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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四川仁寿法院为副院长李萌 夺走千万资产如此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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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7 11: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注:以下图文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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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控诉发帖:伍群辉 身份证:511121194905170028

电话:18228146762

实名发帖人声明承担本文真实性和转帖发帖的所有法律责任



    李萌是我的叔伯侄儿媳妇,也是四川仁寿县法院的副院长。

    老谋深算的李萌当了原告,通过其担任副院长的仁寿县法院恶意诉讼,伪造签名和隐瞒证据,采用欺骗的手段侵吞我千万资产,仁寿县法院能给我看见丝毫司法公正的阳光吗?

    仁寿县法院是李萌副院长的天下,我千万资产在仁寿县法院冠冕堂皇的审判和执行下落入了副院长李萌的腰包啊。

    司法公正说在嘴上落实不到行动上,李萌当原告将我告到她当副院长的法院,法官给领导助纣为虐,我只能在寻找“青天”的路上越走越远。


    法院副院长李萌一手操作虚假额资产转让协议


    我是四川省仁寿县明辉实业公司的法人,李萌不但是法院副院长,还是我的叔伯侄儿媳妇。
2005年前,我们公司为了扩大经营,开办“DLY优质瘦肉型猪产业化开发项目”争取中央扶贫资金5800万元。

    伍小鲁是我的叔伯侄儿,也是仁寿县政协副主席,他的老婆爬上了法院副院长的高位让我们骄傲无比,平时两家关系特好,老实巴交的我们在开办企业中,无论有什么事都会与李萌交谈,请她帮忙出主意,压根就不知道他们会欺骗我们。

    2005年12月初,我们公司开发的“DLY优质瘦肉型猪产业化开发项目”可行性报告经过评估,已上报至省扶贫办。

    我正在成都省扶贫办准备向中央扶贫办上报材料时,李萌他们找到成都来了,介绍她妹子的同学在省畜牧局工作,而且上面有很多关系,可以争取到更多的扶贫资金。

    “把你们的养猪场假装转让给我,借用开发项目这个平台,等扶贫资金争取下来,多的部分我们平分,然后把养猪场还给你们,在这期间我只是帮你们保管。”
这就是李萌追到成都来的目的。

    我们结算好了李萌借钱给我的本金和利息,并约定了还款日期。

    李萌他们返回仁寿县之后,立即找到我的家人,声称在成都和我早就商量好了,我家的的养猪场转让给她保管,要签定一个假的资产转让协议。

    我女儿当场反对:我家养猪场是花了四五百万元修的,67.5万就转让了,今后怕假的变成了真的不好办。

    我在电话中告诉家人:李萌一家位高权重,她是我的叔伯侄儿媳妇,又还是法院的副院长,她即使骗人也骗不到我家的头上。因为我不愿把能多争取到资金这事让更多的人知道。所以就叫她们签了协议。

    为了将骗人的程序做得天衣无缝,当时我丈夫吴泽明在贵州六盘水治疗骨质增生疾病,李萌为了获得全体股东签字,以探望吴泽明病情为由,李萌和丈夫伍小鲁、妹妹李革不远千里来到我丈夫治病住的旅馆,骗得他在资产转让协议书上签字。


    李萌骗得协议之后立即将我告到他所领导的法院


    信誓旦旦只是给我们代为保管企业的李萌骗取了三份协议之后,半个月之后就将我起诉到仁寿县法院,此时的李萌正是这家法院的副院长。

    法院的副院长李萌将我告到了她当副院长的法院,仁寿县法院是要回避还是助纣为虐呢?
“法院立案的当天,主审法官伍向东当天査封了我们名下的2784平方米的土地,多套住房和门市。”

    从我们调出材料上显示,査封淸单上签收人吴勇签名,法院送达证上的吴勇签名和吴勇代笔写的答辩意见不是吴勇笔迹,均属另外一人伪造签名,受权委托书上的伍群辉签名也是伪造。
在2006年1月18日开庭审理笔录中,李萌故意隐瞒了三份协议中的两份协议,提前提起恶意诉讼,并提供证据两份伍群辉的两张借条,一张是2004年7月16日今借到李萌现金10万元,另一张是2004年12月30日今借到李萌现金389600元。

    而在仁寿县人民法院(2006)仁民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中,除两份借条外,还有一份是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的转帐单,转帐时间是2004年9月17日,转帐金额是32万元。很明显李萌提供的证据连接不上。

    法官伍向东则枉法判决,涉嫌构成枉法裁判罪,而李萌不如实提供证据,涉嫌构成妨碍作证罪,恶意提前起诉,其目的就是要霸占我们的财产。


    副院长李萌通过所在法院判决霸占了我千万资产


    李萌在得到养猪场,趁我被关押在看守所时,于二00六年九月六日,利用仁寿县法院副院长的权力,找关系人威逼仁寿县文林镇八里村五社将我们签定了十年期的租用土地转租给她。这不难看出,李萌叫我们转让养猪场给她,看重的是5800万元的扶贫金,然后利用天灾,她制造人祸把我送进监狱,以达到侵吞我们巨额财产的目的。

    2006年2月,因为瘟疫,政府补偿了我们60多万,这些钱被李萌在光天化日之下领走。 之后在我因为所谓的诈骗罪被关押期间,李萌通过看守所的一名警官传话来,她正到处给我活动,问我的土地证在哪里,要找出来交给她代为保管。

    我同意交给李萌保管之后,没有想到她根据法院判决,将2002年评估价就高达200多万的土地和房产以26万元就执行在她的程永新名下。

    仁寿县法院执行庭的法官不遗余力支持着法院副院长的非法行为。

    执行的签字是在仁寿县的“仨缺一”茶楼,执行笔录上的询问地点却成了法院执行庭,执行人员是伍全文、胡家喜,而李萌介绍的是伍向东。试问究竟是谁执行了我们的财产,为什么要作假。这充分证明李萌身为仁寿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勾结下属法官弄虚作假,以欺骗的手段侵吞我们的财产之目的。

    我出狱快三年了,为了我的冤案和财产四处奔波,处处碰壁,没有任何单位调査解决。我和丈夫都是六七十岁的人了,家里还有九十多岁父母,两个儿女靠打工维持生计,各自还要扶养两个大学生和高中生,我们每月只能靠子女接济维持生活。而我们的财产,预制场的四亩多土地还空着,养猪场被政府征用的赔偿款无人领取,门市、住房被关着。而我们的生活却无着落。

    试问他们取得的财产合法,为什么不敢用呢!!!

    我们实名控告我的叔伯侄儿媳妇李萌,控告她曾担任过仁寿县法院副院长的李萌,请问,法院副院长当原告的官司,副院长领导的法院不回避如此违法判决的背后,存在什么样的交易和勾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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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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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7 11:25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哪儿都看得到哦;P昨晚才出来的

 楼主| 发表于 2016-5-17 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liangjc 发表于 2016-5-17 11:25
你哪儿都看得到哦昨晚才出来的

;P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5-17 12:34
司法公正在那里啊!老百姓是看不到司法公正的阳光!这些披着羊皮的狼就应该拉出去枪毙!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5-17 12:34
司法公正在那里啊!老百姓是看不到司法公正的阳光!这些披着羊皮的狼就应该拉出去枪毙!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5-17 12:40
她的法院她做原告,不是应该上报中院指定管辖吗?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5-17 12:47
中院回复是,申诉期己过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5-17 16:30
吸引眼球而已。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5-18 13:18
我想问一句,原被告是否以欺诈国家财产罪入狱的?如果是那你没有白坐牢,原因有很多点,最重要的是,如你描述的,那你的那份转也是欺诈行为,如果你没那场地你的项目就得不到申请,财产原转让方与现在财产方同罪,因此转让一切无效,并退回转让资金,及资产。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5-18 13:50
为什么现在才追述,案子应有希望的。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5-19 23:24
真实内幕,你知道她知道,围观者均无权言他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5-24 08:32
这院长胆子还可以哈,连巡视组都不放在眼里,简直是—手遮天。这些有正义的清官呢?

发表于 2016-5-30 09:49 | 显示全部楼层
仁寿不说院长,只要是法院的官都很“歪”!

发表于 2016-6-5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致最高法院  
普通公民维权之路漫漫
尊敬的最高法院法官 你们好!

2011年9月26日我在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二庭)以原告身份体验了凭生第一次“庭审”,它使我凭添了不少“疑问”!
疑问一、法官可以任意阻止(原告)当事人陈述“基本事实”与答辩,但(被告)律师却可以“畅所欲言”。
疑问二、“本诉”只走“过场”,而“反诉”却“审理详细”。
疑问三、只说“反诉”有理(原告违法),却不说“本诉”是否有理(被告是否违法)。
对于上述“疑问”,我觉得除法官本身存在“问题”,在“法庭规则”上还应该有所提高!至少可以增添如下“法庭规则”:
一、     在法庭正厅(国徽两旁)标示:审出真实-判出公正。
二、在原被告双方席位上(菜单方式)标明:双方的权力、义务。(包括“本诉与反诉”平等审理、双方发言权平等、等等。)
三、设置全方位摄像头,保持全过程记录。
四、庭审(或审判)结束后,原被告双方须填写“庭审意见”表格。
法庭是执行法律的基本(重要)场所,而法律的基本准则是体现“公平公正”。如果法庭(法官)随意限制当事人发表意见(陈述基本事实和参与答辩),怎会审出真实?又怎能判出公正?如果法庭规则有缺陷,容易被不法人员利用(如限制当事人或守法者充分表达意见),也不能让当事人对执法者实现(现场)监督!
如果增加了上述“法庭规则”,我相信它可以增加司法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阻力,也能提高“公正审判”的几率,且能减少“事实不清、驳回重审”的几率!
国家、政府制定了不少规范法官行为的“准则、条例、办法”,但它们多是“软件”,通常是在事件前或事件后起规范作用。我这里提出的“法庭规则”是“硬件”,它的规范作用主要体现在“事件”发生过程中。
法庭是分清是非对错,消除社会矛盾冲突的重要场所。如果法庭规则有缺陷必然难以分清是非对错,不利于民众对法律、法院、法官的信任与依赖,更不利于消除社会矛盾冲突。现有法庭规则容易被不法者利用——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如此,必然不利于分清是非对错和消除社会矛盾!消除“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是法律、法院、法官得以被广大守法公民信任、依赖的重要基础,,否则,不可能有公正的审判!且不可能被广大守法公民信任与依赖!更不可能构建和谐社会!
致崇高敬意!
中国公民:唐付民(实名:唐福明)14780137730

发表于 2016-6-5 10:34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想法 发表于 2016-6-5 09:39
致最高法院  
普通公民维权之路漫漫
尊敬的最高法院法官 你们好!

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发表于 2016-6-6 16:21 | 显示全部楼层

2011年9月26日我在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二庭)以原告身份体验了凭生第一次“庭审”,它使我凭添了不少“疑问”!
疑问一、法官可以任意阻止(原告)当事人陈述“基本事实”与答辩,但(被告)律师却可以“畅所欲言”。
疑问二、“本诉”只走“过场”,而“反诉”却“审理详细”。
疑问三、只说“反诉”有理(原告违法),却不说“本诉”是否有理(被告是否违法)。

上述已说明法官存徇私枉法之嫌!

发表于 2016-6-12 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真的假的

发表于 2016-6-23 14:05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真的,什么假的?

发表于 2016-7-12 10:05 | 显示全部楼层
作为仁寿人,觉得此文反映的事情令人心寒,如果是真实的话,仁寿的明天将变得黑暗一片,如果是假的那么楼主的目的何在呢?
仁寿是被我丢弃的故乡,本来有机会到仁寿工作和生活的,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放弃了,县城的自然环境一般,房价还企高不下,县城规划得也不尽人意。回想起当年女儿出生的时候,在妇幼保健院,医生和护士的态度把我气得不行了,当时我就发誓当我有朝一日有机会回来仁寿工作,我一定要把那医院的院长给撤了!但最终我选择了南充仪陇,这就是命运!
今天看到楼主的事情,心理也很触动,因为现在我从事的工作也是跟法律相关的事情,楼主提到的司法公司说实话还是有的,就要看您如何维权,选择正确的渠道才行。山外有山,人外有人,四川省那么大的“老虎”都被打掉了还愁拱不翻一个小小的副院长吗?相信人间自有公正在!
南充地区的整个政治生态这两年有了好转,但仍然不及老百姓的要求,很多地方只是敷衍和应付了事,省上督查组常驻在这里,我们仪陇也有,可是政治生态这东西除了上面的大人物天天在喊时时在讲以外,又有人几个真正认真的对待过呢?
仁寿恐怕也要来一场像南充地区一样的政治生态地震才真正有所起色哦!

发表于 2016-7-12 10:5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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