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5208|评论: 32

男女双方各有一子后,再婚后能否再生育?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8-7-7 16: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尊敬的县委政府领导:

你好!

    在通江县涪阳法律服务所上班的陈可依,曾用名陈艳,女,离婚,已与前夫有一子由其前夫扶养;通江县涪阳电力服务所马某,男,离婚,已与前妻有一子由马扶养。现陈与马结为夫妻,按照法律规定,陈与马再婚后,就不能再生,而现在陈又怀孕了准备待产,已在原单位请假躲到外地(成都)生产。

陈与马结合后,因双方原本就各有一子,现在又生是不是应该称为第三胎?在我国的法律范围内是不是准许?希望县委各位领导去调查,去核实。此事千真万确!陈作为一名司法服务人员,视我国法律于不顾,明知故范的行为是否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41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发表于 2008-7-7 16:31 | 显示全部楼层

那是肯定不可以的了,那样也太无法无天了,每个人都像他们那样,国家法律不乱套了?

发表于 2008-7-7 16:40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没办准生证,属于超生!

发表于 2008-7-7 17:17 | 显示全部楼层

让他们生一个孩子吧!不然这个家庭又不稳定!唉,有了孩子离婚要慎重。

发表于 2008-7-7 17:1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是马某的前妻还是陈某的前夫????

发表于 2008-7-7 17:2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是典型的无事生非,严重鄙视你这种小人!!
发表于 2008-7-7 19:01 | 显示全部楼层
没必要点名

发表于 2008-7-7 21:0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在网上为什么要指名道姓??

发表于 2008-7-7 20:49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该夫妇不能再生育一个孩子。

发表于 2008-7-7 21:23 | 显示全部楼层
[em05]

发表于 2008-7-7 21:2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猪有打击报复的嫌疑!

发表于 2008-7-7 22:38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五条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

 (二)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一)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

 (二)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发表于 2008-7-7 22:37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五条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

 (二)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一)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

 (二)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发表于 2008-7-7 22:3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创]

楼主肯定是嫉妒别人吧,小人.

发表于 2008-7-7 22:38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五条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

 (二)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一)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

 (二)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发表于 2008-7-7 22:38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五条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

 (二)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一)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

 (二)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发表于 2008-7-7 22:37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五条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

 (二)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一)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

 (二)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发表于 2008-7-8 12:4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肯定是心里嫉妒别人,心里不平衡了吧

发表于 2008-7-8 16:1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你应该去他们的主管部门举报哈,在这上面没有人管你这些事情的。

发表于 2008-7-9 00:12 | 显示全部楼层
[fly]有你球事相干?[/fly]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