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fgyy189”网友:
现就您的房屋维修资金缴纳标准问题予以回复: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从1999年1月1日起,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式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2008年2月1日起,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2010年12月底以前,我们参照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对所有住房均按20元/m2标准收取房屋维修资金;从2011年元月起,我们执行巴中市规划和建设局、巴中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巴建发〔2009〕166号)文件新规定,按混合结构住宅(普通住宅)35元/m2 ,框架、钢架等结构住宅(含电梯住宅)55元/m2标准收取房屋维修资金。
您如还有不明白之处,可以到县政务中心(县委大操场处)房管窗口进行咨询,联系电话:0827-7223467。
通江县房产管理局
201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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