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广大电动三(四)轮车主及驾驶人的 一封信
电动三(四)轮车主及驾驶人: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区机动车拥有量大幅提升,城市交通状况更加复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更加严峻。电动三(四)轮车在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上随意穿梭行驶,多次发生交通事故,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2)于2012年9月实施以后,电动三(四)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由于该类车辆未列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因此不得办理注册登记。根据四川省公安厅等五厅局《四川省电动自行车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川公发〔2015〕20号)及《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综合整治工作的通告》要求,凡未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电动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严禁上道路行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第1款、第90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应处以罚款200元并记12分的处罚。” 驾驶电动三(四)轮车必须持有机动车驾驶证(三轮摩托D证)才可驾驶,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2款;《实施办法》第45条第1项规定:“应处以罚款1000元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电动三(四)轮车上道路行驶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8条第1款、《实施办法》第44条规定:“应处以罚款2倍保费并扣留车辆的处罚。” 未经许可,载客营运的电动三(四)轮车也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也明确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从事公共汽车客运或者出租汽车客运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维护广大群众的生命安全,营造畅通和谐的道路交通客运环境,请广大电动三(四)轮车主及驾驶人按照《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区电动三(四)轮车专项整治的通告》要求,不再非法上路行驶。如不听劝阻,仍从事非法活动的,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祝大家阖家安康!
广安区集中整治主城区非法客运和电动 三轮车非法上路、载客营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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