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公正是法治的生命,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主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环作用,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就会感受到不公平、不正义。2016年5月31日以来,在全国闹得沸沸扬扬的渠县“廉租房”案件,随着2017年1月23日四川省达州市渠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多名被告人家属、亲属以及受害人向媒体投诉。事情真相如何呢? (记者 杨益东)于2017年3月2日来到渠县,采访了部分被告人家属、亲属及部分被害人,发现了诸多疑点。
据投诉人称:法院认定诈骗罪均有错误且对部分被告量刑偏重
一、陈以朋向被害人出示了时任渠县县长苟小莉、副县长陈健签字并加盖了私章的“承诺书”;
http://www.scxxb.com.cn/uploadfile/2017/0303/20170303101249947.jpg(该图系陈以朋出示的承诺书,原件在渠县人民法院)
二、陈以朋还带受害人到“廉租房”实地进行了考察;
http://www.scxxb.com.cn/uploadfile/2017/0303/20170303101251205.jpg(图为廉租房现状)
三、陈以朋向本案部分被告人出具了收条,并承诺拿不到“廉租房”就全额退款;
四、本案其他受害人基本上均是其他被告人的亲朋好友,他们只有通过本案其他被告人介绍才能够得到陈以朋认可,由陈以朋出具收据,并在收据中承诺拿不到“廉租房”就全额退款。陈以朋在“办理”过程中,必须要有本案其他被告人的介绍,才给他不熟悉的人办理“廉租房”事宜。
http://www.scxxb.com.cn/uploadfile/2017/0303/20170303101252178.jpg(图为陈以朋出据的收条)
投诉人认为,被告人完全相信陈以朋能办理“廉租房”。并不是本案其他被告人在对受害人进行诈骗。在渠县即使符合条件没有关系都必须要找“中间人”给钱之后才能够拿得到房子。基于这种背景和其他各种条件,其他被害人才能找到陈以朋“办理”“廉租房”,这如何能说其他被告人是诈骗?如果是诈骗,本案其他被告人就不会把钱全部交给陈以朋,而会全额保留,所以他们完全没有故意全额骗取被害人钱财故意的心态,他们在中间只得了介绍费。故按照刑法规定,其他被告人无论如何也不构成诈骗罪。人民法院把被告人全部判处诈骗罪,中间隐藏着什么秘密?投诉人认为,应该是为了掩盖本应该追究的行贿、受贿行为。
投诉人还认为,即使按照诈骗罪定罪,对除陈以朋以外的部分处以实刑的被告人也属于量刑过重。按照人民法院认定的,其他被告人均是从犯,有的还有自首、积极退“赃”并得到受害人谅解等情节,但是这部分被告人却并没有获得减轻处罚。这些是为什么?投诉人认为:是人民法院为了平息所谓的民愤而加重处罚这些被告人。因为本案被告人陈以朋完全应该由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对其判处无期徒刑。
投诉人反映,由此案引发的相关案件,“廉租房”办公室主任陈有明(音)、渠江镇副镇长蒲在银(音)、梅光秀(音)等人是以受贿罪受到了处理。为什么牵涉到廉租房主任、副主任、副镇长的案件按贿赂罪处理,而本案被告人却按诈骗罪处理?
投诉人反映,渠县的“廉租房”办理的管理十分混乱,在本案发生之后清查出来的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人员并没有向社会公布。而且还有不符合办理条件而依然占有廉租房的人员,因为他们是花了钱“办理”的,并装修了房子,政府就按2500元每平方的价格出售。
关于陈以朋对赃款的数额和去向的交待人民法院的判决认定存在疑点
投诉人反映,通过庭审活动可以知道,陈以朋共亲自收受资金接近2000万(全案受害人共损失2200万余元)。按照陈以朋自己交待,获利情况“每户获利1万2到1万5”,就应该有超过1200万到1500万元的赃款。对于赃款的去向,按照判决书认定的事实:陈以朋赌博输了三百万左右。(据了解,此人打牌输了几百元都会大发脾气,怎么可能参与到输赢几百万的赌博中?)他并没有交待清楚在何时、何地、与什么人赌博。公安机关、检察院、人民法院为什么不进行认真核实和追究?对于赃款去向的另外的交待,陈以朋购买房屋用去200万、个人开支用去100万,扣押查封了50万元,也仍然至少有550万到850万元的赃款去向不明。对于这部分赃款,为什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讳莫如深,居然没人认真过问?任由陈以朋一句不清楚,就草草了事,这究竟是为什么?而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表明,陈以朋实际获利远远超过1500万元,那么其余的赃款究竟又到什么地方去了?人民法院依然没有过问。而更令人百思不得其解的是,人民法院居然从头到尾并没有核实陈以朋究竟实际获利多少,这让人不得不充满许多疑惑和猜想。
据投诉人反映,法庭在庭审关键时候休庭,尤其令人费解
投诉人称,本案被告人谭晓红在庭审中,向合议庭陈诉的陈以朋在县政府大院给其承诺书的过程:跟随陈以朋来到了渠县县政府大院,陈以朋让其等一会,随后有一个人同陈以朋一起从县政府走出来与谭晓红见面,陈以朋告知谭晓红这位是陈健(渠县副县长),并将有时任渠县人民政府县长苟小莉、副县长陈健签名并加盖了二人私人印章的承诺书交给了谭晓红。由于谭晓红并不认识陈健,所以不知道该人是否是陈健。人民法院经过简单问话后便立即宣布休庭。在休庭大约5分钟后,谭晓红的辩护人在人民法院的要求下在羁押被告人候审的区域去见了谭晓红。又大约过了五分钟后,再次开庭。在复庭后,经过简单询问,谭晓红叙述的该名人员与陈健实际相貌差距很大,并再经过询问陈以朋,陈以朋说该人员并不是陈健,故人民法院当即认定陈健系冒充。对于此次休庭,我们充满疑惑。为什么不在当时就进行核实?为什么不进行现场指认?对于时任渠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的陈健,应该能够迅速通过网络搜索出至少其正面免冠照片,但是为什么从头到尾均未进行此项行为?为什么要休庭10分钟后才开始核实?为什么辩护人会被要求会见?为什么会见有两个5分钟?是不是单独隔离会见?这两个5分钟发生了什么?被告人谭晓红在庭审中说的是不是实话?我们不得而知。
投诉人还说,对于承诺书,陈以朋的交待包括时任县长苟小莉、副县长陈健的签名、私章均是伪造的,但是人民法院并没有进行认真核实。首先,关于印章,应当核实是在何地、何人所刻,应该有相关的问话或者调查取证的情况和说明,但是庭审并未出现任何这样的证据。其次,关于签名,究竟是何人所签,也应该有相关的证据。也就是说,从庭审活动看来,关于该签名、印章只有陈以朋的交待说是伪造。投诉人觉得,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为了维护县政府和县长、副县长的尊严,也应当向涉案的苟小莉县长、陈健副县长进行问询而由其至少书面说明或者出庭作证以证其清白。究竟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基于疏忽而忘记了问询,还是由于签名、印章是真实的而不能够不敢询问和核实,投诉人不得而知。
投诉人反映,本案被告人有判缓刑的、有定罪免于处罚的,这些都是全额退还涉案金额而不是退还犯罪所得金额。最多一户退款高达48.8万元!而他们并没有获利太多,有很多被告人仅仅只是收取了非常少量的“车船费”、“茶水费”。至于另外的除陈以朋外的被判实刑的被告人,基本都是远远超过自己犯罪所得退赃,甚至很多人倾其所有在进行退赃。其中有被告人退赃57万余元,因为他被承诺“只要退款就会缓刑”,而且公诉人在开庭审理的时候当庭宣称“只要被告人积极退还赃款,我们会向人民法院请求从轻处罚,就算金额特别巨大也能够获得好的处罚”非常明显地暗示退还全部赃款就会判缓刑,但是判决结果却离此承诺相差甚远,难道公诉人和人民法院就这样诱导被告人退赃?
这又是为什么?中间猫腻何在?
投诉人认为,那是因为被告人陈以朋基本不能够退赃,所以只能够强烈压制、诱导其他被告人退赃。难道可以为了陈以朋一个人的利益(或者不仅仅只是陈以朋一个人)就可以牺牲其他被告人的利益?!
本网将继续关注!
原文链接:http://nyly.dzshbw.com/2017/nyly1_0303/4316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