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法院不理睬最高法指令再审的行政裁定书
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永宁镇天王村一组的刘琼女士,称其因诉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成行终字第42号行政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审查终结后认为,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1)温江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和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成行终字第42号行政判决维持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对刘琼作出的拘留12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可能存在违法或显失公正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4)行监字第125号行政裁定书的裁定如下:
一、指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由最高院长周强签字后,于2015年8月27日发布公告。但是,据当事人刘琼女士称:该案至今二年多以来,经其反反复复地去催问,就是一直得不到任何具体的答复。为此,请问在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的今天,该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到底还要审多久,才能作出具体的答复?!
陆大春
15390292672
2017年4月22日
刘琼与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行政处罚申诉行政裁定书 - 裁判文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http://www.court.gov.cn/wenshu/xiangqing-92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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