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 告 书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葛名秀 、 谢文兰 电话:18980696929
被控告人:薛跃发 成华区法院(2013)成华民初字第729号审判长
邓华茂 成华区法院(2013)成华民初字第729号审判员
左都元 成华区法院(2013)成华民初字第729号陪审员
控告事项与请求:
依法立案侦查并追究几位被控告人民事枉法裁判罪的刑事责任,并书面告知控告人。
事实与理由:
2013年1月22日,刘礼平向成华区法院提起请求判令青城山镇白石村四组房屋(权0022024)及青羊区清江东路120号11栋1单元4楼8号房屋(权0187151)属于被继承人份额归原告(刘礼平)所有及判令被告(葛名秀、谢文兰、谢碧桃)向原告(刘礼平)支付被继承人名下银行存款(肆万元整)的诉讼请求,成华法院2013年1月29日以(2013)成华民初字第729号予以立案受理,并由薛跃发担任审判长和邓华茂为审判员及陪审员左都元组成合议庭审理(2013)成华民初字第729号遗赠纠纷案。诉讼立案标的额为636880元,结算时期2014年12月5日仍是该标的额。从判决结果与诉讼请求及结案标的额进行对比,判决结果显然超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这属于典型的违反法律的规定。
2013年3月15日控告人(被告)向法院申请鉴定遗嘱中谢临枫的签名是否与成华区人民法院(2012)成华民初字第2287号民事案2012年10月12日(后被更改为2012年10月15日)开庭审理笔录上谢临枫的签名为同一人书写,在法庭主持下原告、控告人(被告)双方对选定的鉴定检材签字密封,控告人按法庭要求预交2000元鉴定费。法院并未按控告人(被告)申请的鉴定事项进行委托鉴定,而是擅自增加了20多个样本,更改了鉴定事项向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委托鉴定,之后,法庭将5000元的鉴定费交款通知邮寄给控告人(被告)的代理律师,控告人(被告)被法院无故要求交纳鉴定费用5000元,理由是署名为谢临枫的遗嘱人是四川省名画家,控告人(被告)了解到增加鉴定费用是因法庭擅自增加了20多个比对样本,控告人(被告)拒绝增加样本及费用,法庭一直拖延不作笔迹鉴定,直到2014年6月的庭审中,审判长薛跃发仅口头通知控告人(被告)的笔迹鉴定申请被取消了。法庭无故增加鉴定比对样本,无故取消控告人(被告)的鉴定申请,几被控告人故意程序违法,其目的是:掩盖谢临枫诉葛名秀离婚案2012年10月12日(后被更改为2012年10月15日)庭审笔录中“谢临枫”的签名与刘礼平提交的遗嘱中“谢临枫”署名不是同一人书写,包庇同法院法官余沁与刘礼平制造遗嘱人离婚假案、枉法裁判的犯罪事实。2014年6月26日,控告人(被告)又再次向法院申请鉴定“遗嘱人谢临枫诉葛名秀离婚案2012年10月15日庭审笔录中谢临枫的签名与刘礼平提供遗嘱中谢临枫的签名是否为同一人签名”,法官仍未允许该鉴定申请,这是法官故意违法侵害控告人(被告)的合法举证权,以便于法庭枉法裁判。
2013年9月24日《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笔录》里审判长薛跃发单独见刘礼平的律师时说“如果鉴定不能或结果不准确,对你方也不利”,笔迹还未鉴定,案件还未审理,审判长薛跃发便未审先行裁判。2013年12月9日《鉴定费用申请》里,审判长薛跃发在无任何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向其法院申请鉴定费用5000元,且得到法院法庭庭长,副院长和院长的审批同意。从2013年9月24日《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笔录》的“如果鉴定不能或结果不准确,对你方也不利”内容和2013年12月9日无任何法律依据的《鉴定费用申请》申请费用上看,明显是审判长薛跃发在帮助遗赠纠纷案的原告刘礼平。因为,审判长薛跃发明知如果不增加比对样本,鉴定结果将不利于刘礼平,不增加鉴定费用就会直接导致鉴定不能,审判长薛跃发在笔录里“如果鉴定不能或结果不准确,对你方也不利”就是非常有力的证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不鉴定的结果自然应当对刘礼平不利,但法院却仍故意违法,采取无任何法律依据的依职权委托鉴定,几被控告人是典型的违法行为。2014年3月,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了弄虚作假的鉴定报告,控告人(被告)已向重庆市司法局举报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三位鉴定人员的违法行为。
2014年5月8日笔录记载有审判长薛跃发、法官助理肖然和书记员韩华,却在签字上仅有薛跃发和肖然的签名,无书记员韩华本人签名,且有涂改签名。
2014年9月18日《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询问笔录》审判长薛跃发又是单独见原告刘礼平的代理人。原告在整个庭审中均未提供过“原告向被告主张过权利的任何证据。”几被控告人仍执意要判决。
2013年3月15日,2014年6月24日,2014年7月2日,2014年7月15日,2014年8月27日和2014年10月24日共六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但均未查清案件的客观事实,就随意判决。
法院查询了与本案有关的农业银行账户860901100318631和853301100974419及建设银行账户6227003811950363051和6227003812000353506等四个账户的2012年4月11日至2012年9月14日期间四个账户共存入了1044000元。法院还查询了与本案有关联的5240943810259853账户,但法院仅口头陈述2012年8月31日至2013年5月22日无交易记录。控告人认为,账户未有交易也应当由银行出具相关的手续,更何况开户本身就要适当存入一定资金,资金也应当有利息。这也是法院帮助刘礼平多分财产的典型表现。由于刘礼平无其他收入来源,仅由谢临枫负担她的一切费用,从这些账户能清楚的反映,虽然是存入刘礼平的账户,但也应当是谢临枫留下的现金,其金额应当有104万元人民币。这些现金是谢临枫被判决离婚之前被刘礼平存入到刘礼平自己的帐户里,应当属于谢临枫与葛名秀的夫妻共有财产,刘礼平未退还给谢临枫和葛名秀。刘礼平作为保姆8年中占有的谢临枫的财产,法院未全部调查清楚,也未告知其他救济方法。但是,几被控告人在判决书里却仅认定现金仅为70万元。对于余下的34万元,几被控告人在庭审调查核实时不作任何询问与核实,在判决时也不作任何表述为什么不作为遗产,34万元凭空消失。因此,如果在遗嘱成立的情况下,几被控告人属于故意让刘礼平多分配了34万元。更何况,刘礼平还涉嫌犯罪,是不应当参与遗产分配的。对于谢临枫的遗产,几被控告人没有调取与谢临枫财产有关的全部银行交易情况,特别是控告人(被告)要求几被控告人调取人民银行的关于刘礼平保管谢临枫的财产存入到刘礼平的全部银行账户交易情况,但是几被控告人任凭刘礼平随便说几个银行账户进行查询,显然是没有查清案件的全部事实。在未全部查清案件事实的情况下所作的判决当然是枉法裁判的。
综上所述,几位被控告人的行为,从主观上有多处故意的违法行为,客观上造成控告人的损失数额巨大,几位被控告人违法的执法行为与控告人(被告)损失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几位被控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2、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4、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5、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立案和处罚规定,因此,应当对几位被控告人予以刑事立案侦查和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恳请立案侦查并追究几被控告人民事枉法裁判罪的刑事责任。恳请贵院及时立案调查并予以书面答复控告人。
2016年3月22日
后附相关证据:
下图是:刘礼平的起诉状,刘礼平实际为遗嘱人谢临枫的保姆,遗嘱人谢临枫去世时的居住所是德阳,刘礼平的起诉状清楚反映出其诉讼的遗产在四川省都江堰市与成都市青羊区,《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遗嘱纠纷不属于成都市成华区法院管辖,成都市成华区法院法官余沁伙同刘礼平于2012年制造遗嘱人谢临枫诉葛名秀离婚假案,同年10月余沁枉法裁判遗嘱人谢临枫与葛名秀离婚,2013年1月,刘礼平到没有管辖权的成都市成华区法院起诉葛名秀分割遗嘱人谢临枫的遗产,成华区法院立案审理。
投诉人向成都市成华区检察院控告后,成华区检察院于2014年7月15日违法作出《信访答复》代替《刑事案件不立案通知书》,检察院在《信访答复》中声称没有发现成华区法院在刘礼平诉控告人(被告)遗赠纠纷案中有违法行为,实为故意包庇成华区法院审判人员与刘礼平的犯罪行为,帮助刘礼平通过诉讼途径,将国家司法机构作为掠夺投诉人家人财产的“工具”。
下图是:刘礼平向成都市成华区法院提交署名为“谢临枫”的遗嘱,后面是刘礼平伙同同一法院法官余沁等人于2012年制造遗嘱人谢临枫诉葛名秀假离婚案中伪造的“谢临枫”签名的离婚庭审笔录,同为谢临枫签名,笔迹却完全不一样,除了伪造“谢临枫”的签名,审理笔录里能清楚反映:该《开庭庭审笔录》系伪造。开庭审理笔录已用打印机打印出了原告已举证完毕证据,却在其后的笔录立即更改为笔手写字体。控告人向成都市成华区检察院控告余沁等人的枉法裁判犯罪行为,成都市成华区检察院在初查16个月后违法以《信访答复》代替《刑事案件不立案通知书》,在《信访答复》中不明确庭审笔录的笔迹鉴定意见,“谢临枫的签名是否为谢临枫本人书写”。并声称余沁未制造离婚诉讼假案及未伪造离婚庭审笔录,实为故意包庇刘礼平与余沁等人的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