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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ysh590202

[即时新闻] 小小芝麻官 能管得了你 难逃其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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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3-28 10:58 | 显示全部楼层
于2015年12月3日专程至广安市卫计局査询此事’在门窗口登记告知到该卫计局609找魏某某、魏叫我到303找周某某、周再叫我到404找刘某某、…皆说沒有此邮件转来,我的邮件飞至无影无踪…
     下楼打计程车又至广安巿纪委查询,在门窗口登记告知到广安市纪委信访查询,来到巿纪委信访局,接待人员叫我打以下电话∶2335844  2331930  2222805  2221977¨¨都说沒有收到巡视组转来之电子邮件’我的电子邮件却飞至无影无踪灬

 楼主| 发表于 2017-3-28 20:04 | 显示全部楼层
然而,这个电话2335844的主人、叫我再次把邮件给中共四川省委第七巡视组内容,上呈给四川广安市市纪委信访局,于2015年12月7日﹝星期一),上午9点许、亲自呈上…

 楼主| 发表于 2017-3-29 08:58 | 显示全部楼层
从2015年12月7日﹝星期一),上午9点许、亲自呈上…,渴望至今无任何佳音!

 楼主| 发表于 2017-3-29 09:0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顾:昨日(2016年12月9日、下午3点过许)下午,我准时赴四川广安市卫计委传唤至该卫计委301办公室、讯问工作人员为两男一女、全监控、录音、等高科技设施,我与该工作人员之质问、进行辨答之陈述言词、他们各自作了笔记、也拍摄了原式证据等…
离开该讯问室,有一位工作人员说:等待电话联系,我渴盼佳音,一个电话没有,…难道又续作局吗???我渴盼望之心…

 楼主| 发表于 2017-3-29 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敬请各位网友注意:(2016年12月9日、下午3点过许)下午,与我小弟俩人、准时赴四川广安市市卫计局传唤至该卫局301办公室…
也就是为了“上呈给四川广安市市纪委信访局,于2015年12月7日﹝星期一),上午9点许、亲自呈上…”,再次核查给该市卫计局局长两封电子邮件真伪,他们各自作了笔记、也拍摄了原式证据…

 楼主| 发表于 2017-3-29 09:47 | 显示全部楼层
在询问过程中,其中一人仅道出天大可笑之玄机,“说根本不是该市卫计局局长接过电话、什、什么的承诺,什么、什么的电子邮件等等…、也许是别人或什么人…”,
那么请问:此电话0826—2333134是公共、或菜市场电话呢???…

 楼主| 发表于 2017-3-29 10:19 | 显示全部楼层
况且,打电话、收电子邮件我都验证过…
难道是人我分不清否、难道有鬼魂作怪吗?

 楼主| 发表于 2017-3-29 10:3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之事件续为者李华兰,为什么这么多相关个别行政人员、皆替她保驾护航?…
在广罗乡卫生院道的存在着什么玄机呢???…

 楼主| 发表于 2017-3-29 10:55 | 显示全部楼层
敬请各界有智之士给我正能量吧!!!再次跪拜感谢!!!…

发表于 2017-3-29 16:07 | 显示全部楼层
麻辣社区手机用户 发表于 2017-3-15 23:48
既然有依据,为何不走法律程序维权而到处跑、吵呢?我已看你多次发贴,感觉你耍无赖!满口之乎者也似的语言 ...

哦哦,发帖多了嚒?回字有几种写法呢?多乎哉?不多也

发表于 2017-3-29 17:30 | 显示全部楼层
神经病~

 楼主| 发表于 2017-3-30 09:0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您既然多次看过我发的贴子…,相关部门曾经也验证真伪、然而其是怎样回复的呢???不过您比任何高智之士、更懂法律准则!…

 楼主| 发表于 2017-3-30 09:11 | 显示全部楼层
再回顾:性别保密哦^_^ 广安区卫计局机构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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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安市广安区卫计局

库使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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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5 16:00 | 只看该作者 |招呼Ta 关注Ta
游思华同志:
您好!
您在麻辣社区广安论坛上多次发帖要求解决乡村医生执业、执业医师资格认定的问题,广安区卫生行政部门既面对面听取您的陈述、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给予答复,又书面回复过您本人的问题,也在电话中反复向您解释过相关事宜。由于您近期反复在麻辣社区广安论坛上表达同样诉求,现就您提出的问题回复如下:
一、关于乡村医生工作的问题
据调查核实:1981年由原广安县卫生局核定您在化龙公社石嘴大队合作医疗站工作,但您实际上一直在原广安县广罗公社鱼关大队合作医疗站(后改为鱼关村卫生站)工作至2006年,期间,您于2004年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但您于2006年自行脱离乡村医生队伍外出打工至今再没有在广安区境内任何一个村卫生站从事过乡村医生工作,即您自己中止乡村医生执业工作,且超过法定2年时间。同时,您至今也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根据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执业注册:(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四)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和第十二条第一款“本条例公布之日起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之规定,您目前不具备重新进入村卫生站工作的法定条件。
二、关于认定医师执业资格的问题
根据《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医师资格遗留问题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14〕301号)文件,广安区卫生行政部门于2014年9月23日至2014年10月25日,重新开展了医师资格认定的补办、报名、审查等工作。按照此文件要求,执业医师资格认定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医院从事临床诊疗工作,于1998年6月26日前取得处方权;
(二)1998年6月26日以前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个体行医人员,经人事或卫生部门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取得了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具有国家承认的中等以上医学院校医学专业学历,但无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报经省上进行专门的评审认定;
(四)不属于卫生系统而在其他单位从事临床、口腔、公共卫生、中医的人员,在1998年6月26日前获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符合以上条件者,需提供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文件、任职资格评审表及任职资格证书的原件;国家承认的中等以上医学院校医学专业学历相关证明原件。
然而,您在省上规定的认定执业医师资格时间内,未提供认定执业医师资格的任何资料;同时,从您贴文中反映的情况看,您只是2006年前在广罗乡鱼关村卫生站工作过,既没有在任何医院从事临床诊疗工作,也没有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即医士、医师、主治医师等专业技术职称)即无医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又无国家承认的医学学历,所以,不符合直接认定执业医师的政策条件。
另,依据《中华人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
综上,您的情况,既不符合重新进入村卫生站工作的法定条件,又不符合认定执业医师的认定条件。
广安市广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5年8月5日

 楼主| 发表于 2017-3-30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据调查核实:1981年由原广安县卫生局核定您在化龙公社石嘴大队合作医疗站工作,但您实际上一直在原广安县广罗公社鱼关大队合作医疗站(后改为鱼关村卫生站)工作至2006年,期间,您于2004年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但您于2006年自行脱离乡村医生队伍外出打工至今再没有在广安区境内任何一个村卫生站从事过乡村医生工作,即您自己中止乡村医生执业工作,且超过法定2年时间。…2006年是我取得您同隶属人同意了的: 在医改中,本村原本只有我一个乡村医生,他们为了”挣钱”,许可进入2名乡村医生,共有3名乡村医生,一名是我,二名是唐停贵(1990年个体转入,因本村村文书是他亲姨父)三名是我大儿子(2000年广安卫校毕业,2001年花了5000元钱进入)。3个乡村医生分两组,一组我父子2人,另一组唐停贵,每组每年轮流付责本村一切卫生工作。两卫生室相离不足20O米(经常不和,同行生嫉妒)。

       3名乡村医生同时在不足300(外出了)人老小村里工作,经济来源却实支付不了家庭生活开支,我这组由儿子个人顶着付责本村一切卫生工作,在不挡务该村一切工作,同时也取得卫生部门相关人苏理得(主管广罗乡卫生院片区付责人,办理一切证件他说了做数)同意了的,而且每年向他们交1200元钱留职费,我于2006年9月中旬外出于贵阳,开了个小小家庭黑诊所来增加家庭生活开支,每年按时付给他们1200元留职费。

        儿子在家与同行及多种原因,于2009年4月上旬外出改行打工,我就马上回家付责本村卫生工作,这下麻烦就来了,他们就说,一个村只配一名乡村医生,我就请苏理得吃饭,私下谈我的事情,他说这个事很好办,只要付出一定的代价,就能办理,仅说出要我付5万元上下关系费,我却实付不起那笔钱,于是就以此与以前每年付了1200元留职费挣吵起来,闹得很剧烈,我差点犯下命案。

       2009年我的执业从此就无法核实申报,审证换证,执业资格认定注册无法进行,在当地就没有执业资格,不能执业求生,养家糊口,同时上访至广安市广安区卫生局,咨询相关人员,遭到相互推诿不理不问不解决,他们这个联通公司,只要有一个环节没有打通,无论怎样跪拜恳求讨口饭吃(执业),他们都不会施舍。

 楼主| 发表于 2017-3-30 09:37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关于认定医师执业资格的问题
根据《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医师资格遗留问题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14〕301号)文件,广安区卫生行政部门于2014年9月23日至2014年10月25日,重新开展了医师资格认定的补办、报名、审查等工作。按照此文件要求,执业医师资格认定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医院从事临床诊疗工作,于1998年6月26日前取得处方权;
(二)1998年6月26日以前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个体行医人员,经人事或卫生部门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取得了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具有国家承认的中等以上医学院校医学专业学历,但无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报经省上进行专门的评审认定;
(四)不属于卫生系统而在其他单位从事临床、口腔、公共卫生、中医的人员,在1998年6月26日前获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符合以上条件者,需提供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文件、任职资格评审表及任职资格证书的原件;国家承认的中等以上医学院校医学专业学历相关证明原件。
然而,您在省上规定的认定执业医师资格时间内,未提供认定执业医师资格的任何资料;是这样的吗???   2014年老年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认定和注册补办最后一次,我也把所有证件(1,1981年赤脚医生资格证,2,1993年乡村医生中专资格证,乡村医生证,3,2004年乡村医生执业证,4,2007年乡村医生执业许可证等)先从邮件快给广安区广罗乡卫生院院长(李华兰),我随后就到,她说,我的所有证件过期无用,没资格,要我参加全国乡村医生考试,所取得有效证件(乡村医生证,执业医师证或执业助理医师证),才有资格认定注册执业行医,同时我也上访至广安市广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相关人员,均遭推诿不知道,不办理,连申请表都不给我填...........。

 楼主| 发表于 2017-3-30 09:54 | 显示全部楼层
然而李华兰这个小小芝麻官为什么不履行其责任、偏要瞎扯我的所有证件过期无用,没资格,要我参加全国乡村医生考试,所取得有效证件(乡村医生证,执业医师证或执业助理医师证),才有资格认定注册执业行医…

 楼主| 发表于 2017-3-30 10:09 | 显示全部楼层
解决医师资格历史遗留问题,既严格掌握好政策,按规定程序办理,又注意方式,让涉及人员应晓尽晓,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园满完成化解我区医师资格遗留问题矛盾,不留尾巴,不留后遗症,特制定本工作方案。请广安区卫计局把川卫办发(2014)309号文件全部公开出来,看游思华是否符合考试条件?广安区卫计局若不公开此文件,又是不作为。
    我具有中专学历和乡村医生资格可以报考2014年四川省医师资格考试吗,请广安区卫计局公开川卫(2014)309号文件并回复我是否符合2014年四川省医师资格考试

 楼主| 发表于 2017-3-30 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广安区卫计委个别相关行政人员要竭尽其责任包容、庇护李华兰这个小小芝麻官为所欲为呢?…
为什么再一、再二包容她??
其包容庇护者没有什么猫腻吗???

 楼主| 发表于 2017-3-31 08:47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我之事件会引动一连串个别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

 楼主| 发表于 2017-4-1 10:49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市广安区卫计局于2015年8月5日回复:“…然而,您在省上规定的认定执业医师资格时间内,未提供认定执业医师资格的任何资料;…”,对吧!我把(川卫办发〔2014〕301号)文件、(川卫办发(2014)309号)、等复制文许找你们质疑,你们即然说出没有这些文件、要我拿出红头原式文件,我如何拿得了吗?况且于(2015年3月9日下午…),你们还是狡辩没有、连再注册的资格都没有,…那么请问:广安区卫计局“于2015年8月5日回复,仅说出“然而,您在省上规定的认定执业医师资格时间内,未提供认定执业医师资格的任何资料”这样的话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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