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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县委政府领导:
你好!
在通江县涪阳法律服务所上班的陈可依,曾用名陈艳,女,离婚,已与前夫有一子由其前夫扶养;通江县涪阳电力服务所马某,男,离婚,已与前妻有一子由马扶养。现陈与马结为夫妻,按照法律规定,陈与马再婚后,就不能再生,而现在陈又怀孕了准备待产,已在原单位请假躲到外地(成都)生产。
陈与马结合后,因双方原本就各有一子,现在又生是不是应该称为第三胎?在我国的法律范围内是不是准许?希望县委各位领导去调查,去核实。此事千真万确!陈作为一名司法服务人员,视我国法律于不顾,明知故范的行为是否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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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肯定不可以的了,那样也太无法无天了,每个人都像他们那样,国家法律不乱套了?
如果没办准生证,属于超生!
让他们生一个孩子吧!不然这个家庭又不稳定!唉,有了孩子离婚要慎重。
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该夫妇不能再生育一个孩子。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 (二)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一)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
(二)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楼主肯定是嫉妒别人吧,小人.
楼主肯定是心里嫉妒别人,心里不平衡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