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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冕宁办一所私立初中,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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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7 19: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随着冕宁县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对子女期望值很高的有些家长不惜花费重金,哪怕背井离乡也要把子女送到外面去求学。听说每年都有很多家长们带着娃儿去外地考私立学校,把刚刚十多岁的娃儿送到外地去读书,不仅要花费大量的“银子”,节假日或周末接送娃儿也很麻烦。鉴于此,我认为在冕宁办一所私立初中,很有必要。如果这所私立初中能建成,不仅可以解决冕宁老百姓中对子女期望值很高的一部分家长的需求,而且对冕宁高中的生源稳定也能起到强有力的保证,试想如果冕宁的这些家长们在初中时就把娃儿送到外地读书去了,到读高中时他们还愿意把娃儿接回来在冕宁读高中吗?因此,这所私立初中能否建成,直接关系到冕宁的教育大业。希望有识之士大力支持并多方寻求有魄力的富商巨贾来冕宁投资兴办私立初中。

  如果这所私立初中能建成,从赢利方面来说,还是很有搞头的哦。试算一笔粗帐如下:

  如果每个班招生60名左右,每个年级办四个班可招生240名,三个年级共720名学生,每生每年收费四至五千元左右,每年可得三百万左右。实行封闭管理,全体学生统一住校,既使学生家庭在县城居住,周末才准回家,这样不仅可以锻炼那些养尊处优的“小皇帝”们的独立生活能力,另一方面也可以为创建私立学校的老板增加创收。如果住宿费收费合理,家长们是愿意多出这个钱的。这样住宿费每年就有几十万的收入,这两项收入合计在四百万左右,收入相当可观。

  再说说支出部份,这样一个规模的私立学校,教学人员加管理人员有50人就足够了。每人每年的年薪(包括节假日福利)二至三万元左右,50人的年薪每年只需150万左右就能开支下来,每年老板能轻松赚到两百万左右。如果投资一千万来修建这个学校,四五年左右就能收回投资。

  最后说说师资问题,可以在全县范围进行考聘或直接到师范院校进行招聘。

  此举是否可行?欢迎冕宁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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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7 19:17 | 显示全部楼层

相关参考文章:

民办学校设置参考标准



  1、配备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政策观念强、熟悉教育业务、懂得教学规律、有组织管理能力、事业心强的一定数量的专职领导班子。正、副校长符合任职条件,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身体健康,年龄在70岁以下,能坚持学校日常工作。

  2、有数量足够、结构合理的教师,学历教育专职教师不少于三分之一。教师学历合格率,民办职高在50%以上,民办普高在70%以上,民办初中在90%以上,小学在95%以上。

  3、民办中学办学规模不少于6班,班额不超过56人;民办小学办学规模不少于12班,班额不超过52人。

  4、有固定、独立、相对集中的土地和校舍。生均占地面积,中学达12平方米以上,小学达10平方米以上。生均建筑面积,中学达5平方米以上,小学达3.5平方米以上。绿化面积生均在0.5平方米以上。

  5、民办中学应有供学生体育活动的场地,18个班级以上的要有250米以上的环形跑道,有100米的直跑道。民办小学有操场,18个班级以上的要有60米直跑道。

  6、学校无危房。有符合卫生条件的厕所,有卫生设施。有满足师生就餐、寄宿需要的食堂、宿舍,食堂面积人均0.5平方米以上。

  7、民办普通中小学教学仪器达到省Ⅱ类标准以上,电教设备基本达到省Ⅱ类标准。中学的音、美、劳器材按国家教委全日制中学Ⅱ类标准配备,体育器材达到山东省农村中学体育器材设施配备的基本标准。小学的音、美、劳、体设备按省Ⅱ类配备。民办普通中学有比较规范的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有图书室、音乐室、美术室、档案室、劳技室。民办小学有音乐室、自然实验室、体育器材室和图书阅览室、少先队室。

  8、民办职业中学应有与专业性质相符,学生人数相配的实验仪器、设备、标本、模型及实验场所;实验课开出率,文化课不低于90%,专业课不低于80%;有与专业对口的校内实习基地及较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工科专业课保证实习学生每生一个工位。

  9、生均图书20册以上,报纸15种、杂志20种以上。教师工具书、参考书、挂图满足教学需要。

  10、有必备的办学资金,举办者具有为其学校提供稳定的经常办学资金的能力和条件(不包括向学生收费部分),开办注册资金(含资产投入)不少于30万元。

  11、在山区和贫困地区,申请举办民办中小学的,其应具备的条件,由批准其设立的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第六条至第十五条要求作出适当放宽的规定,并给予扶持。



民办学校审批办法



  一、办理机构:

  二、办理地点:

  三、联系电话:

  四、办理条件

  (一)举办者资格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2、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二)设立条件

  1、设立民办学校应根据当地的教育资源、教育需求和学校的分布状况,并符合当地教育事业发展的整体规划;

  2、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外来人员子弟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嘉兴市外来人员子弟学校建设和管理办法。

  (三)申请办学(举办者)提交的材料

  1、申办报告(一式三份),写明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身份证、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专业职称证明、法人执照的复印件等);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6、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7、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8、联合举办教育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

  (四)学校的组织、校长、教师

  1、民办学校应当设立五人以上的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2、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3、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4、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

  (五)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簿。

  五、办理程序

  1、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准备所需材料;

  2、验收有关材料及设施、设备、场地等;

  3、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六、办理期限

  1、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2、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3、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六、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但是,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所称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对于捐资举办民办学校表现突出或者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二章民办学校的举办者

  第四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学校。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第五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

  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民办学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出资。

  第六条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应当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

  第七条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八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

  第九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学校章程,推选民办学校的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参加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应当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第十条实施国家认可的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技术等级考试等考试的机构,不得举办与其所实施的考试相关的民办学校。

  第三章民办学校的设立

  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在获得筹设批准书之日起3年内完成筹设的,可以提出正式设立申请。

  第十三条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四条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一)学校的名称、地址;

  (二)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三)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四)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五)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六)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七)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八)章程修改程序。

  第十五条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六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一)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或者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转为民办学校的;

  (二)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的;

  (三)不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的设置标准的;

  (四)学校章程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

  (五)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第十七条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将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

  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式样,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印制。

  第十八条民办学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办学许可证;

  (三)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四)学校章程。

  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程序。

  第四章民办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第十九条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

  第二十条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临时会议。

  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民办学校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民办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校长提出,报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批准。

  第二十二条实施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自行设置专业、开设课程,自主选用教材。但是,民办学校应当将其所设置的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报审批机关备案。

  实施高级中等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但是,该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应当达到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课程标准,其所选用的教材应当依法审定。

  实施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但是,该民办学校不得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开展培训活动。

  第二十三条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民办学校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专职教师;其中,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聘任的专职教师数量应当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1/3。

  第二十四条民办学校自主聘任教师、职员。民办学校聘任教师、职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民办学校招用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民办学校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民办学校应当建立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

  第二十六条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民办学校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

  第二十七条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但是,招收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外地的民办学校在本地招生提供平等待遇,不得实行地区封锁,不得滥收费用。

  民办学校招收境外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民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申请国家设立的有关科研项目、课题等,享有与公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

  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参加先进评选、医疗保险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

  第三十条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审批同意后,可以获得相应的学位授予资格。

  第三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有关的评奖评优、文艺体育活动和课题、项目招标,应当为民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提供同等的机会。

  第三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进行监督时,应当将监督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记录。

  第三十三条民办学校终止的,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通知登记机关,并予以公告。

  第五章民办学校的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民办学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五条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六条民办学校资产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民办学校接受的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六章扶持与奖励

  第三十八条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

  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在终止时依法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第三十九条民办学校可以设立基金接受捐赠财产,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监督。

  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其他民办学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

  第四十条在西部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举办的民办学校申请贷款用于学校自身发展的,享受国家相关的信贷优惠政策。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使用。

  第四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施义务教育的需要,可以与民办学校签订协议,委托其承担部分义务教育任务。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应当根据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数量和当地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的生均教育经费标准,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受委托的民办学校向协议就读的学生收取的费用,不得高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

  第四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建立、完善有关制度,保证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的合理流动。

  第四十四条出资人根据民办学校章程的规定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回报。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所称办学结余,是指民办学校扣除办学成本等形成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的费用后的余额。

  第四十五条民办学校应当根据下列因素确定本校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

  (一)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

  (二)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的支出占收取费用的比例;

  (三)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与同级同类其他民办学校相比较,收取费用高、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的支出占收取费用的比例低,并且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低的民办学校,其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不得高于同级同类其他民办学校。

  第四十六条民办学校应当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

  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应当根据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民办学校应当自该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七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

  (一)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

  (二)擅自增加收取费用的项目、提高收取费用的标准,情节严重的;

  (三)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四)骗取办学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五)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六)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七)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八)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出资人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不得取得回报。

  第四十八条除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扶持与奖励措施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扶持与奖励措施。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五十条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施行前依法设立的民办学校继续保留,并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由原审批机关换发办学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扶持与奖励措施适用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来源:新华网


 楼主| 发表于 2008-9-7 19:26 | 显示全部楼层

  听说今年冕宁二中初一新生招收了16个班,每个班的班额都大大超过八十多个人,还有很多想来读的也没有得读,这说明生源绝对没有问题。

 

[em05][em05][em05]
发表于 2008-9-7 20:59 | 显示全部楼层

  看题目就知道这个建议好。小班制是更科学的教学体制,精耕细作,出不了辉煌成果也不至于疲于应付、误人子弟。粗读后有几个疑问,写在下面。

  1.办学资质如何?资质是和家长信赖,和生源紧密联系的,是办学首要。当然,硬如俊波就没说的。

  2.政府会同意吗?不知道这在以前是怎么操作的,但肯定不是核准一个私人幼儿园。现在地*保护主义那么重,生源大战那么激烈,还会有主动分流学生的东郭先生?当然,关系硬如华尔街的牛角就没说的。

  3.真正的考察过生源吗?如果生源是针对从二中挤掉出来的“宝宝”们,那我奉劝还是算了,有那闲钱干点啥不好。如果要去和二中进行公开公平公允的竞争,那要么堕为全县范围内透明度极高的公关行为,要么升级为此番唱罢,那方起台的呐喊对垒局面。再说了,“三公”不是咱习惯!当然了,胆气学识硬如蔡元培者就没说的。

  说了这些都是泄气话,实在不应该。对新事物的客观态度应该是用实践说话,作为一个本分的商人,我也盼着教育事业蒸蒸日上,出成绩,营气氛,建学风,没有什么比孩子受益更划得来的买卖了——这是永远的硬通货。但既然喊讨论,就把这些不足道的疑虑放在这里,请有识之士批驳。

       力顶一票!

发表于 2008-9-8 12:12 | 显示全部楼层
值得考虑!!!!

发表于 2008-9-8 15:01 | 显示全部楼层

想法好,实施难

发表于 2008-9-8 13:29 | 显示全部楼层

            想法不错!如果教学质量好,不怕没生源!可实施起来就没这样轻松了,还是支持你这种想法

发表于 2008-9-8 13:03 | 显示全部楼层
hao好啊,免得个个都往西昌跑!

发表于 2008-9-8 13:08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冕宁人在冕宁在2008-9-7 20:59:00的发言:

  看题目就知道这个建议好。小班制是更科学的教学体制,精耕细作,出不了辉煌成果也不至于疲于应付、误人子弟。粗读后有几个疑问,写在下面。

  1.办学资质如何?资质是和家长信赖,和生源紧密联系的,是办学首要。当然,硬如俊波就没说的。

  2.政府会同意吗?不知道这在以前是怎么操作的,但肯定不是核准一个私人幼儿园。现在地*保护主义那么重,生源大战那么激烈,还会有主动分流学生的东郭先生?当然,关系硬如华尔街的牛角就没说的。

  3.真正的考察过生源吗?如果生源是针对从二中挤掉出来的“宝宝”们,那我奉劝还是算了,有那闲钱干点啥不好。如果要去和二中进行公开公平公允的竞争,那要么堕为全县范围内透明度极高的公关行为,要么升级为此番唱罢,那方起台的呐喊对垒局面。再说了,“三公”不是咱习惯!当然了,胆气学识硬如蔡元培者就没说的。

  说了这些都是泄气话,实在不应该。对新事物的客观态度应该是用实践说话,作为一个本分的商人,我也盼着教育事业蒸蒸日上,出成绩,营气氛,建学风,没有什么比孩子受益更划得来的买卖了——这是永远的硬通货。但既然喊讨论,就把这些不足道的疑虑放在这里,请有识之士批驳。

       力顶一票!

这些问题不得不考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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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8 16:47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各位大力支持我的这一想法,此事说难亦难,说易亦易。最关键的是要找到一个有魄力的大老板来承头,一切问题便会迎刃而解。事在人为嘛,只要有钱,还有什么事办不到的呢? 况且这是造福冕宁人民的积善行德的大好事,谁都会支持的。

  到哪里能找到这样一个大老板呢?还望各位网友广泛宣传,大力引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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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1 13:21 | 显示全部楼层
早就应该办一所了

发表于 2008-9-11 15:06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不是你想办哦,国有的多好啊,民族中学加师范校改为冕宁三中就行了,还要私立,主要是搞好教学质量,大桥中学为什么垮了你知道吗?

 楼主| 发表于 2008-9-11 20:19 | 显示全部楼层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发展与对策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产生、发展引起了教育界及全社会的关注。明确民办学校在我国教育格局中拾遗补缺、有益补充、直至成为教育事业重要组成部分这一发展过程至关重要。实践表明,民办学校的发展对加快普及九年义务教育、顺应社会需求、缓解“择校”压力,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就学问题等都有积极的现实作用。加强指导,强化法规建设和政府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能,走一条“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求发展”的办学道路应是民办学校发展的主要对策。

  随着改革步伐的加快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我国办学体制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特点,特别是《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颁布以后,一批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应运而生并迅猛发展。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发展问题,已引起教育界及全社会的关注。

  一、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基本定位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出现,是改变政府包揽办学,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办学体制的必然产物。伴随着它的出现,人们的疑虑与困惑也接踵而来,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是否会对我国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形成冲击?实施义务教育的责任是否会逐渐转由社会承担?解决这种疑虑与困惑的关键是必须明确我国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定位问题。

  义务教育由政府承担已成为社会的共识。我们国家经过几十年的努力,已经建成以公办学校为主体的国民教育系统。尽管这一系统存在着许多问题,但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基本性质应予以肯定。我国公办学校十分强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的特点之一,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主体是政府,应由政府负担。尽管目前国家财力有限,但国家仍千方百计不断加大对义务教育的投入。1999年度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强调,在安排教育经费时,要保证向“两基”倾斜。1995年和“九五”期间,中央义务教育专项教育拨款增量累计将达到39亿元,加上各地1∶2的配套资金,到2000年,用于贫困地区实现“两基”的资金总额将超过100亿元,为实现“两基”提供了有力的财政支持。这也正是国家在义务教育阶段承担责任的充分体现。

  义务教育应当以政府为主办,并不等于国家就要包办一切。我国的基本国情是发展中国家办大教育。国家现实的财力所能提供的条件在绝大多数地区满足不了实际需要。义务教育事业的发展也不能仅仅单纯依靠加大教育投入,义务教育阶段同样需要多元化的办学体制。《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所提出的改变政府包揽办学,既指向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同时也涵盖了基础教育。我国原有的教育体制主要是在单一的高度集中计划和政府直接管理下的办学体制,这种体制曾在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一定历史时期发挥过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体制的弊端日益明显。国家包办义务教育,不利于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办学积极性,束缚了教育的进一步发展。另外,由于现阶段我国的政府教育能力与社会需求之间的矛盾客观存在,公办学校之间的差距又一时难以改变,因而社会对义务教育的选择也就不可避免。国家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对义务教育实行完全包办的做法,政府应尊重社会对义务教育的选择需求,采取民办、公办同时并举的方针,使二者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从而提高我国义务教育的整体水平。

  确立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基本定位,应从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现实发展与未来走向着眼。目前我国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尚处于发展的初期,具有极不成熟的性质,而且远未真正形成规模。据统计,目前全国民办中小学约有3000多所,仅占全国中小学数量的0.5%,扣除民办高中,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数量显然要低于这个数字,它在我国整个教育事业中所占的比重决定了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只能是公办学校的有益补充,要在公办学校强手如林的局面下求得生存,就必须充分展示其灵活、多样的特点,扬长避短,应社会之所需,补国家之所缺,真正发挥它在我国义务教育中的拾遗补缺作用。这也正是目前我国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基本定位和生命力之所在。从长远看,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只有发展到一定规模,形成规模效应,才能真正减少政府的教育负担,也才能真正成为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在我国教育格局中的拾遗补缺、有益补充、直至成为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逐步递进的过程,随着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发展与成熟,这种递进过程将得以实现,我国的基础教育才能真正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办学体制及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格局。

  二、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现实作用

  我国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践表明:在我国,不论是贫困地区还是发达地区,不论是尚未“普九”还是已经“普九”的地区,单一化的公办学校并不能完全满足社会的需求。近年来重新起步的民办中小学校,客观上从不同层面弥补着公办学校的不足,具有一定的拾遗补缺作用。

  (一)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发展,有利于促进教育事业“重中之重”任务的落实,加快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步伐。

  国家一再强调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并把到本世纪末全国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作为教育事业“重中之重”的任务。抓好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任务已显得十分紧迫。但是由于各地情况不同,不少地方要实现“重中之重”的任务还面临着相当大的困难。一方面,很多地方正进入小学、初中学龄人口高速增长的时期,入学、升学难的状况比较突出。即使城市小学、初中入学高峰逐渐有所回落,农村小学升初中的困难仍将持续相当长的时间;另一方面,义务教育总体规模的急剧扩大使办学条件紧张的局面逐年加重,改善办学条件的任务与投入不足的矛盾十分突出。学龄人口高速增长与严峻的办学条件形成反差,使得公办学校的承受力面临挑战,继续单纯依靠公办学校增加班容量解决入学困难,势必给义务教育质量造成不良影响。一批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正是顺应了当地义务教育的需求,通过筹集民间闲散资金,租借民间可利用教育教学场所和设施设备而迅速创办起来的,从而使一部分因这样或那样的困难无法就读的学龄儿童有了上学读书的机会,因而受到社会的欢迎。目前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弥补了公办学校在数量、规模以及办学形式上的不足,缓解了入学、升学难的状况,有利于加快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步伐。

  (二)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发展,有助于解决因社会转型所带来的流动人口子女就学难的问题。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农村人口向城镇的转移已成为一种不可遏制的趋势,与之相伴而来的流动人口子女就学难的问题也日渐突出。在现实条件下,很多城市的公办学校,满足当地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已是捉襟见肘,解决流动人口子女的就学问题难度更大。面对着户籍的限制和高额的收费,很多流动人口的子女陷入了“流失”、“辍学”的境地。为了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原国家教委、公安部于1998年3月颁布了《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暂行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流动儿童少年就学,以在流入地全日制公办学校借读为主,也可入民办学校、全日制公办中小学附属教学班(组)以及专门招收流动儿童少年的简易学校接受义务教育”。事实上,近几年各地兴办的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一定程度上为流动人口子女的就学提供了机会。很多学校的创办者也将流动人口的子女列为重要的招生来源。据调查,在一些外来经商、务工人员聚集的地区,民办学校生源比较充足。而且由于解决了外来人员的后顾之忧,这些学校对于推动当地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解决流动人口子女的就学问题,一方面流入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真正负起责任;同时,无论在城市还是乡镇,鼓励在流动人口聚集地区创办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将是一个行之有效的途径。

  (三)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发展,顺应了多种社会需求,缓解了选择教育给公办学校带来的种种问题。

  随着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步伐的逐步加快,教育正面临着日益多样化的社会需求。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发展,是对目前我国社会多样化发展态势的一种积极反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并且具备了与选择教育需求相适应的经济承受能力,很多人希望自己的子女能受到更为良好的教育。一部分家长由于工作原因无力照顾和辅导子女,他们希望自己的子女能在寄宿制学校里得到妥善的照料和培养;更多的家长希望对子女加强外语、计算机、艺术等方面教育,以满足特长培养的需求;还有相当一部分家长因所处社区的学校不尽如人意而产生择校动机。目前我国现有的公办教育自然无法完全满足这种选择教育需求。城市数量有限的办学条件较好的学校已严重超负荷,很多地方的办学条件较好的学校纷纷以招收“择校生”的名义,开办了高收费班,实行所谓的“一校两制”;县以下的乡村学校办学质量普遍较差,难以满足新一代农民的选择需求。而近几年出现的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恰恰是因为顺应了社会多样化所带来的选择需求而得以迅速发展。一些学校以其相对灵活的机制,对特长教育的关注而赢得了社会的认同。一些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也开始将民办学校做为化解“择校”压力的主要对策。应当承认,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部分家长、学生选择教育的需要,缓解了办学条件较好的学校招生与需求之间的矛盾。但由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尚处于发展的初期,很多学校教育教学质量还难以与公办学校相抗衡,因而它在满足“择校”的需求上力度有限。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更大程度上满足的是那些具有一定经济实力,而学业成绩与公办重点学校的要求相距甚远的那部分学生择校的需求。

  三、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发展对策

  为更好地发挥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拾遗补缺作用,并使其逐步走向成熟和规范,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努力探求贯彻民办教育“十六字方针”的具体对策。

  (一)从我国义务教育事业的全局出发,推进民办中小学的健康发展。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明确提出了“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的改革思路。?平逦窠逃锥蚊癜煅5姆⒄梗欢ㄒ游夜逃乱档娜殖龇ⅲ挂逦窠逃锥蔚拿癜煅?与公办学校互相支持、互相促进、协调发展。一方面,作为义务教育的办学主体,公办学校一定要努力办好,尤其是对于那些基础薄弱的学校,要加大改革力度,使其能尽快改变面貌。同时要以《纲要》为准绳,以国家对民办教育所采取的“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为指导,推进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当前应当特别鼓励在一些贫困边远地区和义务教育比较薄弱的地区,创办民办学校,以促进当地义务教育的普及。

  (二)强化法规建设和政府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能,加强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规范化管理。

  1.加快立法步骤,完善规章制度。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是法制社会,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也需要用法律来维护和保障。这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已经是行之有效的经验。前些年,我国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管理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当时由于缺乏有关民办中小学校的法律法规,加之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认识还不统一,基层对民办学校的管理存在一定的随意性。《社会力量办学条例》颁布以后,使得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诸多问题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但法规的建设仍需完善,国家不仅要有“社会力量办学”的全口径法规,也应当有民办中小学的基础法规,这个法规要特别注意区别城市、农村民办学校的不同情况,充分体现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思想。只有这样,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发展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

  2.研究制订相关政策,加大支持和调控的力度。为有效发挥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拾遗补缺作用,尤其是当前,为满足家长、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选择教育的需求,缓解“择校”压力,必须使我国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保持一定的规模。而这种规模必须建立在政府的相关政策及合理调控基础之上。一方面,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纲要》所提出的“十六字方针”,努力扶持一批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民办学校应一视同仁、同等对待。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应根据需要和可能,出台一些扶持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政策措施。例如:在学校的征地建校方面,在教师的配置、流动方面,给予特殊的优惠政策,包括在经费上给予必要的资助。同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科学调控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布局与办学规模,使之与本地区社会教育需求相协调。例如:在义务教育薄弱地区,在流动人口聚居地区,应鼓励发展;而在民办学校发展起来,社会需求确实回落的地区,应适当调整并引导学校转型,避免各种形式的教育资源浪费。

  (三)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注意引导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走“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求发展”的办学道路。很显然,教学质量与办学特色是一所学校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而对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来说更是如此。因为相对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而言,其显著特点是满足选择教育的需求。而可靠的教学质量和鲜明的办学特色对于家长来说,是作出选择的最重要的砝码。家长付出教育消费投资,必然要求学校以教学质量和办学特色来确保其子女的全面发展和成才作为回报。

  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其质量与特色的概念、标准要注入新的内涵,它必须要打破现行公办教育体制所造成的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应试教育”枷锁,利用民办学校的优势和条件,变应试教育为全面的素质教育。长期以来,我国基础教育受“考试——分数——升学”的运行机制的制约,社会及家长对教学质量的评判往往集中在“分数”和“升学率”两大指标上,而忽视了学生综合素质发展的指标,而民办学校办学又面临着学生起点低、差异大、家长期望值高的状况。面对这种现实,如果继续陷入与公办重点校进行分数竞争的“怪圈”,办学将没有出路。目前大部分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极为关注学校的教学质量和办学特色,但是从效果和动机来考察,一些学校的教育计划和设想,旨在借此吸引生源或作为一种时髦的表面文章,没有真正收到应有的效果。因此,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督促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确实从家长的期望与学生的实际状况出发,力求实现由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转变,以此来满足社会对义务教育的选择需求。也只有这样,才能使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在接受市场选择和参与教育质量竞争的过程中立于不败之地。(本文来源:中国教育部教育发展研究中心)

 楼主| 发表于 2008-9-11 20:16 | 显示全部楼层

民办教育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民办教育发展至今,在社会、经济、文化、教育诸多领域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产生了积极影响。即为国家排了难、为家长解了忧、为青年成才铺了路、为教育改革创了新。

  (1)为国家承担了社会责任。目前,我国限于财力,每年投入财政性教育经费十分有限,虽然教育经费绝对数每年有所增加,2005年仅占国民生产总值GDP的2.82%,低于国际认可的4-5%的水平,且教育的经费主要向义务教育倾斜,远远不能满足全民接受各级各类教育特别是非义务教育的需要。应该看到,教育资源不仅存在于国家财政之中,它还存在于家庭的消费资金中,存在于社会团体、社会组织的投资或消费中,存在于市场机制的科学运作与优化配置中。民办学校在举办不同形式、层次、类型、内容的教育过程中,务必充分吸纳社会资金投入教育事业,客观上减轻了国家投资教育的压力。她们充分尊重教育市场的需求,尊重求学者的个人意愿,想方设法解决社会各类群体、各个成员接受不同教育的供需矛盾。公办学校虽然具有很多优势,但同时受国家教育体制和计划经济的影响很重,特别在适应市场经济变革中明显滞后于社会发展的需要,远远不能满足社会成员接受教育的需。而民办教育的诞生与发展在弥补国家经费的不足,弥补结果各类教育适应市场需要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2)为家长解除了后顾之忧。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现代家庭的经济状况发生了巨大变化,家庭结构的小型化、多元化,学生求学、升学、就业等方面带来的竞争压力的扩大化,迫使家长和学生都希望能连续地接受更高层次的教育和更优质的教育,以便在社会竞争中处于更有利的地位。民办教育的兴起,大大强化了家长的教育投资消费意识,使全社会更加重视投资办学。民办教育在吸纳家长手中的闲置资金,满足家长交钱求学、交钱能接受更高、更好的教育心理需求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有的需要接受更高质量的教育,有的需要入托接受幼儿教育,有的需要寄宿制学校,有的需要教学条件更好、教学质量更高、教学更具特色的学校,有的需要各类补习、辅导、培训学校以及高教自考助学院校等。民办学校为排除家长对子女求学无门的担忧、消除子女因无学可上在社会上流浪走上犯罪道路的担忧、消除因无一技之长无法就业的单位发挥了积极作用。民办学校为数千万学龄前儿童入托、入园,为数百万失学儿童和青少年提供了重归学校的机会。她对稳定社会秩序、缓解就业压力、增进社会和谐和家庭和谐、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等都做出了不可磨灭的特殊贡献。

  (3)为青年成才提供了机遇。广大青年面对应运而生的民办学校,拓宽了自己的求学之路,增加了个人对不同教育的选择。许多青年通过在民办高校的学习,不少青年取得大专或本科毕业证书;还有的考上研究生继续深造,为继续求职求学奠定了基础。特别在职业教育领域,民办学校的类别众多,专业设置、课程设置与市场经济接轨紧密,通过学习,学生的普遍能掌握一技之长,就业问题基本得到保障。这为青年实现自己的人生转折,服务社会、创业成才创造了条件。

  民办学校更强调“以学生为本”的教育观,还学生的“主体地位”。民办学校为了生存发展,必须尽力吸引生源、留住生源,而提供优质、特色教育,为学生的个性发展创造更为广泛的空间,精兵简政、满负荷运转,降低办学成本,则成为必然选择。

  (4)为教育体制创新做出重要贡献。作为教育本身,由于民办教育的诞生,打破了原有的教育体制和格局,促使整个教育在办学体制、运行机制、经费统筹、管理模式、人员聘任、专业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后勤管理、招生就业等全方位的发生了变革,改变了过去体制单一、机制僵化,教学内容滞后,人员不能流动,经费来源单靠政府拨款,学校办社会、学生就业靠分配的状况。这些在计划经济体制和旧教育体制下形成的教育格局,都已经无法适应现实的变革需要。民办教育作为改革开放的产物,她与市场经济一脉相承,对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公办教育体制形成了强有力的冲击,对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天公办高校实行的收费上学、毕业不包分配、教师聘任制、后勤社会化等政策,无不借鉴了民办高校在发展中的经验和做法,其作用是不可低估的。

  社会各界及各级教育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民办教育在社会经济及教育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使全社会都能理解、重视并支持民办教育的发展。(本文来源:李维民书记的博客)

 楼主| 发表于 2008-9-11 20:15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wkj125在2008-9-11 15:06:00的发言:

是不是你想办哦,国有的多好啊,民族中学加师范校改为冕宁三中就行了,还要私立,主要是搞好教学质量,大桥中学为什么垮了你知道吗?

  不是我想办,我是有这个想法但无此财力,是个穷光蛋,所以只能在这里呼吁一下,希望有识之士来干这个“大买卖”。
  大桥中学招不到学生,垮了的原因,可能是因为当初的错误决策和选址错误造成的。大桥水库竣工后,移民已经搬迁了,还要在这方圆N里没有人家的一个山头建一所学校,不垮才怪。所以你用大桥中学来和私立学校比,很显然没有可比性。
  民办学校的发展对加快普及九年义务教育、顺应社会需求、缓解“择校”压力,解决大量学生就学问题,减轻政府对教育的投入负担,为教育体制创新等都有积极的现实作用。下面两篇文章中对民办教育所发挥的作用以及对策有比较详细的阐述,对此感兴趣的朋友不妨看看。

发表于 2008-9-12 08:29 | 显示全部楼层

普及9年教育中间有失误,教学方法不合适,学生就像你吃豆花蘸蘸水,不均匀,教师混40分钟,留点绝招回去教.你说,那为什么现在那么多的学生到县城来读书,为的就是教学质量,回龙两学生家长把自己的孩子带到2中s校长处报名,跟进跟出围到转:我的娃儿考得好啊,今年是我们那里的1,2名啊,可不可以读书哦?可是s校长说:我又不是医生,就那样的成绩在我这里多得很.回龙有中学可是又怎样,那里尖子来到县城一比就差了.惠安学校老师"走读",早去晚回还说什么没有住宿的地方,好现在乡政府准备让了自己的办公楼给教师,我看也就不一定会安定下来,其他几所区乡中学学生也减少了,好多都托关系到县城来读了.教学质量差距不大谁还有精力去求人.

发表于 2008-9-13 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你这种想法

发表于 2008-9-15 20:57 | 显示全部楼层
  民间办学力量自古以来至关重要。民间办学有利于打破官办学校一统天下的局面,通过竞争产生压力,由压力变动力,从而使学校教育因为具有良性竞争而多元化,为教育体制创新做出重要贡献。

  “得天下英才而教育之”是“百年树人”的学校宗旨,树木修桥且为善举,树人育德善莫大焉。

  为牛津、剑桥大学输送大量优质生源的伊顿公学是英国民间办学的成功例证。中国应大力提倡民办学校以培养具有人文情怀的莘莘学子,为强国强种而努力。

  大力支持你这种想法,顶起!

发表于 2008-9-26 14:1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建议很好,但是困难是可想而之的.人力.财力.资金都有极大的困难,在加之管理.教学.生源等因素,还有国家教育政策的不够完善等......有钱人的学生到西昌.成都读书是正常的,人才流动吗?况且办一所中学,质量高的,没有巨大的资金投入是不可能实现.冕宁有何人做这件好事.[em02]
发表于 2008-9-26 20:28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啊,大力支持。学校间有竞争,教师不自觉地会自己加压,想办法提高。以前和别人比没有可比性,不在一条起跑线嘛。如果公立学校搞不过私立学校————领导会不着急?最终还是老百姓受惠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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