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东明书记、马波书记: 您们好! 向您们反映一个以维护人民利益为幌子侵犯人民利益的情况 卫生部曾设定了一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同时规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也设定同类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以下简称审批事项, 2016年 该审批事项因国务院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而被取消 ),四川省卫生厅遵照执行。四川省内不少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未经批准,开展了该审批事项治疗活动。购买新农合医疗保险的人民群众患病后,到这些定点医疗机构接受该项治疗,支付医药费出院。遭遇这样情况的患者多数获得了新农合补偿,但在内江市有些患者补偿却遇到了障碍。 某些定点医疗机构:内江市检察院的领导说了谁补偿谁自行承担补偿款,我们不敢补偿,补偿了要坐牢。 内江市卫生计生部门:“定点医疗机构违规治疗产生的医疗费,属不符合新农合报销规定的范围,不得在新农合补偿基金中予以报销,应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负责 。”这句话颇让人费解:前半句“ 定点医疗机构违规治疗产生的医疗费,属不符合新农合报销规定的范围, 不得在新农合补偿基金中予以报销 ” 说的是医疗费不得报销, 而定点医疗机构 的医疗费是由患者支付的,不存在定 点医疗机构 报销医疗费之说,只有患者才存在报销医疗费,是说患者不得报销医疗费吗?但下半句为何又说 “应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负责”呢? 整句话的意思是医院不得补偿给患者,如果补偿了自行承担补偿款吗? 某检察官: 根据《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暂行)第二十一条:“对于定点医疗机构支付给患者的不符合规定的补助报销资金,一经核实,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负责。” 既然医疗机构违规,那么补偿给患者的补助报销资金应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负责,不得向新农合经办机构申报结算。检察官虽未明说医院违规患者就不该获得补偿,但其引用的 《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暂行)第二十一条的意思是 “定点医疗机构补偿了不该补偿的新农合资金, 由定点医疗机构 自行负责”,似乎有医院违规患者不该获得补偿之意。 某律师:抛开该审批事项不合法,已被取消不说,即使医疗机构违规,也只能由医疗机构承担设定审批事项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责任,不应损害参合患者的利益,内江市卫生计生部门认为医院违规患者不应获得补偿是错误的。参合患者和政府建立的是医疗保险法律关系, 患者该不该获得补偿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建立的行政管理法律关系无关,两个法律关系风马牛不相及。任何新农合补偿规范没有也绝不可能规定本属新农合基金报销范围的医疗费因为医院违规就不得报销,如果内江市卫生计生部门说有这一规定,就请找出来。检察官认为医院违规,补偿给患者的补偿款应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负责的说法也是错误的。《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暂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是如果“定点医疗机构支付给患者的补助报销资金不符合补偿规定”就会产生 “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负责 ”这一后果,检察官避开“定点医院补偿给患者的补偿款是否合规”不谈,就无从得出 “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负责 ”这一结论 。如果适用 《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暂行)第二十一条 ,看起是在维护人民的利益,但实际是在侵害人民的利益,是在以“医院违规,患者的医疗费不得补偿”为前提。 法官面对“医院违规,患者该不该获得补偿”这一问题,认真听取了上述意见,至今未公开发表意见。 东明书记、马波书记,不知您有时间管管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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