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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维扬卧龙:于欢杀人案,无罪辩护是在坑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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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8 09: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因不堪忍受母亲被催债人欺辱,于欢刺伤4人,其中一人死亡。于欢辩护律师殷清利认为,在催债人对于欢和母亲逼迫升级、于欢看到警方要离开心理崩溃等情况下,于欢属正当防卫,或正当防卫无罪不能成立的话,就属防卫过当。

  于欢杀人案起因是于母借了两笔合计135万的高利贷,在还了184万的贷款和抵押了70万的房产还欠17万被逼债时,企图警察保护人身自由想法破灭后,情绪失控拿刀乱捅,不是预谋已久目标明确的杀人。针对这起案件,无期判决的考量显然过重!考虑良久,笔者还是坚持认为按故意伤人罪判,刑期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才是合适的。

  看到很多网友很激愤,认为于欢反抗有理杀人无罪,甚至他的辩护律师都准备用于欢是正当防卫来辩护,感觉这不是在帮他是在坑他!不要拿国外的例子来举证于欢应当无罪释放,咱和国外适用的不是同一部法律!我们国家对正当防卫定义是非常苛刻的,正当防卫的成立的关键条件就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

  这11个催债人对于母催债的极端侮辱手段已在警察到来前一个小时停止,如果那时于欢暴起伤人,毫无疑问符合我国法律正当防卫定义,于欢情绪失控是在警察到来后说要债可以打人不行走了后,想随其离开被催债人阻止时的反抗。于欢不是为救母愤起,而是想自己逃离现场,南方周末的报道有点含糊其辞,误导公众于欢孝子情节,职业操守让人鄙视。

  说说为什么笔者不支持以无罪正当防卫来辩护,因为正当防卫的辩护门槛太高,全国“正当防卫”案件的226份判决书中,法官认定被告正当防卫的比例仅为6%。法庭讲的是证据,哪怕你明知对面的家伙十恶不赦,如果拿不出证据,一样只能拿他干瞪眼。现在坏人法律远比平民吃得透,他们会以各种手段达到自己最大的利益,而又不触犯刑法,顶多是触犯点治安法。

  就如同高利贷一样,国家规定民间借贷年利率最过24%,超过24%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但出借人自愿支付的,法院不予禁止;但对于年利率超过36%的,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他们会用自己的方式规避,比如有人和他们借贷10万,就会让你签下30万的借贷合同,银行账户打你30万,要你立刻给他20万,到时他手上有合同,银行有流水,根本无法从书面证据上证明他们是高利贷。

  他们的催债人手段恶劣,但是吃透国家各种刑法入罪界限,就算报警被抓,顶多是治安拘留,所以这也是他们为什么不带刀棍这些管制工具讨债原因。高利贷团伙覆灭,基本都是公安以涉黑名义打击的,所以基本只要搞定当地的警方,就能混得很逍遥。非常遗憾的是,聊城公安下属企业参与放贷新闻早有报道。

  冠县工业园约200家企业,50%到60%和吴学占的高利贷生意有关联,2012年左右,在当地公职人员参与放贷是普遍现象,这就注定了当地企业家的经营生态环境和法治环境。这也不难解释为何死都撞死人都不被警方追究的深层原因!这也是为何报道出来,点燃民众怒火的原因之一,民众害怕哪天这事也会轮到自己头上!

  笔者不支持于欢无罪应诉,还有一个原因。他确实拿刀捅伤了人,在不符合正当防卫定义下,捅伤人是要承担法律后果的。如果这伙催债人催债地方不是公司接待室,而是于欢家的私宅,或许还能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来证明迫害正当时,勉强往正当防卫上去靠,但是在公司接待室,这个就不太靠谱了。因为于欢和其母不是被捆绑限制自由,只是在屋内催还钱,有辱骂情节,这只是触犯治安法啊。

  笔者不支持于欢无罪应诉,最后一个原因,会让法律今后无所适从。因为面对日益复杂的经济纠纷,各类老赖已经层出不穷,用正当的手段哪怕法庭胜诉也要不回钱的情况已经屡见不鲜。面对欠债是大爷的现实下,很多企业甚至银行都会雇佣这些催债公司去催还欠款,效果奇好。对法律失望的情况下,匹夫血溅五步,机构就会恶人用恶人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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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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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7-3-28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最高检已经介入的情况下,

  辩护策略确实需要调整,

  一般而言,

  应该做防卫过当的辩护,

  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如下几点,

  我觉得应该做无罪辩护:

  1、有证据证明讨债人先用凳子杵于欢;

  2、有证据证明于欢所使用的道具是桌上用于削水果的;

  3、有证据证明被刺的第一个讨债人员刺中部位在于欢的正面;

  4、有证据证明于欢不使用道具不足以阻止不法侵害。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7-3-28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被杀者论理死有余辜,论法罪不当死.
lkq

发表于 2017-3-28 12: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阻止别人的行动自由本身就是犯罪,而且是刑事犯罪,更别说殴打和侮辱了。

发表于 2017-3-28 15:45 | 显示全部楼层
  和当年的邓玉娇杀人案有些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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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3-28 17:18 | 显示全部楼层
wert999 发表于 2017-3-28 11:06
  在最高检已经介入的情况下,

  辩护策略确实需要调整,

发表于 2017-3-28 17:31 | 显示全部楼层
      于欢一点罪也没有,楼主纯粹是个傻子。举个例:黄世仁带着狗腿子到杨白劳家逼债抢走喜儿,假如杨白劳抓起一把刀与狗腿子搏斗,在搏斗中刺伤了几个狗腿子,楼主认为杨白劳是有罪还是无罪?难道杨白劳眼睁睁的看见黄世仁把喜儿抢走,自己喝卤水自杀,这才是无罪?楼主也许会说,现在是法制社会。问题是本案中警察到现场后并未采取处置措施制止歹徒非法拘禁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而是离开犯罪现场发动汽车准备离开。求警无用导致了于欢拿水果刀与11个歹徒搏斗,符合正当防卫的全部条件。正当防卫的本质在于制止不法侵害,既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又是公民在道义上应尽的义务,是受到法律的保护一种正义行为。正当防卫属于无限度防卫,无论于欢是用刀还是其它器械,即使被刺伤的四个歹徒全都死了,于欢都不用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2021年优秀网友 2017年优秀网友

 楼主| 发表于 2017-3-28 19:09 | 显示全部楼层
lkq 发表于 2017-3-28 12:56
  阻止别人的行动自由本身就是犯罪,而且是刑事犯罪,更别说殴打和侮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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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3-28 20:52 | 显示全部楼层
草书 发表于 2017-3-28 15:45
  和当年的邓玉娇杀人案有些类似。

dxp

发表于 2017-3-28 21:47 | 显示全部楼层
  而此案之所以激起公愤,是因为其中暴露出来的执法队伍与高利贷者的相互勾结。

  人的生命是有限的,欲望是无穷的。以有限的生命去追求无穷的欲望,不知道还有什么是做不出来的。

  法律已经是社会道德的底线了,当一个社会,执法者公然挑衅法律,那么还有什么能维护这个社会的稳定?

  千里长堤,溃于蚁穴。希望网友的正义,能唤回一个公平正义的法律环境。

发表于 2017-3-28 22:56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作者,你是否同意全国的男人把鸡鸡裸露给你的母亲?在你母亲面临被强奸或被杀害的风险时,也不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3-29 18:23
按照现在体制,只能轻判,毕竟杀了一个人渣,也是一条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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