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书:邻水县公安局拒不履行协议当老赖拷问依法治国、政务诚信
――不信正义唤不回,不容法律尽成灰
控告人:蒋雪梅,女,汉族,1975年11月14日,四川省邻水县人,大专文化,民警,一级警司,在邻水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工作,家住邻水县鼎屏镇育才巷7号A幛2单元1楼1号。由于邻水县公安局一直对熊亮维持着高度收拾打压状态,我只得被迫地站出来为熊亮维权。联系电话;13619072460。
我丈夫熊亮,男,汉族,1973年9月30日,四川省邻水县人,大专文化,民警,副主任科员,二级警督,在邻水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工作,家住邻水县鼎屏镇育才巷7号A幛2单元1楼1号。
被控告人:邻水县公安局
法人代表:罗中锐
控告请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93条规定,请求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对邻水县公安局拒不按国家法律政策履行《邻水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调解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的行政不作为进行查处,并强制依法履行,依法给违约延迟金。
事实与理由:
媒体报道:
民警上访被送入精神病院强行治疗203天
精神病怎成实施公权暴力的武器
一、邻水县公安局和其上级恶整熊亮的事实:
(一)、邻水县公安局和其上级及相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对熊亮实施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客观存在。
1996年8月,熊亮四川省人民警察学校毕业,分配到邻水县公安局工作。熊亮从参加工作以来,无过错,不符合2000年上级公安机关规定的落后民警分离培训的条件。邻水县公安局和其上级不以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自我纠正,而是以公权暴力的方式对熊亮进行打击迫害,非法的私下的去请无鉴定资质的重庆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中心来秘密地作熊亮的虚假司法精神病鉴定,鉴定结论为偏执性精神病。
2001年3月28日,邻水县公安局利用民警、武警、囚车强行把熊亮绑架到重庆市中国人民解放军第324中心医院(以下简称“324医院”)进行非法关押203天。邻水县公安局和“324医院”对熊亮采取限制人身自由203天的时间远远超过当时国家规定的立案标准持续24小时的时间构成要件,这是客观事实的犯罪。
广安市公安局向四川省公安厅所打的报告《广安市公安局关于邻水县公安局民警熊亮所反映问题的调查报告》中明确记载参与的具体单位:邻水县公安局、重庆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中心﹙重庆市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324医院”、广安市公安局、邻水县委县府。
(二)、国家法律文书认可邻水县公安局和相关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
1、邻水县公安局的《关于对原精神病鉴定程序的复核意见》中“此委托鉴定不属司法鉴定”,说明《关于对原精神病鉴定程序的复核意见》在程序上否定了《司法精神病技术鉴定书》。
《关于对原精神病鉴定程序的复核意见》上记载“2、委托鉴定时,熊亮不涉及任何刑事、行政、民事案件,并与邻水县公安局无任何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故此委托鉴定不属司法鉴定。熊亮目前依据《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提出异议不适用此次鉴定程序”。说明邻水县公安局和“324医院”对熊亮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治疗”203天的法律文书依据非法。
2、邻水县公安局及其相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熊亮实施的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客观存在,2005年7月22日,邻水县公安局经局党委会研究后以《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的法律文书确认属实。
《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上明确记载:犯罪嫌疑人“邻水县公安局”涉嫌“非法拘禁”,认为“该案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属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回执)上明确记载:“公安局非法拘禁熊亮”案。
3、邻水县人民检察院初查办案副科长明确告知建议立案。邻水县人民检察院一正科长告知,上面叫他查,他就抓李俊,不叫他查,他就以“单位不能构成非法拘禁罪的主体”把我方推了。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以“单位不能构成非法拘禁罪的主体”的《邻水县人民检察院不立案通知书》、《邻水县人民检察院复议决定书》否定不了犯罪事实客观存在,从另一角度也证实了邻水县人民检察院认可犯罪事实客观存在。邻水县人民检察院不追究单位刑事责任正确,但用来遮挡追究国家机关人员对人民警察熊亮实施非法拘禁的犯罪就是在为犯罪分子充当保护伞,是渎职,违法,犯罪。
二、在四川省公安厅信访处卓处长明确指示“必须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下解决。
2008年7月1日,四川省公安厅信访处卓处长明确指示“对熊亮一事必须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处理,予以解决”。
经邻水县公安局、邻水县政法委、邻水县人民法院等单位合法性研究,经邻水县公安局向邻水县委、县府,广安市委、市府、市公安局,四川省公安厅汇报批准,于是产生了这份永不反悔的《协议书》。
邻水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调解协议书
当事人:邻水县公安局
当事人:熊亮,邻水县公安局民警,身份证号码:510502197309290037
邻水县公安局和熊亮同志经调解,自愿形成如下意见:
一、熊亮同志的福利待遇与其所在单位在岗在编的工作人员一致,按时足额发放。
二、熊亮同志副科级侦察员非领导职务的晋升时间,与熊亮同志同时参加公安工作的同学晋升副科级侦察员的时间同步,既不在同时参加公安工作的同学之前,也不在同时参加公安工作的同学之后,在其同时参加公安工作的同学解决副科级侦察员非领导职务时,由县公安局按正规程序为熊亮解决。
三、每年12月31日之前,县公安局按照系数0.6[15000元÷{熊亮同志2009年度工资总额(1137元/月×12月工资+考核奖励工资1137元=14781元)+熊亮同志2009年度公务员的津补贴10304元/年}=0.6]乘以熊亮同志当年度工资总额(含考核奖励工资)与当年度的公务员津补贴之和(公务员的津补贴以后若更换名称,以更换的名称为准)所得的数额包干支付熊亮同志后续治疗费(包括精神药品费、门诊费等费用)和营养费等,时间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四、本调解意见书(另包括口头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本调解意见,如有违反一切后果自负。
当事人:(邻水县公安局公章) 当事人:熊亮(签字按手印)
调解员:冯建兵(签字按手印)
在场亲属:熊筱天(签字按手印) 熊政权(签字按手印)
二0一0年二月十一日(邻水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章)
三、邻水县公安局与我方协商解决的内幕:
2008年7月1日,省公安厅信访处卓处长“对熊亮一事必须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处理,予以解决”。
2008年7月28日,邻水县公安局给我编号20《公安机关受理信访事项告知单》启动对熊亮进行赔偿。
2009年初,邻水县公安局向我方提出,叫我方提赔偿方案,我方向邻水县公安局提《我方所提赔偿方案》。
㈠、邻水县公安局看《我方所提赔偿方案》后,砍掉了两个超级大项:
1、除邻水县公安局外的其它参与恶整熊亮的单位一直还在逍遥法外,没赔。
我方提出赔偿单位应是参与恶整熊亮的单位,广安市公安局向四川省公安厅所打的报告《广安市公安局关于邻水县公安局民警熊亮所反映问题的调查报告》中所记载的具体参与单位是:邻水县公安局、重庆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中心﹙重庆市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324医院”、广安市公安局、邻水县委县府;精神赔偿对象应是精神受伤害的熊亮本人,及其妻、子、父、母、弟、妹。计算方式应分别计算,合并执行。
把“及其妻、子、父、母、弟、妹”纳入精神赔偿的背景:邻水县公安局叫我方提出赔偿方案,我方去咨询法院,法院说就是双方讲价,讲拢了就成了。我方看这个情形,即使是按法律政策合情合理提,邻水县公安局也要砍价,于是我方才提出把熊亮亲人纳入精神赔偿对象。
纳入理由:因熊亮被邻水县公安局和广安市公安局放话说有精神病,这让以熊亮为中心的一家人都被人说嫌话,让亲人也承担了很大舆论压力,这是一种精神伤害。
计算理由:《治安处罚法》、《刑法》对违法犯罪人员的处罚就是分别裁决﹙数罪并罚﹚,合并执行。
邻水县公安局不同意。理由:邻水县公安局提出,按《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单位只能是邻水县公安局一个,赔偿对象应只能是熊亮一人。
2、邻水县公安局不同意委托我方对熊亮的性功能阳痿障碍进行伤残等级鉴定,这一砍就砍掉了熊亮应按因公致残另获得四级伤残津贴是本人工资的0.75。
邻水县公安局强行绑架熊亮到“324医院”去非法关押的全部费用是按因公负伤的方式处理的。我方提出对熊亮进行性功能阳痿障碍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为防邻水县公安局搞假,我方要求邻水县公安局向我方出委托书,由我方找有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邻水县公安局不同意,没说明理由。
2009年6月15日,我方按邻水县公安局所提意见修改,原邻水县政法委和原邻水县公安局领导在《赔偿方案》上签字。
赔 偿 方 案(简化版)
我方诉求:
1、要求彻底否定精神病鉴定。
2、要求进行赔偿。
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案例。我方计算诉求赔偿现金金额总合计766553.97元,真实诉求赔偿现金金额至少50万元。
后续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误工费、挂号费、检查费、住院费等各方面费用,我方要求邻水县公安局实报实销。
3、要求一步到位解决非领导职务副科。
㈡、邻水县公安局与我方协商《赔偿方案》的具体操作意向:
1、“熊亮不上班视认为上班,一分钱不少”从熊亮被邻水县公安局强行绑架熊亮到“324医院”去非法关押后放回就事实存在,且邻水县公安局于2001年就向熊亮宣布了的。我方提出,把“熊亮不上班视认为上班,一分钱不少”写入协议。邻水县公安局同意。
2、熊亮生病按因公负伤实报实销,精神药品由邻水县公安局按季度购买,这两项从熊亮被邻水县公安局强行绑架熊亮到“324医院”非法关押放回后就事实存在。我方提出,熊亮生病的实报实销和精神药品的购买按原方式执行起走。邻水县公安局提出把熊亮生病实报实销和精神药品购买纳入调解协议的赔偿,熊亮以后生病按国家政策规定进入大病统筹。我方没说话默认。
3、我方提出一步到位解决熊亮非领导职务的副科。理由是熊亮因邻水县公安局请人作的这虚假精神病鉴定,从而导致熊亮在邻水县公安局一辈子都得不到一张奖状,这一辈子也就与副科无缘,这从理性上说不过去。邻水县公安局同意。邻水县公安局过后说当时的邻水县委书记是同意了的,是邻水县组织部说要按正规程序来。邻水县公安局提出在熊亮警校毕业同批在邻水县公安局参工的5人中最后一个解决。我方提出最后一个解决无操作性,不前不后5人中第3的一个解决合情合理。邻水县公安局同意熊亮副科5人中第3的一个解决。
4、我方提出现钱赔偿部分,现钱赔总计766553.97元,一次性现钱给50万元。邻水县公安局不同意赔偿一次性给,只同意分批次给。
邻水县公安局提出现钱给20万元,这部分我方不问出处、不问性质、不问来源,只管得到20万元钱;
邻水县公安局提出熊亮父母吃低保到老死。我方提出数额的具体操作应为不前不后的中间数。邻水县公安局同意﹙真正落实是最低数﹚;
邻水县公安局提出每年赔1.5万元,领到老死。我方提出为防物价上涨,与熊亮工资挂钩,邻水县公安局同意。
意向谈好后,邻水县公安局就向邻水县委县府汇报,过后又向广安市公安局汇报,再过后就是与广安市公安局一道向市委市府汇报,最后就是邻水县公安局向四川省公安厅汇报。这些过程是邻水县公安局说的。
相关领导签字的《赔偿方案》是我方写的,《协议书》是邻水县公安局和其上级写的。
四、对《协议书》第三条文字描述的包干支付赔偿公式的理解。
赔偿公式:系数0.6[15000元÷{熊亮同志2009年度工资总额(1137元/月×12月工资+考核奖励工资1137元=14781元)+熊亮同志2009年度公务员的津补贴10304元/年}=0.6]乘以熊亮同志当年度工资总额(含考核奖励工资)与当年度的公务员津补贴之和(公务员的津补贴以后若更换名称,以更换的名称为准)。
㈠、就事论事,单纯的对赔偿公式进行理解。
1、三个计算项在阅读或思维理解上被注释天然分开,自然形成三部分,三个计算项只得按先后顺序来,前面已相乘,后面只能相加;
2、按阅读习惯理解,最后一定强调或重读“之和”,说明最后一步是相加;
3、数学先乘除后加减法则直接得出0.6×当年度工资总额+当年度津补贴。
㈡、追根求源,探求邻水县公安局和其上级设计赔偿公式的真实意思(后附操作意向对接理解表)。
⑴、“0.6×当年度工资总额”是一个整体,每年赔1.5万元=“0.6×当年度工资总额”。
⑵、“与当年度津补贴之和”是一个整体,生病实报实销和精神药品购买=“津补贴”。
⑶、包干支付赔偿公式的数学算式就是“0.6×当年度工资总额+当年度津补贴”。
⑷、津补贴,是官方“津贴、补贴”的简称,或合称,国家统计局等官网搜索“津补贴”可证明。
㈢、对系数0.6的注释进行理解。
由于每年15000元与工资挂钩,所以系数0.6注释的意思就是:15000元÷2009年度工资总额(月工资1137元×12+第十三月工资1137元+2009年度规范性津贴补贴10304元)=0.6。
1、系数0.6注释中的计算项,它是过去式,有具体名称,有具体数据,名称和数据可互相印证、修正。
邻水县公安局解释也是:1137元是月工资;考核奖励工资1137元是第十三月的全工资;10304元是“2009年度规范性津贴补贴”。
2、赔偿公式中“当年度津补贴”计算项不能按“当年度规范性津贴补贴”来理解,来修改。
⑴、系数0.6注释只能针对0.6,不能针对整个公式。
⑵、“2009年度津补贴”项是过去式,名称可根据10304元这一具体数据来修正。
⑶、“当年度津补贴”不在系数0.6注释内,是针对未来,只能按字面意思和法律政策规定来理解、修正。
⑷、“2009年度津补贴10304元”与“当年度津补贴”范围不对等。
“2009年度津补贴10304元”只是单一的项“当年度规范性津贴补贴”;“当年度津补贴”是多项,且包含“当年度规范性津贴补贴”。
3、硬犟津补贴不属工资,把“2009年度津补贴10304元”与“当年度津补贴”进行捆绑理解。
⑴、这种理解法与国家法律政策相违背,无效。
⑵、这与每年赔15000元与工资挂钩的说法相矛盾,是在自证邻水县公安局和其上级心术不正,在设计公式时对熊亮设套,以瞒天过海的方式把不是工资的“2009年度津补贴10304元”冒充为工资硬塞进工资总额里,以达到增大工资总额来降低赔偿系数,从而达到少赔熊亮钱的目的。
⑶、如邻水县公安局和其上级硬要坚持津补贴不属工资,那就要在计算系数0.6的注释里把“2009年度津补贴10304元”划掉后再来计算系数。赔偿公式计算项中“津补贴”由于是与实报实销相连,必须保留。
五、发现2010-2013年度报错的由来。
我于2007年考调进邻水县公安局,被安排到没公安内网的保安公司上班,邻水县公安局从不通知我开会,对我方进行信息封锁。从而造成我方对在公安内网上早已公开工资构成、名称、数据的具体信息不能正确掌握,对工资总额、津补贴的概念就搞不清楚。造成我方信息闭塞,失去判断,任由邻水县公安局误导。
赔偿公式本该设计成用词准确、简单明了的数学算式“0.6[15000元÷2009年度工资总额(月工资1137元×12+第十三月全月工资1137元+2009年度规范性津贴补贴10304元=0.6)]×当年度工资总额+当年度津贴补贴”,却被设计成《协议书》上的文字描述形式。
在兑现第一年度(2010年度)赔偿支付时,邻水县公安局错误指导我方说系数0.6来源中:
2009年度工资总额是“月工资+第十三月工资”,然后再加2009年度津补贴10304元。那支付公式就是“0.6×[当年度工资总额(月工资×12+第十三月工资)+当年度津补贴]”。熊亮2010年度月工资是1167元,津补贴是14942元。
在邻水县公安局偷梁换柱、瞒天过海的错误指导下,由于我方对工资信息不能准确判断,也就无从怀疑,只能信其为真,于是我方把2010年度包干支付熊亮后续治疗费和营养费的国家赔偿支付金的公式、性质、金额报错,我方报成“2010年度包干支付赔偿钱=0.6×(月工资×12+第十三月全月工资+规范性津贴补贴)”,连“0.6×当年度工资总额”都报不齐,“与当年度津补贴之和”消失。这一报法一直持续到2013年度。
由于邻水县公安局在兑现副科时不诚信,一直无理由的硬拖,逼得我方只得不断地拿出《协议书》来看究竟是怎么回事?看着看着,于是总感觉2010-2013年度所报的包干支付赔偿钱报少了,有问题。我方这才想到工资发放的银行存拆上有“工资”备注,于是把2010-2013年度所报参照工资项与银行存拆上打印起的发放工资项进行比对,发现2010-2013年度包干支付赔偿钱报少很多,明显报错。
2014年1月,邻水县公安局把我收回到局里上班,让我接触到了公安内网,慢慢了解了工资的具体构成、名称、金额,经过与公安内网上的工资逐项比对,确定2010-2013年度包干支付赔偿钱报错,报少了。
过后我方仔细推敲赔偿公式,发现2010-2013年度赔偿公式报错,少报了“与当年度津补贴之和”。
邻水县公安局没正确履行监督审查审核职能,没对我方报错进行指出来,也没按《会计法》第14条的纠错条款进行纠错。
六、邻水县公安局故意刁难打压熊亮的动机是什么?为何形成现在这局面?
当领导最看重的是在单位里要坐得住堂子,下属听话。
当领导最擅长的是把整人辩解成依法履行职责,把刁难瞎扯为没法律政策依据,把解决问题辩解成有恩,即使整错,也能强词夺理地全身而退。于是当领导的可随意放话打压特定对象,从而造成不明真相的单位同事及社会群众跟着人云亦云,以形成党同伐异、千夫所指之势,在舆论上搞烂、打败被打压对象。
熊亮才参加工作就被以前的邻水县公安局领导故意无端刁难打压,从而让熊亮引起了警觉,于是熊亮就夹着尾巴做人,也就没有尾巴被领导抓的。不管哪届领导,如没理由故意刁难打压熊亮,熊亮肯定不服,就是换成任何人都不会服。
由于熊亮之事没彻底解决,邻水县公安局也没把解决的真相公布于众。于是熊亮还在为被以前的邻水县公安局领导和其上级恶整之事背黑锅。
新来领导一般都视熊亮为刺头,并利用才来邻水没把柄被人抓住的优势,基本上都想正正规规地利用国家法律政策把熊亮收拾打压下去,从而树起当领导的权威。让下面的人臣服于他,让他体面,让他风光。
当领导在打压中慢慢地把真相搞清楚时,领导一般都与我方交锋很多次了,在心里基本就埋下了很深的心结,这时领导的心态就变成不解决,实行拖。在这个领导调走时,他哪里还有心思、心情来把他心里的痛(会被人讥笑为软弱,无本事,无能力)说给下届领导听,于是又让下届领导来重复前面领导的故事。
时间都拖了2年多了还不解决,领导都是口惠而实不至,如我方要想问题得到解决,只有先在网上宣传真相,让广大人民知道真相,最后就是兵临城下与邻水县公安局短兵相接,直接到邻水县公安局门口宣传真相,从而把邻水县公安局弄得非常难堪后才会得到解决。
七、这届邻水县公安局领导进行刁难打压的事实。
在2010年前,熊亮同批进邻水县公安局参加工作的警校同学已有2人解决副科。在《协议书》盖章签字后,邻水县公安局在2010年和2012年各有一批解决非领导职务副科的名额。按《协议书》规定,邻水县公安局应按正规程序解决熊亮非领导职务的副科。可邻水县公安局内心深处根本就不想解决,就以用特殊渠道解决的方式来拖,后又钻《协议书》上字义的空子来横扯,从而达到不解决的目的。
当2013年9、10月,邻水县公安局换主要领导,过了3、4个月,我方才第一次见到新领导。我方提出邻水县组织部门说熊亮的副科能解决。领导说如是这样就解决。于是邻水县公安局专门派人到邻水县组织部门去作记录,看我方说的是不是真的。当邻水县公安局专门派去的人回来反馈我方说的是真的,于是熊亮副科于2014年3月底解决。比2014年10月1日执行的职务与职级并行的副科提前了9个月。
熊亮的副科应是邻水县公安局心不甘情不愿的解决,于是邻水县公安局就出现针对熊亮的一些刁难怪事的发生。
如前届邻水县公安局刑侦大队长与熊亮没过节,以前基本都友好。在熊亮解决副科后,刑大领导突然性的对熊亮装怪。只要这个刑大领导一遇到熊亮,就出言不逊。如刑大工作人员叫熊亮到刑大签责任书,这时的刑大领导却来呵斥是哪个叫熊亮到刑大来的?如到刑大临时停车,熊亮停车刑大领导就呵斥叫熊亮把车开起走,其他人在那里停就没事。
刑大也莫名其妙的克扣熊亮2014年度6月和10月份的钱,由于被我方发现得早,于是熊亮专门作了记录,无端克扣的钱于2015年1月5日补发。
邻水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在邻水县公安局领导的指使下,以领导自己都不能自圆其说前后矛盾的理由硬扣熊亮2015年度4600元,比提前9个月解决熊亮副科还过深,直到现在没补发。
邻水县公安局领导不能自圆其说前后矛盾的理由是,扣熊亮钱时说是要按国家现行政策来;当在履行《协议书》第三条赔偿支付公式时,邻水县公安局又要按以前操作错了的惯例来,不按现行政策来。邻水县公安局领导这种前后矛盾自打嘴巴的说法,是在颠覆党和政府教给我们的正确认知,只有当官才正确,当更大的官更正确。
八、邻水县公安局拒不履行《协议书》是行政不作为,是人人痛恨的老赖行为。
2010-2013年度包干支付熊亮后续治疗费和营养费的国家赔偿支付金差额部分,及2014-2016年度包干支付熊亮后续治疗费和营养费的国家赔偿支付金,邻水县公安局拒不按《协议书》履行的理由:说《协议书》算重了,算多了,过后又说要看签《协议书》的初衷,又扯2010-2013年度报法是既成事实,现又扯为没支撑。
《协议书》是邻水县公安局和其上级一条龙操作,我方按国家法律政策,按《协议书》规范书写国家赔偿支付金申请书就行。即使要我方说明理由,我方只说明书写符合国家法律政策,符合《协议书》就行。
邻水县公安局和其上级自己写的《协议书》,过后又来质疑自己写的不合理,不公平,要说理也是这届领导找前届领导和其上级说理。邻水县公安局以此理由拒付是典型的老赖行为。
这届领导多次说,钱又不是他私人的,只要道理说得过就给,是熊亮的,一分钱不少,会给熊亮。我方通过《通过邻水县公安局与我方达成口头操作意向对〈赔偿方案〉与〈协议书〉进行对接理解表》把赔偿公式的各个计算项的来源及根根底底都搞清楚了,赔偿公式中的计算项没写多,没写重,且还少写两超级大项。该材料于2017年1月16日交给邻水县公安局,可邻水县公安局还是故意瞎扯没支撑来拒不履行。没支撑?国家法律政策与《协议书》就是最大的支撑。
邻水县公安局领导口里一直说举行公开听证会,安排人双方坐到一起来说,可从2016年的5月31日承诺的公开听证会直到现在都没举行。
九、国家法律政策还有无效力?党和政府还管不管邻水县公安局无法无天的胡作非为?
我方找邻水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邻水县群众工作局、邻水县政法委,以上单位解决不了。
找邻水县公安局上级公安机关广安市公安局、四川省公安厅,以上两单位均说是以地方为主,他们管不了,只能在邻水县内解决。
走法律途径:
2015年5月11日,前锋法院(2015)前锋行初字第144号行政裁定书以行政机关内部管理行为不立案。
熊亮与邻水县公安局不予立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5年6月2日,广安中院(2015)广法行终字第67号行政裁定书维持前锋区法院的裁定不立案。
熊亮与邻水县公安局行政其他一案不予立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2016年6月6日,邻水县公安局《不予受理告知书》“熊亮先生:您所提出的信访事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根据《信访条例》规定,请您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特此告知 邻水县公安局 2016年6月6日”。
2017年1月10日,邻水法院(2017)川1623民特1号民事裁定书也以行政机关内部管理行为不立案。
2017年1月12日,我方按邻水法院(2017)川1623民特1号民事裁定书中“申请人可向有权管理机关或部门提出申请”之规定,申请邻水县人民政府按国家法律《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14条,按《协议书》第三、四条强制邻水县公安局履行。由邻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与副县长签字的收文编号G51的《邻水县人民政府文件处理长笺》转邻水县公安局也石沉大海。
党中央、国务院一再强调依法治国、政务诚信。广安市、邻水县对全市、全县广大人民群众是老赖的,是毫不留情地列入老赖黑名单进行严厉打击。当遇到邻水县公安局拒不履行协议这一严重的老赖行为时,却是让法律政策拐弯,法不上邻水县公安局,让邻水县公安局以玩弄公权暴力的方式当家搞事,胡作非为地乱整,让行政、司法在运行中大面积塌方,这是对党和政府的依法治国、政务诚信建设的严重阻碍和无情背叛。
邻水县公安局拒不履行《协议书》的这一老赖行为一直在拷问党和政府――现在的中国究竟是人治还是法治?国家法律政策究竟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准则,还是用来收拾广大人民群众和下属的工具?
如我国政府是依法治国,讲政务诚信的政府,那邻水县公安局的上级就应大力加强监督、督促,让权力运作暴露在阳光之下,让邻水县公安局依法按《协议书》给钱,依法给违约延迟金,并严厉处理邻水县公安局,以正法纪。
控告人、民警:蒋雪梅
201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