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四川省人口计生委领导:关于再婚单独生育权的问题,在官网上各位领导耐心地对四川为什么不执行再婚单独二胎的根源进行了解释。
具体为:“《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第十四条所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该网友所述情况的家庭应认定为合计已有2个子女,如申请再生育,系生育第三个子女,不属于“单独两孩”政策的范畴,不能依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申请再生育。”
作为一个再婚单独一方,我有几点疑惑:
其一、国家给与了单独二胎政策,并没有指明是初婚单独还是再婚单独,只是单独就有生育二胎的权利。我明明只生育过一个孩子,按照国家的独生子女管理条例,我的孩子是独生子女,现在仍然领取独生子女费。因此,我认为,我符合中央文件精神,我有生育二胎的权利。四川的实施细则,为什么要将再婚单独的权利进行了抹杀?
其二、很多再婚家庭,不拥有抚养权,没有子女在身边,在国家很多的地区,比如广东,江苏,山东,对此类情况都可以在生育,为什么四川不行?
其三,关于单独二胎,同在一片国土中,同在一片蓝天下,上海,体现了中央的精神,在调整生育政策时,只要夫妻一方是单独,子女数不超过2个子女,就可以再生育一个。最近辽宁省出台的征求意见稿,也体现了同样的精神。
今天看了省计生办的解释,疑惑迎刃而解,关键核心在于子女数合计。
今年中国流行时间去哪儿了,那我们对再婚家庭子女数的计算进行简单的分析。
假设:A和B结婚,生育一个小孩,C和D结婚,也生育一个小孩。离婚后,重组新家。家庭数没有增加,仍为2个,子女数也没有增加,也为2个,不过按照你们的计算办法,现在两个家庭的子女数都累加计算,均为2,两个家庭合计子女数为4个。事实上,只有2个小孩啊,还有两个小孩从哪儿冒出来?
我们咨询过国家计生委,也查阅了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找到关于再婚家庭子女数累计计算的明确规定,试问四川省计生委,子女数累计计算的规定,源于何处?
四川是人口大省,经济底子差,不过我们人口密度比不过上海,比不过山东吧?难道经济上落实,在政策上也置中央精神于不顾?置人伦于不顾?
再婚后,配偶的子女,有自己的母亲和父亲,我们不能强求抚养,以后也不能强求赡养。失独的高风险,要我们再婚者一力承担。在今天广受关注的新闻“失独者的重生中”56、48的妇女再生育,这仅仅是一小部分能生育的群体,很多失独者,已经丧失了再生育的能力。人伦悲剧的一再上演,仅仅是因为,我们是遵纪守法的公职人员,我们的子女被不合理的重复计算?我们单独二胎的生育权就被剥夺,我们的家庭就要面临两代单独的困境?
希望四川省计生办,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单独二胎的精神,学习先进地区的管理理念,以社会和谐为重,以政令畅通为重,不要人为地设置新的地方政策,剥夺单独再婚者的生育权,制造新的人伦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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