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对《关于对通江县纪委、通江县人社局公然抵制党的纠错政策,严重侵犯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的上诉书》的回复
“将革命进行到底”网友:
您好!关于你所反映陈文朝一事,现回复如下: 陈文朝,原通江县芝苞乡人民政府公务员(1987年7月被选任为乡干部,于2013年6月退休)。1992年12月县纪委认定其贪污公款741.59元,收受手续费2131.21元,以受贿论处,给予留党察看两年的处分,1993年2月县委组织部根据处分意见予以解聘。被解聘后,其多次向原巴中地区纪委、通江县纪委及地县领导申诉,根据地、县纪委及领导的批示,县纪委1997年9月成立联合审理组,通过再审,维持原认定的重报支出741.59元贪污公款的事实,原定收受手续费2131.21元的受贿论处问题属应得的劳动报酬,不作违纪论处。根据复查结论,1998年3月县纪委决定并请示县委同意,撤销对陈文朝留党察看两年的处分(通纪发[1992]83号文件),对其所犯贪污741.59元问题,免于党纪处分,同年11月县委组织部恢复了他聘用干部身份,工资从1998年12月起执行。 从2000年起,陈文朝又多次向历届县委、政府领导、市县人事局申诉,要求补发被解聘期间(1993年3月至1998年11月)的工资,通江县人事局收到领导批转及该同志个人的申诉材料后,多次向本人解释:虽被撤销了原留党察看两年的处分,但仍有741.59元的贪污事实,且身份属招聘干部,有错误被解聘,解聘期内不予补发工资,2001年通江县人事局又电话请示省人事厅,省厅答复:招聘干部解聘后,又重新聘用,并仍有错误事实,解聘期间的工资不予补发。当时对该同志进行了书面回复,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又与陈文朝本人进行了座谈,随后息访。 2013年,陈文朝又写信向市委书记申诉,再次要求补发解聘期间的工资。为慎重、负责地处理好该同志的信访问题,通江县人社局再次将该同志申诉的问题向巴中市人社局作了书面请示(通人社[2013]55号),市人社局答复:对陈文朝撤销的是党纪处分,并没有撤销解聘处分,恢复陈文朝的工作和聘用干部身份,但并未明确恢复补偿解聘后的工资福利待遇。招聘干部解聘后,又重新聘用,并仍有错误事实,解聘期间的工资不予补发。 在进一步核实其事实和相关适用政策的基础上,根据《四川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贯彻<关于补充乡镇干部实行选任制和聘用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川人发[1987]11号)和《四川省人事厅关于聘用干部有关惩戒问题的答复》(川人奖[1990]1号)及《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乡镇聘用干部续聘、解聘、辞聘暂行办法>的通知》(川人考[1993]158号)等相关规定,陈文朝被解聘期间的69个月工资不予补发。 2013年12月30日,通江县人社局将《关于陈文朝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通人社函[2013]75号])送达本人,并明确告知本人若对该信访答复意见不服,可以自收到本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
通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5月20日 本帖最后由 人社发言人 于 2014-5-20 17:54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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