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5日下午3点,高坪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厅。
控方:被告人露JJ行为,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直接导致被害人离婚,背井离乡,给被害人的正常工作、生产、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收入锐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按寻衅滋事罪论处。
辩方:被告人的行为不是导致受害人离婚的主要原因,它们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被害人夫妻的离婚的主要原因是夫妻之间感情不和,受害人收入锐减更没有收入凭证,因此,被告人不应该按寻衅滋事罪论处,应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论处。
以上是控辩双方,在辩论时最多最激烈的问题。
露JJ的行为是不道德的,那么露JJ就必须按刑事案件处罚吗?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七条[寻衅滋事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我的疑惑:事件发生在2015年6月17日早上6点多,持续时间不到10分钟,6月18日被告人刑事拘留,7月2日检察院批准逮捕,10月21日受害人离婚,也就是说,被告人被升级刑事案件,就已经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公安机关,检察院就已经知道10月21日被害人家庭破裂,背井离乡,这就是有罪推定吗。
我旁听了庭审的全过程,对于控辩双方的辩论,我更偏向辩方律师的观点,至于公安的刑拘,检察院的逮捕就不好说了,扑朔迷离,耐人寻味,要揭开神秘面纱,非凡人所能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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