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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请大英县国土局、大英县法院依法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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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7 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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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5-27 13:0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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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一:按《大英县城工办转轮街社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与村民签定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原件照片

 楼主| 发表于 2014-5-27 13:0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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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二:

 楼主| 发表于 2014-5-27 13:14 | 显示全部楼层
转轮街社区1--6组因征地拆迁,至今仍未分配到安置房的84户居民的申诉签名.jpg
证据三:转轮街社区1--6组因征地拆迁,至今仍未分配到安置房的84户居民的申诉签名

                                                              关于遂宁市大英县转轮街社区居民住房被拆迁及安置房问题的请求

        我们是大英县转轮街社区为分到安置房的84名居民。为支持大英县大招新型工业县、优秀旅游城,于2007年11月起由县政府陆续征收拆迁了我们的住房。
       担任大英县拆迁、安置的主要负责人的城工委书记“但成贵”同志曾公开表态“拆了你们的住房是事实,只要又是当地户口,就会有安置房。”我们已按照政府多次审核公示名单缴纳了安置房购房款。
      在2008年5月20日有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及转轮街社区领导和居民组长、居民代表召开审核应安置人员座谈会,根据逐户逐人审核,我们都有份安置房资格,并汇集了应分安置人员表。
       由于主要负责人的违规、滥用职权,把封户时间2007年10月31日止改为2008年5月20日,后又改为2010年8月31日。三次更改封户时间,拉关系、讲人情、谋私利,特别将已死亡人员和至今未出生子女(据不完全统计)12名都列为应分安置人员,巨增分房人口。
       2012年分安置房时,为保证关系户分房,对我们应分安置房居民找各种“理由”搞一刀切,取消了我们分房资格,使关系户顺利得到安置房。现请求政府秉公执法,按照《国家物权法》及川函【2008】73号文件等 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执行。
       我们曾多次向大英县委、县政府口头及书面反映我们的述求,均无结果。也曾向遂宁市委、市政府反映,以及在网上向省长写信反映情况,虽得到省、市回复并责成大英县处理,但最终得到的是2012年5月31日由大英县城工委副书记李明辉代表政府宣布:以国家银行存贷款利率分段计息清退未分到安置房人员的购房款。我们这些被政府征收拆迁了住房而政府又不分给我们安置房的居民,实难从命!我们请求上级政府为我们主持公道,为我们做主,请求:
      1、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施工,规划补修安置房;
      2、或者按政策,根据当地现在房地产市场价补差(2600元/平米,按人均80平米/人 计算)作为应分而未分到安置房人员的经济补偿,自购住房处理。
     上述情况,请领导查处并回音。
                                                                                                  请求人:大英县转轮街社区为分到在安置房居民
                                                                                                                          2010年7月14日

 楼主| 发表于 2014-5-27 13:1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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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四:来源大英联社的新闻《大英县农村信用联社安置房担保贷款成绩显著》中提到“转轮街社区农户征地拆迁”的事实

 楼主| 发表于 2014-5-27 13:1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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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5-27 13:2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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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5-27 13:23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大英方舟水艺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是大英县政府在2007年宁波旅交会上招商引资的企业。2007年6月18日,大英县人民政府与公司签订了《郪江漂流旅游项目开发协议书》,并约定;“郪江漂流旅游开发项目建设列入大英县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全部采取租赁的形式,租赁期限为22年”,县政府允诺给予公司土地、建设、税收等各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07年7月16日,公司与蓬莱镇天星村第7、8、9、11、14社签定了22年的土地租赁合同,租赁土地140.68亩作为前期开发用地。因漂流项目投入资金巨大,另外4名股东作为新的投资人被引资入股,实际经营郪江漂流旅游项目。
      2008年5月26日,大英县政府就漂流项目建设用地问题召开协调会,形成第23期政府会议纪要。要求“漂流项目以后的建设用地,不得直接与村民、村民小组商定租用项目土地用地;凡是政府统征土地,水艺园公司与县国土局签定土地租赁协议;景区接待中心等工程根据需要同意通过招拍挂的方式出让土地15-20亩支持景区的发展”。
      大英县时任县委书记蒋志明、县长雷云及其他领导高度重视和关心景区发展,县政府多次例会研究漂流项目的建设,增强了股东们的信心。公司又相继租用了转轮社区、新苗村的100多亩土地,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投资5千万元建成了3000米世界上最长的人文漂流渠道、月亮池、儿童戏水池、标准游泳池、茶文化广场等集漂流、观光、体验为一体的旅游项目。
      经过2009年的试营业,至2011年公司运转趋于正常稳定。公司把漂流项目打造成4A景区的规划也提交给县政府。可是,大英县政府2008年第23期政府会议纪约定给公司的20亩土地,被政府部门以没有土地指标为由迟迟不予兑现,致使打造4A景区的接待中心等工程无法修建;公司与县国土局签定土地租赁协议也没有签定。
     自从2012年底大英县主要领导人变更和土地增值等原因,县政府更改上一届政府制定的总体规划,要收回漂流项目租用的土地。随后水艺园公司便经历了一系列不公正的待遇。更恶劣的是县政府第23期会议纪要规定我公司不得直接与村民小组租用土地。而且,土地已经被政府征收为国有的转轮街社区、新苗村却于2013年5月22日向我公司发出通知,要收回已经不是社区的土地,被我公司严词拒绝。后来,转轮街社区、新苗村、天星村起诉至法院,因为多位有正义感的村民告诉我们,转轮街社区、新苗村、天星村的土地已经被政府征收。因此,为了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的有关规定,申请向大英县国土资源局查询并公开以下信息:查询转轮社区、新苗村、天星村的土地是否被政府征收?征用土地的具体时间、征用面积及征收土地涉及转轮街社区、新苗村、天星村哪些村民小组等情况。
     希望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请告知本报不予公开的理由。


                                    申请人:大英方舟水艺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二0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楼主| 发表于 2014-5-27 13:25 | 显示全部楼层
暂缓执行申请书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大英县人民法院:

     我们是大英方舟水艺园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王悦春、石岩、赵立艳、张启良。大英县蓬莱镇新苗村委会、大英县转轮街社区居委会与大英方舟水艺园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贵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2013)大英民初字第1490号、1489号民事判决书,经遂宁市中院维持原判,目前上述两案已进入执行程序。我们认为上述判决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之处,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们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并已经就新的证据向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同时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情况反映。为了使申请人免遭巨大的损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暂缓执行。

事实与理由:

一、依据大英县政府与大英方舟水艺园公司2007年6月18日签订的《郪江漂流旅游项目开发协议书》的约定,“郪江漂流旅游开发项目建设列入了大英县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全部采取租赁的形式,租赁期限为22年”。2007年7月16日,公司与蓬莱镇天星村签定的前期开发用地《土地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即为22年。2008年5月26日,大英县政府就漂流项目建设用地问题召开协调会,形成第23期政府会议纪要:明确要求“一、漂流项目以后的建设用地,不得直接与村民、村民小组商定租用项目土地用地;凡是政府统征土地,水艺园公司与县国土局签定土地租赁协议”;“二、目前维持公司与天星村的土地租赁关系。凡县政府统征土地,公司项目与县国土局发生土地租赁关系。”。 后来经过政府部门协调又相继租用了转轮街社区、新苗村的土地。2009年3月1日,大英县政府给公司颁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确准许水艺园公司在土地上建设沟渠.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合法使用这些土地的权利。综上所述,公司在新苗村及转轮社区的土地租赁合同履行期限应当按政府签定的协议执行为22年,不是不定期租赁;公司应当与县国土局发生土地租赁关系而不是村组或社区,因此村组或社区不是本案原告的适格主体。
二、涉案土地是否被征用决定着本案原告是否具有适格的主体身份,因新苗村、转轮社区土地征收等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公司提供了证据可以证明两村的土地已经于2008年起就被政府征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新苗村、转轮社区土地是否被征收的证据,被大英县法院适用法律不当驳回申请(大英县法院的驳回理由“经审查,本院认为涉案土地系原告集体所有,申请人理由不成立。驳回申请”。我们认为法院适用法律不当的理由:法院未经调查,以什么证据证明的涉案土地没有被征收,而仍然系原告集体所有?)。
我们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官网2012年1月15日来源大英联社的新闻《大英县农村信用联社安置房担保贷款成绩显著》中提到“转轮街社区农户征地拆迁”的事实;实地查看转轮街社区所属的全部土地:要么被占用修建、要么荒芜、要么被村民捡来耕种,修建的几十栋征地拆迁安置房等更是铁一般的事实足以证明土地已经被政府征收。我们收集到转轮街社区1--6组因征地拆迁,至今仍未分配到安置房的84户居民的申诉材料;以及多位村民向我们证实他们村组(社区)已经被政府征收土地的事实(部分村民出示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原件,该安置补偿协议第三条第二款明确写明“还房安置按《大英县城工办转轮街社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执行”,)。为了拿到转轮街社区、新苗村、天星村土地被政府征收的证据,2014年5月15日,我们已经向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国土局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转轮社区、新苗村、天星村的土地是否被政府征收等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三、由于我们和公司另外一名股东赵舟之间存在股权比例争议,赵舟采用欺骗手段骗取公司印章和营业执照,使得遂宁中院剥夺了我们代表公司进行诉讼的权利,并且在二审终结后,我们也无法以公司的名义进行申诉,我们现在有满腹冤屈却无法去诉说!为此,我们已向贵院诉讼,要求确认我们对公司股份的多数份额,从而获得对公司事务的话语权,目前贵院民二庭已立案受理,并定于2014年6月18日开庭审理。
尊敬的大英县法院领导,几年来,我们投入巨资,修建了大量的沟渠等地面建筑,漂流项目的数年投入刚刚进入成本回收期,如贵院强制收回土地,势必给我们造成不可挽回的巨大经济损失,请求重视我们的诉请,对本案暂缓执行为盼!
申请人:王悦春、石岩、赵立艳、张启良
2014年5月22日

 楼主| 发表于 2014-5-27 13:2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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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5-27 18:3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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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9 13:2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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