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法官刘小琼故意毁灭原告证据该当何罪?
青羊区法院纪委监察室(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纪委监察室):
1:(1)2016年8月15日任凯到青羊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打印下列资料:(a)2011年省医院的录音文字详情(有录音医嘱)(b)《硫松糊药品说明书》(c)《皮肤性病学》(d)《皮肤科疾病诊疗规范教程》(e)自书病历(患者医嘱)(f)网上专家陈连官意见(g)《家庭用药必备》(h)《精编皮肤科药物手册》(i)证人证言(j)《皮肤科外用药物手册》(k)厂家说明书(l)光碟一张。(即录音医嘱)(m)照片(说明患者病情) 另多家医院的处方与收费凭据(太多无法一一列举,详见证据17),申请书等。(详见2。)
经过工作人员查询电子档案及案件卷宗原件都不能查询到。目视案卷目录中原告证据栏没有打钩,表示没有记录原稿证据。但是患者的证据清单原件有刘小琼的签字,表示刘法官是收到了患者上述证据的。同时原审判决及庭审笔录也提到患者有上述证据等。详见证据5及17又判决书(2013)青羊民初字第1484号、(2014)成民终字第4901号。
(2):任凯还提交了(a)电子病历调查取证申请书(调查省医院2011年8月15日电子病历的形成时间)(b)申请将重审医疗纠纷案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的再次申请书(鉴定人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c)申请省医院出示证据申请书(要求省医院出示硫松糊可以用于患者大量渗液的急性湿疹的诊疗规范证据)(d)申请青羊法院调查身份申请书(要求法院调查省医院2011年12月14日录音中省医院人员卢责,颜凯,奢老师的真实身份)。(e)到药监局调查取证申请书。(f)申请司法鉴定机构参加医疗纠纷重审案庭审证据交换的申请书(只有该文在法院电子档案能查到,但是原审法院不予理睬)(g)申请将重审医疗纠纷案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的再次申请书(h)原告对李淑芳医疗重审纠纷案第二次开庭的补充答辩状(i)申请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出示证据申请书。详见证据29。
之前青羊法院对患者的申请事项没有做出答复是错误的。原审法院违反《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及第三十二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到2016年8月15日患者发现上述患者提交的申请书等都(除去第(2):(f)项)被原审青羊法院毁灭了。
2:2016年8月22日任凯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打印(2014)成民终字第4901号的案卷资料,发现正卷目录“上诉人举证材料”打印出来看就是上诉人提交的重新鉴定申请书,而上诉人患者李淑芳真正提交的证据“李淑芳重审上诉省医院证据补充清单(交成都市中级法院)”及“李淑芳诉四川省人民医院发回重审案上诉状的补充说明”却没有记录在上面。(详见证据32及33)
原审青羊法院法官刘小琼,程文及人民陪审员李丽萍,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臧永,梁楷,何昕故意毁灭患者提交的重要证据及申请书,造成患者败诉的严重后果。原审法官徇私舞弊,违反《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项“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审法官违反《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六)项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5、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详见证据2,4,5,18及29)。原审法官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2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违法审判责任:(3)“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丢失、损毁证据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原审法官涉嫌枉法裁判。
投诉人原告患者李淑芳的代理人任凯请求对法官严肃处理并书面回复投诉人,通信地址:成都市同德街2号5栋1单元3号。
此致
青羊区法院纪委监察室(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纪委监察室)
投诉人 任凯 电话13708059843
2016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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