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远县勤达公交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威远的运输企业,运营着威远县的多条线路。司机和售票员在内有着数百员工,然而,每个员工进此单位都要缴纳数千元的什么保证金和什么暂收款之类的。
咨询很多法律权威人士,他们均回答: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对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态度是明确的:严禁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任何财的,用人单位收取后应当予以返还,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多次向威远县相关部门反映此事都没有得到解决,此单位仍然继续收着员工的押金,是威远相关部门无能处理还是威远县勤达公交有限责任公司能一手遮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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