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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达州市达川区供销社垄断该区烟花爆竹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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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1 09:03 | |阅读模式
达州市达川区党委政府庇护供销社垄断该区烟花爆竹市场,在企业内外加收15%的烟花爆竹市场管理费,便向抬高物价,强加于消费者,违反了四川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经营零售门市可自由直接选择从正规合法的批发公司进货,为什么要强收15%,谁赋予的,市场经济还存在霸权,应及时叫停整改。我们百姓需要知道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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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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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1 11:55 |
顶。。。

发表于 2014-6-11 17:14 |
   达州市达川区党委政府庇护供销社垄断该区烟花爆竹市场

    达州市达川区党委政府庇护供销社垄断该区烟花爆竹市场,在企业内外加收15%的烟花爆竹市场管理费,便向抬高物价,强加于消费者,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经营零售门市可自由直接选择从正规合法的批发公司进货,为什么要强收15%,谁赋予的,市场经济还存在霸权,应及时叫停整改。
    附一:达川区供销社自圆其说,说法牵强
    附件二:达川区党委办公室庇护供销社,回答敷衍了事
    应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就烟花爆竹经营实施细则宣讲给他们学习领会,深入践行党的群众路线。供销社是企业不是政府机构,无权干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合法网点到批发企业进货,或干涉批发企业合法销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制裁垄断,正当合法竞争,该区供销社收取销售额15﹪的费用既是企业经营行为,必须回归市场,政府不得强加干预,不合理的必须干预。应让消费者、零售网点、批发企业自由选择,合不合理让群众利益决定,安监部门安全监管,批发企业连锁配送,为何供销社吃着碗里看着锅里,永不放碗!
    只有烟花爆竹经营行为真正意义上的不再垄断,规避中间环节,减少吃扣,拒绝暴利,价格合理化,才是真正做到了打非治违、市场净化。在安全问题上,企业是主体责任,供销社既没有批发资质,又没有配送车辆,是否能够全部承担市场的安全主体责任,实则配送都是由批发公司负责,供销社便向成了二级批发商,自认为水到渠成地加收15%的费用是天经地义,攥着手里的零售网点,厚着脸皮让政府默许他们从批发企业进货再发往零售网点,一旦有省安监局统一规划的批发公司进入市场上,就千方百计阻挠,无视国家法律法规。
    省政府应责令相关单位及职能部门及时回复整改。
    附三:可借鉴湖南省先进做法
    湖南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 将打破垄断
    2014年05月07日23:33 红网 我有话说(2人参与) 收藏本文
  红网长沙5月7日讯(记者 曾小颖)近日,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市州、县市区安监局严格依法正确履行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职责,严禁妨碍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单位自由竞争。

发表于 2014-6-11 17:19 |
达州市达川区党委政府庇护供销社垄断该区烟花爆竹市场 附件

附一:达川区供销社自圆其说,说法牵强
网民:
    你好!来信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达川区供销社强权垄断烟花爆竹市场”的问题
    烟花爆竹是高危商品,其显著特性是爆炸性,经营管理稍有不当,就会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极大的伤害。因此,它不等同于其它商品,国家早已立法将列入危化物品规范经营管理的。目前,我区基层供销社(以下简称基层社)对烟花爆竹实行连锁配送经营,既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又符合国家政策,极大维护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2006年3月,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贯彻“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与执行地方性法规衔接问题的复函》(供销厅函合字〔2006〕8号)指出:在《条例》制定前的有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务院文件中都有明确规定。特别是2000年3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和清理整顿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0〕7号)更是强调了‘供销社负责烟花爆竹的经营管理职责,要完善购销管理机制,做好统一归口经营工作’。“这说明供销社对烟花爆竹的经营管理职责没有被调整,而是对供销合作社多年来执行统一归口经营工作成果的充分肯定。烟花爆竹由供销合作社负责经营管理,执行统一归口经营的国家政策”。2010年5月26日,原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通知》(达府办函〔2010〕129号)第一项第(七)条“县境内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负责对经批准设立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执行货物配送制度,并负责日常安全管理,承担主体责任。”,该规定取缔了基层社烟花爆竹经营管理权利。此文件下发后,原县供销社及基层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向原达县人大常委会进行了反映,原达县人大常委会经过深入细致的调研后,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于2010年7月28日,向原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出了《关于<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规范性文件备案的审查意见》(达人办〔2010〕49号),通知指出:“达府办函〔2010〕129号《通知》中关于县供销合作社职责的部分规定,涉及县供销合作社的具体经营行为,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管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和清理整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0〕7号)中“供销社负责烟花爆竹的经营管理职责,要完善购销管理机制,做好统一归口经营工作”等相关法律和规章相悖。为此,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委员会认为达府办函〔2010〕129号《通知》不予备案,并停止执行。”
    二、关于“在烟花爆竹从批发到零售网点中间环节收取销售额15%费用”问题
    一是基层供销社是企业经营行为。二是基层社在烟花爆竹规范经营中的服务工作。三是企业获取的合理收入符合经营的市场法则。四是基层社对经营业主实行安全目标管理。
    三、关于“另每年还向零售网点收取800-1000元不等的管理费,简直是黑钱”的问题
    今年3月,区联社在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调研中发现有个别企业有向烟花爆竹经营网点业主收取市场管理费现象,立即召开党组会议,并研究制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烟花爆竹合法安全经营管理的意见》(达川供办【2014】68号),明文规定:“禁止向烟花爆竹经营门市收取市场管理费。在业务经营中,有关证照办理、变更等,若需缴纳费用的,各中心社要向经营业主说明原因,并严格按照国家及有关部门规定标准代收、代缴,不得加收任何费用。为净化辖区烟花爆竹经营市场,加大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行为的打击力度,各中心社可通过召开经营业主会议,采取一事一议的形式,由经营业主出资,中心社代管,用于烟花爆竹市场集中整治活动的专项开支,年度整治活动结束后,向经营业主公开使用情况,做到专款专用”。文件要求凡超出上述要求额外收取的一切费用,企业应立即停止收取,对已收取的要全额退还经营业主,目前,已组织专门人员对收取管理费的基层社(企业)进行了督促落实。
    四、关于烟花爆竹价格的问题
    我区烟花爆竹是由专营配送公司从专业生产厂家采购的。一是质量要求高。二是社会安全责任更大,发生任何事故,可以得到及时的赔偿处理。三是对从业人员的培训、管理要求严,对各个环节的安全检查、隐患整改等均要不断地投入。
    综上所述,基层社经营烟花爆竹是合法的,其经营模式是法规许可的、政策认可的。
    一是国家相关政策赋予基层社承担烟花爆竹安全经营责任。烟花爆竹是国家按危化物品进行管理的特殊商品,不属于反“垄断”范畴。
    二是基层社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企业,其经营收入不仅要用于谋求企业的生存发展,还承担为“三农”服务的功能。
    三是基层社是企业经营管理行为,不是行政事业单位,不存在乱收费。


                                           达川区供销社
                                          2014年5月29日


附件二:达川区党委办公室庇护供销社,回答敷衍了事
网民朋友:
    您好!来信收悉。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关于来信反映达川区供销社垄断烟花爆竹市场的情况。据查,烟花爆竹是高危商品,国家早已立法将其列入危化物品规范经营管理范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应当加强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2006年3月,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贯彻“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与执行地方性法规衔接问题的复函》(供销厅函合字〔2006〕8号)也明确规定,“供销社负责烟花爆竹的经营管理职责,要完善购销管理机制,做好统一归口经营工作”。我区基层供销社烟花爆竹经营在相关部门的支持下,通过加强市场整治,打击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行为,发展到由专业公司、基层供销社实施连锁配送服务模式,被全市、全省及至全国供销系统称为“达县模式”,成为全国综合改革试点县。
    关于来信反映供销社收取销售额15﹪费用的问题。2000年,基层供销社改制后,按照国家有关供销社深化服务“三农”的要求,依法重组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基层供销社,其性质属企业。收取销售额15﹪的费用是企业经营行为,主要用于对烟花爆竹经营网点的规范化打造;配送烟花爆竹商品的上下搬运费;日常市场监管整治;定期开展“打非治违”活动;配送人员工资和必须办公费;安全经营知识培训费;中心社管理人员的通讯费、车船费、差旅费;经营业主奖励;安全责任事故赔偿等。
    关于来信反映供销社向零售网点收取管理费的问题。据查,今年3月,我区供销社在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调研中发现有个别企业有向烟花爆竹经营网点业主收取市场管理费的现象。对此,区供销社立即召开党组会议,并研究制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烟花爆竹合法安全经营管理的意见》(达川供办〔2014〕68号),对相关错误做法进行了纠正,并组织专人对收取管理费的基层供销社(企业)进行了督促落实。
    综上,国家相关政策赋予基层供销社承担烟花爆竹安全经营责任,烟花爆竹是国家按危化物品进行管理的特殊商品,不属于反“垄断”范畴。基层供销社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企业,其经营收入不仅要用于谋求企业的生存发展,还承担为“三农”服务功能,其经营收取价差是符合市场经济秩序的。如您仍有疑问,可直接向我区供销社咨询,联系电话:0818-2683856。


                           中共达州市达川区委办公室
                                2014-05-28

附三:可借鉴湖南省先进做法
    湖南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 将打破垄断
    2014年05月07日23:33 红网 我有话说(2人参与) 收藏本文
  红网长沙5月7日讯(记者 曾小颖)近日,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市州、县市区安监局严格依法正确履行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职责,严禁妨碍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单位自由竞争。

附件四:最新的烟花爆竹实施细则没有提及供销社经营烟花爆竹

发表于 2014-6-12 15:52 |
    法制健全,执行不力,地方个别领导意愿独裁主义,不落实国家的大政方针,因循守旧、固步自封,不纳民意,不下基层走访调查,践行群众路线不贴近民生,不主动作为,政改、企改衔接不到位,敢当利益集团的保护伞,有为才能有位,如不主动作为,还不摘掉乌纱回家种地去,更待何时!

听听网络的呼声:
网友:  大成网友62319****(171.92.*.*)2014/06/11 17:59
就是该整,供销社乱来
网友:  我是牛虻165439****(118.116.*.*)2014/06/11 17:23
攀枝花延边县只有一家烟花批发公司,价格更是高得离谱,以100发为例,成都卖240元一箱,我乡镇卖480元一箱,我在攀枝花买成210.0元,燃放效果却都差不多,这个价格差,还有主管的参加分红占空股.10万一股....都是主管的书记局长才有 .....
网友:  大成网友131788****(222.215.*.*)2014/06/11 15:17
内江的烟花也比周边的贵,100发批发价430元。在培训会上,一再强调只减不增加销售点,但年年都在增加,包括一些不符合要求的地点,安监局还走过场般的审查,假的很,
网友:  大成网友70727****(118.125.*.*)2014/06/11 14:00
泸县烟花爆竹市场也是一样的,安监局庇护烟花爆竹公司,一般的烟花比其他任何地方都要贵,还不准你跑到外县去进烟花,如果进了那烟花就是非法的,我试问烟花都是一样的,便宜了就不合法,贵了就是合法的,这里面安监局与烟花爆竹公司的利益关系大家都懂了。
网友:  大成网友194149****(182.134.*.*)2014/06/11 13:46
看了网友们的贴感同深受,达川供销社垄断烟花爆竹,每年春节前便到各家商店收查,是他们的货就就允许买,不是的就是劣质商品,危害社会。全部没收,而且带着工商带着仪器打着产党的招牌,横行乡里,老白姓眼巴巴看着自己的商品被拿走,无力啊叹息啊什么时候是个头啊

发表于 2014-6-17 12:09 |
密切关注中

发表于 2014-6-18 14:34 |
省市相关部门正在对垄断行为进行调查中,同时逐级查纠

发表于 2014-6-18 14:38 |
四全省各市州网名反响强烈。四川省安监局主管全省烟花爆竹,已引起了省局领导的高度重视。

发表于 2014-6-18 14:43 |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文,从6月1日起,将彻底打破烟花爆竹经营垄断行为,要求各市州、县市区安监局严格依法正确履行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职责,严禁妨碍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单位自由竞争。四川省也将有望打破烟花爆竹经营垄断行为。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6-19 16:02
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运行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6-19 16:39
有的不顾安全,只顾个人利益。结合达川实实际这种管理是正确的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6-19 16:43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管理也行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6-19 16:49
根据达川实呩情况,这种管理办法是正确的。

发表于 2014-6-20 15:54 |
达川区难道是中国的一大特区,损害老百姓的利益,收刮民脂民膏,做个权威的民意调查试试,如果有记者走基层采访报道一下,我看可能牵涉不少人吧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6-21 13:37
应该找记者调查一下,达川办‘’烟花爆竹批发公司‘’达川的下岗职工办不到,然而同意外地人来办,不知啥子原因

发表于 2014-6-21 16:51 |
dhcnbgsgf b

发表于 2014-6-23 10:26 |
请看达川区“人大”真的是大

     从供销社在其他网站的回复内容为依据:2010年5月26日,原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通知》(达府办函〔2010〕129号)第一项第(七)条“县境内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负责对经批准设立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执行货物配送制度,并负责日常安全管理,承担主体责任。”这一条是完全符合国家政策的,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管理”并不违背,政府在落实这一政策时却被人大给否决了,供销社扭曲事实,说政府取缔了基层社烟花爆竹经营管理权利,日杂公司批发经营烟花爆竹,同属供销社行业内,基层社的经营门市实则成了日杂公司的经营网点。人大袒护供销社,不顾群众利益,不举行调查举证听证,武断取消政府规范文件,助长供销社在全区从批发公司到供销社加收15%的保护费,在全国上下践行党的群众路线中仍不知悔改,供销社体制外的可向自己的经营网点连锁配送,供销社无权干预,不得避重就轻,偷换概念,管好自己,不要把手伸得太长。
     人大是真的支持供销社在全区收取烟花爆竹15%的保护费吗,行业外的批发企业供销社管得着吗?谁赋予的,拿出文件依据来,国家政府从上至下设置烟花爆竹管理部门都在安监部门,供销社这不是垄断是什么?国家哪一条法律法规规定,一个区县的烟花爆竹全由供销社垄断,基层供销社与批发经营企业同属企业,难道批发企业比你小,还是比安监权利还大?

发表于 2014-6-23 10:57 |
达川区人大为供销社撑腰,人大未免也太大了,供销社你也太牛了,你们联姻强强联手,你们的手好长哦!举报“达川区大人违规暗箱操作,达川供销社霸权主义”,建议纪委介入

发表于 2014-6-23 11:03 |
达川区人大和供销社这些年操心过多,太累了,歇歇吧,好好看看法律法规,脚踏实地的走群众路线吧!敢于纠错为时不晚,群众利益无小事,希望你们且行且珍惜!

发表于 2014-6-23 14:07 |
从发贴内容不难看出,发贴人打着减轻消费者负担的幌子,想进入达川区烟花爆竹经营市场,搞乱现有合法、规范、安全的烟花爆竹经营管理秩序,把烟花爆竹这种高危商品推向无序的市场,导致烟花爆竹的生产、运输、贮存、零售等环节混乱,给非法生产、经营者创造机会,置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不顾,从中发“大”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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