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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0 21: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我是王华珍,女,62岁,身份证号510502195409201426,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龙马大道三段5号2幢3单元7号,任泸州市泸州市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会长。现向你们反映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部分法官违法违规办案的问题。希望你们督促其公正办案,为民伸张正义,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一、事情经过:
2010年.我和闵勇在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下称二人医)城北广场综合楼项目的合同纠纷案,原本是一件十分简单的民事合同纠纷,但在这些法官的参与搅和下变得十分复杂。该项目我投入100多万元至今已有12年,进入司法程序已6年多,经历一审、二审、省高检、省高院、再审,现经泸州市江阳区法院委托四川忠信会计师事务所司法审计,真相大白,该院拟将依法依据事实下判时,发现闵勇与他人恶意串通,向龙马潭区法院提起诉讼,采用虚假诉讼手段作出五件民事调解书转移了未分割的约6000平方米的项目物业。江阳区法院只好中止审理。随即我于2016年2月24日向龙马潭区法院提起了第三人撤销之诉。2014年10月泸县法院拍卖城北广场综合楼正一、二、三层房产来偿还四川华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闵勇)系列案件债务,当时主张的是债权,但现在主张的却是物权,证明其为达到非法侵占我的物业的目的而不择手段。
二、主要违法违规的事实:
龙马潭区法院违法违规审理案件,不按规定将五件第三人撤销之诉按实际立案时间上网公布,超审限数月不结案。
1、第三人撤销之诉涉及的五件民事调解书,分别为:
(1)欧俊模,于2010年8月5日立案受理,于8月10日作出(2010)龙马民初字第667号民事调解书,除去节假日,只有两天时间,承办法官王燕菁。
(2)刘家兰,于2010年7月12日立案受理,于2010年7月22日作出(2010)龙马民初字第548号民事调解书,除去节假日为7天,承办法官田宜强。
(3)张光辉,于2010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于8月11日作出(2010)龙马民初字第559号民事调解书,时间为28天,承办法官为王燕菁。
(4)泸州泓沁建材经营部,当天受理当天作出(2013)龙马民初字第1755号民事调解书。(据龙马潭区检察院民信科长李霞讲,查明此案是两次调解书,有一次是撤销了,再次作出1755号民事调解书),承办法官为刘忠润。
(5)张光辉,于2014年7月1日当天作出(2014)龙马民初字第1543号民事调解书,承办法官马佳。(该案是省高院489号判决书发出后,并在江阳区法院重审期间作出的1543号民事调解书,完全是故意恶意作出的。)
2、龙马潭区法院违法违规拖延五件民事调解书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现已超审限数月。
(1)百般刁难,不审理此五件撤销之诉。我于2016年2月24日向龙马潭区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半月之后,通知我去把撤销之诉改为再审申请书,称不改过来就不受理。后经我咨询其他法官、律师,并找到了相关法律条款,才又改为第三人撤销之诉受理。之后,以找不到人为由不开庭,又要我找对方当事人电话,要带他们去对方当事人的家中送达资料等,我都极力配合并达到了这些要求,但仍不开庭审理。
(2)他们把这五件案子分给马均两件(泓沁建材经营部案和欧俊模案),其余三件分别分给许佳1件,曾成2件(现三件均由曾成审理)。马均发出传票决定5月5日上午审理泓沁建材经营部案,5月6日上午开庭审理欧俊模案。5月5日上午我们按时到庭,但在10点钟,马均才宣布因闵勇提出管辖权异议,五件案子都不开庭了。当时我们质问他:为什么对方于4月11日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到5月5日开庭了才通知我们。而法律明文规定哪个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其管辖权就归哪个法院管辖,你是法官还不知道吗?5月6日上午才开庭审理了欧俊模案。
(3)5月30日通知我去领裁定书,该裁定书是5月25日作出的(2016)川0504民撤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因江阳区法院未作出判决,王华珍不具有合法资格而撤销我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我不服,于6月2日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院因马均不送该案卷宗无法受理,在我多此反映到市中院,接访法官亲自打电话给马均后,才于7月21日受理了我的上诉。7月29日开庭审理,8月2日作出(2016)川05民终880号民事裁定书,撤销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2016)川0504民撤1号民事裁定书,指令龙马潭区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4)龙马潭区法院无限期无理由拖延案件的审理。
五件民事调解书撤销之诉的审理,现已超审限数月,其间龙马潭区检察院经过7个月调查核实了五件民事调解书的真伪情况,并于9月6日向龙马潭区法院发出文书,要求其重审,至今也没任何动静。泸州市中级法院于8月2日作出的(2016)川05民终880号民事裁定书,至今已有3个多月,也没有启动审理。刘家兰案于9月8日开庭审理至今也未下判。其余两件张光辉案定于11月8日开庭审理。我问及该院接访领导向明和刘忠润,为什么此五件撤销之诉案这么久不审结,他们讲案件多,法官忙不过来。刘忠润讲:案子多,法官抽不出时间,由于该五件案子时间久了,现在档案头没有材料,还需要重新搜集资料才能审判此五件案子。我说:“这五件案件的资料江阳区法院全部都有,我交给你们的资料也是齐的,再说这五件民事调解书也是你院作出的,怎么没有证据资料呢?”他讲这些资料都不能作为审案的证据资料,必须要重新搜集才算。所以这五件案还不知道何时才能审结。在我多方的催促下,又把五个案子合并处理,交给新调来的王磊审理,在2016年12月1日召开听证会后,我认为这次就要审结此五件案子了,但是王磊又被借调到龙马潭区政府上班,根本没有对此五件案子进行审理,而是把案子丢在法院不管,我去面见法官见不着,要复印材料也复印不到。在我多次催促下,龙马潭区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了(2016)川0504民撤2号裁定书裁定,中止诉讼。
三、龙马潭区法院对五件第三人撤销之诉久拖不审结。超标的、超范围将我19处价值4000多万元的房产全部查封,逼得我无法生存下去。
五件案件中有一件是欧俊模的,他曾两次约我到他处要求我把他那件撤销之诉撤诉,他就站在我这边帮我把另4件撤了,并帮助我在江阳区法院打赢这场官司,如我不撤诉,他就站在闵勇那边,将动用一切资源帮助闵勇打赢这场官司。第一次约见时,他认为我接受了他的要求,便说他马上开始找市上领导做工作;第二次他约见我时,认为我已同意撤诉,他讲:“对不起王大姐,前几天我已向龙马潭区法院和农商行要求他们对你的所有资产进行查封拍卖,我还得给弟兄们打招呼,暂时不要行动”。因我没有按照他的要求将其涉及案件撤诉,并在5月6日开庭审理了该案。龙马潭区法院驳回我的诉求,我向市中院上诉,市中院于8月2日作出(2016)川05民终880号民事裁定书后,龙马潭区法院于2016年8月16日在泸州市不动产管理公司查封了我19处价值4000多万元的房产。其中,在龙马潭区农商行抵押了7处房产,合计面积1403.06m2,贷款800万元。但是龙马潭区法院却超标的、超范围查封了我19处价值4000多万的房产,导致乐山市商业银行要为我转贷也无法办理,也引起了其他债权人的恐慌,纷纷到法院起诉我,逼得我无法生存下去。
农商行推翻之前曾三次商议解决我因缠讼导致的经济困难而欠息10个月的方案,(当时农商行表明绝不走法院这个程序,帮助我走出困境)。8月23日叫我到法院签字,还再次表明不实质性地执行,只是解决我困境的程序需要而已,我立刻签了字,第二周龙马潭区法院就发出(2016)川0504民初2392号民事调解书,时间是2016年8月16日,我在法院调解协议签字是8月23日,该调解书作出时间与他们在房监所查封时间一致,即在我签字之前已做好了,一切都是串通好的。
尊敬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领导,此案的推诿拖延,已给我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并严重摧残我的身心健康。
人民司法为人民,在依法治国和国家推行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我希望上述问题能够得到及时解决,司法系统的害群之马能够得到及时查处。我的具体请求如下:
(一)对龙马潭区人民法院5份民事调解书产生过程中和撤销之诉案件以及严重超标的、超范围查封中涉及的问题进行认真查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敦促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尽快撤销5份民事调解书,并赔偿我的损失。
(三)敦促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尽快解除超范围、超标的查封的财产和依法推进我与龙马潭区农商行债务重组及和解,引导双方达成重组、和解协议。
                        
附件:
1、龙马潭区法院接收我提交的刘家兰、欧俊模、泸州泓沁建材经营部、张光辉(2件)等五件第三人撤销之诉资料的凭证
2、龙马潭区法院五件第三人撤销之诉受理通知书
3、龙马潭区法院(2016)川0504民撤1号民事裁定书
4、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5民初终880号民事裁定书
5、龙马潭区法院(2016)川0504民初2392号民事调解书
6、龙马潭区法院(2016)川0504执864号执行裁定书
7、龙马潭区法院(2016)川0504民撤2号民事裁定书
8、四川华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列案统计表
9、债权人叙永县玉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民事诉状及传票
10、债权人陈茂的民事诉讼状及传票
举报人:
                         二0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1588418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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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16 20:50
天啦,还有这种事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16 20:50
天啦,还有这种事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16 20:50
天啦,还有这种事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16 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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