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堪忍受母亲被催债人欺辱,于欢刺伤4人,其中一人死亡。于欢辩护律师殷清利认为,在催债人对于欢和母亲逼迫升级、于欢看到警方要离开心理崩溃等情况下,于欢属正当防卫,或正当防卫无罪不能成立的话,就属防卫过当。
于欢杀人案起因是于母借了两笔合计135万的高利贷,在还了184万的贷款和抵押了70万的房产还欠17万被逼债时,企图警察保护人身自由想法破灭后,情绪失控拿刀乱捅,不是预谋已久目标明确的杀人。针对这起案件,无期判决的考量显然过重!考虑良久,笔者还是坚持认为按故意伤人罪判,刑期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才是合适的。
看到很多网友很激愤,认为于欢反抗有理杀人无罪,甚至他的辩护律师都准备用于欢是正当防卫来辩护,感觉这不是在帮他是在坑他!不要拿国外的例子来举证于欢应当无罪释放,咱和国外适用的不是同一部法律!我们国家对正当防卫定义是非常苛刻的,正当防卫的成立的关键条件就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
这11个催债人对于母催债的极端侮辱手段已在警察到来前一个小时停止,如果那时于欢暴起伤人,毫无疑问符合我国法律正当防卫定义,于欢情绪失控是在警察到来后说要债可以打人不行走了后,想随其离开被催债人阻止时的反抗。于欢不是为救母愤起,而是想自己逃离现场,南方周末的报道有点含糊其辞,误导公众于欢孝子情节,职业操守让人鄙视。
说说为什么笔者不支持以无罪正当防卫来辩护,因为正当防卫的辩护门槛太高,全国“正当防卫”案件的226份判决书中,法官认定被告正当防卫的比例仅为6%。法庭讲的是证据,哪怕你明知对面的家伙十恶不赦,如果拿不出证据,一样只能拿他干瞪眼。现在坏人法律远比平民吃得透,他们会以各种手段达到自己最大的利益,而又不触犯刑法,顶多是触犯点治安法。
就如同高利贷一样,国家规定民间借贷年利率最过24%,超过24%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但出借人自愿支付的,法院不予禁止;但对于年利率超过36%的,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他们会用自己的方式规避,比如有人和他们借贷10万,就会让你签下30万的借贷合同,银行账户打你30万,要你立刻给他20万,到时他手上有合同,银行有流水,根本无法从书面证据上证明他们是高利贷。
他们的催债人手段恶劣,但是吃透国家各种刑法入罪界限,就算报警被抓,顶多是治安拘留,所以这也是他们为什么不带刀棍这些管制工具讨债原因。高利贷团伙覆灭,基本都是公安以涉黑名义打击的,所以基本只要搞定当地的警方,就能混得很逍遥。非常遗憾的是,聊城公安下属企业参与放贷新闻早有报道。
冠县工业园约200家企业,50%到60%和吴学占的高利贷生意有关联,2012年左右,在当地公职人员参与放贷是普遍现象,这就注定了当地企业家的经营生态环境和法治环境。这也不难解释为何死都撞死人都不被警方追究的深层原因!这也是为何报道出来,点燃民众怒火的原因之一,民众害怕哪天这事也会轮到自己头上!
笔者不支持于欢无罪应诉,还有一个原因。他确实拿刀捅伤了人,在不符合正当防卫定义下,捅伤人是要承担法律后果的。如果这伙催债人催债地方不是公司接待室,而是于欢家的私宅,或许还能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来证明迫害正当时,勉强往正当防卫上去靠,但是在公司接待室,这个就不太靠谱了。因为于欢和其母不是被捆绑限制自由,只是在屋内催还钱,有辱骂情节,这只是触犯治安法啊。
笔者不支持于欢无罪应诉,最后一个原因,会让法律今后无所适从。因为面对日益复杂的经济纠纷,各类老赖已经层出不穷,用正当的手段哪怕法庭胜诉也要不回钱的情况已经屡见不鲜。面对欠债是大爷的现实下,很多企业甚至银行都会雇佣这些催债公司去催还欠款,效果奇好。对法律失望的情况下,匹夫血溅五步,机构就会恶人用恶人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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