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关于“请市社保局局长给个说法、大家都来评评理”一贴的回复 THGD123网友: 你于7月23日11时53分在麻辣社区巴中论坛发布“请市社保局局长给个说法、大家都来评评理”一贴,现回复如下: 一、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第十条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机动车事故伤害,或者履行工作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按《条例》规定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如第三方责任赔偿的相关待遇已经达到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关待遇;如第三方责任赔偿低于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或因其他原因使工伤职工未获得赔偿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补足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文件附后)。 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因第三方责任造成职工工伤(亡)的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批复》(川人社函﹝2011﹞957号)规定:关于因第三方责任造成职工工伤(亡),应严格执行川府发﹝2003﹞42号文第十条的规定(文件附后)。 三、我局在接到恩阳区社保局递交的关于恩阳区群乐初级中学黄先元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申请后,认为受害人亲属与第三方签订的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协议书,没有明确第三方有无再支付能力。我局要求提供无再支付能力相关法律文书,但申请人一直未提供,导致赔付时间延长。 四、本案黄先元因工死亡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共计605479.40元,第三责任人已赔付100000.00元,我局核定支付505479.40元,并保留向第三责任人追偿的权利。此款已于6月下旬由恩阳区社保局支付给死者法定继承人。 综上所述,根据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2003年以来,为体现社会保险公平公正和一次伤害、一次补偿原则,我市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一直按川府发﹝2003﹞42号第十条规定执行。鉴于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本案时,认为川府发﹝2003﹞42号文件不宜参照适用于本案,我市于6月初就此案向省级有关部门作了专题汇报,近日,省人民政府已书面向国务院就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相关问题作了专题请示。待上级新的支付政策出台后,我局将按新规定核定支付,目前只能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核定支付黄先元工伤保险待遇。 此复 巴中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6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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