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15034|评论: 0

讨薪要谨慎,过激就违法。(话说阆中讨薪农民工)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6-3-18 18: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话说阆中讨薪农民工    中国四川阆中农民工讨薪引发暴力事件,当地法院通过公判大会判刑。公判这个处于法律灰色地带的法律过程,沉寂一时后再度引起争议。

早在1988年,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就联合下发《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规定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都是违法的。

公判大会这种把被告人带到公开场合当众审讯的做法,被视为有辱被告人,侵犯人权及隐私之嫌。民国时期有警察抓人后游街示众的记载,但形成制度化操作是1949年之后,尤其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文化大革命期间,不时针对劳教犯举行公审大会。近年公判的情况已有减少,但仍时有听闻。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前天在江南街道办举行公开宣判大会,对八名讨薪民工妨害公务罪进行了集中宣判,判处有期徒刑从六至八个月不等,其中两名案情较轻者获缓刑。

132513757.jpeg

b8aeed99a01e185498a15e.jpg

b8aeed99a01e185498a15f.jpg

resize.jpg

132513758.jpeg

    公判盗窃的时候,网友没说话;公判贩毒吸毒、卖淫嫖娼的时候,网友也没说太多的话,但这次,网友们已经无语了。这是昨天四川阆中8名违法讨薪民工获刑公判大会上的一组照片,以“正义”的方式曝光之后,带给社会的普遍观感。无语,是因为痛,为这些讨薪过程中失去理智的抓狂所付出的法治代价而痛心,为这些雪上加霜的受害者被提溜到大庭广众之下公判而痛心。

  媒体报道,去年8月,百余名民工聚集在阆中市学府花园项目部索要被欠工资无果后,大量民工在被告人煽动下前往景区堵门以期索要工资,事后被告等人谎称警察打人,还挟持民警至市政府,迫使政府向开发商施压。这些违法行为,最终被司法机关依法处理,8名犯罪分子分别被判6至8个月有期徒刑或缓刑处理。

  纵是讨薪之路千难万难,然而对于违法犯罪,依法给予处理,也是罪有应得,公众没有异议。然而对于这些犯罪人员被以公判的形式押上审判台接受官方以村为单位组织前来现场的村民围观,人们已经不是体谅乡里乡亲的这8名违法犯罪分子拉不拉得下脸的同情心问题了,而是看到了这几个法盲后面的另一群“法盲”。他们恰恰是伸张正义的司法机关。

  继1988年两高和公安部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后,2003年,最高法公布的关于“推行十项制度,切实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的通知也明确规定,不准公审公判,坚决反对集中宣判和执行,对一些地方动辄开展所谓集中公审公判等运动式审判活动予以否定。

  这些规定,老百姓未必清楚,但司法机关应该清楚、必须清楚。然而老百姓以为讨薪比登天还难,可以通过制造影响的行为方式来达到目的,他们中的违法犯罪得到了应有的惩处。那么,以为可以通过制造影响的公判方式来达到“以儆效尤”的司法机关呢?他们与民众中的法盲,除了手上有着司法权,又有什么区别?

  在昨天的这条新闻中,有关阆中学府花园项目部欠薪的企业未有出现,这些因为欠薪而导致社会秩序混乱的始作俑者没有出现,然而被公判示众的讨薪者却站在了法治的前台。他们违法犯罪是事实,然而最需要警示社会遵纪守法的企业主却连“配角”都没给。在这个案例中,法治伸张的所谓正义,是选择性正义;法律的公正公平,是局部的公正公平。公判台上台下的人们,在讨薪的法律程序中受到了教育,但这种本末倒置的司法诉求,却无法让民众感受到弱势群体被法治给撑起了腰杆。

  用罔顾法治的手段让民众接受法律教育,最终给民众树立的是一个扭曲的法治样板。尊严与权利剥夺,成为司法权力添加在法律程序中,付诸8名违法讨薪民工身上的另一种合法伤害。用高尚的名义羞辱人,用法治的名义伤害人,而理由仅仅是因为他们违法,仅仅因为他们具有反面教材的价值。公判式的“正义”,总是在他们的身上出现。欠薪的企业主有过吗?贪腐的官员有过吗?闻所未闻。即便有过,也是滥用司法权力。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所以在一个法治社会,任何触犯法律的行为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即便是个人权益受到侵害,也应采取法律途径、理性维权,千万不得采取非法行为。然而,具体至“阆中公判讨薪民工”一事,虽然的确是民工扰乱公共秩序、侵害民警人身权益在先,应该服法,但依旧有些问题让人如鲠在喉、不吐不快。

  最让人不解的是为何要公开审判?众目睽睽之下,让闹事民工受到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制裁,确实有警示的效果,但是这种公捕、公判、公拘的行为,其实是一种陋习。正是如此,早在1988年,国家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就已发布《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将公捕公判和游街示众扫进了历史垃圾桶。进一步说,我国《宪法》第38条明言规定,中国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那么将闹事民工示众的权力又是谁赋予的?
  “法令者,所以抑暴扶弱,欲其难犯而易避也。”所以更大的疑虑是,在民工讨薪无果之前,政府有没有穷尽权力帮忙?在审判闹事民工之前,欠薪者拖欠百余名民工的工资问题解决了没有?又有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毕竟,从情理上讲,没有欠薪哪有讨薪,欠薪显得罪加一等。从法理上说,早在2011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已将部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纳入了刑法调整范围。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俗称恶意欠薪罪)的法律适用标准。
  新闻中只字未提欠薪者的事。如果在公开审判闹事民工之前,欠薪者依旧逍遥法外,唯有让人对闹事民工一声叹息:你们为何要选择最笨的方法呢?网络发达的年代不知道作秀、搞行为艺术啊?实在不行也可以采取“牺牲一个成全百人”的方法嘛,想必你们也知道“大闹大解决”的道理——只是,悲哀之情更加的溢于言表。
  今天,法治进步是看得见的,尤其是自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以来,法治建设更是全面提速。上至设立“国家宪法日”,下至“庭审去囚服”,尊重公民权利、维护法律尊严,体现出足够的制度诚意。但是,时而死灰复燃的公捕公判仍然让人心生寒意。也就是说,如果不讲求“程序正义”,不严格恪守法律程序,不尊重“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仅有的“警示”,不是叫人们理性维权,不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而是近似于一种“恶示范”。比方说,可以如上所述用近乎魔幻的行为艺术呼吁社会关注。                                                        
                                          最新评论

[color=rgb(0, 136, 204) !important]bj123 • [color=rgba(0, 39, 59, 0.34902)]3小[color=rgba(0, 39, 59, 0.34902)]回复•[color=rgba(0, 39, 59, 0.34902)][url=]分享 ›[/url]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120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