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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试问苍天策否有 敢质地狱咋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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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3 09: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党的惠策父母心、直至基层变味真。
跪哭诉求无奈何,我不遭罪谁遭罪!
…………………………………………………
原标题:其—  四川广安卫计行政不作为 坚强活下去。
            其二  四川广安个别行政人员 是父母官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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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9-23 11:13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广安乃地狱…
发表于 2016-9-23 11:16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东东 没看明白

2014年度优秀版主 2015年优秀版主团队 2016年优秀版主 2017年优秀版主 2018年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16-9-23 11:39 | 显示全部楼层
ysh590202 发表于 2016-9-23 11:13
四川广安乃地狱…

有问题可以反映,有牢骚可以发泄,不过,请注意你的言词。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9-23 12:53
不要脸的游农民,自己不考执业助理医师,还想当乡村医生,你做白日梦吧!

 楼主| 发表于 2016-9-23 13:28 | 显示全部楼层
mingshen7077 发表于 2016-9-23 11:39
有问题可以反映,有牢骚可以发泄,不过,请注意你的言词。

他们害我不够惨?…

 楼主| 发表于 2016-9-23 13:34 | 显示全部楼层
麻辣社区手机用户 发表于 2016-9-23 12:53
不要脸的游农民,自己不考执业助理医师,还想当乡村医生,你做白日梦吧!

请问楼上:2014年国家对老年乡村医生政策、法规、界定及执业再注册条件你视而不见吗???
你能道出一、二、三…来吗???????…

 楼主| 发表于 2016-9-23 13:52 | 显示全部楼层
mingshen7077 发表于 2016-9-23 11:39
有问题可以反映,有牢骚可以发泄,不过,请注意你的言词。

我跪哭诉求…、这么多年来之…求生、心中之酸甜苦辣、谁又能理解过?…
谁又能把我视为医疗先行者??…
这为什么???你能赐教吗??????

 楼主| 发表于 2016-9-24 08:57 | 显示全部楼层
mingshen7077 发表于 2016-9-23 11:39
有问题可以反映,有牢骚可以发泄,不过,请注意你的言词。

请问楼上:有问题实名字反映了又如何????…

发表于 2016-9-24 09:15 | 显示全部楼层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华蓥山景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74号)精神,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从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长远建设出发,改革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训政策,加强监督考核,稳定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主要目标。通过10年左右的努力,力争乡村医生总体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逐步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乡村医生合理待遇得到保障,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更好服务农村居民健康。

  二、主要任务

  (一)稳定优化乡村医生队伍。

  1. 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各地要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1—1.2名的标准配备。

  2. 严格执业准入。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医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开展乡村一体化管理试点,乡镇卫生院可按规定择优考核招聘在村卫生室工作且符合条件的执业(助理)医师,可派驻到村卫生室服务,探索“乡聘村用”管理使用模式。鼓励乡镇卫生院领办村卫生室,对村卫生室人员、业务、药械、财务、绩效考核等方面进行统一、规范管理。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

  3. 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待遇。各地要综合考虑乡村医生工作实际情况、服务能力和服务成本,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认真落实及按规定合理统筹使用村卫生室补助、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一般诊疗费等,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动态调整各渠道补助标准,逐步提高乡村医生待遇水平。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根据核定的任务量和考核结果,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乡村医生。未来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继续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用于加强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4. 妥善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支持引导劳动年龄内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符合退休条件的按规定领取养老金。切实关心和帮助乡村医生,对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的乡村医生,要及时给予困难救助。

  5. 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原则上达到国家规定的领取养老保险金年龄的,应退出乡村医生岗位。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达到规定退出年龄后,确因工作需要,且本人愿意、身体健康的,各地可自行签约返聘,原则上年满65周岁的乡村医生应退出乡村医生岗位,最高不超过70周岁。

  (二)加大基层卫生人员培养培训力度。

  1. 强化面向农村基层的医学生培养。加强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重点实施面向村卫生室的3年制中、高职免费医学生培养。免费医学生主要招收农村生源。鼓励乡村医生参加学历教育,对按规定参加学历教育并取得医学相应学历的在岗乡村医生,各地对其学费可予以适当补助,具体标准由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自行制定。

  2. 推进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按照省政府要求,优先安排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进入临床医师岗位的新录用人员到国家或省级全科医生培养基地接受培养,以“5+3”和“3+2”形式培养全科医生和助理全科医生。

  3. 开展乡村医生培训。各地要大力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和进修,有计划地选派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优秀乡村医生到省、市级医院接受免费培训。乡村医生每年接受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每3—5年免费脱产进修1次,进修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乡村医生应学习中医药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到村卫生室工作的医学院校本科毕业生优先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三)强化乡村医生管理。

  1. 规范乡村医生业务管理。各地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乡村医生执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健全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公开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促进合理用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从严打击乡村医生超范围执业、违规购销药品、诱导医疗服务和过度医疗等违规行为。

  2. 规范开展乡村医生考核。在县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组织下,由乡镇卫生院按季度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群众满意度、乡村医生培训学习情况、医德医风情况等。对考核结果要进行公示,并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获得财政补助资金的主要依据。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履行职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违法犯罪或出现严重医德医风问题的在岗乡村医生,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3. 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考核。乡镇卫生院根据乡村医生的服务能力,合理核定其工作量和考核内容。乡镇卫生院每月对村卫生室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情况进行检查指导,按季度进行考核,兑现补助资金。

  4.加强基本药物制度和药品零差率考核。村卫生室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所有药物由乡镇卫生院按规定统一规范管理。县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情况进行考核,并按规定核拨专项补助资金。

  5. 强化基本医疗服务工作考核。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考核细则,委托乡镇卫生院组织实施。严格执行一般诊疗费标准,不得弄虚作假、变相套取新农合资金。坚持合理用药,不得开具大处方和与就诊患者疾病无关的药品,严禁年底突击开药。未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不得提供静脉给药服务。村卫生室不得接种第二类疫苗。鼓励村卫生室开展中医药适宜技术服务。

  (四)转变乡村医生服务模式。

  1. 全面推进乡村医生签约服务。建立乡村医生与农村居民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为签约居民及其家庭提供约定的公共卫生和一般诊疗服务,不断丰富和拓展服务项目、内容、方式,提高服务质量。乡村医生提供约定医疗卫生服务,按规定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共同分担,具体标准和保障范围根据我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签约人群结构及医保基金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承受能力等因素另行确定。

  2. 落实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鼓励引导乡村医生参加国家在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中增设的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发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限定在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执业。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按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五)改善乡村医生执业环境。

  1. 加强村卫生室建设。依托农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项目,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开展中医服务的应配备基本中医诊疗设备。优先支持和重点扶持贫困村。加快信息化建设,在村卫生室逐步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即时结算、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信息联动、绩效考核以及远程培训、远程医疗等工作信息化。

  2. 建立适合乡村医生特点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鼓励各地采取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等多种方式有效化解乡村医生执业风险。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统筹考虑,加强领导,扎实组织推进。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要结合实际,制定出台具体实施方案,并于2016年11月底前报市卫生计生委备案。

  (二)健全财政保障机制。市、县两级财政要切实承担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经费保障责任,及时足额下拨相关经费,监督专款专用。

  (三)强化督查引导。建立督查通报制度,推动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创新基层卫生人才培养使用机制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切实维护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合法权益,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大力宣传基层医务人员服务群众、守护健康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对在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等基层医疗卫生工作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8日



 楼主| 发表于 2016-9-24 10:26 | 显示全部楼层
lkkjhhh 发表于 2016-9-24 09:15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华蓥山景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 ...

楼上似此文件又说明了什么呢??
这就不是个别行政人员之伎俩吗????…那么此法规、法定条件是用来作装饰、或摆设吗???????
四川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乡村医生执业活动,加强乡村医生执业活动,加强乡村医生队伍管理,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方可在注册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活动。

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不得执业。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第二章注册条例

第四条2003年8月5日前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例之一的乡村医生,可以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一)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

(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

(三)取得四川省卫生厅颁发的《乡村医生中专水平考证合格证书》的。

第五条具有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但不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条件的乡村医生,经参加按四川省卫生厅确定的内容、范围考试合格后,可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第六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安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受吊销《乡村医生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预防、保健、医疗工作的;

(五)重新申请执业注册,经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不符合条件的;

(六)卫生部规定不适合从事预防、保健、医疗工作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章注册程序

第八条拟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的乡村医生、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第九条 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二寸免冠正面半身件照片两张;

(三)申请人6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四)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

(五)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或由乡镇卫生院出具的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证明或四川省卫生厅颁发的《乡村医生中专水平考试合格证书》;

(六)申请人身份证明;

(七)村医疗机构拟聘用证明;

(八)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生资格的人员除提交前面(一)、(二)、(三)、(六)、(七)款材料外,还需提交《执业医师资格证》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

第十条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是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给四川省卫生厅统一印制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不予以注册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乡村医生中止执业活动2年以上的,应当重新申请执业注册。

第十二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如发生损坏或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损坏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应当(WwW.niuBB.NET]交回原发证部门。《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遗失的,原持证人应当已于遗失后15日内在当地指定报刊上予以公告。

第四章注销注册与变更注册

第十三条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的,其所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告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中止乡村医生执业活动满2年的;

(五)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六)有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为的。

(七)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十四条乡村医生变更执业地点,应出具拟聘用村医疗卫生机构的拟聘用证明,再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后的执业地点不在原注册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辖区内的,应先到原注册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再到拟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执业注册。未取得新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前,不得从事执业活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市、州卫生行政主管应加强对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的监督管理,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准予执业注册人员名单及《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发放、注销注册和变更注册等,建立统计制度和档案制度。

第十七条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准予执业注册人员名单和注销注册人员名单。

第六章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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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精彩:四川省乡村医生,四川省乡村医生待遇,四川省乡村医生政策

 楼主| 发表于 2016-9-24 10:45 | 显示全部楼层
lkkjhhh 发表于 2016-9-24 09:15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华蓥山景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 ...

我之亊件…
这么多年来个别行政人员就以此之超常伎俩、百般、狡计、刁难于我之执业再注册等魔法、至我于死地…
这说明了什么呢??…
不就是为了2009年之闹事、惹怒了个别行政小人吗????
况且在2014年…还有续行政之小人、不就为了之闹事耿耿于怀、借刀杀人不见血…、至我于死地吗?????…
这一切、一切,不就是有其行政小人从中抄作吗????……
楼上你说呢?????!…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9-24 11:59
是不是每个村医都要助理医师资格?

 楼主| 发表于 2016-9-24 12:23 | 显示全部楼层
麻辣社区手机用户 发表于 2016-9-24 11:59
是不是每个村医都要助理医师资格?

这就广安似地狱之特色…

 楼主| 发表于 2016-9-24 14:57 | 显示全部楼层
难道不是吗?????…

 楼主| 发表于 2016-9-24 15:21 | 显示全部楼层
lkkjhhh 发表于 2016-9-24 09:15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华蓥山景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 ...

楼上:你是广安卫系吗?…
那么请问楼上:下面此法规、法定条件、界定等国务院令是用来作装饰、摆设或擦屁股的吗??????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发文:信息中心 杜学江 | 发文日期: 2015年5月20日 | 2,164 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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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依据
(一)《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86号)第九条 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
(二)《四川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暂行规定》(川卫发〔2004〕1号)第九条 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2、二寸免冠正面半身件照片两张;3、申请人6月内的健康体检表;4、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5、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或由乡镇卫生院出具的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证明或四川省卫生厅颁发的《乡村医生中专水平考试合格证书》;6、申请人身份证明;7、村医疗机构拟聘用证明;8、 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除提交前面(一)、(二)、(三)、(六)、(七)款材料外,还需提交《执业医师资格证》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
二、申请条件
1、2003年8月5日前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乡村医生,可以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1)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2)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3)取得四川省卫生厅颁发的《乡村医生中专水平考试合格证书》的。
2、具有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但不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条件的乡村医生,经参加按四川省卫生厅确定的内容、范围考试合格后,可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3、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三、申请材料
1、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下载);
2、二寸免冠正面半身件照片两张;
3、申请人6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4、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
5、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或由乡镇卫生院出具的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证明或四川省卫生厅颁发的《乡村医生中专水平考试合格证书》;
6、申请人身份证明;
7、村医疗机构拟聘用证明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盖鲜章);
四、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人向泸县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后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受理;
2、审查: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审查。有必要的,可进行实地考察。
3、审批: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在法定时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予以许可;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发表于 2016-9-24 16:48 | 显示全部楼层
ysh590202 发表于 2016-9-24 15:21
楼上:你是广安卫系吗?…
那么请问楼上:下面此法规、法定条件、界定等国务院令是用来作装饰、摆设或擦 ...

行政许可过期作废,你睡醒了才吼没用的,请认真学习《行政许可法》等法规政策

发表于 2016-9-24 19:06 | 显示全部楼层
可怜的楼主~

然而这还是没有什么卵用~

 楼主| 发表于 2016-9-24 19:28 | 显示全部楼层
1456678 发表于 2016-9-24 16:48
行政许可过期作废,你睡醒了才吼没用的,请认真学习《行政许可法》等法规政策

楼上想狡计托词吗??…
从前小人对我之事件不作为你曾不记得!
那么近期…不作为、慢作为或乱作为还忘记吗????如下段贴文又为什么呢?????
你能说个清楚!道过明白吗???????
四川广安市卫计局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真搞笑,
今天上午收了一封四川广安市卫计局快递给我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广市卫复驳字[2015]1号
                     广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驳回行政申请决定书
       申请人:游思华。男,1959年2月2日生,广安区广罗乡鱼关村6组人,现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大理石路双水巷。
       被申请人:广安市广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肓局法定代表人:赵维国,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154月7日做出《关于广罗乡游思华反应的要求恢复乡村医生执业资格问题调查处理结果通知书》,于2015年8月4日通过传真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本机关受理行政复议后,在调查发现申请人于2O15年4月1O日收到被申请人通过邮政快递的《关于广罗乡游思华反映的要求恢复乡村医生执业资格问题的调查处理结果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而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间为2O15年8月4日。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时已超过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笫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诀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广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肓委员会
                                 2015年9月21日
内容真搞笑。
其原因是:在接收广安区卫计局处理通知书后(六十日)内,未提供任何资料申请说明…,所以驳回…决定书,对吧!
那么请问:我在2015年4月12日左右收到四川广安区卫计局…快递时,不服,第一时,就给四川广安市卫计局局长打电话说明原因…,市卫计局长亲口答应承诺给我解决,并要求我再给他(市卫局长)一封快递(也是第二次给他),于2015年4月23日下午8点10分亲自签收了的快递(邮件号:1007374761514)。…
同时也给了该局相关人员几封电子邮件…皆无果。
…………
2015年5月18日 10:25:47 又给了几封快递及相关文件(他们说内容不全等等…)终如石沉大海。
每一个星期摧一次,至2015年8月4日又叫我重新申请提出申请复议…就导致了今天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至此至终,是我没有按法律程序吗????还是他们有意拖延时间(法定时)呢???????
请问各级领导,各界有志之土,他们这种行政也合法吗??????
我到底该怎么办????……

 楼主| 发表于 2016-9-24 19:36 | 显示全部楼层
mrzeng 发表于 2016-9-24 19:06
可怜的楼主~

然而这还是没有什么卵用~

广安这个地狱之区,个别行政小人之为!至我处于如此、何等之状况,有极其个别之人视为笑而开心…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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