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中央联席会议关于加强对在京非正常上访行为依法处理工作和完善非正常上访人员劝返接回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六、加大责任追究力
严格实行非正常上访劝返接回工作考核制度。在对信访人违法行为加大依法处置力度的同时,依据中纪委以及中组部、监察部、国家信访局等部门联合下发的有关文件精神,加大对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力度。凡因工作失职导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规定追究当地党委政府直接责任人或有关领导的党纪、政纪责任:劝返接回不及时、不主动、故意拖延、推卸责任,造成本地非正常上访人员长期滞留待接点的;在劝返接回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非正常上访数量、重复上访数量和倒流率长期居高不下的;对所包的案件中,上访人诉求合理或部分合理,但处理工作不及时不到位,造成一年内重复去京非正常上访3次以上的;造成恶性上访事件或大规模集体上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此外,对10人以上集体赴京非正常上访的县(市、区)实施信访考核“一票否决”。组织部门要把对在京非正常上访的处置工作绩效作为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责任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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