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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实名控告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徇私枉法、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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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2 17: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葛名秀 、   谢文兰  电话:18980696929
被控告人:薛跃发 成华区法院(2013)成华民初字第729号审判长
邓华茂  成华区法院(2013)成华民初字第729号审判员
左都元  成华区法院(2013)成华民初字第729号陪审员
控告事项与请求
    依法立案侦查并追究几位被控告人民事枉法裁判罪的刑事责任,并书面告知控告人。
事实与理由:
    2013122日,刘礼平向成华区法院提起请求判令青城山镇白石村四组房屋(权0022024)及青羊区清江东路120111单元48号房屋(权0187151)属于被继承人份额归原告(刘礼平)所有及判令被告(葛名秀、谢文兰、谢碧桃)向原告(刘礼平)支付被继承人名下银行存款(肆万元整)的诉讼请求,成华法院2013129日以(2013)成华民初字第729号予以立案受理,并由薛跃发担任审判长和邓华茂为审判员及陪审员左都元组成合议庭审理(2013)成华民初字第729号遗赠纠纷案。诉讼立案标的额为636880元,结算时期2014125日仍是该标的额。从判决结果与诉讼请求及结案标的额进行对比,判决结果显然超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这属于典型的违反法律的规定。
    2013315日控告人(被告)向法院申请鉴定遗嘱中谢临枫的签名是否与成华区人民法院(2012)成华民初字第2287号民事案20121012日(后被更改为20121015日)开庭审理笔录上谢临枫的签名为同一人书写,在法庭主持下原告、控告人(被告)双方对选定的鉴定检材签字密封,控告人按法庭要求预交2000元鉴定费。法院并未按控告人(被告)申请的鉴定事项进行委托鉴定,而是擅自增加了20多个样本,更改了鉴定事项向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委托鉴定,之后,法庭将5000元的鉴定费交款通知邮寄给控告人(被告)的代理律师,控告人(被告)被法院无故要求交纳鉴定费用5000元,理由是署名为谢临枫的遗嘱人是四川省名画家,控告人(被告)了解到增加鉴定费用是因法庭擅自增加了20多个比对样本,控告人(被告)拒绝增加样本及费用,法庭一直拖延不作笔迹鉴定,直到20146月的庭审中,审判长薛跃发仅口头通知控告人(被告)的笔迹鉴定申请被取消了。法庭无故增加鉴定比对样本,无故取消控告人(被告)的鉴定申请,几被控告人故意程序违法,其目的是:掩盖谢临枫诉葛名秀离婚案20121012日(后被更改为20121015日)庭审笔录中“谢临枫”的签名与刘礼平提交的遗嘱中“谢临枫”署名不是同一人书写,包庇同法院法官余沁与刘礼平制造遗嘱人离婚假案、枉法裁判的犯罪事实。2014626日,控告人(被告)又再次向法院申请鉴定“遗嘱人谢临枫诉葛名秀离婚案20121015日庭审笔录中谢临枫的签名与刘礼平提供遗嘱中谢临枫的签名是否为同一人签名”,法官仍未允许该鉴定申请,这是法官故意违法侵害控告人(被告)的合法举证权,以便于法庭枉法裁判。
    2013924日《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笔录》里审判长薛跃发单独见刘礼平的律师时说“如果鉴定不能或结果不准确,对你方也不利”,笔迹还未鉴定,案件还未审理,审判长薛跃发便未审先行裁判。2013129日《鉴定费用申请》里,审判长薛跃发在无任何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向其法院申请鉴定费用5000元,且得到法院法庭庭长,副院长和院长的审批同意。从2013924日《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笔录》的“如果鉴定不能或结果不准确,对你方也不利”内容和2013129日无任何法律依据的《鉴定费用申请》申请费用上看,明显是审判长薛跃发在帮助遗赠纠纷案的原告刘礼平。因为,审判长薛跃发明知如果不增加比对样本,鉴定结果将不利于刘礼平,不增加鉴定费用就会直接导致鉴定不能,审判长薛跃发在笔录里“如果鉴定不能或结果不准确,对你方也不利”就是非常有力的证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不鉴定的结果自然应当对刘礼平不利,但法院却仍故意违法,采取无任何法律依据的依职权委托鉴定,几被控告人是典型的违法行为。20143月,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了弄虚作假的鉴定报告,控告人(被告)已向重庆市司法局举报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三位鉴定人员的违法行为。
    201458日笔录记载有审判长薛跃发、法官助理肖然和书记员韩华,却在签字上仅有薛跃发和肖然的签名,无书记员韩华本人签名,且有涂改签名。
    2014918日《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询问笔录》审判长薛跃发又是单独见原告刘礼平的代理人。原告在整个庭审中均未提供过“原告向被告主张过权利的任何证据。”几被控告人仍执意要判决。
   2013315日,2014624日,201472日,2014715日,2014827日和20141024日共六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但均未查清案件的客观事实,就随意判决。
  法院查询了与本案有关的农业银行账户860901100318631853301100974419及建设银行账户62270038119503630516227003812000353506等四个账户的2012411日至2012914日期间四个账户共存入了1044000元。法院还查询了与本案有关联的5240943810259853账户,但法院仅口头陈述2012831日至2013522日无交易记录。控告人认为,账户未有交易也应当由银行出具相关的手续,更何况开户本身就要适当存入一定资金,资金也应当有利息。这也是法院帮助刘礼平多分财产的典型表现。由于刘礼平无其他收入来源,仅由谢临枫负担她的一切费用,从这些账户能清楚的反映,虽然是存入刘礼平的账户,但也应当是谢临枫留下的现金,其金额应当有104万元人民币。这些现金是谢临枫被判决离婚之前被刘礼平存入到刘礼平自己的帐户里,应当属于谢临枫与葛名秀的夫妻共有财产,刘礼平未退还给谢临枫和葛名秀。刘礼平作为保姆8年中占有的谢临枫的财产,法院未全部调查清楚,也未告知其他救济方法。但是,几被控告人在判决书里却仅认定现金仅为70万元。对于余下的34万元,几被控告人在庭审调查核实时不作任何询问与核实,在判决时也不作任何表述为什么不作为遗产,34万元凭空消失。因此,如果在遗嘱成立的情况下,几被控告人属于故意让刘礼平多分配了34万元。更何况,刘礼平还涉嫌犯罪,是不应当参与遗产分配的。对于谢临枫的遗产,几被控告人没有调取与谢临枫财产有关的全部银行交易情况,特别是控告人(被告)要求几被控告人调取人民银行的关于刘礼平保管谢临枫的财产存入到刘礼平的全部银行账户交易情况,但是几被控告人任凭刘礼平随便说几个银行账户进行查询,显然是没有查清案件的全部事实。在未全部查清案件事实的情况下所作的判决当然是枉法裁判的。
  综上所述,几位被控告人的行为,从主观上有多处故意的违法行为,客观上造成控告人的损失数额巨大,几位被控告人违法的执法行为与控告人(被告)损失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几位被控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2、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4、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5、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立案和处罚规定,因此,应当对几位被控告人予以刑事立案侦查和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恳请立案侦查并追究几被控告人民事枉法裁判罪的刑事责任。恳请贵院及时立案调查并予以书面答复控告人。
2016322
后附相关证据:
下图是:刘礼平的起诉状,刘礼平实际为遗嘱人谢临枫的保姆,遗嘱人谢临枫去世时的居住所是德阳,刘礼平的起诉状清楚反映出其诉讼的遗产在四川省都江堰市与成都市青羊区,《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遗嘱纠纷不属于成都市成华区法院管辖,成都市成华区法院法官余沁伙同刘礼平于2012年制造遗嘱人谢临枫诉葛名秀离婚假案,同年10月余沁枉法裁判遗嘱人谢临枫与葛名秀离婚,20131月,刘礼平到没有管辖权的成都市成华区法院起诉葛名秀分割遗嘱人谢临枫的遗产,成华区法院立案审理。
        
投诉人向成都市成华区检察院控告后,成华区检察院于2014715日违法作出《信访答复》代替《刑事案件不立案通知书》,检察院在《信访答复》中声称没有发现成华区法院在刘礼平诉控告人(被告)遗赠纠纷案中有违法行为,实为故意包庇成华区法院审判人员与刘礼平的犯罪行为,帮助刘礼平通过诉讼途径,将国家司法机构作为掠夺投诉人家人财产的工具
20160317_刘礼平的起诉状p1.jpg 20160317_刘礼平的起诉状p2.jpg
下图是:刘礼平向成都市成华区法院提交署名为“谢临枫”的遗嘱,后面是刘礼平伙同同一法院法官余沁等人于2012年制造遗嘱人谢临枫诉葛名秀假离婚案中伪造的“谢临枫”签名的离婚庭审笔录,同为谢临枫签名,笔迹却完全不一样,除了伪造“谢临枫”的签名,审理笔录里能清楚反映:该《开庭庭审笔录》系伪造。开庭审理笔录已用打印机打印出了原告已举证完毕证据,却在其后的笔录立即更改为笔手写字体。控告人向成都市成华区检察院控告余沁等人的枉法裁判犯罪行为,成都市成华区检察院在初查16个月后违法以《信访答复》代替《刑事案件不立案通知书》,在《信访答复》中不明确庭审笔录的笔迹鉴定意见,“谢临枫的签名是否为谢临枫本人书写”并声称余沁未制造离婚诉讼假案及未伪造离婚庭审笔录,实为故意包庇刘礼平与余沁等人的犯罪行为。
遗嘱(缩小).jpg 20150329_离婚庭审笔录1 (发网站).jpg 20150329_离婚庭审笔录2 (发网站).jpg 20150329_离婚庭审笔录3 (发网站).jpg 20150329_离婚庭审笔录4 (发网站).jpg 20150329_离婚庭审笔录5 (发网站).jpg
刘礼平建行存款P1(2012-6-12~11-1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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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3-25 22:14 | 显示全部楼层
控告人(被告)于2013年3月15日向成都市成华区法院申请鉴定刘礼平所持遗嘱中“谢临枫”的签名与成都市成华区法院(2012)成华民初字第2287号民事案2012年10月12日(后被更改为2012年10月15日)开庭审理笔录上“谢临枫”的签名是否为同一人书写。比对样本签字密封后,控告人(被告)按成华区法院的要求预交了2000元鉴定费,之后,成华区法院却暗中无故增加了20多个未经控告人(被告)确认的签名比对样本,并要求控告人(被告)增加鉴定费5000元。
下图是: 刘礼平诉控告人(被告)遗赠纠纷,控告人(被告)向成都市成华区法院申请鉴定遗嘱中"谢临枫"的署名与成都市成华区法院(2012)成华民初字第2287号民事案20121012日(后被更改为20121015日)开庭审理笔录上“谢临枫”的签名是否为同一人书写,向法庭确认鉴定比对样本的相关笔录.

下图是:控告人(被告)选定比对样本后,按法庭要求预交鉴定费2000元的收据。

下图是:2013年6月21日成都市成华区法院的司法鉴定移送表, 该移送表中清楚地反映了:由庭长审批移送的鉴定比对样本不是控告人(被告)在笔录中确认的比对样本,而是法庭暗中擅自增加了20多个样本,且法庭更改了控告人(被告)申请的鉴定事项向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委托鉴定,这是典型的程序违法,侵害控告人的举证权.而成都市成华区检察院在2014年7月15日违法作出的《信仿答复》中声称:“经成华区检察院调查了解,刘礼平持原告之遗嘱向被告葛名秀索要财产未果,继而向成华区法院提起遗产纠纷诉讼…..同时经我们调查,也未发现法官在审理本案中有不法行为故控告人所控告的检察院、法院任由保姆勾结法官的说法不属实”。这是成华区检察院包庇成华区法院法官的不法行为。

下图是: 控告人(被告)于2013年3月向成都市成华区检察院实名控告成华区法院法官余沁等人枉法裁判,经成华区检察院16个月初查后,成华区检察院于2014年7月15日违法作出《信访答复书》代替刑事案件不立案通知书,其中画红线内容载明成华区检察院包庇成华区法院法官在刘礼平诉控告人(被告)遗赠纠纷案中的违法行为。

 楼主| 发表于 2016-4-5 20:10 | 显示全部楼层
        控告人(被告)于2013年3月15日向成都市成华区法院申请鉴定刘礼平所持遗嘱中“谢临枫”的签名与成都市成华区法院(2012)成华民初字第2287号民事案2012年10月12日(后被更改为2012年10月15日)开庭审理笔录上“谢临枫”的签名是否为同一人书写。比对样本签字密封后,控告人(被告)按成华区法院的要求预交了2000元鉴定费,之后,成华区法院却暗中无故增加了20多个未经控告人(被告)确认的签名比对样本,并要求控告人(被告)增加鉴定费5000元。
下图是: 刘礼平诉控告人(被告)遗赠纠纷,控告人(被告)向成都市成华区法院申请鉴定遗嘱中"谢临枫"的署名与成都市成华区法院(2012)成华民初字第2287号民事案2012年10月12日(后被更改为2012年10月15日)开庭审理笔录上“谢临枫”的签名是否为同一人书写,向法庭确认鉴定比对样本的相关笔录.

2013-5-30确认鉴定比对样本 笔录P1.jpg 2013-5-30确认鉴定比对样本 笔录P2.jpg

下图是:控告人(被告)选定比对样本后,按法庭要求预交鉴定费2000元的收据。


2014-6-27_预交鉴定费.jpg
下图是:2013年6月21日成都市成华区法院的司法鉴定移送表, 该移送表中清楚地反映了:由庭长审批移送的鉴定比对样本不是控告人(被告)在笔录中确认的比对样本,而是法庭暗中擅自增加了20多个样本,且法庭更改了控告人(被告)申请的鉴定事项向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委托鉴定,这是典型的程序违法,侵害控告人的举证权.而成都市成华区检察院在2014年7月15日违法作出的《信仿答复》中声称:“经成华区检察院调查了解,刘礼平持原告之遗嘱向被告葛名秀索要财产未果,继而向成华区法院提起遗产纠纷诉讼…..同时经我们调查,也未发现法官在审理本案中有不法行为故控告人所控告的检察院、法院任由保姆勾结法官的说法不属实”。这是成华区检察院包庇成华区法院法官的不法行为。

2013-6-21司法鉴定移送表.jpg

下图是: 控告人(被告)于2013年3月向成都市成华区检察院实名控告成华区法院法官余沁等人枉法裁判,经成华区检察院16个月初查后,成华区检察院于2014年7月15日违法作出《信访答复书》代替刑事案件不立案通知书,其中划红线内容载明:成华区检察院包庇成华区法院法官在刘礼平诉控告人(被告)遗赠纠纷案中的违法行为。

2014-7-15成华检信访答复p1.jpg 2014-7-15成华检信访答复p2.jpg 2014-7-15成华检信访答复p3.jpg





 楼主| 发表于 2016-4-5 20:33 | 显示全部楼层
2013年3月14日控告人(被告)向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派出所控告保姆刘礼平、律师余世飞和夏文铎伪证罪,第二天,控告人(被告)报110将刘礼平扭送至该派出所,当天,成华区检察院民行科二位检察官到派出所讯问了刘礼平与余世飞。之后,成华区检察院渎侦和建设路派出所一直不作出是否立案的通知。 2013年5月23日,控告人(被告)向成华区检察院申请查看离婚庭审笔录中"谢临枫"签名的笔迹鉴定报告,二位承办检察官口头告知:庭审笔录的笔迹鉴定是由成都市检察院进行鉴定的,鉴定结论为:"谢临枫"的签名为其本人书写。但又声称:笔迹鉴定属于检察院的内部材料,控告人(被告)无权查看。此后,控告人(被告)又多次依法向成都市检察院控申处申请查看笔迹鉴定报告,并多次实名书面向成都市检察院控告中心举报余沁法官制造假案、枉法裁判,请求渎职侵权局立案调查,未果按规定,初查期限为3个月,检察院应该在3个月初查后,由检察长审批作出是否刑事立案的通知书,但成都市成华区检察院却在初查16个月后,于2014年7月15日违法作出上述《信访答复》代替《刑事案件不立案通知书》。成都市检察院明确规定:实名举报案件三个月内对举报人公开初查情况。20139月,10多家网络媒体报道了“成都市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实名举报线索及时移交、查处和答复的暂行办法》,成都市成华区检察院却不按此规定查办成华区法院法官余沁等人职务犯罪案件。
下图是:四川在线新闻报道“成都市检察院:实名举报案件三个月内对举报人公开初查情况http://sichuan.scol.com.cn/fffy/content/2013-08/27/content_5941834.htm?node=894
成都市检察院 实名举报规定 :四川在线.jpg

下图是:新华网报道“成都市检察院:实名举报线索 3月内须答复举报人”

http://www.sc.xinhuanet.com/content/2013-09/11/c_117316882.htm

成都市检察院 实名举报规定:新华网.JPG

实名举报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刑事立案监督不作为. http://peopleurl.cn/yJG8V6(出处: 环球论坛)

 楼主| 发表于 2016-4-7 14:39 | 显示全部楼层
        20137月成都市成华区法院电话通知控告人(被告):因控告人(被告)的父亲谢临枫是四川省名画家,其签名的鉴定费为5000元,要求控告人(被告)到法院先退还其预交的2000元鉴定费,再另交纳5000元鉴定费给法院。如此一来,更改鉴定事项和增加20多个比对样本就变成了控告人(被告)自愿的行为。法院便掩盖了其鉴定程序违法和侵害控告人(被告)举证权的违法行为。被控告人(被告)拒绝后,法院三位干警跑到控告人的姐姐(被告)家里,强行要求将2000元鉴定费退还给控告人的姐姐,三位干警遭到拒绝后,法院又将一份交纳5000元鉴定费和退还2000元预交鉴定费的通知邮寄给控告人(被告)的代理律师,控告人(被告)代理律师建议按法院要求办,控告人(被告)拒绝采纳其律师建议。
下图是:成都市成华区法院邮寄给控告人(被告)代理律师的交纳5000元鉴定费和退还2000元预交鉴定费的通知。


2013-7-1 西政鉴定交费通知.jpg

       控告人(被告)拒绝退预交鉴定费和再另交纳5000元鉴定费后,2013924日审判长薛跃发单独见刘礼平(原告)的律师。2013924日《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笔录》中载明:薛跃发要求原告刘礼平的律师增加比对样本和增加鉴定费,遭到其律师拒绝后对其律师说“如果鉴定不能或结果不准确,对你方也不利”,笔迹还未鉴定,案件还未审理,审判长薛跃发便违法未审先行裁判明显是在帮助遗赠纠纷案的原告刘礼平。而原告律师刘某某却要求由法院和鉴定机构增加检材,增加的鉴定费用由控告人(被告)承担,明显是违背“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串通审判长程序违法,侵害控告人(被告)的权益。
      但是,成都市成华区检察院在2014715日违法作出的《信仿答复》中声称:“经成华区检察院调查了解,刘礼平持原告之遗嘱向被告葛名秀索要财产未果,继而向成华区法院提起遗产纠纷诉讼…..同时经我们调查,也未发现法官在审理本案中有不法行为故控告人所控告的检察院、法院任由保姆勾结法官的说法不属实”。明显是在包庇法官薛跃发的违法行为以及帮助刘礼平更多侵占控告人(被告)家人的财产。
下图是:2013924日《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笔录》,审判长薛跃发单独见刘礼平的律师时说“如果鉴定不能或结果不准确,对你方也不利”。
2013-9-24 要求原告增加鉴定费 笔录P1.jpg 2013-9-24 要求原告增加鉴定费 笔录P2.jpg


 楼主| 发表于 2016-4-10 20:31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庭对控告人(被告)申请的笔迹鉴定不进行委托。诉讼原、被告双方都拒绝交纳因法庭增加签名比对样本而产生的鉴定费5000元,法庭理应取消擅自增加比对样本的鉴定,可是几个月后,法庭仲庭长在20131030日又审批同意另一份司法鉴定案件移送,移送表中显示:选用的比对样本仍然是之前法庭擅自增加的20多个样本,但却在备注栏填上了法院自行委托鉴定,鉴定费用由法院先行垫付2013129日《鉴定费用申请》里,审判长薛跃发在无任何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向其法院申请鉴定费用5000元,且得到法院庭长,副院长和院长的审批同意。这显然是违反“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其目的就是:既要包庇谢临枫诉葛名秀离婚假案中该法院余沁法官与刘礼平等人的犯罪行为,同时又要确保遗赠纠纷案继续审理,以便枉法裁判帮助刘礼平通过诉讼途径侵吞控告人(被告)家人的房产。
下图为 20131030日经法庭仲庭长审批同意,法庭又另作一份司法鉴定案件移送表。
2013-10-30 司法鉴定移送表.jpg
下图为: 2013129日成华区法院承担5000元遗嘱签名司法鉴定费的《鉴定费用申请》
2013-12-9 法官申请鉴定费用.jpg

 楼主| 发表于 2016-4-11 21:05 | 显示全部楼层
        2013129日成都市成华区法院故意违法,采取无任何法律依据的依职权委托鉴定,经法院副院长和院长审批同意由法院承担鉴定费用后,成华区法院法庭并未及时进行司法鉴定委托,几天之后,20131216日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201371日发出交费通知的案号为(2013成华民委鉴字第66号)的司法鉴定委托作了退案处理,但就在同一天,西政又受理了成华区法院委托案号为(2014成华民委鉴字10号)的司法鉴定委托,委托鉴定所采用的样本与退案的鉴定委托完全相同。司法部颁发《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规定: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鉴定要求以及简要案情,并提供全面、客观、真实的鉴定材料。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那么西政在2013年就收到了成华区法院2014年的案件鉴定委托书,并在2013年对成华区法院2014年的鉴定委托进行了审核及受理,这显然是作假、鉴定程序违法。且鉴定日期为20131216日至2014324日,历时3个多月,违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从受理之日起一般应当在15日内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如确需延长的,经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可延长至30日。复杂、疑难案件的鉴定时限确需延长的,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再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60。西政三鉴定人员除以上这些鉴定程序违法,还在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缺少“检验结果”这一关键项,并欠缺多项《司法鉴定文书规范》中规定的重要内容。这些内容的缺少直接掩盖了检材遗嘱中“谢临枫”的签名与成华区法院余沁法官同刘礼平等人制造“2012年谢临枫诉葛名秀假离婚案”开庭审理笔录中“谢临枫”的签名不是同一人书写的事实。控告人(被告)已向重庆市司法局投诉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三鉴定人员在鉴定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下图是: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退案说明。

2013-12-16 西南政法 退案说明.jpg



下图是:成都市成华区法院报送的“谢临枫”签名样本比对表。其中划红圈的样本为(2012)成华民初字第2287号庭审笔录中5处“谢临枫”及“签署日期”的笔迹。其余样本为成华区法院存档的谢临枫本人的亲笔签名。
2014-3-24 法院报送 笔迹比对表.jpg

下图是: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 鉴定意见书参照的“SF/Z  JD0201002-2010笔迹鉴定规范”中的“第3部分 笔迹鉴定结论的种类及判断依据”中规定:应对鉴定中每一样本进行比较检验后、分别对每一样本使用规范结论性语言作出鉴定结论。而西政三鉴定人员未对每一样本按规范作出鉴定结论,而是使用“检材字迹12与样本字迹的相同特征数量较多”这类模糊不清、混淆是非的不规范语言作结论,以此作出违法的鉴定报告。尤其是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2)成华民初字第2287号民事案庭审笔录中5处“谢临枫”及“签署日期”为该鉴定事项中唯一的同期样本,西政三鉴定人员未按照《SF/Z  JD0201001-2010文书鉴定通用规范》对鉴定中的“同期样本”作出“确定性结论”或者“非确定性结论”,西政三鉴定人员是在故意掩盖“同期样本”与鉴定检材不是同一人书写的事实。
2014-3-24 西南政法 鉴定意见书P1.jpg 2014-3-24 西南政法 鉴定意见书P2.jpg 2014-3-24 西南政法 鉴定意见书P3.jpg

 楼主| 发表于 2016-4-15 12:59 | 显示全部楼层

RE: 实名控告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徇私枉法、枉法裁判

控告人(被告)于201335日向成华区检察院控告成华区法院余沁、陈远发、梅志超、赵冀平四人涉嫌民事枉法裁决的犯罪行为,成都市成华区检察院于20133月委托成都市检察院技术处对(2012)成华民初字第2287号民事案庭审笔录中5处“谢临枫”的签名作出司法鉴定报告,但是,成华区检察院却一直以签名鉴定报告是检察院内部保密文件为由,不允许投诉控告人(被告)查阅鉴定报告,控告人(被告)于20139月和20146月又两次向成都市检察院控告,十多次催问、索要立案通知书和笔迹鉴定报告,直到成华区法院将投诉人父母的房产枉法裁判由刘礼平所有之后成华区检察院才于20154月向控告人(被告)公开了成都市检察院技术处作出的鉴定报告中的7页内容,这7页内容明显不是完整的鉴定报告,且7页中还有2页是重复的,7页内容能清楚反映成华区检察院民行科检察官故意选用书写人不明确的签名笔迹作为谢临枫本人的亲笔签名样本委托成都市检察院作出弄虚作假的鉴定意见(鉴定书文号为:成检技字[2013]07号),控告人(被告)多次通过多种方式向上级检察院反映成华区检察院、成都市检察院鉴定人员贺丹、周德才二人在司法鉴定活动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包庇犯罪的渎职行为,并向上级检察院申请予以重新鉴定,却一直未有结果。且成华区检察院至今仍拒绝控告人(被告)查阅完整鉴定报告原件,拒不提供完整鉴定报告复印件给控告人,成华区检察院相关人员及成都市检察院检察技术处贺丹、周德才二人已构成鉴定程序违法、鉴定材料违法及鉴定意见作假等渎职犯罪。
下图是:成都市成华区检察院民行检察科向成都市检察院报送的谢临枫签名“特征比对表”。鉴定5个签名,民行检察科只使用了6个签名样本,且6个签名样本中只有3个签名样本(表中划绿圈的)是谢临枫本人的笔迹,另外3个签名样本(表中划红圈的)为书写人不明确、实为摹仿的“谢临枫”签名,在鉴定中被用来冒充谢临枫的亲笔签名作鉴定样本,表中检材栏5个签名就是需要鉴定的(2012)成华民初字第2287号民事案庭审笔录中5处“谢临枫”的签名。民行检察科在对余沁立案调查时,曾调取过成华区法院存档的几十份谢临枫亲笔签名材料及谢临枫本人的书信报送鉴定样本却故意不采用法院存档的大量谢临枫亲笔签名,故意使用仿冒的笔迹作签名样本,明显是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徇私枉法、包庇犯罪。而成华区法院在委托鉴定刘礼平所持遗嘱中“谢临枫”签名时却不使用检察院选用的3个虚假鉴定样本(表中划红圈的签名)。
2015-4-16_笔迹鉴定4(笔迹特征比对表).jpg
下图是:成都市检察院作出鉴定二年后,20154月成都市成华区检察院才向控告人(被告)公开《成检技鉴字[2013]07号》中7页内容,且其中有2页还是重复的。鉴定意见书同样缺少“检验结果”等多项《司法鉴定文书规范》中规定的重要内容。同样不参照“SF/Z  JD0201002-2010笔迹鉴定规范”中的“第3部分 笔迹鉴定结论的种类及判断依据”中规定:应对鉴定中每一样本进行比较检验后、分别对每一样本使用规范结论性语言作出“确定性结论”或者“非确定性结论”鉴定结论。二位鉴定人员贺丹、周德才在司法鉴定中故意多处违法,作出弄虚作假的鉴定意见,已构成失职、渎职、包庇犯罪。
2015-4-16_笔迹鉴定1.jpg 2015-4-16_笔迹鉴定2.jpg 2015-4-16_笔迹鉴定3.jpg 2015-4-16_笔迹鉴定5.jpg 2015-4-16_笔迹鉴定6.jpg 2015-4-16_笔迹鉴定7.jpg

 楼主| 发表于 2016-4-19 22:19 | 显示全部楼层
       2012929日,谢临枫因肺病在都江堰医院住院,但是保姆刘礼平不通知谢临枫的家属及子女,隐瞒其病情。控告人(被告)2013年到医院了解到:929日谢临枫入院当天,刘礼平使用“刘平”在医院签署了一份病人授权委托书,刘礼平为了防止谢临枫家属发现谢临枫与葛名秀已被成华区法院判决离婚以及被刘礼平侵吞的字画、现金,刘礼平伪造谢临枫在医院的签名,于同年115日,将谢临枫私下接出医院秘密转移到外地,切断了谢临枫与家属的联系,2012122日,刘礼平突然电话联系葛名秀,称谢临枫已在德阳病逝,当晚,刘礼平在德阳消失,谢临枫家属发现所有家产被刘礼平卷走,遂向德阳公安报案,但德阳公安未立案调查。刘礼平本人在谢临枫去世第3天向控告人(被告)表示其持有一份谢临枫的公证遗嘱,同一天,谢临枫的学生曾德祥也曾向控告人(被告)声称刘礼平所持遗嘱是经过公证的,公证时在都江堰医院进行了录象。但是,刘礼平拒绝向控告人(被告)公开公证遗嘱,拒绝与控告人(被告)见面。一个多月后,刘礼平持一份有“谢临枫”署名但未经公证且无任何证明人的遗嘱向成都市成华区法院起诉葛名秀及其子女,要求分割谢临枫名下的房产。
2013年3月,控告人向成华区检察院控告余沁及刘礼平等人制造假离婚案、伪告庭审笔录枉法裁判谢临枫与葛名秀离婚的犯罪行为,成华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走访了谢临枫住院的都江堰人民医院,在派出所对刘礼平询问后,承办检察官在委托鉴定离婚庭审笔录中“谢临枫”签名时将刘礼平在医院伪造的3份谢临枫签名作为谢临枫的亲笔签名样本,向成都市检察院检察技术处提供虚假鉴定样本,且成华区检察院拒绝向控告人(被告)公开离婚庭审笔录中谢临枫签名笔迹鉴定报告。而成华区法院对刘礼平所持遗嘱中“谢临枫”签名委托司法鉴定时,却不使用检察院选取的这3个虚假鉴定样本,大量采用法院存档的谢临枫亲笔签名。除此而外,成华区检察院渎侦与民行检察科走访谢临枫住院医院,并在派出所对刘礼平询问后,了解刘礼平持“谢临枫”署名遗嘱向成华区法院起诉,向控告人(被告)索要房产渎侦与民行检察科不调查刘礼平伙同余沁等人制造假离婚期间侵吞的财产,且向控告人(被告)声称谢临枫在住院期间未作过遗嘱公证,掩盖刘礼平制造虚假诉讼,再通过成华区法院审判人员枉法裁判,帮助刘礼平通过诉讼途径、利用国家司法机构恶意侵占控告人家人仅剩的房产,成华区法院还无端为刘礼平承担了5000元司法鉴定费用。

下图是:2012929日刘礼平使用“刘平”与谢临枫签署的病人授权书。
2012-9-29 病人住院委托书.jpg 2012-9-29 都江堰医院 住院首页.jpg

下图是:刘礼平在谢临枫住院期间使用外带药。
2012-10-8 刘礼平自带药.jpg 2012-10-11 刘礼平自带药.jpg

下图是:刘礼平在医院伪造的谢临枫签名。被成都市成华区检察院用来冒充谢临枫的亲笔签名样本。
2012-10-30 医患勾通记录.jpg


下图是:刘礼平将谢临枫接出医院,二人失踪
17天后,谢临枫在德阳医院抢救无效去逝。



2012-12-2 死亡证明.jpg

 楼主| 发表于 2016-4-22 14:38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检验鉴定文书(鉴定书文号为:成检技字[2013]07号)清楚反映:二位鉴定人员在鉴定活动中故意多处违法、渎职,故意包庇犯罪作出弄虚作假的鉴定,帮助刘礼平掠夺控告人(被告)家人财产。而且,鉴定文书中载明:
三、送检材料:
(二)样本:(YB
1、落款时间为2012516日的《民事起诉状》1份(共2面)
2、有谢临枫签名字迹的《都江堰市人民医院医患沟通记录》3页(复印件)。
3、有谢临枫签名字迹的《授权委托书》6份。
因此,成都市成华区检察院实际送检样本为10个“谢临枫”的签名字迹,但在(鉴定书文号为:成检技字[2013]07号)鉴定文书的特征比对表中,只列出6个样本,另外4个样本没有列在特征比对表中,明显是贺丹、周德才二位鉴定人员故意将谢临枫的真实签名笔迹样本删减掉,以便混淆视听、弄虚作假,包庇余沁与刘礼平等人制造假离婚诉讼、伪造庭审笔录的犯罪行为。
控诉人(被告)多次通过多种方式向上级检察院反映成华区检察院、成都市检察院鉴定人员贺丹、周德才二人在司法鉴定活动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包庇犯罪的渎职行为,并向上级检察院申请予以重新鉴定,却一直未有结果。且成华区检察院至今仍拒绝控告人查阅完整鉴定报告原件,拒不提供完整鉴定报告复印件给控告人,成华区检察院相关人员及成都市检察院检察技术处贺丹、周德才二人已构成鉴定程序违法、鉴定材料违法及鉴定意见作假等渎职犯罪。

下图是:成都市检察院检察技术处贺丹、周德才作出的鉴定书(鉴定书文号为:成检技字[2013]07号)第一页。
2015-4-16_笔迹鉴定1.jpg

下图是:控告人 (被告)在成都市成华区法院收集到:落款时间为2012516日有谢临枫签名的《民事起诉状》签字页,6份有谢临枫签名字迹的《授权委托书》,共有7个签名样本,其中4个签名被鉴定人员贺丹、周德才故意违法取消掉,未在特征比对表中列出。

2012-5-16 谢临风民事起诉状p2.jpg 2011-5-5 授权书1.jpg 2011-5-5 授权书2.jpg 2011-7-3 授权书1.jpg 2011-7-3 授权书2.jpg 2012-5-16 律师受权书0.jpg 2012-5-16 律师受权书1.jpg

下图是:成都市检察院检察技术处贺丹、周德才作出的鉴定书(鉴定书文号为:成检技字[2013]07号)特征比对表。红圈中的签名书写人不明确,实为伪造的谢临枫签名,被成都市成华区检察院和贺丹、周德才用作伪证。
2015-4-16_笔迹鉴定4(笔迹特征比对表).jpg


 楼主| 发表于 2016-4-26 14:13 | 显示全部楼层

RE: 实名控告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诉讼欺诈、枉法裁判

成都市成华区检察院一直拒绝控告人(被告)查阅“谢临枫”签名的完整笔迹鉴定报告,成华区法院将控告人(被告)申请遗嘱中“谢临枫”签名笔迹鉴定一直搁置不委托鉴定,审判长薛跃发还不断无理要求控告人(被告)去法院当面确认其代理人一般代理的权限。审判长薛跃发声称不懂代理人一般代理有哪些具体权限,控告人(被告)认为薛跃发作为一名中年资深法官应该清楚一般代理律师的具体权限,控告人(被告)未去法院当面确认,随后,控告人(被告)让其律师向法庭递交了一份一般代理具体权限的书面说明,但是,审判长薛跃发仍然要求控告人(被告)代理律师到法院当面确认具体权限,控告人(被告)代理律师不堪审判长薛跃发滥用职权故意纠缠骚扰,遂与控告人(被告)解除委托,审判长薛跃发成功将控告人(被告)的代理律师骚扰撤离本案,再无律师愿意接受控告人(被告)委托,在之后的5次公开庭审中,薛跃发肆无忌惮地违法替原告刘礼平作伪证,肆无忌惮地枉法裁判。

下图是:2013109日,审判长薛跃发电话通知控告人(被告)去法院确认代理人一般代理有哪些权限的工作记录。
2013-10-9 要求谢文兰确认律师权限 电话记录.jpg

下图是:201458日审判长薛跃发强权要求控告人(被告)代理律师在法院当面确认一般代理有哪些权限的笔录。
2014-5-8 要求肖律师确认权限 笔录p1.jpg 2014-5-8 要求肖律师确认权限 笔录p2.jpg

下图是:201458日,代理律师向成华区法院递交控告人(被告)与其代理律师解除委托的通知。

2014-5-8 解除委托.jpg

 楼主| 发表于 2016-5-9 14:3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告刘礼平在起诉状中谎称:2012122日遗赠人病逝后原告才知晓并取得遗赠人遗嘱,并多次与被告协商遗赠事宜,被告均多次推诿。而事实是,原告刘礼平在遗赠人病逝当天晚上就消失了,控告人(被告)当晚在德阳市向公安机关报案刘礼平卷走谢临枫家产,之后,德阳公安机关未立案调查,刘礼平一直失联。一月之后,原告刘礼平突然持一份署名为谢临枫但未经公证且无任何证明人的遗嘱向无管辖权的成都市成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谢临枫名下的房产和银行存款4万元。控告人(被告)随即向成都市成华区检察院控告成华区法院余沁法官与刘礼平等人伪造遗赠人离婚庭审笔录,控告人(被告)于2013年3月15日将刘礼平扭送到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派出所,同时通知成华区检察院民行科检察官,当天,成华区检察院民行科检察官在派出所询问刘礼平及律师余世飞和夏文铎,一周之后,民行科检察官与成都市检察院鉴定人员贺丹、周德才二人联手制造出虚假证据,包庇余沁与刘礼平等人的罪行,并且检察官明知刘礼平所持遗嘱是一份无效遗嘱,但为了帮助刘礼平侵吞谢临枫夫妻共有的房产及谢临枫女儿为谢临枫存下的4万元存款。检察官故意蒙骗控告人(被告),对控告人(被告)声称遗赠人谢临枫本人未作过公证遗嘱,故意掩盖刘礼平的诉讼欺诈行为,以帮肋刘礼平继续虚假诉讼。控告人(被告)三年中以各种方式向上级检察院控告成华区检察院检察官及检察长的渎职行为,成都市检察院一直不作为,并乱作为以《信访答复》代替刑事立案监督忽悠控告人(被告)。
2014年9月18日《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询问笔录》审判长薛跃发又是单独见原告刘礼平的代理人。原告在起诉状中谎称“2012122日遗赠人病逝后原告才知晓并取得遗赠人遗嘱,并多次与被告协商遗赠事宜,被告均多次推诿”。但原告代理人却在上述笔录中声称不清楚。原告在整个庭审中均未提供过“原告向被告主张过权利的任何证据。”几被控告人仍执意要判决。且审判长薛跃发只单独通知原告于2014年10月9日复庭确认遗赠人去世时的婚姻状况,却不通知遗赠人的配偶葛名秀(被告)参加复庭。
下图是:2014918日,审判长薛跃发又是单独见原告刘礼平的代理人的相关笔录《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询问笔录》。
2014-9-18 薛跃发见原告律师 笔录p1.jpg 2014-9-18 薛跃发见原告律师 笔录p2.jpg

发表于 2016-5-10 21:3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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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5-11 20:22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市检察院、成都市成华区检察院和成都市成华区法院的官僚恶霸,利用权利,活抢老百姓,成都市什么时候才能有法治?!

发表于 2016-5-12 08:01 | 显示全部楼层
石栏杆的主要功能,防止装饰宫殿的游客摔倒受伤,让石栏杆一般是安装在平台或石阶上,宫栏杆经常和须弥座设置据点,踏板头安装在一起,显得既庄重而优雅,这是明代建筑中常用的石栏杆噱头和宫殿,护栏石龙凤飞盘,祥云盘龙,造型,以显示皇家的威严和气派。再比如在石栏杆里面苏州灵岩寺,因为灵岩寺始建于春秋吴王夫差,所以里面的石栏杆有雄厚的春秋和战国时期的建筑气息,石栏杆小,栏杆图案在古代传说中的人物,如八仙渡八仙海。艺术价值和安装注意事项的石栏杆旅游爱好的朋友,通过地球吸收了,如果让他们谈谈壮观的旅程,他们会说给人的印象是,他们应该在该国石栏杆的所有部件传播制造系列。我们躺在人们只知道石栏杆是美丽的,美丽的图案,大方,但艺术石生产到底哪里了一系列的艺术价值的雕刻艺术的?一轨生产线的艺术价值,是石栏杆是历史变迁的见证。两轨生产线的艺术价值是石雕栏杆的历史研究价值。在我国很多石栏杆的,石头是非常罕见的汉白玉石或大理石,经过几千年的历史吧,不倒,其中包含的历史价值是其艺术价值的体现。下面,我们再来谈谈安装石栏杆的关注应该是什么石头栏杆安装问题提供的正确的看法。当我们决定要在自身建设,加入石栏杆的安装,我们应该看的合理安装成本的问题。报价的石栏杆普遍不低,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建材一石栏杆是相对昂贵的;二是因为石栏杆包含建筑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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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雕栏杆的主要作用    石雕栏杆的主要作用   

 楼主| 发表于 2016-5-24 21:11 | 显示全部楼层
2013年3月15日,2014年6月24日,2014年7月2日,2014年7月15日,2014年8月27日和2014年10月24日共六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遗赠纠纷案,原告律师所提供的证据全部为虚假证据,而审判长薛跃发信口开河地在法庭上帮原告律师撒谎作伪证,刘礼平的两名律师无法说明其举证的一份光盘刻录电话录音是什么时候的通话录音,又不提供电话的原始录音,薛跃发便帮原告律师谎称电话是在2012年9月20多号谢临枫住院时打的,控告人(被告)追问薛跃发打电话的具体日期,审判长薛跃发仍然不能确认是哪一天打的电话,却还明目张胆地在法庭上睁着眼睛说瞎话,乱编造证据形成的时间。事实是,谢临枫在2012年9月根本未进医院住院,又哪来9月20几号在医院的电话录音。成都市成华区法院的法官可以无耻到此种地步,这也是成华区法院为什么不敢将6次公开庭审的同步录音录相向控告人(被告)公开的原因。
法庭查询的与本案有关的农业银行账户60901100318631和853301100974419及建设银行账户6227003811950363051和6227003812000353506等四个账户的2012年4月11日至2012年9月14日期间四个账户共存入了1044000元。与本案有关联的5240943810259853账户,审判人员仅口头陈述2012年8月31日至2013年5月22日无交易记录。这显然是审判人员帮助刘礼平隐瞒被其侵占的财产,而且,控告人(被告)要求法庭调取人民银行的关于刘礼平保管谢临枫的财产存入到刘礼平的全部银行账户交易情况,法庭并未调查,几被控告人实为隐瞒刘礼平与余沁在制造假离婚诉讼期间的钱权交益。
下图是:成华区法院调查的刘礼平在2012年伙同该法院余沁法官等人制造遗赠人谢临枫诉葛名秀虚假离婚诉讼期间,侵占的谢临枫夫妻共有的现金存款。其中5240943810259853账户, 2012年8月31日至2013年5月22日交易记录缺失。
刘礼平建行开户 2012-6-8月.jpg

刘礼平建行70万元存款P1(2012-6-12~11-1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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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礼平农行存款p1(2012-6-12:13.9万.jpg

刘礼平农行存款p2(2012-8-29 存20万.jpg

 楼主| 发表于 2016-10-14 17:17 | 显示全部楼层
2013年3月至2015年1月,历时二年共计六次公开开庭审理期间,控告人(被告)多次向几被控告人和成都市成华区检察院反映:原告刘礼平2012年12月4日曾向控告人(被告)表示其持有遗赠人的公证遗嘱。几被控告人明知原告刘礼平提交的所谓“遗嘱”未公证、无第三方证明人和执行人,未提交任何真实、相关联的证据,且原告刘礼平的代理人在庭审时对获得“遗嘱”的时间及方式的陈述与起诉状中的表述自相矛盾。但几被控告人仍然不采取依职权调查遗赠人是否有公证遗嘱,且审判长薛跃发公然在法庭上与原告刘礼平的代理人共同作伪证,控告人(被告)向法庭要求原告刘礼平出庭,也未得到法庭的支持。
为掩盖刘礼平持虚假遗嘱向成华区法院提起虚假诉讼,为刘礼平进行诉讼欺诈辅平道路,成都市成华区检察院民行检察科20133月就明知道谢临枫在都江堰医院作过公证遗嘱,但是,成华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却一直对控告人(被告)声称谢临枫未作过公证遗嘱。
2015年成华区法院法庭对刘礼平持虚假遗嘱提起的虚假诉讼作出判决。对于刘礼平帐户中的104万元现金,几被控告人在判决书里仅认定70万元为遗产,并将70万中的35万元判决给刘礼平,对于余下的34万元,几被控告人在庭审调查核实时不作任何询问与核实,在判决时也不作任何表述为什么不作为遗产,刘礼平帐上的34万元凭空消失。
       在刘礼平的诉讼请求中并没有要求将其本人帐户中的现金70万元作为遗产分割,控告人(被告)也未提起反诉,且本案中几被控告人无权调查与刘礼平诉讼请求无关联的银行存款。那么从判决结果与诉讼请求对比看,法院的判决显然超越了刘礼平的诉求,从表面上看刘礼平本人在遗赠纠纷中吃了亏,但刘礼平却不提起上诉。其原因是:调查刘礼平的帐户存款,本应该是成都市成华区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的职责,但成华区检察院为了包庇刘礼平与余沁伪造庭审、制造虚假离婚案侵吞财产的犯罪行为,自然不会调查刘礼平的帐户。而由成华区法院调查刘礼平的帐户,并通过虚假遗赠纠纷掩盖虚假离婚案中的犯罪行为。法院通过如此超越诉讼判决,便将刘礼平与余沁法官制造假离婚案、侵吞控告人家人104万元现金判决为刘礼平合法所得。同时,将控告人家人的房产以遗产判决给刘礼平合法所得。既掩盖了刘礼平与余沁法官的犯罪,又更多地掠夺了控告人家人的房产。这就是成都市成华区检察院与成华区法院制造虚假遗赠纠纷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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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0-19 17:03 | 显示全部楼层
  就在刘礼平虚假遗赠诉讼(成华区法院(2013)成华民初字第729号)判决生效几天后, 2015年2月12日,成都市成华区检察院对余沁等审判人员制造假离婚案枉法裁判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距控告人2013年3月首次向成华区检察院控告余沁等人已时隔近二年。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三十五、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下图是:成都市成华区检察院对余沁等审判人员制造假离婚案枉法裁判作出的《不予立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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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0-20 14:31 | 显示全部楼层
《刑法》有关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条文规定,以及最高检察院关于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立案标准: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审判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2、主观方面必须具有犯罪的故意。3、客观方面实施了在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诉讼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不符合事实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裁定、判决。4、只有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
《刑法》有关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条文规定: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立案标准:《立案标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财产损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重大的;2、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自杀、伤残、精神失常的;3、伪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4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重特大案件立案标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一)重大案件: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的财产损失十万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2、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精神失常或者重伤的。(二)特大案件: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的财产损失五十万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2、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自杀死亡的。

 楼主| 发表于 2016-10-21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2015年2月12日成都市成华区检察院作出《不立案通知书》后,仍然拒绝向控告人公开案件初查所收集到的证据,拒绝公开笔迹鉴定意见书。控告人向四川省纪委投诉后,又向成都市检察院和成华区检察院申请公开:
  1、由成华区检察院依法向申请人送达成华检民行立通字(2013)第08号的书面处理结论;
  2、由成华区检察院依法公开成华检民行立通字(2013)第08号的全部卷宗材料,并许可申请人全卷复印(该全卷由成华区检察院复印后签章)。
  3、由成华区检察院依法公开成华检信访答(2014)第1号的全部卷宗材料,并许可申请人全卷复印(该全卷由成华区检察院复印后签章)。
  4、由成华区检察院依法公开成华检不立(2015)第01号的全部卷宗材料,并许可申请人对该案询问、查询、勘验、检查、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全卷复印(该全卷由成华区检察院复印后签章)。
      成华检信访答(2014)第1号《信访答复书》是由成华区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法使用《信访答复书》代替刑事案件《不予立案通知书》是由成华区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控告人在成华区检察院检察长接待室签收信访答复书时,陈建勇检察长、反渎部门的涂副检察长、分管民行科和控申科的孙副检察长都在场,为什么就不形成卷宗材料呢?成华区检察院以初查证据不在公开的范围为由,拒绝向控告人公开,那么,控告人就没办法监督检察人员在初查时不履行法定职责、弄虚作假。2015年4月成华区检察院仅复印笔迹鉴定意见书中7页(其中有二页是重复的)给控告人,此时已经错过了申请成公成建不立字(2015)01号不予立案通知的复议时间。根据《人民检察院文件检验工作细则》的规定,这7页显然不是完整的鉴定意见书,控告人在案管科签收时,成华区检察院分管民行科和控申科的孙副检察长声称,复印的7页就是鉴定意见书的完整内容,孙副检察长作为领导民行科和控申科的副检察长,一手拿着弄虚作假的鉴定报告,一边信口雌黄欺骗控告人,不愧是犯罪份子的保护神。成华区检察院的鉴定委托书及对报送笔迹样本的相关说明、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资质都变成了保密材料,这明显成华区检察院作假心虚,故意违背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司法公开公正。但就是这7页也能反映出这份鉴定意见书完全是弄虚作假,反映出鉴定人员在司法鉴定活动中故意违背《人民检察院文件检验工作细则》的规定,已涉嫌包庇法官职务犯罪。
下图是:2015年4月成都市成华区检察院作出的不予公开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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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图是:2015年4月成都市成华区检察院作出的民行结案意见,之前民行科一直拒绝给出书面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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