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促执行申请书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金维建,是阆中市七里街道办事处辖区人,身份证号512930195403250015,联系电话:15309070510。
督促(一审)南部县人民法院执行阆中市人民政府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立即支付全额房屋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款。
南行终字(2015)第62号判决书,维持了南行初字(2013)第25号判决书,撤销了阆中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阆府征补(2012)第14号违规决定书,限时重新作出,阆中市人民政府凭行政权,就不履行义务。2015年8月2日,申请人书面向一审法院递交了执行申请,经一审法院执行法官,组织双方,依法依规按程序选定了适格的评估机构,双方已向评估机构办理了相关手续和交付了依据后,阆中市人民政府以合法的形势、掩盖非法目的,派员四次去成都评估机构,要按照阆中市人民政府确定房屋价值金额作出作评估报告书,违法条件被评估机构拒绝后,他们就不向评估机构支付评估费,使评估机构不提供评估报告(有评估机构催收评估费依据佐证)。这样,对我的拆迁补偿就没有合法数据金额,导致法院无法正常执行,阆中市人民政府的指导思想是,一审法院级别低于他们,想把他怎样是没有办法的,阆中市人民政府利用了强权的行政行为,目视枉法,把行政权摆在法权之上应该依法制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一直坚持必须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在阆中市人民政府面前就行不通,其行为是在与党中央在抗衡,是在与法律抗衡,应当依法追究,并承担法律责任。为了法律的尊严,为提高执法的公信力,特申请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督促南部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对执行阆中市人民政府已长达7个多月之久的执行案实行强制手段予以制裁,立即支付评估费,领回评估报告书,支付申请人的房屋拆迁补偿金全额,不然申请人将会向上各级相关机关申诉。
致
申请人:金维建
2016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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