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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司机,开车撞到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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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1 09: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以每小时80-120公里/小时飞驶的轿车,如果突然与一个有一定质量的物体相碰撞,都会造成轻重不等的损害。 我曾经在成绵高速上以120公里/小时碰撞上一只较大的飞蛾,竟然在保险杠的左边位置的留下一块壹圆硬币大小的很深痕迹。如果一只穿越高速公路的农家土狗被时速100公里/小时的轿车撞上,有什么后果呢?应该如何应对处理呢?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2006年1月3日晚上九点半左右,一辆富康车载五人从碧峰峡返回成都,当时以100公里/小时速度正常行驶。当行至成雅高速新津地段时候,一只农家土狗突然穿越高速公路,驾驶员发现它的时候,距离只有大约30米。 驾驶员没有采取紧急制动或者转动方向躲避的办法,而是加大油门直接冲了过去,一声闷响,全车震动,汽车在正常制动滑行100米后停下。土狗当场毙命,而撞狗的富康车,保险杠破裂脱落,引掣盖变形严重,前面的灯系总成基本损坏,水箱变形漏水。这个富康车驾驶员在这起撞狗车祸中的表现,基本上可以用于说明应对突遇高速公路上穿越动物的规则。

  1、没有紧急制动,也没有转动方向躲避;
  如果突然紧急制动,甚至再转动方向盘躲避土狗,车辆会发生不可预料的运动状况,车辆在狭小的路面空间常常会失控撞上护栏,或者撞上其他车辆。曾经轰动全国的杭州婚礼门事件,就是一只狗突然穿越高速公路,一辆广本婚礼彩车驾驶员紧急制动并转动方向躲避,结果撞上高速公路护栏,轿车断裂成两半,造成三死两伤。因此,富康驾驶员没有紧急制动,也没有转动方向躲避,是完全正确的处理方法,最大限度保证了全车人的生命安全。

  2、加大油门冲向土狗
  事后询问驾驶员为何要加大油门冲过去?回答是:本能地想以汽车更大的力量把狗撞飞,似乎狗飞走,汽车就没事了。驾驶员这种不正确的潜意识(据调查,有这种潜意识的驾驶员不是少数,这是生活中的一些日常行为带来的),直接造成汽车损害加大的后果,甚至使土狗飞到挡风玻璃上,强大的冲击力还有可能造成人员受伤。如果富康车驾驶员采取松开油门,轻踏刹车,尽量减速的办法,将减少汽车与土狗相碰撞的强度,富康车的损害也将降低。

  因此,应对突遇高速公路上穿越动物的重要规则是:
  一、避免紧急制动,不能转动方向;
  二、松开油门,轻踏刹车,尽量减速。

  事故回放

  2005年1月9日下午2时10分左右,杭州石桥镇新郎周先生迎亲的婚车车队中,一辆本田雅阁轿车突然发生车祸,司机为躲避高速公路上的黄狗导致汽车失控,事后雅阁车从中断裂为两截。车祸造成三死两伤,成为杭州市2005年发生的第一起特大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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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7-11 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北京~汽车撞狗不属交通事故,责任对半分

   午报讯(记者 李一然 通讯员 王 悦)昨天,丰台法院对不属于交通事故的汽车撞死名犬案的司机和犬主“各打五十大板”。判决20200元损失双方各负担一半,理由是司机未尽到安全驾驶义务,犬主违反规定,将大型犬阿拉斯加雪橇犬带出户外。
    2005年11月17日晚,袁女士牵着自家的阿拉斯加雪橇犬在丰台区槐房路横过马路时,雪橇犬被肖女士驾驶的小轿车撞死。双方当即报警,交通管理部门到事故现场后,出具了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未作责任认定,因为按现行法律,车撞狗不属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无法可依。后来因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袁女士告上法庭,要求肖女士赔偿2万元购犬费,200元办狗证费,共计20200元。
    丰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袁女士的狗办了狗证,属合法财产,应受法律保护。肖女士在避让对面车辆时,撞死犬,未尽到安全驾驶义务,对肖女士的财产损失,应承担部分责任。但袁女士的雪橇犬属大型犬,按规定不得出户遛犬,因此袁女士在户外遛犬,应对此次事故自行承担部分责任。最后,法院认定双方对此事故各承担一半责任,判决肖女士赔偿袁女士10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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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邹桂 通讯员王悦)牵领着自家爱犬欲横过马路时被汽车撞死,袁女士向司机肖女士提出索赔。前天,丰台法院认定,司机未尽安全驾驶义务,袁女士违反了养犬管理办法,两人均对事故承担一半责任,判决司机赔偿袁女士1万余元。
  去年11月17日晚9点,袁女士牵着自家的阿拉斯加雪橇犬出门,在丰台区槐房路附近正准备横过马路时,没想到,原本正常行驶的肖女士为躲避对面车辆却突然打轮,一下子就轧到了袁女士的爱犬。交管部门到事故现场后,出具了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未作责任认定。
  法院认为,袁女士的雪橇犬虽办理了养犬手续,但这种犬属于大型犬,按照规定养犬人不得出户遛犬,袁女士在户外遛犬违反了规定,自身有过错。而司机肖女士未尽安全驾驶义务,也应对袁女士作出赔偿。法院认定,两人对此事故各承担一半责任。

    《京华时报》(2006年02月19日A06版)

 楼主| 发表于 2008-7-11 09:48 | 显示全部楼层

在青岛~车在路上撞狗的案件属于交通事故

  青岛新闻网1月25日讯 昨天,记者从交警部门了解到,他们刚出台了有关规定,车在路上撞狗的案件属于交通事故。但是,交警部门出台的这个
  规定只适用于合法犬只,法规规定的禁养犬只不在保护之列。今后,交警部门将按照简易程序处理车辆撞狗事故。

  昨天,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处长韩世平介绍,为明确车辆与犬发生交通事故的管辖,我市交警部门出台了《关于处理车辆与犬交通事故的意见》。文件规定,车辆与犬在道路上发生碰撞、碾压、刮擦,造成犬受伤或者死亡的案件属于交通事故。交警大队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民警赶赴现场按照简易程序处理。

  据了解,携犬外出的人或者犬的所有人是事故的当事人。驾驶人的过错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犬的当事人的过错适用《市养犬管理办法》(适用区域以外的参照执行)。民警介绍,车撞狗案件的定性问题在交通法规中没有明确,因此造成了一些纠纷,现在我市交警部门出台这一规定了填补了我省交通事故的处理的一项空白。

  事故造成犬只伤亡的,出现的损失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时可以参照购买犬只的正规发票、宠物市场出具的市场价格证明、有评估资格机构出具的价值认定书等。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到法院打民事官司。

 楼主| 发表于 2008-7-11 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你是司机,开车撞到狗

1,这是一起交通意外。
  养狗人一般比较麻烦,不建议私了,报警处理是维护司机权利的最佳方法,拨打110吧。准备好你的驾驶证,行驶证和保险卡,给JC登记,由保险公司理赔。

2,留意一下,狗有没有牵引绳,是不是在斑马线上。
  如果都是,事故责任认定中,要有承担一半以上责任的准备。不过,任何赔偿都由保险公司处理,不要由个人承担,也不要和狗主人进行任何争论。如果狗主人强调他的狗是有证的,请对他笑一笑,表示明白。如果狗主人不提,不要落井下石。如果狗主人主动说他的狗无证。。。。。。。。。

3,如果狗没有牵引绳,不是在斑马线上。
  当然,你可以置之不理,直接开走。但是,出于谨慎,还是110,等待JC到来。而在等待的期间,你可以给20块钱让狗主人的朋友先打的带狗去作个检查。记住,如果你付出任何的金钱,都必须明白,这不是你的责任范围,但是也很难在时候取回这些钱。还有一点,你可以提醒或者不提醒狗主人,已经110,要先等JC到来才可以离开。

在成都,除开刚才的三条,如果你的爱心无限愿意停车下来,可以接着这样处理:
  第一,撞到的是野狗,如果有人说是家养的,请对方出示养狗必备的准养证、检疫证、免疫证
  第二,如果要求赔偿的,请出示买狗的发票,证明是其合法财产,受到保护。
  第三,如第一、第二条都符合,请参照成都市《成都市犬只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限养区内(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饲养犬只,犬主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户限养3月龄以上犬只一只;
  (二)犬只应拴(圈)养,不得进出公共场所;因交易、治病等需外出的,犬主应持免疫、准养证明同行,并带上排泄物盛装器具,不得影响公共场所卫生和他人安全,并接受所经地监督管理人员查验;

  狗只敞放,饲养者违法在前。。。。。。。。。。。。

律师点评
  同样的问题,司机和狗的主人有着不同的态度和看法,那么律师是如何看待这一问题的?要是司机为了避让狗,而导致追尾或其他的交通事故,又该由谁来负责?
 要看在哪撞的
  和昊律师事务所宋**律师表示,狗不是行为人,不存在违章问题,而是主人的财产。一旦司机将横穿马路的狗撞死,是狗的主人出现违章现象。如果司机在马路上正常行驶时不慎将狗撞死,那么司机不承担任何责任。
  狗的主人负责
  蓝田律师事务所的苏**律师说,根据《**省养犬管理规定》,在市区内只能养小型犬,且不得携犬进入商店、饭店、学校、车站等各类公共场所以及乘坐除小型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外出时,必须挂狗牌、狗链,并由有行为能力的人牵领。
  如果狗在公共场所被别人伤害或造成死亡的,行为人不负赔偿责任;如果狗给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饲养人还得负责赔偿损失的责任。

  去找保险公司
  诚信为民律师事务所的陈**律师则认为,不管狗是不是已经办了证,如果狗乱跑被车撞伤或撞死,作为司机来说,应该是没有什么责任,赔偿责任应该由保险公司来负责。
  陈**律师则认为,这种情况应该属于一种紧急避险行为,司机和狗的主人是事故双方的当事人,事故双方都应该负有一定的责任,但事故中所涉及的赔偿责任,则需要由保险公司来进行赔偿。

  新闻链接

  错判“狗官司”仨法官受处分
  2000年2月10日,沈阳的哥王英伟驾车行至崇山路往塔湾交通岗转弯时,突然一条德国黑贝犬蹿到他的车前,车的左前轮将狗撞伤。狗的主人修凤林一周后将王英伟告到了皇姑区法院。王英伟在这场“狗官司”中一审败诉。
  沈阳市中法将一审判决定性为“错案”并全部改判,对合议庭成员进行违法责任追究。皇姑区法院3名办案法官不能尊重事实依法办案,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沈阳市中法决定对办案法官王吉珍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审判长洪深行政记过处分,并免去审判长职务,审判员黄海洋给予通报批评。

 楼主| 发表于 2008-7-11 10:15 | 显示全部楼层

狗撞车还是车撞狗 绍兴一起交通事故引官司

2006年03月16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狗与摩托车相撞,驾驶员受伤,狗也废了一条腿。事发后狗主人和摩托车驾驶员互不相让,都要向对方索赔。今天下午,绍兴县人民法院就要开庭审理这样一起特殊的官司。

  交警都没法认定责任

  去年11月18日,绍兴县湖塘街道王瑛的狗跑到路边空地上。这时从湖塘方向沿着路边快速而来的一辆摩托车突然带到了旁边的狗,继续向前行驶了一段路后倒地,被拖了一段距离的狗顿时鲜血淋漓。而车主宋某也倒地受伤。

  当时车主宋某马上拨打了110。随后,赶来处理事故的交警对现场进行了勘察,并作了相应的笔录。但是由于事故的当事一方是条不会说话的狗,交警处理此事遇到了难度。

  “以前这样类似的事情也出现过,一般都是通过协商解决的。”昨天,处理此事的绍兴县交警大队民警吴建刚说:“这应该属于交通意外事故,但由于对象特殊,在现行‘交法’规定范围内还无法作出责任认定,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矛盾激起一场官司

  今年1月6日,摩托车车主宋某一纸诉状将狗主人告上法庭。宋某在起诉书中写道:当时他骑着摩托车经过金诚机械厂门口时,狗是从厂内冲出来横穿马路时将摩托车撞倒地,导致其受伤住院,摩托车也有一定程度损坏。宋某认为,动物致人伤害,其管理人、所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狗主人也连连喊冤,认为当时自家的狗就在路边菜地里。是摩托车自己开车过快撞上了狗。“我家的狗也受伤了,我们没向他提出赔偿,他倒反咬一口!”昨天,狗主人王瑛一脸无奈。

  狗主人有举证责任

  对于这样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绍兴一位律师说,“新交法”对交通事故的定义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至少在这件事中摩托车车主是骑车在路上,因为和狗发生某种“关系”而受伤了,应该属于交通事故。该律师认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现在狗主人为自己喊冤免责,必须要举证证明摩托车车主是因为自己过错造成的损失。

 楼主| 发表于 2008-7-11 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证养的狗得没收

东方今报报道:(记者 张英 通讯员 贾佳)一辆别克车“撞伤”了周涛的狗,周涛一定要肇事者给狗包扎,按情理说这也应该,可这件小事儿却让双方僵持了4个小时,招来了几拨民警解决,就有点不寻常了。

快车道上撞伤狗

昨天10时许,郑州市东风路与丰庆路交叉口,市民乔先生出门买菜,看见一名男子抱着条黑白相间的小狗,与另一名男子争执不休。

13时30分,吃过午饭的乔先生再次出门,看到两人还在争执,就好奇地上前看个究竟。

抱狗的男子叫周涛,和他争执的男子姓肖。昨天9时30分,肖某开车带怀孕的妻子宋女士去医院,走到博颂路与丰乐路交叉口出事了。

宋女士说,车沿博颂路自西向东正常行驶,突然一条小狗横穿马路。狗原本在路南,路北一对男女呼唤它,它就蹿起来,肖某刹车不及,撞在了狗腿上。

 前后来了几拨民警

路北的男子就是周涛,他拦住车,要肖某给狗治伤,后来他们就到了河南农业大学附属动物医院。肖某说:“我交钱给医生他(周涛)不依,非让我把钱给他。和他一起的那个女的还说拿800元了事。这不行,这哪儿只是给狗治疗这么简单呀!”

10时许,肖某拨通110报警;11时30分,肖某再次报警;13时许,又打电话叫民警来,撞了狗也算事故,肖某的车被交巡警拖走处理;13时28分,东风路派出所民警也赶来调解。

因为牵涉养狗问题,金水区执法局十三中队执法人员也赶到现场,周涛要求肖某给狗治疗,肖某却只同意周涛先出钱给狗治疗,然后再报销治疗费。双方谁也不让谁,站在东风路快车道上争论不休。

无证养的狗得没收 

金水区执法局十三中队队长李化付要求周涛出示养犬证,周涛拿不出。执法人员要按规定没收狗,周涛情绪激动地大叫:“谁抢我的狗,我跟他拼了。”之后周涛反复要求肖某给狗治疗,并称狗也是条生命,应该尊重生命,似乎人狗的感情很深。

“感情深是一回事儿,违规养犬又是一回事儿。”执法人员历数周涛违规事项:无证私自养犬;非法定时间出门遛狗;遛狗时不牵狗链;放纵狗横穿快车道。

14时许,在民警协助下,执法人员强行暂扣了周涛的狗,并表示将对周涛无证养犬行为进行处罚。

 这是爱狗?市民有疑问

“快车道多危险啊,要是真对狗好,能任由狗不要命地在快车道上乱窜?”执法人员对周涛的做法提出疑问。

市民乔先生看了半天,也是很纳闷。看着狗在寒风中瑟瑟发抖,受伤的后腿血肉模糊,乔先生看着都不忍心:“要真是自家爱犬,心疼还来不及呢,能让狗瘸着腿在寒风里冻几个小时?再说这狗也不是名犬,张口就要800元,真喜欢狗,怕早就抱它治疗了,还会在那儿争执钱多少?惊动几拨民警也是浪费公共资源,这不明摆着是胡搅蛮缠嘛。”

这事儿倒让乔先生长了个心眼儿:“以后走路开车都得多加小心,万一碰上个遛狗‘碰瓷儿’的,可就倒霉了。”

 楼主| 发表于 2008-7-11 09:52 | 显示全部楼层

高速路上撞狗漏油 路政要车主赔7万


【新华社南京12月31日电】
  江苏苏州市民陈先生驱车在宿淮盐高速公路上不慎撞上一条大黄狗,导致机油箱底口破裂发生滴漏,结果路政人员要求其赔偿“路产损失费”近7万元。

  据《扬子晚报》报道,陈先生反映,27日他驾驶轿车途经宿淮盐高速公路,不知从哪里蹿出一条大黄狗,尽管他采取紧急措施,但车子还是撞了上去。
 
  随后,高速公路路政人员和交警赶到现场,分别作了询问笔录。陈先生回忆说,两名路政人员将死狗清理走了后,另一名路政人员则提出其车漏油滴洒,造成路面污染,因而要求他进行赔偿。经测量,油污带长167米、宽1米。路政人员估算了一下,竟要他赔偿近7万元的“路产损失费”。

  陈先生后来到路政大队接受处理,一名工作人员说他可以打报告申请减免。当陈先生把写有“因撞狗引起事故”的申请报告交给工作人员时,对方却明确表示不同意。事后陈先生了解到,高速公路出现一条狗证明路政部门管理不善。

  记者与宿淮盐高速公路路政大队取得联系,该队管大队长解释称,路政人员当时是按老标准每平方米收取400元计算的,不过近日路政大队已接到通知,每平方米补偿标准改为250元。此外,管大队长表示是不是有狗闯进高速公路,现在尚无法证实。

发表于 2008-7-16 12:59 | 显示全部楼层
[em05]

发表于 2008-7-27 16:34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狗已经泛滥了[em03]
发表于 2008-7-29 13:33 | 显示全部楼层
无法可依.

发表于 2008-8-3 21:1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会停下来让开它

发表于 2008-9-5 16:34 | 显示全部楼层
只是觉得那个婚车实在是太惨了.

发表于 2008-9-5 15:57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啊

发表于 2008-9-11 00:32 | 显示全部楼层
[em08][em08]

发表于 2008-9-12 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高速路上你是停不下来的。就算你停下来很可能后面追尾。

办法就是:提前就减速,或者预见性绕开。

看来广本的安全性不高。。。。。。

发表于 2008-11-11 20:58 | 显示全部楼层
[em03][em03][em03][em03][em03][em03]

发表于 2008-12-18 16:17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人重要,还是狗重要?无证或无绳的应该狗主人赔。[em02][em02][em02]

发表于 2009-1-19 11:33 | 显示全部楼层

养狗没错,但是不能伤害别人。对于散养最好要处罚。

发表于 2009-1-19 15:41 | 显示全部楼层
应对突遇高速公路上穿越动物的重要规则是:
  一、避免紧急制动,不能转动方向;
  二、松开油门,轻踏刹车,尽量减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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