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缓执行申请书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大英县人民法院:
我们是大英方舟水艺园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王悦春、石岩、赵立艳、张启良。大英县蓬莱镇新苗村委会、大英县转轮街社区居委会与大英方舟水艺园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贵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2013)大英民初字第1490号、1489号民事判决书,经遂宁市中院维持原判,目前上述两案已进入执行程序。我们认为上述判决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之处,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们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并已经就新的证据向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同时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情况反映。为了使申请人免遭巨大的损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暂缓执行。
事实与理由:
一、依据大英县政府与大英方舟水艺园公司2007年6月18日签订的《郪江漂流旅游项目开发协议书》的约定,“郪江漂流旅游开发项目建设列入了大英县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全部采取租赁的形式,租赁期限为22年”。2007年7月16日,公司与蓬莱镇天星村签定的前期开发用地《土地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即为22年。2008年5月26日,大英县政府就漂流项目建设用地问题召开协调会,形成第23期政府会议纪要:明确要求“一、漂流项目以后的建设用地,不得直接与村民、村民小组商定租用项目土地用地;凡是政府统征土地,水艺园公司与县国土局签定土地租赁协议”;“二、目前维持公司与天星村的土地租赁关系。凡县政府统征土地,公司项目与县国土局发生土地租赁关系。”。 后来经过政府部门协调又相继租用了转轮街社区、新苗村的土地。2009年3月1日,大英县政府给公司颁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确准许水艺园公司在土地上建设沟渠.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合法使用这些土地的权利。综上所述,公司在新苗村及转轮社区的土地租赁合同履行期限应当按政府签定的协议执行为22年,不是不定期租赁;公司应当与县国土局发生土地租赁关系而不是村组或社区,因此村组或社区不是本案原告的适格主体。
二、涉案土地是否被征用决定着本案原告是否具有适格的主体身份,因新苗村、转轮社区土地征收等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公司提供了证据可以证明两村的土地已经于2008年起就被政府征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新苗村、转轮社区土地是否被征收的证据,被大英县法院适用法律不当驳回申请(大英县法院的驳回理由“经审查,本院认为涉案土地系原告集体所有,申请人理由不成立。驳回申请”。我们认为法院适用法律不当的理由:法院未经调查,以什么证据证明的涉案土地没有被征收,而仍然系原告集体所有?)。
我们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官网2012年1月15日来源大英联社的新闻《大英县农村信用联社安置房担保贷款成绩显著》中提到“转轮街社区农户征地拆迁”的事实;实地查看转轮街社区所属的全部土地:要么被占用修建、要么荒芜、要么被村民捡来耕种,修建的几十栋征地拆迁安置房等更是铁一般的事实足以证明土地已经被政府征收。我们收集到转轮街社区1--6组因征地拆迁,至今仍未分配到安置房的84户居民的申诉材料;以及多位村民向我们证实他们村组(社区)已经被政府征收土地的事实(部分村民出示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原件,该安置补偿协议第三条第二款明确写明“还房安置按《大英县城工办转轮街社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执行”,)。为了拿到转轮街社区、新苗村、天星村土地被政府征收的证据,2014年5月15日,我们已经向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国土局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转轮社区、新苗村、天星村的土地是否被政府征收等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三、由于我们和公司另外一名股东赵舟之间存在股权比例争议,赵舟采用欺骗手段骗取公司印章和营业执照,使得遂宁中院剥夺了我们代表公司进行诉讼的权利,并且在二审终结后,我们也无法以公司的名义进行申诉,我们现在有满腹冤屈却无法去诉说!为此,我们已向贵院诉讼,要求确认我们对公司股份的多数份额,从而获得对公司事务的话语权,目前贵院民二庭已立案受理,并定于2014年6月18日开庭审理。
尊敬的大英县法院领导,几年来,我们投入巨资,修建了大量的沟渠等地面建筑,漂流项目的数年投入刚刚进入成本回收期,如贵院强制收回土地,势必给我们造成不可挽回的巨大经济损失,请求重视我们的诉请,对本案暂缓执行为盼!
申请人:王悦春、石岩、赵立艳、张启良
2014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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