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系真实案件,中国裁判文书网已经公布了该案的判决书,除名字外,未加修改,为最大程度保护被告人、受害人及其他人的隐私,本案所涉人员全部采用化名。写这份典型案例,是希望能够对大家普法,对自我自己也是一种鞭策。专业人员看得清楚,这样的结果有多么难得,且行且珍惜!——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苟占芳律师)
长期家暴酿惨案,法能容情获缓刑
案件类型:刑 事
案 由:故意伤害罪
受 援 人: 王某
免费援助律师: 苟占芳 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案情概要及办案经过:王某,女,汉族,42岁,户籍地:四川省岳池县......,在遭受家暴时,将其丈夫一刀刺伤并经抢救无效死亡。
王某的丈夫李某(本案受害人)育有一女一子,李某酗酒后经常打骂王某。2014年11月8日晚,李某在外喝酒至凌晨才回到租房处,因关卷帘门声音较大与王某发生争吵,经邻居劝解后平息,李某进屋翻找手机充电器时再次与王某争吵,继而和王某发生抓打。抓打过程中,王某右手拿起室内一把水果刀称不想活了,被李某按在床上进行殴打,并将王某右手无名子咬伤,王某乘李某转身之际,持水果大捅刺到李某后腰部,将李某被捅伤,王某立即出门向邻居求助,与邻居一道将李某送进岳池县人民医院抢救。将李某送进医院后,王某向医务人员叙述了其持刀捅伤李某的情况,医务人员打电话报警。岳池县公安局民警到医院了解情况时王某主动上前将与李某打斗情况告诉了公安民警,后王某被带到公安局,并如实供述了整个案发经过。当日9时20分,李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该案由岳池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12日由广安市公安局向广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15年3月11日,广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完毕向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广安市人民检察院、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向广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发出指定辩护人通知书,该中心当即指派了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苟占芳律师担任石绍洪涉嫌故意伤害案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的辩护人。
苟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会见了关押在华蓥市看守所的王某,向其详细了解案情,同时还到广安市人民检察院、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查阅、复印了案卷材料。苟律师到看守所第一次会见王某的时候,王某一直在哭,整个会见持续了两个小时之久,从其断断续续的陈述中,了解到整个案情还有其中的一些量刑情节。王某不否认李某对其的长期家暴,但心里一直念叨着从来没想过会伤害李某,更没想过会刺死他,她宁愿自己死也不愿李某死。还有放不下刚上大学的19岁的女儿和才7岁的儿子。苟律师会见结束后,联系了其女儿,给予其安慰和鼓励,并征得其同意为其联系广安市义务工作者联合会,对其家庭况状进行走访,申请低保,还有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的潘海帆律师、李雪健律师向其捐款。苟律师认为王某如实完整供述了案情经过,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有一个“视为自首”的重要情节没有被认定。苟律师遂与广安市人民检察院承办人员陈检察官会面,苟律师对“本案的罪名应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和“应当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并提交了书面的辩护意见。广安市人民检察院在起诉的时候没有采纳辩护律师的观点,但其也深深同情其家庭和两个孩子,为受害人的家属积极申请受害人救济款,做出了很多努力。
2015年4月8日,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辩护人依据相关事实和法律,大胆地阐明了辩护观点,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
1、本案应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李某因王某用刀刺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系王某的过失所致,而非故意伤害所致,王某在行为时的主观状态是过失,即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2、王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解释》第一条第(一)中“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本案被告人在将犯案过程告诉医务人员这之后,医务人员报案,在看到警察上楼来之后,王某是迎上前去,主动交代了犯案事实。从抓获经过上也可以看出,王某是在尚未被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投案的,应认定主动投案。
3、王某具有防卫过当的行为,依法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案中王某正是在遭受受害人的暴力殴打,王某采取了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但却因使用工具不当致受害人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符合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应法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本案受害人具有严重过错:从本案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证人证言可知,本案的发生并非被告人事先预谋,是因受害人饮酒后耍酒疯打人,先打骂被告人,导致双方打架,之后受害人对被告人往死里打,导致被告人本意拿刀自杀却将李某致死,被告人后悔莫及,积极抢救。本案的发生被害人存在严重的过错,在对被告人处罚的时候可对其从宽处罚。
5、王某以前无犯罪前科,系初次犯罪、偶然犯罪,可酌定从轻处罚。
6、认罪态度较好;
7、具有坦白情节和良好的悔罪表现;
8、得到了受害人家人的谅解:本案发生后,被告人及受害人的家属甚至邻居都深感意外,对王某的行为家属们均对其表达了谅解的态度,并向公检法求情,请求不要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9、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本案被告人和受害人系夫妻关系,双方系在发生家庭矛盾,吵架打架过程中发生的,其主观上并没有要致受害人受伤或死亡的故意,相比其他有预谋的犯罪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
10、平时表现较好,家中又有两个的孩子需要照顾。
11、王某的两个孩子向法官写了一封请求书,其中一段如下:“我和弟弟现在就是国家的负担,我不想成为国家的负担,我也相信在天堂的爸爸也希望我与弟弟能够生活开心,不用为未来而忧愁,我也相信天堂的爸爸会原谅妈妈,这一切爸爸和妈妈都是过错方,都是受害方。法官大人,我妈妈已经很可怜了,很命苦,她为我们这个家奉献了一切,我希望法官大人你能对我妈妈从轻处理。让我爸爸得以安息,让我家挺过这个难关。”
本案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到王某所在的村委会、乡政府、派出所、司法局进行详细了解王某及其家庭情况。2015年5月7日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其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所涉及相关法条、法律问题及法理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三条【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社会效果及影响:
家庭暴力问题是当前社会的热点问题。家庭暴力中的女性犯罪更是值得关注的问题。犯罪动因复杂 ,夫妻感情不和、家庭经济纠纷、生活琐事、第三者插足等等因素交织在一起。她们的犯罪 ,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给亲人带来了心灵上无法愈合的创伤。女性家庭暴力犯罪应该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本案王某系一名本分善良、老实的家庭妇女,因老公经常醉酒后对其殴打,其为了孩子一忍再忍,被殴打时更企图自杀,却没想一刹那的一刀,酿成了一场家庭悲剧,谁也不愿意发生,特别是王某的两个孩子,失去了父亲,还面临着失去母亲。姐姐19岁,刚上大一,没有经济能力,以后的学业将如何完成。弟弟7岁,正读小学,家里没有人能够照顾他,外公外婆80多岁,体弱多病,无法照顾小孩,伯伯婶婶也有自己的家庭孩子需要照顾,不愿意照顾姐弟俩,姐弟以后的生活、学习均面临无依无靠的困境,难道真的要让姐姐辍学去打工照顾弟弟吗?我们不希望这一家人再面临雪上加霜的困境。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提出的自首意见,且采纳了关于量刑的所有辩护观点,在法律框架内做出了最有情的一份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