所新建的房屋在其拆迁范围内。且在拆迁过程中,由于受以户主为单位传统影响(被告XXX为户主,原告属于上门汉),从而在2012年12月9日与兴文镇政府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时均以被告XXX的名义而签订。协议签订后,协议双方均履行了协议所确认的义务。且由拆迁方共补偿原告和被告XXX拆迁款72万元及拆迁还房位于巴中经济开发区时新街道办事处“西锦苑”XXX号、XXX号、XXX号住房三套。然,在涉诉本案被告2、被告3虽与兴文镇政府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但被告2所获得的还房一套是被告XXX前夫XXX所有的土木结构瓦房5间(老房子,原告及被告修建房屋时是新迁地基,修新房时没有动土木结构的老房子,直到拆迁分房后,老房子都还在)及原告所搭建房的30㎡(这里的搭建跟新修的房子也没关系),共计210.16㎡而获得,由此可见,被告2所获得的还房与原告和被告XXX所建修的砖房拆迁还房无任何关系。同时,被告3本身系空头户,其获得的还房60㎡是基于原告与被告XXX将自己所建修的旧房部分赠与所得。2014年6月,兴文镇人民政府还房交付,补偿款履行完毕后,被告XXX于法不顾,不仅将其所有拆迁款70余万元据为己有,而且将还房三套全占,将原告拒之门外。2015年以来,原告数次要求被告协商处理无果,故酿成纠纷。2015年5月,原告以分家析产纠纷依法向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由于原告身患癌症,致使无法参与诉讼于2015年12月7日提出撤诉申请。巴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依法作出(2015)巴州民初字第2027号准予撤诉之民事裁定书,然,该裁定生效后,被告不但不履行析产义务,而且变本加厉,企图侵吞家产。而今,我的确处于万般无奈,只有仰仗法律,再次提起诉讼,与之对簿公堂!

综上所述,被告XXX于法不顾,企图侵占家产。其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有关规定,为此,特具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明镜高悬、裁前所请,依法作出公正之判决!

呈致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吴海军

2016年2月16日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1902民初504号

原告吴海军,男,生于1965年1月22日,汉族,初中文化,住巴中市巴州区兴文镇石笋塘村3组。

被告XXX,女,生于XXX,汉族,小学文化,住巴中市巴州区兴文镇石笋塘村3组。

被告2,女,生于XXX,汉族,大学文化,住巴中市巴州区兴文街道1组。

被告3,女,生于XXX,汉族,初中文化,住巴中市巴州区兴文镇石笋塘村3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海军于被告XXX、2、3分家析产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原告吴海军与被告XXX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均系再婚。原告吴海军在诉讼中因病(癌症)已死亡。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二)、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因原告在诉讼中死亡,故原告提起分家析产诉讼的法律关系已消灭。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判长:陈XX

人民陪审员:杨XX

人民陪审员:苟XX

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彭XX

(有盖法院公章)

关于巴州区法院对原告吴海军与被告XXX、被告2被告3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所作裁定不当的

意  见  书

尊敬的巴州区法院并XX书记、XX院长:

提出意见人:范淯灵(曾用名吴茂秋),系本案原告之子,2016年7月7日,我收到我父亲(吴海军)的委托代理人李明成转送的贵院所送达的(2016)川1902民初504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认定:原告吴海军与被告XXX系再婚夫妇,原告吴海军在诉讼中因患癌症死亡。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之规定,并以原告在诉讼中已死亡,其提起分家析产诉讼的法律关系已消灭为由而主观臆断裁定本案“终结诉讼”。提出意见人认为:巴州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终结本案诉讼之裁定超越自由裁量,行为主观,曲解法律,裁定错误。其理由如下:

首先,涉诉本案原告吴海军提起析产之诉讼,其所列诉讼主体合法,因针对本案所要求分割的财产中大多系家庭共有财产,且本案原告吴海军与被告XXX夫妻共同财产也包括在其中。原告吴海军曾于2014年向原江北法庭提起离婚诉讼时,正是因为夫妻共同财产中存在有家庭共同财产;再则,承办人为了不超审案期限,告知原告吴海军撤回离婚起诉,可单一提出分家析产之诉。2015年5月原告以分家析产依法向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受诉讼期限过长之影响,且在不开庭审理的法定情形下,承办法官再次劝原告撤回起诉。2016年2月原告吴海军再次以分家析产提起诉讼,诉讼中,原告吴海军因患癌症治疗无效死亡。当其承办法官知其吴海军死亡后,原告吴海军的委托代理人电话向承办人口头提出吴海军的法定继承人参加诉讼。然,巴州区法院对原告代理人的请求置若罔闻,既不对本案开庭审理,更不告知释明因原告死亡后所承担的法律后果,而暗箱操作,牵强附会以原告分家析产诉讼的法律关系已消灭为由终结本案诉讼。

提出意见人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它是基于夫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需要有重大情形下才允许夫妻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提起分割。那么,在涉诉本案原告的起诉中明确将家庭成员即被告2号、被告3号列为被告,同时从本案原告所提交的拆迁还房安置补偿协议中,清楚明白表明,被告2、被告3与该财产拆迁还房及补偿费用有分不开的牵连和瓜葛,故此,涉诉本案之财产性质无疑系家庭共同共有财产。由此可见:该裁定不仅曲解了该司法解释的立法原则,而且也严重混淆了本案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两个不同法律关系概念。这种既不开庭审理,凭空而论,更有甚者与法律相悖,可想这样的裁定真令人费解!!

其次:涉诉本案原告吴海军提起分家析产之诉,并未以自己身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为由而提起的诉讼。然,在该案的裁定中主观推测,不仅错误将家庭共同共有财产推断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且更错误的推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费用的”为由而作出终结诉讼裁定,这真是贻笑大方。

根据上述事实,意见人特提出如下请求:

1、请求贵院对该裁定适用法律不当,违反审判程序之行为,予以纠正,恢复原诉讼程序;

1、请求贵院准予原告吴海军的法定继承人参加本案诉讼。

此致

提出意见人:范淯灵

2016年7月18日

这是第一阶段的过程,后续补上第二阶段过程及法院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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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7 20:06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关于《大家来断案》一贴的回复

“巴河虾”网友:      
       你好!你于4月26日下午在巴中麻辣论坛所发《大家来断案》一帖,反映原告吴某军与被告屈某英、陈某华、陈某分家析产一案,现回复如下:
       2015年7月20日本院受理原告吴某军诉被告屈某英、陈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于同年9月1日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主动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2016年2月17日原告吴某军起诉与被告屈某英、陈某芳、陈某分家析产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某军因病去世。由于原告吴某军在诉讼过程中死亡,故原告提起的分家析产诉讼法律关系消灭。本院依法终结该案。
       2016年10月17日,原告范某灵(死者吴某军之子)、吴某先(死者吴某军之父)、唐某秀(死者吴某军之母)又向本院提起与被告屈某英、陈某芳、陈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通过审理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之规定,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请既包括共有物分割纠纷,又包括法定继承纠纷,二者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共有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同一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法定继承是指依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将遗产分配给合法的继承人的继承方式。据此本院作出判决:
       一、位于巴中市兴文“西锦苑”第4栋C户型1405号房、2205号房、第7栋C户型606号房三套房屋中被继承人吴某军享有的40平方米的面积由原告范某灵、吴某先、唐均秀继承30平方米,由被告屈某秀继承10平方米。
       二、驳回原告范某灵、吴某先、唐均秀对被告陈某芳、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范某灵、吴某先、唐均秀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判决书已于2017年4月26日送达给三原告,目前,该判决尚未生效,如双方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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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4-26 18:50
什么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4-26 21:48
你爸都患重病死了,法院还会给他公道吗?

 楼主| 发表于 2017-4-27 18:51 | 显示全部楼层
麻辣社区手机用户 发表于 2017-4-26 21:48
你爸都患重病死了,法院还会给他公道吗?

法院判决下来了,他们还的房子和赔偿款都没有原告吴海军的,只有40㎡的政府规定的基本住房。没天理。

 楼主| 发表于 2017-4-28 06:36 | 显示全部楼层
证据漏洞百出,判决却有理、有据而无情。

 楼主| 发表于 2017-4-28 06:55 | 显示全部楼层
bzqfy 发表于 2017-4-27 20:06
巴中市巴州区人 ...

人都死了快两年了,如果人死了真有什么在天之灵的话,他一定不会放过这帮人的。冤啊!吴海军还在的时候,跟律师去兴文取证,连他请的附近工人都不敢出来作证。基层干部能证明房子是吴海军主持修建的,这个证词不能作为证据吗?先不谈其它的,就是按建筑大工的工天算,苦力工资应该有吧?

发表于 2017-4-28 16:12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判决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5-1 12:21
不晓得法院收了被告多少好处费?还是因为和被告关系好?法院应该收集核实证据,但法院好像没走这个程序,直接就判了吧?
发表于 2017-5-7 14:07 | 显示全部楼层
再婚有风险,扯结婚前最好做个财产公证,免得为儿女留下后患事..........
发表于 2017-5-7 14:20 | 显示全部楼层
新婚姻法解释:不承认事实婚姻,2009修房,没扯结婚证,女方是户主,房子在女方名下自然是女方财产。。。。。
2012年才登记结婚,那房子自然属婚前女方个人财产。。。。。。与后面再婚的先生无关系。。。。。。
除非证明在非婚同居期间修房子,男方投了多少钱.......最多返还投入的钱,但不可能视为再婚夫妻共同财产。。。。。
发表于 2017-5-7 15:10 | 显示全部楼层
YLJ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5-7 15:24
lu楼主,你再有理,要拿出你的亲戚一起修房的证据,口说无凭,区法院的判决是依据法律来的,要有证据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5-12 20:51
现在判决生效了吗?法院对此案又是咋执行的?是分给你三十平房子还是其他处理方案?

 楼主| 发表于 2018-6-11 11:07 | 显示全部楼层
bzqfy 发表于 2017-4-27 20:06
巴中市巴州区人 ...

我想问问:吴海军这个遗产官司,法院开庭后,还没判决,当事人的儿子就跟被告和解了,但当事人的父母一直不知道这个事情,法院、另一原告、被告等都没告诉过吴海军的父母。现在吴海军的父母还在傻傻的等判决。请问现在这两老人该怎么办?协商解决不需要三个人到场吗?其中一个人就能决定?
协商解决不需要通过法院吗?

               
            
        
                                
        
        

               

        
            
               
                    
                        

发表于 2018-7-19 17:4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内容我想还是值得我们关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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