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全文见附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经2008年2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总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水库大坝的各种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害水库大坝安全的活动: (一)在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进行围垦、填库、炸鱼; (二)在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石、采矿、打井、挖沙、取土、修坟、乱伐林木、建永久性建筑物; (三)在水库大坝上建筑、种植、铲草、放牧、从事集市贸易; (四)在水库大坝上倾倒垃圾、废碴尾矿; (五)其他危害水库大坝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赔偿造成的损失,并可处以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爆破、采石、采矿、打井、挖沙、从事集市贸易、倾倒垃圾、废碴尾矿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乱伐林木、库区围垦、开荒、取土、修坟、炸鱼,责令停止其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操作大坝闸阀及其他设施的,视其情节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建永久性建筑物等的,应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所需经费由违法单位和个人承担,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之前我举报过关于通江县民胜乡方山村四社与诺江镇元顶村七社交界处的方田坝水库拆迁补偿问题,现拿出相关法律依据予以佐证,该公民涉嫌违反《四川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应当按第二十九条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于相关人员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腐败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法律条款,我将持续更新。
如果政府部门不能给予合理解释,我们将通过向上级部门反映或法律途径寻求正义。
附举报信:
尊敬的巴中市纪委领导:
您们好!我是巴中市通江县诺江镇元顶村七社村民,现有一件关乎数百人切身利益的违纪违法事件向您反应,希望能够得到您们的重视与帮助!
多年前,我们属于民胜乡方山村四社管辖,之后部分四社村民转入元顶村七社,位于方山村四社的方田坝水库还属于民胜管辖;
大概是五年前(具体记不清了),方田坝水库发生水患,排洪渠部分损毁,之后方山村四社村民李显光的大儿子李列明拿到了排洪渠维修项目,方山村四社村民与元顶村七社居民均传言他在此项目中靠关系与贿赂捞了很多钱,之后便在通江县诺江镇石牛嘴河边购买了土地修了几栋房。
同时,李显光的小儿子撇娃儿(大名不详)在未取得方田坝水库承包许可的前提下长期霸占水库养鱼养鸭牟利,同时村民用水浇灌土地还要给他交水费,所收取的水费也进了他个人腰包,此事方山村四社与元顶村七社村民怨声载道,敢怒不敢言;冒天下之大不韪的事他居然在水库大坝上建起了楼房,常年全家在此居住,并在大坝下面的平坝上挖鱼塘,种果树,这儿原是村民的放牛场,经他霸占便成了他的个人农庄,民胜镇等部门领导还曾数次来此,赞赏不已;今年,方田坝水库将建成为通江县石牛嘴新区水源地,前一阵政府部门开始丈量需要征收的土地,居然将水库大坝下面他做的鱼塘和林地算给了他,将赔偿他数百万,而其他农户房子土地全没了最多只能赔偿十多万,这数十倍的差距耐人寻味,还不提他的房子是违法建筑,下面的鱼塘和林地更是占用公家的土地,按理它应该向政府纳税,按理它的违法所得应该追回并处罚。
我坚信政府能够保护好国家财产,维护好人民的利益,希望政府能够尽快查证并处理。
本村村民长期忍气吞声,但这次我们不会再沉默,当召开动工会时、确定补偿结果时我们会集体出声。
通江县诺江镇元顶村村民
================================= 编辑回复:民胜镇党政办对楼主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
尊敬的网民朋友: 你好,你所反映的情况,我镇高度重视,经调查回复如下: 方田坝水库属于小二型水库,管辖权原则上由乡镇管辖,但由于多种原因,加之以前方田坝水库作用发挥不明显,导致管理重视不够,形成了村、镇、水务局几方管理的局面,管理权属和职责不清不明,存在管理混乱状况。 发帖人反映的个别情况属实,目前民胜镇、县水务局正在通过水库扩容升级改造规范相关情况。 同时也欢迎发帖人向公安机关、执法部门举报并提供确凿检举证据,进行立案侦查。
民胜镇党政办公室 2015年7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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