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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城乡居民医保今年起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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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5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我市出台了《广元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整合原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统一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协议管理、基金核算。《办法》从今年1月起执行。
哪些人可以参加居民医保?
具有我市户籍的居民以及在我市长期居住的市外户籍居民(包括在校学生)、中断职工医保的人员、未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的退休人员,均可按本办法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下称“居民医保”),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依法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能参加居民医保。
关键词:缴费档次逐步过渡到一个档次困难人群予以补贴
参保居民个人缴费设置二个档次,逐步过渡到一个缴费档次。缴费标准根据国家规定和我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等因素,由医保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每年公布。
“新规从今年1月开始执行,但去年底,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已按照各自缴费标准缴费,所以新规的缴费标准还没出来,待标准出来后就可缴明年的费用了。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年度集中参保缴费期。”市医保局副局长淳平介绍说。
居民医保基金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补助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等困难群众的个人缴费部分由主管部门按相关政策予以补贴。
关键词:医疗待遇最高支付限额为上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倍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
起付标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0元,一级医疗机构为200元;二级医疗机构为上上年度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三级医疗机构为上上年度市职工平均工资的2%,转诊转院至市外、市外突发疾病住院的起付标准在广元市三级医疗机构标准上增加300元。参保居民居住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所属卫生站(所)为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合规医疗费累计达100元以上的部分,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一档100元/人,二档200元/人。
支付比例:一档参保人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支付85%,一级医疗机构支付80%,二级医疗机构支付70%,三级甲等综合医疗机构支付50%,其他三级医疗机构支付55%,通过市属三级医疗机构转诊到市外就医人员支付50%,通过县级医疗机构转诊到市外就医人员支付40%,突发疾病异地就医人员支付35%。二档参保人员按一档支付标准提高5%。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1-4级的残疾人员等困难群众基金支付比例提高5%,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基金支付比例提高10%,最高不超过9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上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倍。
同时,建立特殊疾病门诊医疗制度,患慢性疾病(一类)或重特大疾病(二类),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合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一类疾病实行限额支付,一个自然年度不超过600元,二类疾病按二级医疗机构住院标准支付。
关键词:重点关注9种情况需特别注意
未在集中缴费期间参保缴费的;上年度未参加居民医保的;中断职工医保在中断缴费之日起超过三个月参加居民医保的;新生儿超过60日参加居民医保的(新生儿出生60日内住院的,按其母亲参保类别享受医疗待遇),设置6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缴费时间为居民医保系统记录的资金到账时间。
参保人员因打架斗殴、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所致伤病的;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医疗事故等应当由第三人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的部分;在非定点医药机构就医(急诊除外)购药的;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就医的;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的,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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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2-16 12:23
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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